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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年9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

  (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

  (五)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

  (六)绿化美化环境,对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或者蓝黄色相间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

  (八)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

  (九)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排放,外运时按照规定苫盖;

  (十)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

  (十二)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立职工暂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

  (二)设立职工暂舍不得超过二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二点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地铺;

  (三)不得任意拉接电线,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二百瓦以上的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二点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电压;

  (四)职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

  (六)设立独立的吸烟室、淋浴室和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职工学习娱乐室(职工学校);

  (七)按照规定设立水冲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八)配置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照明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传染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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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

大建安发[20**]50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建发[2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和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建设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其它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正不良行为,依法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

第二章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要坚固、美观,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与外界隔离。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及其余区(市)、县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蓝色喷涂钢制围挡(围挡铁板厚度0.7毫米以上,高度2米,砖砌基座0.5米高,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八条 其它地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设置砖砌围挡时,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砌筑,并砌有砖垛和墙帽,外墙要抹灰涂色并进行彩色绘画;设置钢制围挡时不得涂绘书画、标语、广告等。
第九条 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沿小区周围设置高2.5米的围挡,小区内各施工单位要分别设置高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 市政建设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严禁用拉绳、插旗等简易围护,必须使用移动式围挡做好临时性围护,危险地段应昼夜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和红色警示灯。
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的灯箱式门楼(来自:www.pmceo.com),门楼宽度不小于4米,高度不低于3.5米,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直径不得小于0.6米),门楼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坚固、美观的门卫室,并配备办公桌、椅及登记本,墙面要张挂《门卫、保卫制度》,门卫人员要统一着装并佩戴值勤袖标。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穿企业统一制式工作服,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服装应有颜色区别。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应佩戴企业统一制作的工作卡(工作卡内容:照片、姓名、职务、工种、单位及编号等)。

篇3: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

  政府令第87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管理建筑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标准;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

  (五)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工程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

  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自开工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监理所需费用;

  (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护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会同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参加投标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开工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

  (三)保证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五)深基坑开挖前,持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及排渣手续到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的设置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竣工报验时,一并报送备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可以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来自:www.pmceo.com)工单位提供与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安全服务。

  第十条 勘察、设计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建筑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费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建立应急救援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库”,并建立联络通信网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和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备案;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机械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除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或安全生产施工标准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对非经营行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中,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中。

  第十八条 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九条 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和安全生产施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4: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

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
(20**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及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实行预防为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有关的工作。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安机关的监督意见及时整改。


第二章 消防设计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组织召开大型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论证会议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出消防设计意见。
第六条 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以及其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其

篇5:通辽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通知

  通辽市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通建发〔20**〕94号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自治区有关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代替传统能源,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决定从20**年7月1日开始,在我市辖区内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集热板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开发、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预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空间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尽可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布置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且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将太阳能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避雷装置、管道竖井、节点做法等一并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并确保建筑立面效果美观要求。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物避雷网进行有效连接。

  三、在选用太阳能热水装置时,每一栋建筑应选用同一标准、同一结构形式的热水系统。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及安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与安装》标准图集(图集号为05J14)执行。

  五、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产品,应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未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的产品不准应用于工程。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自20**年7月1日起,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布置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审查内容,凡没有此项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各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施工,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推广太阳能通知

  抄送:市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站、施工图审查机构

  通辽市建设局20**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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