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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菏政发〔20**〕35号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室外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质量监督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负责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
(四)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建设

采编:www.pmceo.cOm

篇2: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行政区域名称;
(二)居民区、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三)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涵洞、堤坝、水库等名称;
(六)大型建筑物名称;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地名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地名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

篇3: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6)

1996年7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护泉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来自:www.pmceo.com)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年度供、用水计划;市节水办根据供、用水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用水定额,向用水单位(含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单位,下同)下达、公布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季考核。
第六条 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行业指标的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必须报经市节水办批准。
第七条 因建设施工临时增加用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缴纳临时供水增容费,经批准后,由市节水办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确需转供的,须报市节水办批准。市节水办在必要时可以调用单位的自建供水设施供水。
第九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分级装表计量,其实际用水量按总水表行度为准。转供农业用水,须单独装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水费制。
 

篇4: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来自:www.pmceo.com)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已列入城市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人防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预留地面建设或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位置。
第八条 新建住宅、宾馆、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和码头候车室、机场侯机楼以及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

篇5: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20
【实施日期】20**.03.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灯饰管理,亮化美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灯饰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用于夜景照明装饰的灯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下列灯饰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外商业广告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饰;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五)其他户外灯饰。
第四条 市和各区户外灯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对辖区内户外灯饰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房产、市政、交通、园林、电业、商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灯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户外灯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的户外灯饰,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按照户外灯饰设置规划应当设置户外灯饰的现有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和使用户外灯饰。对不按照规划设置的,由户外灯饰管理机构采取招投标形式,(来自:www.pmceo.com)确定其他单位设置。
第八条 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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