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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志愿服务工作(2014)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志愿服务工作

  禅建发〔20**〕402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着力打造文明城市对外优质服务窗口,整体提升物业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加强禅城区窗口行业志愿服务工作的通知》(禅创建办【20**】65号)的精神,现要求各企业配合辖区居委会,做好物业服务行业“四个一”文明服务:

  一、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根据物业服务行业工作的实际,组建文明服务志愿者队伍,并保存名册。

  二、设立一个便民利民志愿服务站。在物业管理处显著位置设立便民利民志愿服务站,摆放工作站牌匾,制定并张贴志愿服务站工作制度,确定具体服务内容。

  三、开展一次文明服务礼仪培训。根据物业服务行业特点开展,覆盖所有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以列入志愿者队伍人员为重点,有效提升人员微笑服务水平,主动使用礼貌用语,做到热情有礼、态度诚恳。

  工作时间确保一位文明引导志愿者在岗。在岗专兼职志愿者要佩戴绶带或袖标、胸牌等志愿服务标识,主动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服务,如咨询、引导、维护环境卫生、劝阻在禁烟场所吸烟行为等。

  附件:1.禅城区窗口行业文明引导志愿者服务指引

  2.便民利民志愿服务站制度(张贴版)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年8月19日

  禅城区窗口行业文明引导志愿者服务指引

  一、志愿服务内容

  (一)车站文明引导

  1.协助疏导站场人流;

  2.维护站场公共秩序,引导乘客按秩序排队候车;

  3.帮助有需要的旅客(老、幼、病、残、孕)出入站、上下车;

  4.根据站场工作人员要求开展力所能及的其它志愿服务。

  (二)其他窗口行业文明引导

  1.维护环境卫生,劝阻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禁 烟场所吸烟等行为。

  2.提供咨询服务、维持公共秩序,劝阻喧哗吵闹,不按秩序排队等行为。

  3.劝阻破坏公物行为,提醒市民不乱涂刻,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4.符合场地需求的其他文明引导志愿服务或便民服务。

  二、志愿者上岗须知

  1.上岗前,参与文明引导的志愿者需接受培训。

  2.上岗时须穿着得体,统一服装配备(志愿者服或绶带、袖标等明显志愿者标识),不穿拖鞋、背心,不穿奇装异服;服务过程中要保持精神饱满状态,注意礼貌用语,多说“您好”、“请”、“谢谢”。

  3.不得迟到、早退;上岗期间,不离开岗位随意走动,不聚集聊天;如需休息,应当脱除志愿者服装或标识。

  4.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本单位联络员、站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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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4年)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经信局(经贸办),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低层住宅,指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四、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我局根据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变化情况,可以分项目分等级等方式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约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六、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须报我局核定。

  七、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

  物业服务双方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而变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九、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新建住宅物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住宅物业开始发售(含预售)20天前报我局备案。物业服务收费变更或重新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调整后10天内向我局备案。

  十、我市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产生的水电费等(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已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配套车位(车库),不得重复收取车位(车库)服务费。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周转金、押金等相关费用。

  十三、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具体标准由我局制定。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四、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其中有车位的不少于1张车辆出入卡)。业主申请多配置出入证或因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我局核定。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十六、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七、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十八、以上规定从20**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14日。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年9月29日

篇3:关于规范我(惠州)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2013)

  关于规范我(惠州)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惠市房〔20**〕135号

  各县(区)住建局、房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工作,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变更。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规定科学设计物业服务用房,经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纳入项目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不应超过第四楼层。

  五、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六、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商品房备案证明书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应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事项确认书等内容或资料。

  七、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服务用房申请备案,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八、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九、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进行简单装修,并达到办公或生活条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十、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年12月10日

篇4: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活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服务各方主体正确、适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从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教学、研究、培训的人员和业主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评审、授予、监督、处罚等工作,委托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进行培训、登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备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全国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和物业服务行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依时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五)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行业有良好的声望、形象,得到大多数企业认可的专业人士;或从事物业服务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在国内或国外有影响的刊物发表过二篇以上物业服务方面的论文;或经国家相关部门考试认可的物业管理师;或熟悉物业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有一定声望的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从事物业行业教学、科研的大中专院校教师、专家。

  (六)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能严格履行物业服务行规行约,没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违规通报的记录;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服务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一)、(二)、(三)、(四)、(七)项条件,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没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受过刑事、行政处分记录的业主可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第九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符合广州物业服务专家资格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由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授予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颁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应当主动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制定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制定物业服务行规行约,推行行业自律管理,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服务行业指导工作;

  (三)开展物业服务专项工作研究,为物业服务行业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转化、解决行业难题等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等工作;

  (四)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受其委托,开展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企业业绩评定等工作;

  (五)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单位委托,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工作;

  (六)参与物业

  服务重大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七)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委托开展其他物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在参加相关物业服务工作时,应向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出示《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选派工作的,应及时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参加选派的物业服务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情况。

  第四章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受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托,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通过资格认定的行业专家按其专业特长设立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多个专业组,并对行业专家实行“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行业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工作业绩积累、动态考核以及到期后重新认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名单。

  第十九条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采取滚动式管理与年度考核制度。专家库内的行业专家每年必须参加一次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年定期对行业专家进行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考核优胜劣汰,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并将考察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举报人(或相关人)可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提出,提请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的;

  (四)调离本市工作的;

  (五)不再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相关工作的;

  (六)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服务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有效抑制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八)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行业专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计二次以上的;

  (九)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没有按规定参加每年最少一次的相关培训或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不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徇私舞弊,收受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取消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并责令返还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再用该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贴照片处

  工作单位

  职务

  学 历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从事物业服务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所持岗位证书及其编号

  申请专业

  方向

  □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

  发表论文的题目及刊物名称、期号

  个人简历

  所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资格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委员会意见

  资格评审

篇5: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评标细则(2013)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评标细则(20**)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委第12号令)、《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物业服务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并由市房产管理局派遣工作人员对整个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产管理局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注意事项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分,不得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5、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选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补充的专家由招标人另行抽取确定:

  (1)本人任职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

  (2)本人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的人员;

  (4)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

  (5)曾因有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3日内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

  三、评标的准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目的;2、招标物业的具体情况;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4、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服务标准和其他条件;5、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如实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包括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中获得的投标人的相关记录。

  四、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又称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通过初评,将投标文件分为响应性投标和非响应性投标两大类。

  响应性投标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条件、合同条款和规范等相符,无显著差别或保留,并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投标担保的投标;非响应性投标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差,或者是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担保的投标。通过初步评审,响应性投标可以进入详细评标,而非响应性投标则淘汰出局。

  初步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废标

  1、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管理服务成本的,或者管理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要求被实质性裁减的,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上作出响应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三)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主要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方案明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的要求,或投标文件提出明显不切实际、不可实现的管理服务承诺目标;

  (5)投标文件附有超出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使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顺序编制,或投标文件有重要实质内容遗漏、缺失;

  (7)投标文件未对招标项目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策划,明显存在文不对题、抄袭或敷衍应付;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

  五、详细评审

  (一)物业服务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二)综合评估法是将物业服务投标评审分为几个量化因素进行,一般可以分为技术、商务、价格、现场答辩等部分,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将几个部分评审评分加权求和,按总评分从高到低顺序最后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量化因素部分的评分项目和评分方法、评分权重等应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明确。

  1、技术部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人员资质及培训、物业服务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情况等,进行评比、打分。

  2、商务部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物业公司资质等级、履约能力、获奖情况及信誉、公司同类项目业绩等,进行评比、打分。

  3、价格部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住宅、商铺、停车位等服务报价等,进行评比、打分。

  4、投标答辩评审,是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企业的投标答辩人出席作答,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答辩人进行现场提问、考核、比较,并量化打分。

  (三)经投标有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评审、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管理服务承诺目标、资源配置、管理措施、服务流程设计、管理服务成本分析等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并量化打分。

  (四)根据综合评估法,评分加权后总评分最高,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六)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根据评定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后交评标委员会汇总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以评审综合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不多于3名且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三)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意见。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推荐的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9、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四)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即时归还招标人。

  七、其他

  (一)本细则由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5月31日。

  附件:(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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