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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201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27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的通知

  广府发〔2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年6月5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积极调控商品住房市场

  (一)公共租赁住房可从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中采购。政府根据公租房实际需要,发布需求信息,公开竞价采购符合公租房要求的商品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按照征收拆迁安置标准,政府可购买已建成或即将建成的商品住房实行同城异址安置。

  (三)政府搭建拆迁征收货币安置购房户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购销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参与,组织和引导安置群众购买。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四)根据市场状况,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核定土地价款。

  (五)开发企业可分期实施项目开发。在房屋预售资金共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分期开发土地的出让金交清后可分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拍卖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付清首付款的前提下,在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的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比例,同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开发企业在政府部门严格监管下预售部分商品房。预售资金封闭运行,70%用于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规费,30%用于项目建设。销售资金按销售合同金额缴入监管账户,由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监管,银行严格执行监管账户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和住房、国土资源两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在售房现场张贴,确保买房人将购房款全额缴入监管账户。一旦出现售房资金“体外循环”,立即停止预售,严格追究责任。

  (六)对政府主导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已经与政府和被改造业主签订了改造协议、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的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初设方案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具备独立开工建设条件的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达到独立施工用地条件可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拆迁安置还建房锁定、应缴政府相关收益及配建基础设施资金来源落实并设定抵押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在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下,开发项目经批准可调整用地性质和建设方案。

  (八)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

  (九)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由开发业主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招投标结果报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防震相关手续按《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执行,与此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规进行区域性环评,单独进行项目评估时,内容可简化。

  (十二)土壤氡检测,由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普查检测,不再分项目单独检测。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人防、气象、防震、环保等部门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和验收条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过程监管,负责各自审批事项的竣工验收。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十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其子女担保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

  (十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十六)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符合条件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清首付款后,剩余金额可全部使用公积金贷款。

  (十七)凡到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我市提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八)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提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九)对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继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十)一次缴纳6个月公积金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十一)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装修新购及现有自住住房的,发放最高限额40万元装修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十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环节中的中间费用,实现“零收费”。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售商品房贷款的保证金收取额度比例调整为5%。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二十四)对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家庭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市城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实行财政补助,20**年

   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20**年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补助标准50元/平方米。所需补助资金市城区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他县区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五)房屋交易契税在现行税率标准基础上统一下调25%;在政府组织的房展会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在现有税率标准基础上下调50%。

  (二十六)对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款购置改造安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金额与货币补偿款等值的部分享受契税减免。

  (二十七)二手房交易计税基价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二十八)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十九)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年5月1日至20**年10月31日期间的,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五、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三十一)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未缴清住宅房屋维修资金的,按项目整体核算,对已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采取实收实缴;对未售商品房维修资金归集,由开发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应资产担保后办理初始登记,办理初始登记后销售的应及时缴清维修资金。

  (三十二)暂停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三十三)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三十四)实行行政审批代(带)办制度,缩短行政审批时限,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超过承诺办理时限和法定办理时限的,由市效能办分别约谈和问责。

  (三十五)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税务、工商、金融、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参加,定期研究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省以上(含省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时效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27号)继续执行,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编辑:www.pmceo.Com

篇2:湖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湘建房[20**]14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及经济园区可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纳入20**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政府支持被征收对象到市场上购房。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减半。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时限要缩短三分之一。开展全面检查,立即禁止和取缔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8月8日

篇3:湖北关于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湖北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

  鄂建〔20**〕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构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分类调控

  (一)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过度投放,保持市场平稳。商品住房库存较大,库存消化超过24个月的市、县,要及时修订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调减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引导住房合理消费,调结构,去库存。

  (三)各地要加强市场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应节奏和总量平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管控好土地供应闸门。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四)认真落实国家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类优惠政策,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给予优惠支持。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认真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购房人依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鄂投资机构派驻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村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等,在我省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政策优惠。

  三、改进住房供应方式

  (六)认真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全面放开商品住房市场,确保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高端需求,实行优质优价。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住房、先租后售等方式运营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托管业务;引入基金或民间投资收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租赁房源向市场租赁或向保障对象配租。对企业、机构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鼓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实际,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对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有稳定就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国开行贷款规模,充分发挥国开行贷款引导示范作用。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到市县政府融资平台,放大资金效应。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地可采取政府收储、集体议价、公开竞价收储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十)大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实行共有产权,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实施共有产权,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纳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四、发挥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留足贷款规模;对已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要保证项目贷款需求,确保项目顺利竣工;对在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要满足合理资金需求,提高开发贷款授信、放款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放款条件的开发贷款,要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各商业银行要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支持异地购房者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各地要改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通过招标确定,各地要将支持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房情况,与选择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相挂钩。公积金存储银行对同时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要对商业贷款部分予以基准利率下浮优惠。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业务手续,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确保非公企业职工、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十五)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探索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的职工,每月可直接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   五、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十六)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优化投资地域分布,调整开发类型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产业地产;推行A级住宅性能认定,支持企业建设“四节一环保”绿色建筑,对开发建设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绿色建筑总面积的0.5%、1%、1.5%,给予容积率奖励。

  (十七)鼓励发展现代住宅产业,出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建立住宅产业化基地,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鼓励开发建设、购买全装修普通商品房,免征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契税。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提质提效、搞好服务。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快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加强对涉房民间融资监管,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住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房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和改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批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建立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约束土地利用违规违约行为。严厉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各地要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各类媒体要准确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9月15日

篇4:嘉兴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14)

  嘉兴市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8月7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现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供应时序和供应结构。合理确定土地上市节奏,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大对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的管控,统筹安排市本级各区域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

  二、改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一是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封顶控制,按规定计提履约保证金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提;不足200万元的,按现有比例执行。二是提高差别化分阶段返还比例。项目属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开工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

  三、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定,可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延期手续,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与沪杭同城”战略。重点拓展城际交通对接方式,鼓励商业房地产项目积极引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企业入驻,打造楼宇经济,吸引上海等地外来高素质人才。

  五、加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城乡规划完善房地产项目的区域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配置。

  六、逐步取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实物建设。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安置,或通过收购商品住房进行实物安置,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

  七、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优化利率结构,积极采取措施对首套房实施利率优惠政策,对改善性二套房贷款予以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改善信贷服务,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放贷力度,加快住房公积金放贷速度,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及时足额放贷。

  九、取消外籍户口人员在嘉兴购房贷款必须有交满一年社保证明的规定。

  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对沿街商铺适当降低最小面积限制,逐渐放宽住宅户型结构配建要求的政策规定。

  十一、调整商品房保修金制度,减轻房企资金压力。对在本地尚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控制,低冲相应的保修金。

  十二、推动地下空间开发投入的回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尽早出台相关办法,加快开展地下车位办证工作;加大地面停车收费执行力度,物价部门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积极引导停车由地面转向地下,提高地下车位利用效率。

  十三、房地产项目不再列为招商引资考核内容,各招商主体应通过充分市场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开发商。

  十四、规范税费征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稳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研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家庭在市域范围内购买房屋契税免征的相关政策。

  十五、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可取消的予以取消,可归并的进行归并,可优惠的给予优惠”的原则,研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控,建立对项目销售价格有异常变动的房地产企业约谈机制。

  十七、积极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加大对房地产市场正面舆论引导,促进正常消费需求的及时释放,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篇5: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关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81号)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以及首套购房的刚性需求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在继续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情况下,结合嘉兴实际,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五项措施:

  一、设定保底贷款额度

  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出具真实、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可享受保底贷款额度:

  (一)未婚单方或仅有1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或家庭),最低提供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夫妻双方(或二代人共同购房申请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最低提供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上浮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对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调高精装修住房的贷款比例对购买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包括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首套首次的最高贷款比例调整为70%。

  四、简化认房认贷手续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房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住房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为依据,实行统一的认房认贷标准。

  五、加快楼盘审批、贷款发放速度对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放贷的楼盘,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放贷速度,促进房产企业资金周转。上述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一年。

  上述措施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 管理中心

  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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