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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政〔20**〕6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扶持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精美城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努力建设精致淮北。

  二、目标任务

  打造一批物业管理品牌企业,培育一批国优、省优、市优物业项目,努力营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居住环境。确保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5年内,力争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级监督指导、区(县)级主抓、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各类矛盾和问题。

  3. 坚持市场化主导、政府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新建物业项目通过招标,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对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低保、特困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政策;对创建成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的物业项目,实行政府“以奖代补”政策;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接管,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促进市场化运营。

  四、规范管理

  (一)推进建设单位管理规范化。

  1. 进一步完善新建物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市(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用地、规划、设计及建设严格把关。市(县)房管部门参加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查,规划部门应当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已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因规划调整确需变更的,应经市(县)房管部门审查确认,提出书面意见。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规划在地面以上,二层以下(含二层),位于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方便小区物业管理、交通便利的位置,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前期规划、配建。区房管部门参与新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加强对新建项目物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实行物业管理“一卡通”门禁系统。

  2.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前向房管部门提交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以及物业配套建筑、设施设备清单和产权归属说明等材料。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登记不发证。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征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战时使用效能。

  3. 严把新建物业项目的市场准入关。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新建物业项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监管和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并向房管部门备案工作;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须经市(县)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 做好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对前期物业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双方要办理好总体移交和单项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物业档案资料清册,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对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的项目,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移交方与承接方应对照物业档案资料清册进行查验,并做好新一轮查验接收工作。

  各级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做好移交与承接过程中的备案、监管、指导工作。

  5. 鼓励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开办费,开办费支付标准按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暂按2元/平方米标准缴纳;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暂按1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开办费用于物业服务用房装修、购买必需的物资装备,所购置的物资装备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需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市、区(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该资金的使用。

  (二)推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化。

  1. 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考核,对表现较好的企业记入诚实信用档案并给于表彰;对服务不好、投诉较多又不及时整改的,记入诚实信用档案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处罚。

  2. 市房管部门要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复核,划分信用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实施差别化管理。积极构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主管部门的多方评价体系。

  3. 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全面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对于实行包干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明细,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4. 探索建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提高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在中标物业管理项目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暂按l元缴纳;l0万一20万平方米的,10万以上超出部分暂按每平方米0.3元缴纳;20万平方米以上的,20万以上超出部分暂按每平方米0.2元缴纳。

  5.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要加强对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指导。

  (三)推进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规范化。   市房管、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范资金交存、账户设置、使用管理和应急维修等程序,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监管,实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业主自律自治规范化。

  1.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充分履行义务。区(县)要把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纳入社区管理的范畴;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要按照行政引导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

  2. 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街道办事处(镇)要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联席会议制度,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五)推进物业管理的工作机制运行规范化。

  市房管部门、各区(县)及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市级监督指导、区(县)级主抓、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

  市国土、规划、建设、市容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切实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

  五、创新机制

  (一)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部门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分类政府指导价,并根据当地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建立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公布。

  (二)建立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的保障机制。

  1.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业主增强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合理费用。对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使用人,采取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催缴。

  2. 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公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上门催缴并在小区公示后仍不缴纳的,由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发函至其所在单位催缴,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当事人做好催缴工作。

  3. 对无故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党员干部,由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发函至欠费人所在单位催缴,建议各级组织部门将缴纳物业费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情况的内容之一。

  4. 对无工作单位的业主或使用人,经多次催交仍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由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

  5. 对长期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建立欠缴物业服务费立案、审判的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判决。

  6. 支持鼓励放贷单位对需要办理贷款的业主或使用人,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银行贷款诚信信息采集系统,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应当据实出具物业服务费缴纳证明。

  7. 二手房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凭物业服务收费交清证明办理过户手续。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滞纳金的,滞纳金与物业服务费需一并缴纳。

  8. 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的处罚条款及制约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措施。探索建立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缴纳与水费、电费、燃气费统一缴纳“一卡通”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建立物业分类扶持机制。

  1. 对于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小区,社区居委会按照“政府扶持、依托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每5万平方米左右建立一个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为老旧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排水管网清淤改造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提供基本服务。市、区财政每年按l:l的比例,补贴每个社区物业服务中心4万元办公经费;业主暂按缴纳0.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

  2. 对于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配建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专户存储,市、区(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该资金的使用。

  3. 各级政府要按照“扶持弱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保障性住房和低保户进行物业服务费补贴。对市区公租房、廉租房小区,按照不带电梯0.3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1.0元/平方米/月的基本标准计算物业服务费,业主暂按照不带电梯0.2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0.50元/平方米/月缴纳物业费,其差额部分从公租房、廉租房收取的租金和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l比例依据考核结果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贴。

  4. 对于低保户、特困户,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减免政策。每年初,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申报,区房管部门汇总并经区审核后,由市房管、财政部门共同研究上报市政府批准,市、区财政按1:l比例进行补贴。

  (四)实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扶持机制。

  1.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创优、争优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争创全国示范、省优及市优物业服务项目。在小区、办公楼、商业、医院、学校、工厂等不同物业类型中培育出一批典型,充分发挥先进企业引路、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的物业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三级升至二级、二级升至一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以支持一批服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升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2. 对于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经市、区(县)房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由地税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其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机制返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服务业主的用水、用电实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

  (五)建立综合执法进社区机制。

  按照“区(县)牵头,公安、市容、规划、建设、环保”等多家部门综合执法进社区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难点问题。公安、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制止和查处日常巡查发现的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绿种菜、环境污染以及乱堆乱放、违章停车、恶意侵占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等违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调整充实淮北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2. 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二)健全管理机构。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贯彻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2. 充实各级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设置市、区(县)、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专职岗位,保障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经费保障。

  各级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支出,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其中涉及市本级补贴资金由市房管部门考核后,根据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从其管理的相关资金中支付。

  (四)考核奖惩。

  1. 市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考核,协调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市政府设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由市房管部门协同市目标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工作,结合考核结果和日常工作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县)、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奖励。

  3. 区(县)要建立居委会日查、街道办事处(镇)周查、区月查的工作机制;形成区(县)考核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镇)考核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考核奖惩体系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濉溪县物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附件:淮北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年11月25日

  附件

  淮北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房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资格审查和动态监管,负责组织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违规行为,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市场秩序;负责指导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对物业服务的日常监管;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管;协同市目标管理部门对区(县)及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考评等。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适时调整并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工作;监督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等。

  市目标办: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负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管理体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参与调研和审查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

  武警淮北市消防支队:负责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市、区法院:建立对欠缴物业费案件的“快审快结”的绿色通道,依法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市编办:负责规范落实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设置等。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刑事案件等的查处;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保安登记备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民警进小区,监督指导住宅小区内加强治安防范;推进交警进小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

  市司法局:负责住宅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做好民调进小区工作、督查小区矛盾协调和处理机制的落实等。

  市民政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居委会积极推进“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对社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等。

  市财政局:负责涉及物业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各项政策性补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各种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与房管部门联合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管等。

  市人社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和社保费缴纳情况,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资纠纷;将公职人员缴纳物业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规划要求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按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供地等。

  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居住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参与城区物业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协调处理市政排污、排水管网的疏通和清理等。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卫生服务站设置、监管,负责对病媒生物防治、救灾防病等健康教育知识进行业务指导以及对二次供水进行监测监管等。

  市审计局:负责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各项补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等。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固定噪声、餐饮油烟扰民的查处;受理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环保方面的投诉等。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新建项目的物管用房和配套设施设备等的规划、监管与验收;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按比例配建营业用房的规划与验收等。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根据职责划分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受理投诉工作,指导各区市容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落实“门前三包”及城市管理方面综合执法等。

  市人防办:负责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等。

  市地税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负责物业企业税收发票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的减免税优惠等。

  市工商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工作;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投诉等工作。牵头负责取缔物业管理区域内无证加工经营网点。负责对全市住宅改变房屋用途的营业执照的审查与取缔等。

  市质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电梯维保、年检和监管等。

  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完善配套物业管理的措施。负责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文明城市创建的衔接工作;指导区房管部门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工作职责;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充实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的物业管理力量,推进物业管理“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区(县)牵头,公安、市容、规划、环保等多家部门综合执法进社区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等。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和使用,参与辖区内新建项目规划配套建设的竣工验收,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协助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制,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参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违规行为;指导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开展无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区域的日常物业报修、下水道清淤、改造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具体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做好物业项目的交接管理;负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项目资料清单备案;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县)房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等工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管和备案;指导和考核 “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召集联席会议;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业主投诉受理中心和小区矛盾调处中心,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纠纷等;协助做好缴纳物业费情况的信息反馈及物业费催缴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执法进社区工作机制,制止和查处日常巡查发现的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绿种菜、环境污染以及乱堆乱放、违章停车、恶意侵占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等违规行为;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老旧小区基本物业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办事处(镇)和区房管部门协助做好社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等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立业主自治服务组织;负责落实社区内物业管理“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牵头建立投诉受理制度、重大事项协商制度,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规违章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试行设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提高物业管理覆盖面等工作。

  中华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银行贷款诚信信息采集系统。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与项目工程同时规划、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在小区使用后另行施工,如施工需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支付质保费和维修养护费。负责各自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自来水公司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消毒。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直接为业主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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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机构,严格考核。

  (一)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参与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体系,对经法院判决确认属物业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要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市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物业管理工作资金保障渠道,纳入年度预算,并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市公安部门负责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和小区及周边道路停车秩序,加大安全防范和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炮竹等行为。

  市消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培训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环保部门负责牵头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及周边的噪声、油烟、废气超标等扰民行为,对属于合肥市服务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优化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办法,处理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

  市工商部门对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但申请人未能提交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材料的,不予受理。对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合法使用、管理电梯,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使用电梯的行为。

  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的界定。

  市国土部门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权属,从源头上解决公共设施产权纠纷的问题。

  市城管部门负责督促各区城管部门查处小区内毁坏绿化和经规划部门界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司法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指导,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律师库。

  市房产、城建、规划及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房产等基础档案资料的管

  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调阅相关资料应予以配合。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移交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

  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资质晋升、延续的联合监管,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行为在完成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负责辖区内因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损毁、物业非正常撤出及供水、供电、供气中断等引发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和重大物业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开展新建项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已交付项目的物业区域划分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受理和初审;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居委(村委会)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考核、考评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居委(村委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街道(乡镇)是所辖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建立物业矛盾调处机制,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负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小区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社居委(村委会)协助街道(乡镇)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规范运作;指定专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员,并在小区内公布,协助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与街道(乡镇)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等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落实机构、人员,严格考核。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现有物业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和编制基础上,统筹安排,原则上区、街和社居委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2人、1人。

  市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相应的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工作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加强物业管理基础工作

  (一)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物价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应当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为有效化解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选聘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规范后期物业的选聘,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全市前期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招投标申报、信息发布、评标专家库组建、评标及合同签订等事项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规范和服务。

  (三)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公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新建物业项目在办理前期服务物业企业选聘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交付项目但尚未划分或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可根据需要由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街道(乡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管理。

  新建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五)做好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支用管理。

  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紧急情况时支用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简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快速抢修的资金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维修资金查询、补交、续交制度。

  (六)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要求配备共用设施设备,在项目交付后,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托管期满后,须经物业服务企业和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申请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

  (七)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

  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辖区内重大矛盾纠纷;街道(乡镇)应依托其矛盾调处中心,负责调解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社居委(村委会)应定期排查辖区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助街道(乡镇)做好调处和化解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法院的沟通联系, 建立物业服务费诉讼案件快捷审判程序,做到快审快结,并加

  大执行力度。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优质服务,对于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装饰装修、随意停放车辆、私自改变房屋用途、违章搭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毁绿种菜、乱扔垃圾、随意养犬、噪音污染及污水和油烟乱排放等扰民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整治活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权益、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挂靠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承接或分包物业服务项目。

  (二)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

  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意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加快物业管理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情况,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与物业管理项目评优、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等活动结合使用。

  (四)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管理。

  新建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共同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未办理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手续不完备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业主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其行为还将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限制其参与物业招投标等活动。

  四、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统一全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召开、选举、表决、公告和议事等工作示范文书和程序,规范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操作程序。

  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负责处理因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运作等产生的所有重大矛盾纠纷。加强对街道(乡镇)的工作指导,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督促街道(乡镇)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街道(乡镇)具体负责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定人员担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议事、财务及印章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重要会议或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公共资产及公共收益,定期组织财务审计;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对发生挪用、骗用公共收益资金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社居委(村委会)在街道(乡镇)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经街道(乡镇)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住宅小区,应由所在地的社居委(村委会)在街道(乡镇)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要向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承担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街道(乡镇)和社居委(村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自觉接受街道(乡镇)、社居委(村委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街道(乡镇)或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拒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于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经催交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按规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对于经法院判决确认属业主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要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五、推进“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加强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回迁安置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统称“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街道(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规模较大的,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有财政投入的要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选聘);规模较小的,可采取“统一打包”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鼓励街道(乡镇)成立物业服务中心,专项负责辖区范围内无法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为推进解决 “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经费不足问题,县(市)、区(开发区)和街道(乡镇)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补贴“无物管”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相关规定配置商业经营用房,收益专项用于补贴保障性住房维修、管理等费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业主树立有偿服务的理念,逐步将“无物管”小区管理转变为市场化物业服务模式。

  六、加大物业管理工作资金保障

  为进一步巩固和延续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强化基层物业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及时处理住宅小区因共用设施设备损毁、物业非正常撤出等引发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物业管理全覆盖,大力提升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资金投入,并将资金保障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直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年11月25日

篇3:滁州关于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2015年)

  滁州关于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20**)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滁州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滁州城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广大业主满意为出发点,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为核心,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解决好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二、严格规范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行为

  1.帮助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帮助小区业主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业主主导、物业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2.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制度。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其他情况下鼓励业主或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公平竞争。

  3.建立“菜单式”收费及公示制度。建立“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在住宅小区建立服务收费公示板,将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的政府指导价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对不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降低其企业信誉等级,不予参加评先评优,两年内不予参加物业管理竞标,并向社会公布。

  4.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规范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坚决予以纠正,直至退出物业管理市场。对挂靠、无资质、无独立法人资格或未经审批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并依法取缔,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5.坚持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大力推行物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对无证上岗的坚决予以纠正,直至退出物业管理市场。

  6.做好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规范维修资金管理,保证维修资金规范使用。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使用维修资金(包括紧急情况时)的快速通道,保障业主物业的正常维护和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综合整治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广大业主应履行应尽的义务,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及时受理,依法快速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群众反映强烈的“主下水管网不畅;牛皮癣广告;破坏绿化种菜;养家禽家畜;违规养宠物;乱堆乱放杂物;乱扔乱倒垃圾;车辆乱停乱放;违规排放油烟;乱拉乱接各种管线;噪音污染;侵占消防通道和违章搭建”等突出问题,作为小区综合整治的重点,并按照各级、各部门职责,明确解决问题的标准和完成期限,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老旧小区改造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力争到20**年底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四、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每年列出一定的专项资金,制定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使用规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四级联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物业管理体系。认真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滁政办〔20**〕64号),进一步明确市直各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并将各部门履职情况纳入效能考核,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琅玡、南谯区政府和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要在20**年底前完成机构、人员的配备工作,社区也要明确人员,配合政府

  物业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间的矛盾纠纷。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决定的贯彻实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决定有效实施。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无锡市惠山区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

  江苏无锡市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惠府发〔20**〕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安置小区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惠府发〔20**〕67号)、《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惠府发〔20**〕56号)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为统领,以便民、利民、为民、安民为主旨,适应新型城市化管理的要求,深入实施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完善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机制,优化物业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我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打造环境美、设施全、服务优、管理好的新型拆迁安置小区,不断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开发区、各街道(镇)要把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村)综合管理工作范畴,设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通过选聘或组建物业公司等方式,实现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利用三年时间,使全区3万平方米以上安置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全部达到“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一级服务标准,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30%。开发区、各街道(镇)要在20**年底前培育一个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点,达到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相应标准。

  (三)建立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开发区、各街道(镇)要按照“一级服务标准”对应安排小区日常物业管理经费,要研究探索物业服务市场化,在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达到“一级服务标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物业服务有偿化。

  (四)逐步完善安置小区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和设备。利用三年时间,确保物业服务用房到位、消防控制系统正常、监控技防设施全覆盖、智能车辆管理系统到位,并完成小区综合验收备案。

  (五)建立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督查机制。建立区、开发区和街道(镇)以及社区(村)二级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督查机制,由开发区、街道(镇)、物业管理工作机构会同属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物业管理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模式。我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政府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物业管理模式采取专业化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由开发区、各街道(镇)负责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辖区内所有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同时把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村)综合管理范畴,筹建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发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教育引导、协调调解、考核督查,不断提升安置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不低于一级服务标准。依托社区(村)管理平台,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做到“十有十无”,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服务、有志愿服务、有社会公德”,“无乱吐乱扔、无乱牵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贴乱画、无毁绿种菜、无卫生死角、无违章搭建、无破墙开店、无偷盗抢劫、无群体事件”。

  (三)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经费。开发区、各街道(镇)应当建立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属地财政补贴、公共设施收益和业主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物业管理资金,并按照不低于“一级服务标准”对应安排日常物业管理经费。根据《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有计划地归集专项维修资金,做到应缴尽缴。要积极探索安置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研究制订相应的收费政策,以收取非安置对象物业管理费、停车库(位)费等为突破口,拓展物业管理经费来源,物业管理费逐步由政府补贴向市场化有偿服务过渡。

  (四)进一步完善公建配套设施。对已建和交付使用的安置小区,开发区、各街道(镇)要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完善配套功能和服务设施,重点完善消防、电梯等安全设施,落实物业服务、社区建设等配套用房,按有关规定做好小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工作,落实建设单位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对新建的安置小区,开发区、各街道(镇)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和审批。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充分考虑后期物业管理的需要,不得随意降低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设施的标准。小区

  内配建的车库(位)、商业等公建配套设施,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出租所得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

  (五)进一步加强小区综合管理。由开发区、各街道(镇)牵头,建立健全由社区(村)、建设、房管、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环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整治管理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区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主动将管理职能延伸到物业管理区域,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加大对物业管理的支持力度和执法力度,对安置小区内乱搭建、群租、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违章装修、破墙开店、倚门设摊、毁绿种菜、占用公共空间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制止违法违章势头的蔓延。

  (六)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考核督查力度。开发区、各街道(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省、市、区有关物业管理文件精神和《惠山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考核标准,细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办法,采取明查与暗访等多种形式,以安置小区群众满意为目标,加大考核督查力度,确保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真正到位。区政府将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区政府百分制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街道(镇)前二名和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的小区实施奖励,对考核暴露问题较多的街道(镇)、小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4月-5月)。区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引导居民改变原有农村不文明生活习惯,倡导现代城市生活新观念,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努力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5月-6月)。开发区、各街道(镇)要切实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要根据本意见中的目标任务,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搞好统筹协调,强化监督考核。

  (三)深化管理,培育典型(6月-10月)。开发区、各街道(镇)要认真梳理各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小区物业管理改善方案,充分调动社区(村)党员干部及物管人员的积极性,对照小区综合管理要求,打造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并以点带面,努力提升各个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

  (四)检查考核,务求实效(11月-12月)。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间紧、要求高,开发区、各街道(镇)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紧迫意识、标准意识,按照市、区关于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精神,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年5月4日

篇5:太仓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试行意见(2014年)

  太仓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试行意见(20**)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年6月26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打造现代田园城、建设美丽金太仓的目标要求,确立“属地管理、质价相符、部门联动、专项投入、政策扶持”的总体原则,建立市、镇(区、街道办)、社区(村)三级管理的物业管理体制,形成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现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通过五年努力,基本实现下列目标:

  (一)各级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措施到位,管理、指导、考评体系完善;

  (二)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服务机构健全;

  (三)消费模式、信用关系、沟通平台始终处于互惠、互信、互动状态;

  (四)主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100%,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达100%,并推行业委会法人登记制度;

  (五)太胜社区、滨河社区、西区社区等3个社区创成省级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宝龙城市广场、华侨花园、世纪苑、高尔夫湖滨花苑、君悦豪庭等5个小区达到省级示范小区标准,示范社区和示范小区创建工作逐步在全市推广;

  (六)小区内乱停车、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放、乱摆卖等“六乱”现象有效遏制。

  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各镇(区、街道办)应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2-3名。其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2.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对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组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3.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开展物业自治管理工作。

  4.建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5.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

  6.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受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

  7.指导、监督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镇(区、街道办)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其主要职责:

  1.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成立的组织工作,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进行自治管理工作。

  2.参与新建物业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加强对物业交接工作的监管,协调处理物业退管工作。

  3.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的职责。

  市城管局作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指导各镇(区、街道办)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指导各镇(区、街道办)做好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3.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4.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备案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做好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预评和推荐。

  6.落实全市固定维护费、老城区物业的补贴及应对突发性事件、无物业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

  7.负责对被认定的小区违法建设的拆除。

  8.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投诉案件,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9.负责对物业管理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建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严格审查设计方案,确保相关设施配套到位,按规定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2.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改造计划,做好老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处理改造工程的遗留问题。

  3.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履行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责任,处理已竣工交付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

  4.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登记和监管。

  5.按照规费管理要求及经市政府审批的市城管局资金需求预算,做好资金划拨。

  6.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破墙开店等违法行为的认定;负责对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调解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和纠纷。

  2.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安排、行车路线划定、交通标线设置等工作。

  3.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以及恶意封堵小区大门,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4.负责对消控从业人员的培训,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检查验收,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

  5.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群体性租赁的管理。

  6.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市工商局(治无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私自将住宅、车库、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核准登记。

  2.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查处取缔。

  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准和备案,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2.负责探索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每3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明确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过程中用水、用电、用气使用价格标准。

  4.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及投诉,切实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业或经营性噪声、振动、油烟、废气、光照等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防局的主要职责:

  1.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

  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工程实地标识标注工作。

  2.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开发利用的管理,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等事项的管理。

  3.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审核、登记和发放工作,监督人防工程平时安全使用管理。

  4.对未按规定使用人防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质监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对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特种设备予以强制报废。

  2.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设立工作,做好对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工作。

  2.负责对小区内低保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等困难住户的统计复核,及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1.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各镇(区、街道办)、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2.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到社区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考评体系,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专业经营单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工作。

  (三)严格规范相关主体行为职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配置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7‰(最低不少于7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中物业办公和辅助用房为3‰(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一般按建筑面积20至40平方米配置)、物业商业用房为4‰。对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承担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所需费用。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要做好物业承接查验时的相关资料移交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向市城管局办理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业主缴费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等如实公示。对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规约的行为,发现后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城管局和所在镇(区、街道办)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做好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的监督确认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上门催交,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权利的同时,应遵守管理规约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正确行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符合实际的物业管理模式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一是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市城管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二是交付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继续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续聘、新聘或业主自治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

  (二)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一是改造后的老城区老住宅小区。对于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服务;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市城管局协助属地政府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服务;对于开放式小区,由市城管局以服务外包形式,提供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基础性物业服务。二是未改造的老城区老住宅小区。以道路、保洁、路灯、绿化等基础设施为重点,按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改造计划,由市住建局分期分批进行提档改造,市城管局落实应急维修工作。

  (三)农民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按照“个人缴费、区镇补助、五年过渡、市场运作”的模式,根据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实际情况,逐步引导规范,通过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社区自治管理的方式开展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物业管理良性运行

  (一)落实物业管理的贴补政策。对一些收费标准低、未达到合理成本的老城区内老住宅小区,可通过考核的方式进行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物业管理扶持基金中支付,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对于农民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等部分收益可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经费。

  (二)推行物业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非经营性的物业服务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

  (三)实行特殊人群物业服务费的补助政策。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太仓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太仓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等小区住户,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物业服务费实行先交后补办法,即先由业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于每年底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对象、范围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五、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小区物业长效管理

  (一)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管控机制。依托数字化城管全覆盖系统,建立全方位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重点做好资质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诚信评价、合同备案、小区信息、业主大会、企业督查、设施联检、行业培训、在线交流等10个模块的建设,达到查询、分析、管理、指导、考核等5大功能。通过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作出及时、全面、准确的管理调控,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能力。

  (二)推进主城区城管进社区工作机制。成立社区城管工作站,由市城管局选派城管队员进社区,主要负责小区“六乱”现象的发现、上报、核查工作;协助社区做好辖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换届工作;配合镇(区、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有序推进主城区城管进社区工作,主城区39个社区中,分5年逐步试点推进,每个社区配备3-4名社区城管,人员经费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确保日常经费到位。

  (三)健全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实行市、镇(区、街道办)、社区三级责任制。一是调整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全市重大、疑难物业纠纷的调处、协调工作,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日常工作。二是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三是社区负责本居住区域物业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重大纠纷信息的排查、上报等工作。

  (四)完善质价相符机制。一是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二是规范物业服务履职行为。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物业管理水平低、信用等级差、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三是建立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根据业主委员会需要,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物业服务等级评估机构(服务过程评估),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考核与等级评估工作。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服务等级评估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等级评估报告书,经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方商定,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出现争议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裁定。

  (五)建立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制约机制。针对拖欠、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现象,建立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制约机制。一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时,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对房屋出售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费缴清证明予以查验,同时告知房屋购买人物业服务费结算情况。二是对一些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或经多次催交仍未交纳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

  积极倡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交纳物业服务费,对无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六)建立健全楼长工作机制。依托社区居民小组长,构建住宅小区楼长网络,建立楼长制,由楼长担当宣传员、邻里纠纷调解员和小区环境监督员,及时将居民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到社区、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市城管局,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

  (七)完善维修基金应急使用机制。由市住建局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的申报工作。具体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对于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况的,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而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市住建局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八)推行物业管理社会监督机制。一是建立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公示制度。市城管局、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社区(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承接查验后,应当向市城管局和镇(区、街道办)双备案,并将承接查验的结果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二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企业收支及项目人员到岗情况,接受业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三是建立业委会经费收支公示制度。业委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九)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或物业服务达不到服务标准等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记录。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评审、项目评优创优、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等重要依据。二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进驻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对有不良行为并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城管局对其资质年检不予通过。三是规范物业项目承接和退管行为。市城管局和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承接和退管管理过程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承接、退管阶段的衔接工作。

  六、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主要负责研究决定物业管理重大方针、政策,部署物业管理重要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镇(区、街道办)相应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社区成立城管工作站,加强城管、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二)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物业管理经费列入市、镇(区、街道办)两级财政预算,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扶持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补贴资金,主要用于:①老城区内老住宅小区服务外包经费及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足的贴补经费;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培训经费;③主城区城管进社区及物业纠纷调解员的人员经费等。

  (三)强化物业管理的监督考核。完善市、镇(区、街道办)、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机制,一是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办)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和主题教育考核内容;二是由镇(区、街道办)对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三是由市城管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及收费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挂钩。

  (四)切实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城管进社区队伍建设。制定城管进社区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措施;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做好城管进社区动态分析工作,定期对城管进社区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绩效挂钩。二是加强物业服务队伍建设。成立物业管理协会,加强对物业服务队伍的行业监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提高企业自身的服务水平和信誉度;建立培训制度,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建立考核机制,开展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考核评选活动,保持物业管理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三是加强业委会队伍建设。探索业委会专业化建设,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协调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试点推行业委会法人登记制度,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主城区试行成立业委会联合会,出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指导规则,制定业委会行业规范标准,促进业委会选举程序化、法制化;市城管局组织业委会指导员队伍,协助属地管理部门做好业委会组建工作,提升业委会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以专栏、热线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宣传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的商品消费观念;引导广大市民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小区环境,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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