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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区物业分级管理规定(2007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1

  黑市房联字[20**]3号

  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物业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物业企业,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建立质价相符的分类分级收费体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管理规定》,制发了《黑河市城区物业分级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河市房产管理局

  主题词:物业分级规定通知

  黑河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黑河市城区物业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分级管理,提高物业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建立质价相符的分类分级收费体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管理规定》结合黑河市城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签订规范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物业管理的市城区内多层、高层住宅小区。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分级评定工作。(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的类别:一类为多层住宅:1-4级;二类为高层住宅:1-3级。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一类按本规定执行;二类参照本规定及《黑龙江各类物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六条 由于规划而形成的统一商服小区,因物业公共管理服务内容与住宅小区相近,可参照住宅小区的标准。

  第七条 各类物业管理项目在评定级别的基础上要参考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分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新建小区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核定,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每年度可按管理情况变化调整一次,住宅小区物业级别确定后满一年,管理单位可以申请晋级,原则上不能越级晋级。

  第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分级核定程序:由物业管理单位对照《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标准(试行)》、《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管理规定》及《黑河市城区物业分级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邀请物价等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通过"看、听、议、评、示"的方法评定住宅物业项目的级别。

  第十条 各物业管理单位在每年的七月底前对住宅物业项目级别进行申报,评审小组在一个月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定,房产管理部门发文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各类物业申请一级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初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各类物业的分级确定后,发放物业级别证书,物业级别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承担二次提水电费及设施维护费、高层电梯电费等其它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 多层物业前期管理收费及单体楼按一类四级标准执行。高层物业前期管理收费按二类三级标准执行。(来自:www.pmceo.com)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的物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试行,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黑河市城区物业分级管理评定标准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管理,保证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和合理使用,切实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住宅小区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公有房屋出售后的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公有房屋等都必须建立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

  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专项资金属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由业主共同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要遵守财经制度;

  收取专项资金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接受检查;

  专项资金来源及标准

  出售后的公有房屋按售房款的30%提取专项资金;

  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专项资金由购房者缴交,住宅按购房款的2%、非住宅按购房款的3%比例缴交;[[

  动迁户根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售房款,住宅按2%、非住宅按3%的比例缴交专项资金;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未提取专项资金的,仍由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缴交,其数额根据购房年限,按比例交纳;

  已入住使用的房屋,交纳了托管费的,视同缴交了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缴交方式

  购房者个人缴交的专项资金,直接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开发单位已收取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移交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由住房公积金中心代收后,3日内存入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专户;

  已办理权属证书,未收取专项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后,缴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入物业专项资金专户。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已收取专项资金(托管费)的,要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30日内,将所收取专项资金(托管费)全部转交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转交的,将自应转交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专户,以小区为单位存储专项资金,以单幢楼房设置明细核算科目。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工程预算书、质量保证书,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决算书。

  物业管理企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决算书,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专项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在房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城市维护费中每年提取年总额的5%作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住宅小区内国有房产的管理;

  住宅小区内弃漏管房产的管理;

  住宅小区内五保户、军烈属等民政优扶对象房产的管理;

  住宅小区内不可预见情况的处理;

  该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第十六条 购房者或动迁户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缴交专项资金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查询专项资金帐目及使用情况。::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专项资金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凡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独立矿区自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存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篇3:牡丹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企业动态监督管理,促进牡丹江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物业管理中心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含三级)以上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准 入

  第三条 新设立的物业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三级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市区不少于8人,所持岗位证书必须是2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培训,取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和颁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外县市不少于5人)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和劳动合同;

  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必须与物业服务相关,例如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其中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四条 新设立的物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物业中心每年对物业企业,物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持有的执业资格证、岗位证书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数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处以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第五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接管一个旧小区,有良好业绩后,方可参与新小区的物业管理投标。

  第六条 三级暂定物业企业资质转正,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对于在暂定期内发生违规行为的物业企业,参照第三章评分中的规定,不予以资质转正,收回三级暂定资质证书。

  第三章 评 分

  第七条 由物业管理中心对物业企业实行记分管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届满,重新记分。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采取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检查、记分,并按照记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定期检查:在每年定期对市区范围内所有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检查。

  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检查。

  实行物业企业记分12分制,根据物业企业服务、管理、业主反映等情况进行记分。

  第九条 物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相应扣分,并在年终或适当时间对物业企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一)申报资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进而骗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扣除6分并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物业企业转让、出借、出卖资质证书;(扣9分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四)取得资质证书后连续二年未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在物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物业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与其他物业企业相互串通谋取中标的;(扣除9分并在3年内禁止该企业接管新项目)

  (六)物业企业未经招投标或批准擅自接管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扣除9分,其接管项目无效,取消其今后新建物业项目的投标资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业主损失)

  (七)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管理混乱;社区居委会、业主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扣除2分∕每次,在规定时间内物业企业整改不力,造成同一问题重复*的,扣4分/每次)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依据情况扣除2-6分并处以相应罚金,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业主损失)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扣除2分,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扣除4分,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擅自放弃物业管理项目的;(扣除9分,不允许其接管新项目,并予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

  (十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扣除9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收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扣除12分并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环境卫生和清雪不达标的;(2分/次;影响严重的4分/项)

  (十四)无故不按规定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扣除2分/次)

  (十五)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据情况处以7-9分以上扣分)

  (十六)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情况轻重扣除1-9分)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评分制度第二、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五条的三级暂定物业企业,一经查实在暂定期过后其资质不予转正,并收回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年终积分高于10分(包括10)的企业为优秀,将在物业前期招投标中优先予以推荐,并将在各类示范 项目考评和评优中予以推荐。年终积分在8-9分的企业为良好,将在各类示范项目考评和评优中予以推荐。在积分低于3分时,视情况由物业管理中心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责令限期整改,限制该物业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物业项目,或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退 出

  第十二条 对取消资质证书的物业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单位另行聘请物业企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中心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篇4:满洲里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满政发[20**]86号)

  关于印发《满洲里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登记号:MGS-20**- 0011)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满洲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主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推行、实施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物业区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并对其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督促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矛盾纠纷www.pmceo.com,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要遵循“以人为本,管建并重”的思想,注重行业形象、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综合提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向,通过政策扶持,规范行为,严格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退管项目行为。

  自20**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交纳履约保证金,标准原则为物业管理项目月服务费总额,按接管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分段累积计算,但不低于下列标准:

  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6万元。

  20~50万平方米的不低于10万元。

  5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15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足最低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补足。

  物业服务企业正常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非正常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支付此后过渡管理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实行社会评审制度。

  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和社区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随机抽取3~5名物业买受人代表共9~11人组成“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按照《满洲里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综合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做出是否同意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

  第八条 住宅物业项目实行物业管理匹配制度。

  按照“以新带旧、以大带小、以优带劣、平衡资源”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尚未推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进行改造并具备基础条件的,将其交与临近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九条 建立物业管理市场清出机制。

  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及资质年检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资质,清出物业管理市场。

  第三章 优惠政策扶持

  第十条 对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资金扶持,资金额度为本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三项税额。

  第十一条 对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生活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业主),其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由辖区财政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凭区政府(管委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确认金额向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拨款。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住宅物业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资和办公经费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照业主委员会所属物业区总建筑面积确定:

  5万平方米以内的,工资200元/人?月,办公经费50元/月;

  5~10万平方米的,工资300元/人?月,办公经费70元/月;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资400元/人?月,办公经费100元/月。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人员兼任的,不论管辖物业区建筑面积大小,人员工资一律在社区工资基础上每月补贴150元,办公经费按前款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专项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工作。对成立生活垃圾运输队伍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供小额贴息或无息贷款,引导生活垃圾运输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对雇用社会救济及优抚人员、退役军人(士兵、士官)、大中专毕业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主业开展公益类、服务类延伸产业,通过开源节流、技术创新发展品牌化经营。市发改委、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创优达标活动中获得物业服务先进企业及优秀、示范项目的,应按不同获奖等级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第四章 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对相关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就相关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接管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与之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

  供水、供电单位负责业主入户表以外部分(包括表)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供热单位负责业主户外部分(实行计量表则为表外部分,包括表)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供气单位负责物业区域内所有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包括用户计量器具)的维修、养护;通讯、有线电视单位负责物业区域内及至业主户内终端部分所有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费构成向业主明示,每年至少一次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便于业主监督。

  第五章 加强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公开、质价相符原则,根据不同物业类型、不同物业服务等级

  重新测算制定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收支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库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车库或库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应随着营业期限截止、执照年审或注销逐步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物业服务费的,相关执法等部门应积极给予法律支持。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环节中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满洲里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综合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指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来自:www.pmceo.com),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辖区政府(管委会)支付的,用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信守合同,诚实经营,以及非正常退出项目后过渡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二)相关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所需的线路、管道,以及与之相连接的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所需的机电、电子等设备,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业主将住宅(车库或库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此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齐齐哈尔市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11年)

  齐齐哈尔市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齐价字[20**]31号

  各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经研究,在继续认真执行市物价局、市建设局齐价联字【20**】20号文件基础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要根据物业服务的特点和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申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二)申请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的书面建议;

  (三)成本测算资料;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建设单位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物业服务企业账务公开,是国家和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物业服务企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物业服务企业账务公开每半年最少要进行一次,在小区出入口醒目位置向广大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进一步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三、装饰、装修垃圾是业主入户时产生的废弃物,应由业主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其收费标准可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至2.00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收费纠纷协调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明码标价和账务公开制度的监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其它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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