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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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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2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文件

  粤人社发[20**]118号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来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篇3:医院检验科报告单发放制度(2)

  医院检验科报告单发放制度(二)

  1.检验科所有的报告单均由检验科专人管理,定时送到临床医生及病人手中。

  2.住院病人所有的常规检验报告单在检验当天的下午下班前送到临床各科室医生手中,同时与临床各科室接收报告单的人员交接签字。

  3.所有的急诊检验结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汇报给临床医生,且指令专人负责。上午的急诊报告单同当天下午4:30时的正常工作报告单一同送到临床各科室。

  4.门诊常规检验,随时做随时由本岗位人员按规定时间发到病人手中(血、尿常规10分钟报告),对门诊病人的生化、免疫、细菌等项目,按规定时间由专人送到病人手中。

  5.发送报告单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避免报告单的丢失、遗落。报告单如有丢失,各专业负责查找记录补发报告,同时查找原因。

篇4:公司快递发放工作责任制度

  公司快递发放工作责任制度

  1.所有公事寄件统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寄出,公司不承担任何非人力资源部经手的寄件费用。

  2.每天二班快递,时间为:上午11:00,下午17:00;邮寄业务视需要联系。

  3.所有公事寄件需求先到人力资源部取《快递或邮寄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名批准后填写寄件单交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可帮忙处理私人寄件,费用自理。

  5.因公事寄给客户的寄件,重量1KG以内的快递费用由公司承担,重量2.3KG以内的邮寄费用由公司承担,超出重量产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特殊原因造成的超重寄件费用向副总申请公费。

  6.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寄件,该寄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人力资源部负责将每天寄件单号、寄件人、寄件到达省市、寄件公司上传到销售群、业务群以备寄件人查询到件情况。

篇5:医院物资发放制度

  医院物资发放制度

  一、到库房领取各种物资一律凭总务科签发的“领物单”。无“领物单”,一律不受理。

  二、器具、器皿按标准配备后一般不能增加。因报损减少的,经总务科长批准,方可补发。

  三、领取相对固定的物品,如脸盆,暖瓶、隔离衣、各种工具等,交旧发新。

  四、库房应坚持物资下送制度。

  五、科室领用的物品质量、规格不合格者,可在当天内到库房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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