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物业法规 导航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西宁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根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近期投资建设项目确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新村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条 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规定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西宁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第五条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下列标准执行:
旱地每亩600元。水浇地分别为:粮田每亩1300元,菜地每亩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人均耕地1亩以上,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多年经济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进行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五)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六)征用村内空闲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七)征用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九)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以社、组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二)执行。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及多年经济林的土地,按邻近菜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进行补助。
(三)征用室外种植的花卉,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征用室内种植的花卉,按邻近菜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
(四)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被征用地上附着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西宁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执行。
(二)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五)执行。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征用旱地、水浇地(粮田、菜地)前三年平均

篇3: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7号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单位)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处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来自:www.pmceo.com)省节能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遵循监察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节能监察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节能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六条 节能监察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网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节能监察单位举报、投诉。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实施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篇4: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二○○七年七月九日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绿地、空间、水域、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店招店牌、标语、(来自:www.pmceo.com)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篇5:西宁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屋拆除和管理行为,确保房屋拆除现场安全文明、有序运作,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内实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主管部门,(来自:www.pmceo.com)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除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安全监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除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与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责任书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不具有房屋拆除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实施房屋拆除。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nb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