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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忻政发〔20**〕60号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 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 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 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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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2007年)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号)

  20**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农村公路渡口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和其他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

  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来自:www.pmceo.com)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施工许可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

  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 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二十三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四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五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来自:www.pmceo.com)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 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连锁药店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连锁药店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一、门店每月应定时对店堂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大型门店对陈列的药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环的原则进行养护检查,小型药店可每月对陈列药品全部进行养护检查。如实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二、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三、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五、门店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篇4:公路养护招投标计量支付制度

  公路养护招投标及计量支付制度

  1、中心主任的招投标:公司本着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为工作点,不断加以改善,同时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养护定额管理、养护承包和养护计量支付制度,全面优质高效地完成公路养护各项工作任务。公司面向职工实行了养护中心主任的招标工作,中心主任在原队长岗位上以及广大职工年龄在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职工中产生,公司鼓励机关人员参加投标,同时公司对各养护中心实施了招投标养护承包,并与各中心主任签定了养护养护合同,并负责大道班的组建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及专业维修组日常养护生产工作。

  2、作业组长的产生:作业组长由主任提名,并报公司批准聘任,作业组长聘任后,负责作业点的日常养护工作,并协助中心主任做好大道班各项行政事务。

  3、队员及岗位的产生:养护职工聘用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办法,由中标人(中心主任)按照定编,根据职工的意愿进行二级招标。

  4、公司对养护中心的计量支付:

  ①各中心应认真执行计划生产,实行劳动定额管理,根据公司总体工作目标及布置工作,作出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报公司审批并执行,以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公司每月将组织科室有关人员对中心各项工作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的得分直接与各养护中心的计量支付挂钩。

  ②公司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将对中心及作业点每月的路面修补数量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中心主任参与,验收合格后,公司将予以认可。

  5、中心对职工计量支付:对职工个人生产实际情况,根据生产工效定额标准,实行每日检查验收办法,依据个人生产完成数量和质量计量支付报酬。

篇5:养护工作外业管理制度

  养护工作外业管理制度

  1、岗位划分:在公路养护外业上,本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公路养护方面分为两大块:即路面保洁组和专业维修组。

  2、岗位职责:

  ①路面保洁: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精心部署,严格要求。由中心主任拟定每公里的承包经费,划分路段面向公司在职工人进行招标养护,并与中标人签定养护合同。路面保洁组负责路面日常保洁、巡路、雨季排水及绿化等工作。

  ②专业维修:养护中心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招投标聘用制,由中心主任与员工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按现行规定实行计量支付、多劳多得。专业维修组负责路面病害的修补及预防性养护,水沟清理,桥、涵养护,路肩整治,机械设备的使用及保养,对外承接专项工程等工作。

  3、日常巡查、定期检查:

  ①日常巡查:公司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不定期对中心的养护生产、安全生产及路政管理进行检查,结合公司领导平时路检工作指示,由养护科、路政科负责执行,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先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如不改正,下达巡查通知书,并要求中心2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养护科。日常巡查采用105分制,占月度考核总分的30%。

  ②定期检查:由养护科牵头,组织路政科、办公室、财务科、经营科等科室有关人员于每月的21日、22日定期对中心进行检查考核。定期检查采用105分制、分养护生产40分、道班管理25分、安全生产10分、路政管理15分、财务管理10分、机务管理5分六大块,占月度考核总分的70%。

  4、雨天巡查制度:各养护中心及作业点要加大雨天及日常养护工作,使之良等路不降级,及时修补路面的各类病害,消灭差等路。

  5、巡路抢修制度:

  ①各道班应经常派人上路巡回检查路况变化情况,雨、雪天要坚持每天巡路,并及时填写记录以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和保证公路畅通。

  ②发生公路水毁,必须全力、及时组织抢修,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水毁损失较大而阻断交通的,应尽快采取一切积极的过渡性措施抢修通车。

  ③发现公路险情,小范围的道班应主动尽早处理,大范围的除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派人员维护现场和疏导交通外,还应迅速上报公司。

  ④坚持值班巡路,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堆放杂物、设置广告牌、龙门架等影响路容路貌的标志,排除防碍交通安全的隐患。

  6、中心主任职责:各养护中心主任要起带头作用,认真做好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加大对专业维修组及各作业点的养护监管力度,杜绝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发生,做到检查日与平常养护作业一个样,并认真贯彻"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照投标承诺书,严格执行合同投标书的要求,切实加强日常养护的核批、落实、检查、考核工作,继承十天一小查,一月一大检的优良传统。严格认真对照公司所下达的公路养护月度考核办法的每一项内容来执行并指导养护生产工作,使公司的公路养护工作有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

  7、防讯制度:根据防讯的工作新思路、新目标和新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不断增强防讯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做好拓实保畅通工作。防讯工作是一项任务重、责任大、组织严密的工作,各中心及作业点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讯条例》实行统一指标,分级、分部门负责。

  ①在雨季公路养护工作中,各中心及作业点的职工要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强化雨季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修补路面坑槽及其它公路病害,疏通公路纵横排水,确保路况稳定及排水通畅,同时要储备一定的水毁抢险材料。从思想上、组织、物质储备和技术措施等方面强化保通各项工作。

  ②实行雨季公路养护动态管理,坚持巡路、报告和应急机制,一经发现公路水毁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并立即组织职工抢险,同时加强水毁现场的交通疏导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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