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业法规 导航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2005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1-03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价服[20**]8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现将《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二○○五年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可以采用评分的形式确定,也可以采用规定各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形式确定。同一城市范围内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并核定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依据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

  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资料。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七条 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2007年)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

  平发改价〔20**〕130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8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按原价格管理形式,已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平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经理人:www.pmceo.com)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服务费、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住宅小区汽车停泊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内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6、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二)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是指对住宅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泊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提供占位(泊位)、公共供电、保洁和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四)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业主汽车停泊服务费、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和非小区业主汽车临时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业主汽车停泊服务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收费。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评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标准》(见附件1)和《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2)。物业服务等级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报批程序。

  (一)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中标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临时公约签订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企业)按照平湖市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申报或中标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为暂定等级和暂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公告暂定内容,并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标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载明其物业服务费价格为暂定价。

  (二)待小区住宅交付使用六个月后,物业管理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考评,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核定服务等级、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如与前期暂定等级、暂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公告调整内容,并对按暂定价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作多退少补处理。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平湖市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相关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填写《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见附件3)同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小区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慨况、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不同面积在业主装修装饰时收取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见附件4)。不得收取装修装饰管理费、楼道二次整修费等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进入住宅小区的汽车可收取汽车停泊服务费(见附件5)。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

  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来自:www.pmceo.com)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标准》

  2.《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3.《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4.《住宅小区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标准》

  5.《住宅小区机动车泊位停放服务费标准》

  附件1:

  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与 标 准 评分标准 得分

  自评 测评 考评

  一、机构配置及综合管理(17分) 1 、 物业管理企业有物业管理资质 有资质得2分,没有不得分。

  2、小区有按规定配置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有得2分,少一项扣1分,没有得0分。

  3、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机构健全,工作正常。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明确。 符合要求且工作正常得4分,没有合同扣1.5分,没有业主委员会扣1.5分,责、权、利不明确扣1分。

  4、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有管理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制定了业主公约及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办法及管理企业内部岗位考核制度。 符合要求得2分,不完善扣1分。

  5、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关专业技术证书。 符合要求得2分,不完全扣0.5分。

  6、小区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明显标志,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得0分。

  7、小区管理设施齐全,有较先进的保障措施,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符合要求得2分,设施不齐全扣0.5分。

  8、定期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对业主提出的正当、合理的意见及时采纳,并有记录。 符合要求得2分,基本符合得1分。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与 标 准 评分标准 得分

  自评 测评 考评

  二、房屋维修管理

  (5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幢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平面图。 符合要求得2分,没有标志扣1分,没有引路平面图扣1分。

  2、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阳台的使用统一有序,不碍观瞻。住宅装修,不得危害房屋结构和他人安全。 符合要求得1分,不完全符合扣0.5分。

  3、房屋维修及时,并建立回访制度,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编制维修计划,并有记录。 符合要求得1分,不完全符合扣0.5分。

  4、房屋资料、档案齐全完善,并建立住户居住档案,住房所在幢号、门号、房号清晰。 符合要求得1分,不完全符合扣0.5分。

  三、环境卫生管理(15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房)、果壳箱、垃圾中转站等垃圾收集设施及中转设施。 符合要求得2分,不完全符合扣1分。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区内道路每天清扫并保持整洁,绿地废弃物及时清理。 符合要求得3分,不完全符合扣1分。

  3、小区内没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现象,无乱张贴悬挂,无乱设摊点现象。 符合要求得2分,不完全符合扣1分。

  4、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拦、走道等公用部位保持清洁,没有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现象。 符合要求得3分,不完全符合扣2分。

  5、及时清理化粪池,确保粪便不外溢。 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6、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7、整体环境整洁,定期杀虫灭鼠,无鼠害、虫害。 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与 标 准 评分标准 得分

  自评 测评 考评

  四、安全防范及公共秩序管理(14分) 1、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小区配有电

  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视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随时掌握小区内各种情况,有专业化保安队伍,岗位人员配备合理,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 符合要求得4分,没有监控的扣1分,人员配备不合理扣0.5分,没有24小时值班扣1.5分,巡查不规范扣1分.

  3、保安人员有统一制服,工作认真负责,文明执勤、言行规范。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防范措施。 符合要求得2分,标志没有不得分,标识不明显扣1分。

  5、小区内无因管理企业责任造成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消防事故。 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6、车辆行使、停放有序,管理制度落实,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符合要求得2分,有管理没有制度扣1分,乱停乱放不得分。

  7、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18分) 1、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符合要求得2分,每缺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

  2、各种设备完好无损、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日常维修及时,维修工程质量合格以上。属于大、中修范围或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编制维修计划。 符合要求得4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3、每日有设备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及保养规范。 符合要求得2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4、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消防、邮政等设施、设备齐全,工作正常。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符合要求得4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5、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无改变用途。 符合要求得2分,每一处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6、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洁,排水、排污管线设施完好,排放畅通。 符合要求得4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与 标 准 评分标准 得分

  自评 测评 考评

  六、绿化管理(8分) 1、小区公共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符合要求得2分,绿地覆盖率20-30%扣1分,20%以下扣1.5分。

  2、花草树木配置得当,布局合理,品种及造型品位高,保持四季有应时花草。 符合要求得2分,基本符合得1.5分。

  3、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符合要求得2分,非专业人员得1分。

  4、花草树木长势良好,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

  5、管理及养护制度完善,措施落实,无病虫害,无践踏折损及占用现象。 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

  七、社区文化(5分) 1、小区已建立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文化、社区服务制度。 符合要求得1分,每少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

  2、小区内有娱乐场所和设施,管理企业定期开展健康有益的宣传和文体活动。 符合要求得2分,无场所和设施扣1分,不开展活动扣1分。

  3、为住户开展便民服务,提供方便。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不符合得0分。

  4、管理企业积极协助街道、派出所、居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不符合得0分。

  八、收费执行情况(18分) 1、按规定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收费事项。 符合要求得2分,基本符合得1分,不符合得0分。

  2、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符合要求得4分,不符合得0分。

  3、未违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意愿收取与自身管理服务无关的费用,未擅自为其他部门代收费用。 符合要求得4分,不符合得0分。

  4、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无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现象。 符合要求得6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

  5、住户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收费满意。 符合要求得2分,每发生一起投诉扣0.5分,扣完为止。

  附件2:

  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收费

  等级 评分等级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多层住宅 小高层、高层住宅

  A B

  含电梯、增压水泵

  维护使用及电费 不含电梯、增压水泵电 费

  甲 90分

  以上 0.60 1.20 0.80

  乙 80分

  以上 0.50 1.10 0.70

  丙 70分

  以上 0.35 0.95 0.55

  丁 60分

  以上 0.20 0.80 0.40

  备注 1、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两种方式选择收取。选择B的,电梯、增压水泵电费按实分摊。计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小高层和高层物业各等级中准价格为楼层平均中准价格,楼层之间具体价格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2、各等级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幅度不低于服务成本。

  3、住宅小区被评为各级物业管理优秀、先进、示范、星级等荣誉称号或通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可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物业服务费,但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附件3:

  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 位

  地 址 资质等级

  单 位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其 中 持 证 上 岗 人 数

  物业管理概

  况 物业管理小区名称

  小区面积 平方米 容 积 率

  其 中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别 墅 非 住 宅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小区总户数 户

  其 中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别 墅 非 住 宅

  户 户 户 户

  地面汽车

  泊 位 数 地下汽车

  泊 位 数

  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 准 (盖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主管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4:

  住宅小区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标准

  建筑面积 收费标准(元/户/次)

  100平方米及以下 150

  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 200

  150平方米以上 300

  注:1、收费前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

  2、业主自运不收费。

  3、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按实际费用协商收取。

  附件5:

  住宅小区汽车泊位停放服务费标准

  停车场类型 收费标准 备 注

  临 时

  停 车 1小时内(含)不收费 1、停车收费不分车型,那些吨位车辆能进入小区以《业主临时公约》中的约定为准,自备车库不收费。

  2、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

  消防车、实施作业的自来水、电力、煤气工程、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邮政投递的邮政车、环卫清洁车等特殊车辆不收停车费。

  3、对室内或地下敞开式泊位服务的,每月每车位(不含泊位费)另收停泊服务费15元(负责保洁、照明、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等费用)。

  4、前期小区包月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中包含泊位费和停泊服务费。

  5、停车收入扣除相关管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小区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等资金。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临时停车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

  7、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在各停车收费处进行明码标价,接受车主监督。

  1小时以上至4小时(含)2元/次

  4小时以上至8小时(含)4元/次

  8小时以上至24小时8元/次

  前期小区室外及道路 包 月停 车50元/辆/月

  前期小区室内或地下敞开式公共车库 150元/辆/

篇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3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4号)、《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每2-3年调整一次基准价。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普通住宅小区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电梯维护收费指导价格和物业小区停车收费(包括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等)指导标准。

  第 十 条 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5%。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各等级差率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并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做好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监督指导工作。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须三年评定一次,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须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12%)。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另行计费收取)。

  3、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管理、服务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相应降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物业服务级别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权属证书标明或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工本费等类似费用。

  装修过程因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实际入住人数或一定的数量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业主在自己拥有产权的封闭式独立车库内停车不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库物业服务费。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已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不需交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超过1个小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要实行明码标价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及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等具有公益性质非经营性的物业用房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除本办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除外);

  (三)不按规定同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不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不按规定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等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 月 日起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122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篇4: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3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

  南价格〔20**〕43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62号)(下称《管理办法》)有关“各级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市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成本调查和监审等一系列重新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相关工作,鉴于《管理办法》从20**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年7月1日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含电梯运行电费)、车位(含车库,下同)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但由于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尚未包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为此,公共能耗费用仍可向业主据实分摊收取;在我市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未出台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暂不能另行收取电梯维护费。

  物业服务企业除可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或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及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原已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仍按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申请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按南宁市物价局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200号)规定执行。

  三、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车位停车收费规定:按月收取机动车车位租赁费的,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50元/车.月;按次收取机动车车位租赁费的,可在不超过南价格[20**]20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5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能收取非机动车车位租赁费,可按南价格[20**]200号和南价格[20**]43号文规定收取非机动车车辆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租赁月票。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地临时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车位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50%收取。管理维护车位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仍据实分摊计收。

  六、建设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拥有车位产权的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七、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进行装修住宅的业主收取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

  八、实行人员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须根据业主的需要,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1-4张人员IC卡出入证;实行机动车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须为具备车辆停放条件的业主每户免费配置1张机动车IC卡出入证;因业主申请超过建设单位免费配置的数量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最高不超过10元/张的收费标准收取IC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如IC卡出入证同时具有人员和机动车管理功能的,只能收取一张卡的制作工本费。

  九、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预收物业服务费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业主自愿的原则预收不超过6个月物业服务费。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十一、本文从20**年9月19日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9月16日

篇5: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价格字〔20**〕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62号)精神,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各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公布前,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仍按《北海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北价格字〔20**〕68号)规定执行。

  二、停车收费指导标准公布前,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

  住宅物业车辆停放服务费仍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市物价局核定,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物业车辆停放服务费暂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约定;车位(包括车库)租赁费及车位物业服务费暂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三、电梯维护费指导标准以及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标准公布前,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电梯维护费指导标准以及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市物价局核定,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电梯维护费指导标准以及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暂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约定。

  北海市物价局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人民政府。

  抄送:合浦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山港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物价局 20**年12月19日印发

  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海市市区内(不含铁山港区,下同)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合浦县、铁山港区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分等级定价方式。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各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经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备案后执行。市物价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市物价局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已评定服务等级并实施等级收费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新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住宅小区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电梯维护收费指导标准和物业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以及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和公布。

  第十条 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市物价局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5%。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制定并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并负责本市区内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工作,以及做好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监督指导工作。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须三年评定一次,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须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作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8%)。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另行计费收取);

  3、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服务等级和市物价局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经市物价局备案。

  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相应降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在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特殊原因或合同期满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按照规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需提高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报经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根据市物价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电梯维护费由电梯维护保养费、年安检费、综合保险费、维修材料费及其他费用构成。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按购房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

  装修过程因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每户5人以内(含5人)的出入证(含IC卡等)由建设开发单位免费配置。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位租赁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

  车位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收费收入单独设立帐目,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不需交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3小时内(含3小时)停放的应予免费;超过3小时的,可按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过夜的,按天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同时要实行明码标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除本细则中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物价局申请协商调解;业主大会成立后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业主大会、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商调解。

  第二十九条 市物价局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价局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市物价局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除外);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等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合浦县、铁山港区价格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12月25日起试行。原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