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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惠州)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2013)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关于规范我(惠州)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惠市房〔20**〕135号

  各县(区)住建局、房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工作,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变更。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规定科学设计物业服务用房,经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纳入项目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不应超过第四楼层。

  五、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六、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商品房备案证明书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应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事项确认书等内容或资料。

  七、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服务用房申请备案,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八、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九、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进行简单装修,并达到办公或生活条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十、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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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山市关于住宅小区建设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通知(2009年)

  中府办〔20**〕8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专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得改作他用。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时,明确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要求;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图纸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并在许可证附件“其他面积”一栏中明确面积,并办理规划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予以公布,并在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交承诺书,承诺移交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四、市房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只作登记无需办证也不作公摊)。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要求验收物业服务用房。

  六、本通知发布前没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参照以上条款予以配置。正在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业主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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