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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并政办发(20**)95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为:未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二、参保登记
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中小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一)成年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未成年人选用其父(母)市医保卡内余额缴费的,提供父(母)身份证、市医保IC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提供民政局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或身份证照片两张。
有关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居民本人,复印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留存。
四、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可在办理参保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直接办理缴费,也可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已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从其个人帐户余额中为其子女直接缴费。
五、办理程序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录入微机系统,并制作参保居民基本信息U盘。
(二)街道办事处将各社区情况核对汇总后,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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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2001)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2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1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

  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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