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法规 导航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障缴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权力、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依法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第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及票据管理;
(三)编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来自:www.pmceo.com)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缴及缓、减、免的审核和稽查;
(五)编制并执行非税收入统筹计划;
(六)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1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来自:www.pmceo.com)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篇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具有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河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来自:www.pmceo.com)东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外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受委托范围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非税收入征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应用

篇4: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管理与服务活动,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展下列地方气象事业:
(一)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监测及相关的信息处理和服务业务系统;
(二)不属全国气象骨干通信网,(来自:www.pmceo.com)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通信网及天气警报系统;
(三)为当地农业生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服务的气象探测、预报和服务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防御雷电等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
(五)城市、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络体系;
(六)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项目;
(八)国家规定由地方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促进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协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场、高空探测场及

篇5: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 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
(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来自:www.pmceo.com)法律等专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
(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
(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