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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2000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06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35号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良好的日照、通风和方便、卫生的生活条件,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建设。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和防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是指北至雁同东西路;南至南关东西街、新胜东街及小西门街;东至御河南北路;西至新建南北路所围合的地域。

  二类地区是指一类地区以外,南、北、西三个方向均至环城路,东至御河所围合的地域。

  三类地区是指大同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不含一、二类地区的规划区。

  第二章 居住建筑间距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间距,适用于九层和九层以下(含底层商业建筑)的居住建筑建设。

  第七条 条式居住建筑正向间距系数:

  (一)平行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2;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3;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4。

  (二)垂直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且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含30度),最窄处建筑正向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含60度),www.pmceo.com最窄处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不得于小0.8。

  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最窄处建筑正向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第八条 点式居住建筑正向间距系数:

  (一)相邻点式建筑的侧向间距小于单栋点式建筑最小面长的0.4倍(含0.4倍),依照条式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二)相邻点式建筑的侧向间距大于单栋点式建筑最小面长的0.4倍、小于0.8倍(含0.8倍),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0;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2。

  (三)相邻点式建筑的侧向间距大于单栋点式建筑最小面长的0.8倍、小于1.2倍(含1.2倍),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9。

  (四)相邻点式建筑的侧向间距大于单栋点式建筑最小面长的1.2倍,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6。

  第九条 点式居住建筑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点式居住建筑侧面居室窗户与其相邻居住建筑居室窗户相对的,侧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8,且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十条 条式居住建筑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临城市主干道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一条 点式居住建筑成片布置的,建筑间距系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统一规划拆迁改造的工程,对于拟以后拆迁的住户,正向间距系数可减至不小于1.0。

  大型企业在本厂生活区建设职工住宅楼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一类地区标准。

  第三章 公共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按照采光要求分为三级。

  一级公共建筑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休息房屋、学校教室、医院住院病房、休(疗)养院、社会福利院等建筑。

  二级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三级公共建筑包括商店、影剧院等建筑。

  第十三条 条式建筑遮挡一级公共建筑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不得于小1.63米;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67;并可根据不同方位角折减,折减系数不得于小0.9。

  点式建筑遮挡一级公共建筑的,大寒日有效日照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小时;三类地区不得少于2小时。

  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遮挡二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十五条 公共建筑影响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按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点式公共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不得小于0.7;三类地区不得小于0.8,且间距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六条 公共建筑侧向间距按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建筑间距系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高层公共建筑物相邻;

  (二)被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三级公共建筑。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间距不符合本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间距虽符合本规定标准,如遮挡居民住宅阳光的,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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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2007年修)

(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20**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 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居住建筑的间距
第五条 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六条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七条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www.pmceo.com,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八条 其他建筑遮档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共建筑的间距
第九条 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条 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一)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20°│ 20°以上~60° │ 60°以上 │
├───────────┼─────────┼─────────┼──────┤
│新建区│1.7│1.4│1.5│
├───────────┼─────────┼─────────┼──────┤
│改建区│1.6│1.4│1.5│
└───────────┴─────────┴─────────┴──────┘
附表二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 遮挡阳光建筑群的长高比│ 1.0以下│ 1.0~2.0│2.0以上~2.5│ 2.5以上│
├────────────┼─────┼──────┼───────┼─────┤
│新建区│1.0 │1.2│1.5│1.7 │
├────────────┼─────┼──────┼───────┼─────┤
│改建区│1.0 │1.2│1.5│1.6 │
└────────────┴─────┴──────┴───────┴─────┘
附表三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20° │ 20°以上~60° │60°以上 │
├───────────┼───────┼─────────┼──────┤
│建筑间距系数│1.9│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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