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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28

  吉安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0号

  按照“铺平群众出行路,点亮百姓门前灯,净化居民小环境,清理社区下水道,贯通城区排污管,连上沿街绿化带,平安社区大家创”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实施对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改造,实现两年内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达到“三个百分之百”目标,即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老小区通过综合改造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

  1.加大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解决停车难问题。从规划抓起,加大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中心城区新区新建住宅小区按1.0-1.5泊位/户、旧城区新建住宅小区按0.6-0.8泊位/户、公共建筑按0.6-0.8/100㎡的比例配建停车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2.鼓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车位、车库。行业主管部门要为商业车位、车库办理权属登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调动开发企业和业主结建停车位的积极性。

  3.强化物业服务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今后所有新建小区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将视频监控、单元门、电梯门一卡通管理系统纳入到项目规划当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报房管部门备案,与房屋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列为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4.实施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依据新出台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中心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5.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制度和新建商品房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1)新建小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查验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

  (2)未通过物业承接查验的开发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终止手续;同时,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暂停办理该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转正、升级等手续。

  (二)加强对近年来已建成使用小区的管理。

  1.调整小区规划,开发小区停车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在征得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发小区停车位,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同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后,将人防工程用于停车位,增加小区停车位数量。

  2.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小区缺失或损坏的监控系统进行新建或改造。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解决;没有归集维修资金的,按照建设单位解决一块、受益业主承担一块,社会筹集一块的原则予以新建或改造。

  3.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1)依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排名,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对该企业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该企业参评市级、省级及全国优秀(示范)项目的资格。低于70分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年内该企业资质不得升级,并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低于60分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并责令退出小区管理。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3)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延续、核定等级的依据;同时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4)积极引进国内知名物业企业,努力培养高资质等级本土物业企业,提升服务理念,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5)采取多种途径提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6)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发展,提升行业职业道德水平,强化行业自律。

  4.发挥好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引导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

  (1)要把建立业主委员会机构纳入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努力扩大业主委员会的覆盖面。

  (2)要帮助解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成员报酬问题,为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提供物质保障。

  5.破解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难问题。

  (1)按照新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房屋办理产权转移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屋出售人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已交清物业管理费的证明。

  (2)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争当表率,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适当优惠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减轻困难家庭经济负担。

  (3)市中心城区实行物业服务费和水费统一收缴。

  (三)加强对无物业服务的老住宅小区管理。

  1.加快老住宅小区的改造进程。吉州区、青原区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成熟一个片区、改造一个片区、逐步完善的原则,打破原有单位、院落界限,搞好规模改造,把监控、门禁系统、停车位改建纳入到小街小巷综合治理改造范围,争取两年内全面完成老住宅小区的改造任务。

  2.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落实”的原则,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

  3.引进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引导改造好的老住宅小区吸引物业管理公司进场服务,对小区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物业企业自行改造的,市财政按一定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同时,对进驻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企业,由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4.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实施简易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5.创建“两站一中心”简易物业服务模式。即对尚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老住宅小区,由街道办成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维修站、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站,统一解决辖区内物业服务问题。

  四、工作职责

  根据新出台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房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以及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区域的划定和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并督促其落实到位;监督小区物业的建筑质量;竣工验收之前项目改变建筑外立面和搭建建(构)筑物的审批,并查处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处理关于房屋质量方面的投诉;指导小区绿化管理,制定小区绿化的具体量化标准,以及小区绿化的相关审批,处理绿化质量方面的投诉,协助城管部门查处擅自占用、破坏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工商、环保、规划等部门划转给城管的执法职能;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违规建设、乱设摊点经营、乱设墙体(户外)广告、占用公共部位、破坏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违法行为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督促新建小区垃圾中转站按要求建设到位;小区生活垃圾进入垃圾中转站后的转运工作。居民应交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

  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治安协助工作;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划分停车位及制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外城市次干道上划定临时停车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拖离;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无照经营、异地设立经营(办公)场所行为,对利用住宅或车棚(库)作经营(办公)等场所的,未经规划审批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核定物业管理和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方面的矛盾。

  环保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开设餐饮,房屋装饰装修、加工等行业造成的噪声、油烟废气等污染行为。

  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强化举措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实施物业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为推进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大对街道干部、社区干部、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开发商的物业管理知识培训力度。街道、社区要树立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一部分的观念,把提高居民有偿服务的意识和遵守社会公德宣传结合起来,通过宣传,增强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2.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市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到对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管委会是物业管理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辖区的规模和任务,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物业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社区管理网络。各街道办、社区要理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到物业管理工作中,以物业服务推动社区服务。要拓展社区服务范围,逐步形成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房管部门在建立诚信档案、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审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4.形成执法合力。物业管理涉及的规划、房屋质量、违章建筑拆除、治安防范、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实现有效衔接,无缝监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执法,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主动介入,加大力度,加快处理,增强预判性,发现苗头,及时消除隐患,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居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本实施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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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政〔2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物业管理关系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关系城市建设发展、文明创建和社会稳定等各方面的工作,为有效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物业管理职责,完善物业管理体制

  (一)建立市住建委牵头主抓、区政府(管委)负责的城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引导业主自治,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化。

  (二)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综合协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工作统一安排、加强监督考核。领导组负责制定各成员单位在城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任务分工,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承办领导组日常事务。

  (三)市住建委作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及工作思路,制定城区物业管理各项制度。市房产局负责具体承办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四)区政府(管委)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街、社区联动的物业管理体制,确定一个部门作为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并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评、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建设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指导辖区内各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

  二、落实物业管理制度,夯实物业管理基础

  (一)确保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到位。规划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进行审查把关,确保住宅小区具备基本的物业配套设施,包括:小区道路照明、楼道照明等公共照明,小区值班室,安防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等用房,车库、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住宅小区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应当将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气、排水等设施,按规定移交给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

  (二)建立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三)落实物业公示和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新建物业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并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规定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内容,在规划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的公示材料。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等。

  (四)严格履行建筑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提取的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对保修期满的房屋,属业主专有部

分应由业主负责维修,属公共设施设备或区域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未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转让时应由购房者按规定足额补交;已交存的,其结余部分应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五)建设单位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在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应将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车库、车位、会所等是否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予以明确,并在商品房销售时予以明示。建设单位不得为了有利于物业销售而向物业买受人做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承诺。建设单位按规定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参与业主大会筹备,并提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监督;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加强巡查。对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计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责任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物业服务企业遵规履约情况,并公布考核结果。坚持物业管理投诉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原则,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群众的投诉,其投诉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坚持优质优先,高标准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收费备案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发放工作;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收费等级、收费标准及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对全年住宅物业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业主满意、监督部门考核优异的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做优做强,新获得国家级优秀物业服务项目(企业)称号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得省级优秀物业服务项目(企业)称号的,由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加强业主自治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协调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对符合成立或换届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组织实施;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情况,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住宅小区管理模式。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引导广大业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对拒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缴。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尚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执法到位

  住宅小区执法以区为主,辖区住建、城管、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工商等部门依法加大对小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小区内乱搭乱建、毁绿种菜、散养畜禽、盗窃财物、违规排污、违规装修、夜间燃放烟花爆竹、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行为。各执法单位要及时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予以查处,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

  对区级无执法权限的,市级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委托执法、协助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支持区级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六、开展基础设施维修,加强安置房、老旧小区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对尚未移交的安置小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听取社区、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意见,找出小区建设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基础设施维修方案,由市重点局牵头组织实施。已建成并维修后和新建安置小区建成移交,由市重点局牵头办理移交手续,实行属地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安置小区管理方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市政府逐步对城区老旧小区实施改造,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小区适量自筹与政府重点补助相结合的维修资金筹集机制。20**年安排300万元,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及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七、开展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工作

  针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安置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结合当前“五城同创”,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工作,由区政府(管委)牵头组织,辖区城管、公安、街道、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市城管、公安、工商、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积极协助。重点整治小区环境卫生、乱搭乱停乱画、毁绿种菜、散养禽畜、盗窃财物、

安全隐患等小区问题。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和政府监管的有效运行机制。

  八、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宣传

  物业管理宣传是提升广大市民物业管理理念的有效途径。各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增强宣传意识,积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方式,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剖析真实案例、解答政策咨询、宣传物管知识等,争取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提升,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督查考评制度

  市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行监督考评。

  各级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督查制度。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各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定期对督查结果予以通报,效能督查机构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督查考评。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依约监督,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督查考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有关机构参与,考评通过走访业主、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督促整改,并将督查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20**年8月29日

篇3:肥东县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

  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东政〔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高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进和谐社区和文明县城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渐突出。各地、各单位要从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以改善环境、营造和谐社会、创建文明县城为目标,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扩大物业服务覆盖面,及时化解管理领域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切实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必须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县、乡镇(园区)两级职责分工,落实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健全县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社区居委会对社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实施属地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形成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一)县房产管理局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抓好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相关物业管理配套政策,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考核和资质监管,做好新建物业小区的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指导乡镇(园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将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备案工作,组织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数据资料收集建档工作 。

  (三)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实施。负责落实和实施属于政府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事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派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定专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员,并在小区内公布,具体负责协调处理与小区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文明创建工作。

  (四)县公安、规划、建设、建管、消防、民政、市场监管、卫生、环保、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小区内违章停车、违法搭建、占用绿地、无照经营、污染环境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维护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

  三、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物业管理实行等级性或基础性管理服务。根据各区域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及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力争三年内,物业管理或基础性物业服务覆盖到所有住宅小区,基本形成体系健全、政策完善、责任到位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一)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要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按规定选聘符合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

施工建设、物业服务的监管力度。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公建配套验收制度,验收时,社区居委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参加。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开发建设单位要强化售后服务,在保修期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老旧住宅小区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依据,界定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要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力度,逐步解决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服务,也可以采取“楼幢管理”的模式,确保小区基础性服务落实到位。规模较小的零散住宅小区或楼幢,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统一管理、差异化服务,开展物业管理的经费由小区全体业主承担 。

  (三)合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内容要区别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确定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等级。物业服务收费要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和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已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根据区域内规划建设、配套情况和设定的服务项目,依据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等级评定标准通过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确定,或者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并经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后实施。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基础性物业服务项目。由社区组建物业服务队伍实施基础性管理服务的,其收费标准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小区内公示,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四、规范管理,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档次

  (一)规范物业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新建的物业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具体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有物业服务的相关条款,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服务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按规定选聘符合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中标、议标备案表 。

  (二)推进小区属地管理,落实社区管理用房。对现有建成小区,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落实不少于2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实行小区物业属地管理,社区工作人员进驻小区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参与小区日常管理。

  (三) 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县房管局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检查,组织开展县级年度优秀示范小区和流动红旗的评选活动,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市优、省优项目,建立诚信档案,规范其服务行为,认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业绩和诚信程度,并依据有关规定作为资质评定和物业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制度,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要建立透明消费制度,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公示制度,提高业主满意率。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房管部门可限制房屋的转让交易。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处理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落实措施,确保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动机制。县房管局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乡镇(开发园区)要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监督和指导作用,物业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房管、公安、城管、环保、物价、市场监管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会商,协调推进,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验收、交接和物业管理备案等制度,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受理、纠纷调处、执法监管等条块联动工作机制。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宣传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的商品消费观念,引导广大市民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社区环境,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物业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政策扶持,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50号)和《关于印发支持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建房〔20**〕13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物业服务业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安置就业培训、公共设施管理、税收保险等方面的政策。

  (四)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责任考核。县各有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要全面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内容责任分解,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推进措施到位。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目标逐级考核制度,考核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本意见有效期三年,自20**年4月10日开始执行。

  20**年4月10日

篇4:淮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年)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政〔20**〕6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扶持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精美城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努力建设精致淮北。

  二、目标任务

  打造一批物业管理品牌企业,培育一批国优、省优、市优物业项目,努力营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居住环境。确保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5年内,力争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级监督指导、区(县)级主抓、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各类矛盾和问题。

  3. 坚持市场化主导、政府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新建物业项目通过招标,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对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低保、特困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政策;对创建成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的物业项目,实行政府“以奖代补”政策;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接管,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促进市场化运营。

  四、规范管理

  (一)推进建设单位管理规范化。

  1. 进一步完善新建物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市(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用地、规划、设计及建设严格把关。市(县)房管部门参加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查,规划部门应当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已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因规划调整确需变更的,应经市(县)房管部门审查确认,提出书面意见。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规划在地面以上,二层以下(含二层),位于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方便小区物业管理、交通便利的位置,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前期规划、配建。区房管部门参与新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加强对新建项目物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实行物业管理“一卡通”门禁系统。

  2.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前向房管部门提交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以及物业配套建筑、设施设备清单和产权归属说明等材料。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登记不发证。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征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战时使用效能。

  3. 严把新建物业项目的市场准入关。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新建物业项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监管和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并向房管部门备案工作;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须经市(县)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 做好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对前期物业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双方要办理好总体移交和单项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物业档案资料清册,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对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的项目,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移交方与承接方应对照物业档案资料清册进行查验,并做好新一轮查验接收工作。

  各级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做好移交与承接过程中的备案、监管、指导工作。

  5. 鼓励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开办费,开办费支付标准按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暂按2元/平方米标准缴纳;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暂按1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开办费用于物业服务用房装修、购买必需的物资装备,所购置的物资装备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需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市、区(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该资金的使用。

  (二)推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化。

  1. 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考核,对表现较好的企业记入诚实信用档案并给于表彰;对服务不好、投诉较多又不及时整改的,记入诚实信用档案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处罚。

  2. 市房管部门要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复核,划分信用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实施差别化管理。积极构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主管部门的多方评价体系。

  3. 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全面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对于实行包干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明细,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4. 探索建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提高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在中标物业管理项目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暂按l元缴纳;l0万一20万平方米的,10万以上超出部分暂按每平方米0.3元缴纳;20万平方米以上的,20万以上超出部分暂按每平方米0.2元缴纳。

  5.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要加强对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指导。

  (三)推进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规范化。   市房管、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范资金交存、账户设置、使用管理和应急维修等程序,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监管,实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业主自律自治规范化。

  1.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充分履行义务。区(县)要把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纳入社区管理的范畴;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要按照行政引导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

  2. 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街道办事处(镇)要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联席会议制度,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五)推进物业管理的工作机制运行规范化。

  市房管部门、各区(县)及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市级监督指导、区(县)级主抓、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

  市国土、规划、建设、市容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切实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

  五、创新机制

  (一)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部门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分类政府指导价,并根据当地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建立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公布。

  (二)建立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的保障机制。

  1.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业主增强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合理费用。对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使用人,采取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催缴。

  2. 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公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上门催缴并在小区公示后仍不缴纳的,由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发函至其所在单位催缴,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当事人做好催缴工作。

  3. 对无故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党员干部,由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发函至欠费人所在单位催缴,建议各级组织部门将缴纳物业费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情况的内容之一。

  4. 对无工作单位的业主或使用人,经多次催交仍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由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

  5. 对长期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建立欠缴物业服务费立案、审判的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判决。

  6. 支持鼓励放贷单位对需要办理贷款的业主或使用人,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银行贷款诚信信息采集系统,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应当据实出具物业服务费缴纳证明。

  7. 二手房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凭物业服务收费交清证明办理过户手续。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滞纳金的,滞纳金与物业服务费需一并缴纳。

  8. 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的处罚条款及制约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措施。探索建立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缴纳与水费、电费、燃气费统一缴纳“一卡通”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建立物业分类扶持机制。

  1. 对于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小区,社区居委会按照“政府扶持、依托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每5万平方米左右建立一个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为老旧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排水管网清淤改造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提供基本服务。市、区财政每年按l:l的比例,补贴每个社区物业服务中心4万元办公经费;业主暂按缴纳0.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

  2. 对于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配建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专户存储,市、区(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该资金的使用。

  3. 各级政府要按照“扶持弱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保障性住房和低保户进行物业服务费补贴。对市区公租房、廉租房小区,按照不带电梯0.3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1.0元/平方米/月的基本标准计算物业服务费,业主暂按照不带电梯0.2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0.50元/平方米/月缴纳物业费,其差额部分从公租房、廉租房收取的租金和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l比例依据考核结果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贴。

  4. 对于低保户、特困户,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减免政策。每年初,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申报,区房管部门汇总并经区审核后,由市房管、财政部门共同研究上报市政府批准,市、区财政按1:l比例进行补贴。

  (四)实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扶持机制。

  1.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创优、争优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争创全国示范、省优及市优物业服务项目。在小区、办公楼、商业、医院、学校、工厂等不同物业类型中培育出一批典型,充分发挥先进企业引路、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的物业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三级升至二级、二级升至一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以支持一批服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升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2. 对于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经市、区(县)房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由地税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其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机制返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服务业主的用水、用电实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

  (五)建立综合执法进社区机制。

  按照“区(县)牵头,公安、市容、规划、建设、环保”等多家部门综合执法进社区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难点问题。公安、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制止和查处日常巡查发现的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绿种菜、环境污染以及乱堆乱放、违章停车、恶意侵占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等违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调整充实淮北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2. 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二)健全管理机构。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贯彻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2. 充实各级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设置市、区(县)、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专职岗位,保障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经费保障。

  各级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支出,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其中涉及市本级补贴资金由市房管部门考核后,根据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从其管理的相关资金中支付。

  (四)考核奖惩。

  1. 市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考核,协调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市政府设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由市房管部门协同市目标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工作,结合考核结果和日常工作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县)、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奖励。

  3. 区(县)要建立居委会日查、街道办事处(镇)周查、区月查的工作机制;形成区(县)考核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镇)考核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考核奖惩体系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濉溪县物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附件:淮北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年11月25日

  附件

  淮北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房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资格审查和动态监管,负责组织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违规行为,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市场秩序;负责指导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对物业服务的日常监管;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管;协同市目标管理部门对区(县)及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考评等。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适时调整并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工作;监督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等。

  市目标办: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负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管理体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参与调研和审查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

  武警淮北市消防支队:负责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市、区法院:建立对欠缴物业费案件的“快审快结”的绿色通道,依法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市编办:负责规范落实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设置等。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刑事案件等的查处;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保安登记备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民警进小区,监督指导住宅小区内加强治安防范;推进交警进小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

  市司法局:负责住宅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做好民调进小区工作、督查小区矛盾协调和处理机制的落实等。

  市民政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居委会积极推进“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对社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等。

  市财政局:负责涉及物业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各项政策性补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各种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与房管部门联合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管等。

  市人社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和社保费缴纳情况,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资纠纷;将公职人员缴纳物业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规划要求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按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供地等。

  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居住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参与城区物业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协调处理市政排污、排水管网的疏通和清理等。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卫生服务站设置、监管,负责对病媒生物防治、救灾防病等健康教育知识进行业务指导以及对二次供水进行监测监管等。

  市审计局:负责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各项补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等。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固定噪声、餐饮油烟扰民的查处;受理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环保方面的投诉等。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新建项目的物管用房和配套设施设备等的规划、监管与验收;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按比例配建营业用房的规划与验收等。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根据职责划分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受理投诉工作,指导各区市容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落实“门前三包”及城市管理方面综合执法等。

  市人防办:负责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等。

  市地税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负责物业企业税收发票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的减免税优惠等。

  市工商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工作;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投诉等工作。牵头负责取缔物业管理区域内无证加工经营网点。负责对全市住宅改变房屋用途的营业执照的审查与取缔等。

  市质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电梯维保、年检和监管等。

  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完善配套物业管理的措施。负责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文明城市创建的衔接工作;指导区房管部门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工作职责;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充实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的物业管理力量,推进物业管理“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区(县)牵头,公安、市容、规划、环保等多家部门综合执法进社区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等。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和使用,参与辖区内新建项目规划配套建设的竣工验收,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协助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制,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参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违规行为;指导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开展无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区域的日常物业报修、下水道清淤、改造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具体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做好物业项目的交接管理;负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项目资料清单备案;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县)房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等工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管和备案;指导和考核 “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召集联席会议;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业主投诉受理中心和小区矛盾调处中心,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纠纷等;协助做好缴纳物业费情况的信息反馈及物业费催缴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执法进社区工作机制,制止和查处日常巡查发现的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绿种菜、环境污染以及乱堆乱放、违章停车、恶意侵占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等违规行为;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老旧小区基本物业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办事处(镇)和区房管部门协助做好社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等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立业主自治服务组织;负责落实社区内物业管理“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牵头建立投诉受理制度、重大事项协商制度,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规违章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试行设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提高物业管理覆盖面等工作。

  中华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银行贷款诚信信息采集系统。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与项目工程同时规划、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在小区使用后另行施工,如施工需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支付质保费和维修养护费。负责各自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自来水公司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消毒。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直接为业主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篇5: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机构,严格考核。

  (一)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参与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体系,对经法院判决确认属物业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要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市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物业管理工作资金保障渠道,纳入年度预算,并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市公安部门负责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和小区及周边道路停车秩序,加大安全防范和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炮竹等行为。

  市消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培训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环保部门负责牵头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及周边的噪声、油烟、废气超标等扰民行为,对属于合肥市服务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优化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办法,处理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

  市工商部门对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但申请人未能提交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材料的,不予受理。对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合法使用、管理电梯,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使用电梯的行为。

  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的界定。

  市国土部门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权属,从源头上解决公共设施产权纠纷的问题。

  市城管部门负责督促各区城管部门查处小区内毁坏绿化和经规划部门界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司法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指导,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律师库。

  市房产、城建、规划及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房产等基础档案资料的管

  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调阅相关资料应予以配合。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移交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

  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质晋升、延续的联合监管,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行为在完成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负责辖区内因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损毁、物业非正常撤出及供水、供电、供气中断等引发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和重大物业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开展新建项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已交付项目的物业区域划分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受理和初审;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居委(村委会)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考核、考评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居委(村委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街道(乡镇)是所辖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建立物业矛盾调处机制,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负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小区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社居委(村委会)协助街道(乡镇)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规范运作;指定专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员,并在小区内公布,协助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与街道(乡镇)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等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落实机构、人员,严格考核。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现有物业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和编制基础上,统筹安排,原则上区、街和社居委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2人、1人。

  市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相应的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工作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加强物业管理基础工作

  (一)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物价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应当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为有效化解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选聘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规范后期物业的选聘,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全市前期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招投标申报、信息发布、评标专家库组建、评标及合同签订等事项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规范和服务。

  (三)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公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新建物业项目在办理前期服务物业企业选聘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交付项目但尚未划分或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可根据需要由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街道(乡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管理。

  新建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五)做好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支用管理。

  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紧急情况时支用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简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快速抢修的资金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维修资金查询、补交、续交制度。

  (六)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要求配备共用设施设备,在项目交付后,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托管期满后,须经物业服务企业和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申请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

  (七)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

  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辖区内重大矛盾纠纷;街道(乡镇)应依托其矛盾调处中心,负责调解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社居委(村委会)应定期排查辖区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助街道(乡镇)做好调处和化解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法院的沟通联系, 建立物业服务费诉讼案件快捷审判程序,做到快审快结,并加

  大执行力度。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优质服务,对于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装饰装修、随意停放车辆、私自改变房屋用途、违章搭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毁绿种菜、乱扔垃圾、随意养犬、噪音污染及污水和油烟乱排放等扰民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整治活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权益、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挂靠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承接或分包物业服务项目。

  (二)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

  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意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加快物业管理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情况,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与物业管理项目评优、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等活动结合使用。

  (四)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管理。

  新建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共同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未办理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手续不完备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业主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其行为还将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限制其参与物业招投标等活动。

  四、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统一全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召开、选举、表决、公告和议事等工作示范文书和程序,规范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操作程序。

  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负责处理因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运作等产生的所有重大矛盾纠纷。加强对街道(乡镇)的工作指导,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督促街道(乡镇)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街道(乡镇)具体负责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定人员担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议事、财务及印章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重要会议或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公共资产及公共收益,定期组织财务审计;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对发生挪用、骗用公共收益资金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社居委(村委会)在街道(乡镇)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经街道(乡镇)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住宅小区,应由所在地的社居委(村委会)在街道(乡镇)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要向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承担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街道(乡镇)和社居委(村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自觉接受街道(乡镇)、社居委(村委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街道(乡镇)或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拒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于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经催交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按规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对于经法院判决确认属业主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要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五、推进“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加强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回迁安置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统称“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街道(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规模较大的,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有财政投入的要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选聘);规模较小的,可采取“统一打包”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鼓励街道(乡镇)成立物业服务中心,专项负责辖区范围内无法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为推进解决 “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经费不足问题,县(市)、区(开发区)和街道(乡镇)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补贴“无物管”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相关规定配置商业经营用房,收益专项用于补贴保障性住房维修、管理等费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业主树立有偿服务的理念,逐步将“无物管”小区管理转变为市场化物业服务模式。

  六、加大物业管理工作资金保障

  为进一步巩固和延续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强化基层物业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及时处理住宅小区因共用设施设备损毁、物业非正常撤出等引发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物业管理全覆盖,大力提升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资金投入,并将资金保障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直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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