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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铜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28

  重庆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

  铜府〔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构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健全县房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方式,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县房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对业主大会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以及对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指导培训等工作。

  县物价部门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和监管;对后期物业服务收费提供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调处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纠纷等工作。

  县经信、水务部门负责做好供电、供气、供水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调处因供电、供气、供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

  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物业保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

  县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经营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造成噪声、油烟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调处因此类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县规划部门负责新建商住小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的规划审查和监督管理,将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及邮政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新建商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审查,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县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调处工程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室内外装饰装修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铜梁县室内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范室内外装饰装修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

  县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物业项目业主编制的小区绿化方案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对各小区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各物业小区清收的生活垃圾向指定地点归集、清运提供便捷服务等工作。

  县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物业企业的营业执照,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营业执照时,要审查经营场地、经营项目涉及相邻关系证明,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从事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对房地产销售广告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在为住宅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时应认真审查,对在住宅区域范围内有损害广大业主共同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暂缓或不予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对已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二)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

  相关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物业管理工作,在社区办增加1-2名专职人员并增拨工作经费。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妥善调处物业管理与服务纠纷。

  (三)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

  各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1名村(社区)干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督促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在各小区没有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期间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突出重点,狠抓物业管理关键环节

  (一)严格新建物业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建设监管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审查新建物业项目规划方案是否按照有关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用房、地下停车位,以及设置小区道路人车分流和门禁控制系统等设施,否则不予审批。

  县建设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和建筑质量要求进行建设。现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配建不到位或者被挤占挪用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和责任主体补建或清退。

  县房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前期物业项目公开招投标规定,对招投标实行全程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公开择优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证明材料送县房管部门。

  (二)强力推进业主大会建设

  相关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把好程序关和人选关,推进各小区业主大会建设,在5年内实现辖区业主大会全覆盖。尤其是对问题较多、矛盾较突出,未选举或经选举暂时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指定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

  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房管部门另行制定,切实提高物业服务主体履约意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县房管部门要指导物业行业开展星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编制、服务技能比赛、管理项目创优等活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协管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四)规范物业服务与收费机制建设

  县房管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相关条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根据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凡因物业服务质量引起的收费纠纷,县物价部门要会同县房管部门,督促物业企业限期整改;因开发建设引起的矛盾纠纷,县建设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对恶意拒缴、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物业企业督促催缴。

  三、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小区的物业管理形式和服务模式

  各街道及相关镇要结合各小区建设实际,根据各小区的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办法,指导各小区业主确定物业管理形式和服务模式。

  (一)新建住宅小区、商务办公区、工业集中区和公共建筑、公用事业服务项目,要全面推行物业服务管理

  住宅小区和商务办公区、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方案,项目建设业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要做好物业管理的交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并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公用事业服务物业项目也要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廉(公)租房、限价商品房(征地拆迁还建房)等住宅小区,参照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模式推行物业管理服务。

  (二)老旧住宅小区,要通过环境整治逐步解决基础设施不配套问题,成立业主自治组织实施管理

  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和南城街道要积极开展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街道财政年度预算计划,逐步解决各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的问题。同时要按照重庆市有关要求成立业主自治组织并实施管理;对不需设立业主大会的,也可开展以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业主自治管理模式,落实以保洁、保绿、守楼护院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规模较小且分布零散的单体楼院等,在征得业主同意和制定并入相邻小区相应管理措施后,可实施一家管理、差异化物业服务模式。

  四、着眼长远,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强化制度设计,完善联动机制

  1.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县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效预防和处理。对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及侵占公共场地等行为,应会同县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处。

  对尚未整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规划部门书面告知县房管、工商、民政等部门,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抵押登记、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县房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有效制止违规群租行为。县公安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各类治安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县房管部门要对相关物业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3.建立三级纠纷调解体系。要建立和完善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体系,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覆盖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4.健全属地协管检查通报制度。县房管部门要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物业企业服务加

  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将有关方面的评价纳入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行业评优、信用等级评估等。

  (二)整合政策资源,加大对物业行业的扶持力度

  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实施“扩大再就业工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等,给予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优惠政策。县税务部门对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行业发展。

  (三)强化宣传教育,发挥表率作用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物业管理惠万家,共建和谐靠大家”氛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教育干部职工学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和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工作考核

  建立健全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抄告制度,县监察部门和县精神文明办公室要将此纳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的内容。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一)组织领导

  成立铜梁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城乡建委、市政园林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房管局,由县国土房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有关协调工作。

  (二)工作协调

  1.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凡需要联合执法时,由牵头单位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开展联合执法。

  3.健全年度工作考核和日常工作督查机制。县考核办将县级各相关部门、镇(街道)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县督查室要对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铜梁县人民政府

  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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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攸县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攸政办发〔2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1月27日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62号)、《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3号)、《株洲市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株政办发〔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因地制宜,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

  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社区介入、企业进驻、业主自治”等多种管理形式,力争在20**年底前实现全县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一)新建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移交手续,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实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老旧住宅小区。对有主管单位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主管单位对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无主管单位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牵头逐步实施改造,并组织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突出重点,规范物业管理的运作机制

  (一)规范物业管理用房设施。物业项目交付使用时,由县房产局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进行核实,未按规定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强化物业承接查验管理。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65号)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在项目综合验收前,由县房产局牵头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将物业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

  (三)调整物业维修资金比例。依据株房〔20**〕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县首期物业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交存:1、别墅按90元/平方米;2、商品房有电梯66元/平方米、商品房无电梯48元/平方米;3、保障性住房有电梯48元/平方米、保障性住房无电梯30元/平方米;4、独立地下车库54元/平方米。

  (四)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新建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人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房产局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五)规范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时,县房产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按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房产局进行备案。业主委员会要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六)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物业保修范围和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和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调处,调处不成的依法解决。

  三、依法行政,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的外地企业应到县房产局备案。县房产局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县房产局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严格资质评定、年审和物业服务招标程序,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制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物管服务应急程序,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效衔接。对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业主满意率低、社会形象差的物业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聘;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要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管,推动企业自律和诚信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开展达标创优活动,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物业管理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形成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合力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乡镇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房产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监察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物价局、司法局、广电台、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电力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我县物业管理政策;决策部署物业管理重要事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疑难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内,由县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管理职责。明确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管理细则,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和程序,主动将管理职能延伸到社区和住宅小区,切实履行好物业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让业主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物业管理工作,树立物业服务商业消费观念。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示范,积极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物业管理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政策保障。认真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文件,积极扶持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和服务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的,予以适当奖励。凡应由政府及职能部门承担的居住小区内的城市管理、规划管理、治安管理责任,不得转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个人或单位)收取费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托收。

  (五)确保监管实效。要建立物业管理检查考核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进一步细化目标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同时,要对物业管理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实行目标考核,与单位的年终考评相挂钩。

  五 、奖励扶持,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设立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奖。 对没有纳入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经社区牵头进行改造后,符合物业管理条件(岗亭、物业用房、消防、围墙、监控系统等),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按物业服务实施(岗亭、物业用房、消防、围墙、监控系统等)总投入的50%拨付配套资金。同时,对每实施一处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的,对社区按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2万工作经费。

  (二)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奖。 对注册地在攸县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二级升为一级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

  (三)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优质服务奖。 每年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房产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物业企业服务的项目进行年终综合考评,对年终综合考评总分排在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所服务小区获得市、省级优秀物管小区荣誉的物业管理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

  以上奖励扶持措施适用三年,即自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

篇3:湘西关于加强城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政办法【20**】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州城镇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相关人合法权益,建设宜居湘西,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262号省长令)和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服务、业主自治”原则,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小区物业管理资源,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和整体功能。力争到20**年,实现全州市区和县城镇建成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居民小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住宅环境舒适安全,基本实现宜居目标;到20**年,全州建制镇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实行分类管理

  (一)商品住宅小区。以专业物业公司管理为主,全面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厂矿企业工作场所及大院内混居居民小区,采取物业服务企业或单位自行管理方式进行物业管理,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转型。

  (三)城镇居民私房较多的老城区、居民自建房和未形成院落(小区)的单项开发房屋,由社区或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通过加大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过渡。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州住建局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全州物业管理政策、办法,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抓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放管理,开展专业人员培训,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行为,帮助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受理居民投诉,统筹协调矛盾纠纷,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管理和使用好住房维修资金。

  (二)州民政局负责将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工作目标管理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督促社区居委会落实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做好便民利民服务。

  (三)州同建同治办公室负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同建同治考核内容。州直发改、人社、公安、消防、环保、财政、工商、规划、质监、物价、教育、卫生、审计、司法、地税、供电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物业管理工作。

  (四)县市人民政府和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城镇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全州物业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出台城镇物业管理政策,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健康成长;强化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以社区为主的物业管理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矛盾调解等长效机制,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建制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考评,加大城镇物业管理基础设施投入,完善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安居、宜居目标。

  (五)县市区住建(房产)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省、州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草拟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办法,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专项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指导、监督成立业主委员会,严格实行业主委员会备案制。

  (六)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调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对辖区内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七)社区居委会负责加强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物业管理,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指导监督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院落自管物业工作。

  (八)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认真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相关工作,加强业主入住及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做好管理区

  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发现并劝阻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城市管理和涉及公共安全有关规定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城镇管理和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处理好与业主委员会、建制(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化解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城镇物业管理工程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排专人专抓和专项工作经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分工到位、责任分解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业主正确认识和对待物业管理,提高自治意识,及时缴纳服务费用,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完善县市区、建制镇(街道)、社区、专业物业公司四级考核机制,落实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建制镇(街道)、建制镇和(街道)对社区目标责任,对辖区居住区管理混乱、环境秩序差、群众投诉多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结合培训目标,制定物业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加强物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5月27日

篇4:武汉市江汉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岸政办〔20**〕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武汉市物业条例》、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年“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方案》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委、区政府开展“电视问政”整改承诺、“三方联动”机制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和强烈愿望,更是各级有关部门及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对于建设和谐社区、创建文明、卫生、环保模范城市,实施社会再就业、改善城市环境面貌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区物业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有序发展,从单一住宅物业管理,到商业、办公、工业、写字楼等多元化管理服务,已形成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雏形,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整体存在盈利水平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困难、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个别甚至出现“弃盘”的情况,给街道和社区造成很大的压力,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制约着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广大业主对规范物业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深入物业管理小区履职,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加快建立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加快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企业服务、业主自治、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企业、广大业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区房管局作为我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监管;做好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治理考评中,维护好小区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工作;负责对物业使用保安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协调处理治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有关工作;加强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管理,加强对印章非法使用及业委会不移交保管资料行为的打击;负责对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行为的查处;指导物业企业制定小区安全行车路线,规范小区内临时车位的划定;加强对开放式小区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的处罚,配合住宅小区治理车辆乱停乱放。

  区消防大队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内部自律诚信、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机制,指导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社区建设,推进标准化社区建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老旧住宅区的管网、道路、绿化和房屋本体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整治改造资金的筹措;“电视问政”整改承诺、“三方联动”机制的资金保障。

  江岸规土分局负责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中,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进行审查;对查处违法建设提供认定违法建设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按照职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技术核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配合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变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配合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噪音、油烟等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环保方面的矛盾纠纷。

  区建设局负责查处违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处理与违规装饰装修有关的投诉。

  区城管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改造的,未经批准或未按

  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进行控制和查处;加大对物业管理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环卫行业管理标准,做好清扫保洁、垃圾的分类收运和转运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区工商局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审查场地证明;严肃查处物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改商、无照经营的行为。

  区食药监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查处餐饮的卫生经营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并定期对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质量的检测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管理和监督;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我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落实和完善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适时对未达到政府指导价格的物业小区进行调价;协调处理物业服务工作中因收费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区法制办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行政的法规依据进行清理。

  区地税局负责配合市税务部门对物业企业税收范围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适时调整物业企业经营中代收代缴非经营的税收范围。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司法程序等途径解决。

  区信访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访投诉进行分类处理,做到物业投诉各负其责;对涉法涉讼的信访案件告知*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创建宣传投入,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的文明创建意识培养。

  区卫计委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卫生城市创建宣传投入,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的卫生创建意识培养。

  各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三方联动”的建设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监管下,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投标承诺和服务合同的事宜,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大会确定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为业主及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合同外的有偿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提升社会、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退出机制,区房管局将各部门日常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以业主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适时开展评优活动。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对各部门认定管理水平差、收费不规范、业主满意率低、社会形象差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予以解聘;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小区,物业企业按照规定退场的,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及时选聘新的物业企业进入。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应和区房管局积极组织成立,因客观原因未能成立的,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应及时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及其其他费用。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能成立,社区居委会未能选聘到物业企业的,小区业主可推选代表向社区居委会申请自治,自行聘请人员进行清洁卫生、安全方面的管理,相关费用由小区全体业主平摊。

  积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兼并、合并,走强强联合之路,做大做强物业服务企业,做响物业服务企业品牌。对在我区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明星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扩大下岗失业人员使用,大力促进市民就业,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示范住宅小区的管理经验,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

  四、加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力度。

  凡符合条件的小区,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督促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申报,区建设局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区房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区委组织部建立“三方联动”机制,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规范操作,并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辞职)期间,在过渡期内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

  五、落实好“电视问政”整改承诺。

  依法清理整顿,回应居民诉求。按照边调查、边清理、边整改的思路,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应深入到全区物业小区,依法对目前居民反映较多的小区内物业服务不规范、侵

  占公共资源、车辆乱停放、治安有待加强、违法建设、违法毁绿、养鸡种菜、油烟扰民、胶囊房、住改商等问题按各自职责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整改。   形成管理网络,建立多级管控。建立区直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纵向监管体系。在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综合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横向配合支持机制和工作转办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一方面处置物业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对物业企业的违规行为依法规范、依规处理。

  健全监管机制,打造管理平台。落实物业企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制度,按照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分级标准,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工作,测评结果按年度公布,打造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并完善运用信息管理体系。

  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区房管局设立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对接全市物业服务投诉信箱,同时链接市长、区长专线(热线)、市、区行风连线、治庸问责投诉热线和网格化系统,受理物业服务投诉举报;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专人受理物业服务投诉,并督促物业企业积极整改,妥善解决;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处置相关物业服务投诉,解决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转办的群众投诉问题。通过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居民满意度。

  六、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江岸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好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设在区房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物管企业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到位。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是商品消费的观念,引导其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为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构造和谐物业、宜居江岸、幸福武汉而努力。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18日

篇5:奉化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奉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奉政办发〔20**〕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发挥现代物业服务业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物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创建平安社区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是贯彻落实***,推进实力城市、品质城市、文化强市“三大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营造和谐宜居城市环境的现实需要,是新形势下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为指导,以成功创建“省示范文明市”为契机,以构建“和谐小区”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原则,着力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着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着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不断提升奉化物业管理和行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5年努力,全市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具体目标任务为:

  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成立物业管理领导机构和专门管理机构;镇(街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站;社区物业管理实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各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实现全覆盖;“市、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健全、职责明确、衔接顺畅。

  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属地政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履职到位,综合执法队伍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破坏公绿、无序停车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物业管理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府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扶持范畴;全面落实税收支持、财政补贴、人才引进、业务培训等配套政策措施,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完善老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

  企业实力进一步提升。加快打造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物业服务企业;培育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家,其中1-2家企业年营业收入力争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大力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一)强化属地指导监督职责

  市政府成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落实物业管理补贴(奖励)经费和人员经费;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依托城管、公安、规划、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受理途径和执法时限,正常开展综合执法进小区活动,及时处理物业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物业小区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和纠纷;规划、建设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房地产项目的交付前监管,督促开发单位解决工程遗留问题;成立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物业企业管理,指导属地镇(街道)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镇(街道)设立物业管理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由镇(街道)领导担任站长,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规范业委会运作,协调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参与辖区内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负责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监管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正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考核,并督促有关问题整改。

  社区应配备专职物业管理协调员。专职物业管理协调员由镇(街道)统一派驻到社区,接受镇(街道)物业管理服务站领导,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及时了解业主需求,参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考核,指导业委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业委会未成立前,由社区居委会暂时代理业委会职责。

  要积极创建优秀示范小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社区居委会牵头,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小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商议解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倡导业委会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成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积极探索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创建联合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员在业主自治、和谐小区创建中的作用。

  (二)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

  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市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备案管理;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强化物业招投标监管,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经理人信用体系,将物业服务企业和经理人信用记录与资质晋升、招投标、政府补贴、从业限制等挂钩,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入黑名单;推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物业服务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落实物业住宅小区财务公示制度,建立重大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透明度;强化资质管理、制度管理、分类管理和重大事项底线管理办法,规范物业企业管理行为;以业主满意度为导向,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收费率。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建立正常的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要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项目按质定价,加大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协助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适时作出调整。

  (三)着力解决物业小区管理突出问题

  针对物业管理中业主反映较为集中、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受理业主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加强物业小区房屋装修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做好房屋装修备案、日常巡查等工作,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要立即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要及时报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划、城管等职能部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切实强化房屋装修管理,加强房屋装修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及时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规划、城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搭建、破墙开店、开挖室内地坪(未影响房屋安全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派员查处。街道、社区应加强辖区内房屋装修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

  2.加强物业小区停车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做好物业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工作,引导业主有序停车。公安(交警)部门应协助、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科学划分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合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车路线。对小区内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无效后,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对恶意堵塞进出通道的车辆实施拖离。

  3.加强物业小区治安、环境卫生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应加强小区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督促物业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减少偷盗发案率;加大对房屋租赁、无证养犬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城管部门应严厉查处破坏公绿、违法户外广告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小区内违法经营现象的监管,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经营场所证明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取缔物业小区内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广告。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四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4.加强业委会自治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积极牵头组织、指导物业小区尽早成立业委会;业委会应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业委会活动经费可以按规定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并做到财务公开;公安、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业委会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委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积极探索民政部门赋予业委会独立法人资格;积极探索现有物业小区采用业委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模式。

  5.建立物业收费共同监督机制

  倡导全社会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念,严格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要从对全体业主负责的角度,加强物业费收取的催讨工作;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要建立物业收费共同监督机制;司法部门要依托物业收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做好物业收费的调解、审理工作。

  三、加大对物业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行业提升发展

  物业服务业纳入我市现代服务业范畴,享受我市现代服务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在服务领域上,从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向医院、学校、厂房、城市综合体、市政设施、公共建筑、农居点等拓展;在服务内容上,从传统的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业主提供全方位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办公生产用房,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物业经营资质和市场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和推动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

  (二)落实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积极贯彻落实我省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市地税局、国税局、建设局要根据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住建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我省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286号)规定,切实落实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关于合理确定税基、减免相关税收、不征收营业税项目、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等要求,完善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

  建立补助(奖励)专项资金。市财政要根据合理补助、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补助(奖励)标准。要加大对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的力度,每年安排补助资金,保障这些小区物业服务正常运行。每年要根据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安排物业服务行业专项奖励资金,加强物业服务考核,对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积极推行业主满意度测评和物业服务星级评定工作,并与考核相挂钩。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完善有关收费政策

  各专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除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培训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各专业管理部门可利用自身资源与师资力量联合物业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工作,培训费用按实际成本价核算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备案。

  物业服务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销售价格标准执行。

  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在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确保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垃圾集中清运、路灯照明等费用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成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发改、民政、公安、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各单位应在市物业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共同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组织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和具体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由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并由市督查考核室负责具体工作目标的落实。

  (三)强化属地管理监督责任

  镇(街道)、社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明确物业管理机构或成立相应的物业管理站,配齐配强专职或兼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建立镇(街道)干部联系物业小区制度。以镇(街道)为主导,建立镇(街道)-社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四轮驱动”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投诉处理机制。对已经建成交付的物业小区要在两年内成立业主委员会,全市物业小区限期在五年内全部成立业主委员会。

  (四)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建立市-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镇(街道)所属社区要成立一级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物业服务纠纷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调解申请,启动纠纷快速处理程序;调解不成的,由社区上报镇(街道)。镇(街道)负责联合辖区法院、司法、市场监管、物业管理部门等组成物业服务纠纷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社区上报的纠纷。调解不成的,则由辖区法院立案审理。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的纠纷,镇(街道)应及时向市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委员会报告处理。

  (五)倡导机关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积极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自觉遵守业主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树立公职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对有违法搭建、破坏公绿、破墙开店、违法出租、欠缴物业服务费等不良行为,且经劝阻无效的,由街道、社区核实后将名单上报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组织部门处理。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遵守相关物业政策、规约,倡导依法、有偿、按合同管理的和谐宜居小区良好氛围。新闻宣传部门应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客观公正报道物业服务纠纷事件,公开曝光不良业主行为,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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