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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31

  洛政办〔20**〕6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为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切实为业主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优质服务,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标准

  (一)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二)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选定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毁约、失约应承担的责任等。

  (五)新建物业项目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联合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组织、监督和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基本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以及保安、保洁、维修、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在所管小区公布。

  (七)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承接的物业项目进行管理和服务。

  (八)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设置可参照以下标准(具体设置标准由当事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方米),设保安员4人,每增加1万平方米保安员增加1人;建筑面积每5000平方米设保洁员1人,建筑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保洁员增加1人;

  绿化面积每3000平方米设专职绿化工1人,绿化面积每增加3000平方米绿化工增加1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方米)设维修人员2人,建筑面积每增加2万平方米维修人员增加1人。

  (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可参照市相关规定由当事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1.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24小时门卫值班;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定时巡逻,车辆停放有序,对火灾、治安、水、电、气、暖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具备随时启用条件。

  2. 保洁绿化服务: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1次,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公共雨水、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化粪池每年清掏1次;确保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物整洁美观,无黄土裸露、无杂草、杂物、病虫害。生活用水箱(池)每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3. 维修服务: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经常对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道维修养护。路灯、楼道灯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及时维修养护(来自:www.pmceo.com)。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24小时内修复;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须对居民作出限时修复的承诺。小修项目3天内修复,需安排工程修理的,应及时告知报修人。中修、大修应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组织维修。

  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时,应由各县(市、区)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暂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持暂定服务等级标准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收费许可手续。

  待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服务等级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确定收费标准。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应当在小区明显处公示。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公共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止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受相关服务企业委托代收代缴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到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后,实行酬金制的必须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帐目;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收支帐目,是否公布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跨区服务备案制度,接受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对本行政区内所服务小区因收费、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维修、清洁等方面引起业主投诉要接受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接受所在区、办事处(乡、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管理,对业主投诉不及时解决、处理,所在区、办事处(乡、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给予其通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处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处理结果。

  四、其它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期内撤离服务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全体业主、辖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原合同签订单位。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终止服务告知书后,应当于15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物业服务企业接到同意撤离的答复后在7天之内必须积极移交相关资料、图纸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未按规定移交、不配合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办事处(乡、镇)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地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当年资质动态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六)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成立1年内没有管理项目的,由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十八)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上岗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证书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或取得证书人数不够资质规定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未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或违规收费的,分别由所在地物业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年终动态考核中定为不合格。

  (二十)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收取其它公共费用的,由市价格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

  (二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招投标,禁止采取各类非正常手段进行恶意竞标。如发现并造成一定影响,除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外将吊销其企业资质。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物业服务小区所处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管,积极听取、采纳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且服务的小区多数业主意见大、满意度低(低于50%)、不讲诚信、违犯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权对该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注销资质的处理。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38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青物办字[20**]15号
关于下发《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物业办、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现制定并下发《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完善(来自:www.pmceo.com)。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建立、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审核、认定、记录、公示、统一监督管理、以及企业综合考核工作。
各区(市)物业办负责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查实、提报、整改验收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管理采取量化计分、实施联动的方式。

第二章 优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部、省、市、区(市)级以及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优良评价、认定、认证等情况,经核实后即可作为优良行为记入该企业优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六条 优良行为记录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市)物业办提报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区(市)物业办上报市物业办审核后记入优良行为记录档案并相应加分。
第七条 企业优良行为记录计分细则如下:

DOC版法规全文下载: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

篇3:牡丹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企业动态监督管理,促进牡丹江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物业管理中心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含三级)以上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准 入

  第三条 新设立的物业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三级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市区不少于8人,所持岗位证书必须是2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培训,取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和颁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外县市不少于5人)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和劳动合同;

  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必须与物业服务相关,例如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其中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四条 新设立的物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物业中心每年对物业企业,物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持有的执业资格证、岗位证书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数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处以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第五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接管一个旧小区,有良好业绩后,方可参与新小区的物业管理投标。

  第六条 三级暂定物业企业资质转正,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对于在暂定期内发生违规行为的物业企业,参照第三章评分中的规定,不予以资质转正,收回三级暂定资质证书。

  第三章 评 分

  第七条 由物业管理中心对物业企业实行记分管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届满,重新记分。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采取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检查、记分,并按照记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定期检查:在每年定期对市区范围内所有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检查。

  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检查。

  实行物业企业记分12分制,根据物业企业服务、管理、业主反映等情况进行记分。

  第九条 物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相应扣分,并在年终或适当时间对物业企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一)申报资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进而骗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扣除6分并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物业企业转让、出借、出卖资质证书;(扣9分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四)取得资质证书后连续二年未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在物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物业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与其他物业企业相互串通谋取中标的;(扣除9分并在3年内禁止该企业接管新项目)

  (六)物业企业未经招投标或批准擅自接管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扣除9分,其接管项目无效,取消其今后新建物业项目的投标资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业主损失)

  (七)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管理混乱;社区居委会、业主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扣除2分∕每次,在规定时间内物业企业整改不力,造成同一问题重复*的,扣4分/每次)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依据情况扣除2-6分并处以相应罚金,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业主损失)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扣除2分,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扣除4分,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擅自放弃物业管理项目的;(扣除9分,不允许其接管新项目,并予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

  (十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扣除9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收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扣除12分并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环境卫生和清雪不达标的;(2分/次;影响严重的4分/项)

  (十四)无故不按规定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扣除2分/次)

  (十五)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据情况处以7-9分以上扣分)

  (十六)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情况轻重扣除1-9分)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评分制度第二、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五条的三级暂定物业企业,一经查实在暂定期过后其资质不予转正,并收回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年终积分高于10分(包括10)的企业为优秀,将在物业前期招投标中优先予以推荐,并将在各类示范 项目考评和评优中予以推荐。年终积分在8-9分的企业为良好,将在各类示范项目考评和评优中予以推荐。在积分低于3分时,视情况由物业管理中心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责令限期整改,限制该物业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物业项目,或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退 出

  第十二条 对取消资质证书的物业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单位另行聘请物业企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中心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篇4: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提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退出服务项目时、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的连续性......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依法接受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退出服务项目时、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的连续性。
第四条 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的有序性、持续性、长效性,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工作:
(一) 在退出物业服务项目30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经提交业主大会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项目区域内公告。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情况书面报告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 拟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未正式退出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做好物业服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状况,并在解除合同时将预收的超合同期限的物业服务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或依约)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3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载明表决与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等内容的会议通知书送交业主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二) 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实行业主大会代表制的,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解约等事宜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投票权数和书面意见应当由本人签字。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时,应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经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表决通过解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将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时间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八条 拟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业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资料以及与物业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
2、所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3、企业服务期间为该小区配置的所有公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向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
第九条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服务企业应在退出服务项目3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旗、县、区房管局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到物业项目地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做好相应服务的协调沟通工作;同时,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按规定积极组织、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来自:www.pmceo.com)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一律予以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不及时移交有关资料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旗、县、区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物【2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和外埠在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的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经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按照企业自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等。

  (二)业主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日常管理服务等情况的评价。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情况的评价。

  (四)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执行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房屋及设施设备年度查勘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评价。

  (五)市国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达标创优、参加行业培训、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参与投标等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年度填报确认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信用信息进行确认和调整;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市物业协会于每年6月份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后,记入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市物业协会、专家评审组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通过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业协会网站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七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产生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造成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单位核查并书面答复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异议处理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每年7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自评分为15分,业主委员会评价为15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价为15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评价为20分,市国土房管局评价为20分,专家现场核实评价为15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聘用无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的;

  (五)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七)被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或者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项目管理时不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拒不上报信用信息的;

  (十)经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核实结果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市物业协会将核实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复核、达标创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优良业绩,在资质监督检查时可予免检。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5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在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2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在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列入整改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一年内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外埠在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被评定为B级(警示企业)或者C级(整改企业)的,按照上述(四)、(五)规定落实整改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将评定结果书面报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从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被评定为C级(整改企业)的,建议住建部降低其资质等级,外埠企业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年度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其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工作实

  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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