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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活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服务各方主体正确、适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从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教学、研究、培训的人员和业主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评审、授予、监督、处罚等工作,委托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进行培训、登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备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全国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和物业服务行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依时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五)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行业有良好的声望、形象,得到大多数企业认可的专业人士;或从事物业服务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在国内或国外有影响的刊物发表过二篇以上物业服务方面的论文;或经国家相关部门考试认可的物业管理师;或熟悉物业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有一定声望的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从事物业行业教学、科研的大中专院校教师、专家。

  (六)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能严格履行物业服务行规行约,没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违规通报的记录;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服务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一)、(二)、(三)、(四)、(七)项条件,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没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受过刑事、行政处分记录的业主可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第九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符合广州物业服务专家资格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由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授予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颁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应当主动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制定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制定物业服务行规行约,推行行业自律管理,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服务行业指导工作;

  (三)开展物业服务专项工作研究,为物业服务行业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转化、解决行业难题等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等工作;

  (四)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受其委托,开展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企业业绩评定等工作;

  (五)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单位委托,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工作;

  (六)参与物业

  服务重大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七)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委托开展其他物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在参加相关物业服务工作时,应向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出示《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选派工作的,应及时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参加选派的物业服务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情况。

  第四章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受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托,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通过资格认定的行业专家按其专业特长设立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多个专业组,并对行业专家实行“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行业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工作业绩积累、动态考核以及到期后重新认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名单。

  第十九条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采取滚动式管理与年度考核制度。专家库内的行业专家每年必须参加一次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年定期对行业专家进行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考核优胜劣汰,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并将考察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举报人(或相关人)可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提出,提请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的;

  (四)调离本市工作的;

  (五)不再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相关工作的;

  (六)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服务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有效抑制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八)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行业专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计二次以上的;

  (九)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没有按规定参加每年最少一次的相关培训或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不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徇私舞弊,收受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取消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并责令返还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再用该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贴照片处

  工作单位

  职务

  学 历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从事物业服务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所持岗位证书及其编号

  申请专业

  方向

  □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

  发表论文的题目及刊物名称、期号

  个人简历

  所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资格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委员会意见

  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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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评标细则(2013)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评标细则(20**)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委第12号令)、《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物业服务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并由市房产管理局派遣工作人员对整个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产管理局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注意事项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分,不得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5、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选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补充的专家由招标人另行抽取确定:

  (1)本人任职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

  (2)本人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的人员;

  (4)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

  (5)曾因有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3日内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

  三、评标的准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目的;2、招标物业的具体情况;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4、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服务标准和其他条件;5、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如实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包括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中获得的投标人的相关记录。

  四、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又称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通过初评,将投标文件分为响应性投标和非响应性投标两大类。

  响应性投标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条件、合同条款和规范等相符,无显著差别或保留,并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投标担保的投标;非响应性投标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差,或者是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担保的投标。通过初步评审,响应性投标可以进入详细评标,而非响应性投标则淘汰出局。

  初步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废标

  1、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管理服务成本的,或者管理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要求被实质性裁减的,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上作出响应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三)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主要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方案明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的要求,或投标文件提出明显不切实际、不可实现的管理服务承诺目标;

  (5)投标文件附有超出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使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顺序编制,或投标文件有重要实质内容遗漏、缺失;

  (7)投标文件未对招标项目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策划,明显存在文不对题、抄袭或敷衍应付;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

  五、详细评审

  (一)物业服务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二)综合评估法是将物业服务投标评审分为几个量化因素进行,一般可以分为技术、商务、价格、现场答辩等部分,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将几个部分评审评分加权求和,按总评分从高到低顺序最后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量化因素部分的评分项目和评分方法、评分权重等应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明确。

  1、技术部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人员资质及培训、物业服务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情况等,进行评比、打分。

  2、商务部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物业公司资质等级、履约能力、获奖情况及信誉、公司同类项目业绩等,进行评比、打分。

  3、价格部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住宅、商铺、停车位等服务报价等,进行评比、打分。

  4、投标答辩评审,是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企业的投标答辩人出席作答,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答辩人进行现场提问、考核、比较,并量化打分。

  (三)经投标有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评审、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管理服务承诺目标、资源配置、管理措施、服务流程设计、管理服务成本分析等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并量化打分。

  (四)根据综合评估法,评分加权后总评分最高,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六)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根据评定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后交评标委员会汇总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以评审综合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不多于3名且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三)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意见。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推荐的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9、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四)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即时归还招标人。

  七、其他

  (一)本细则由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5月31日。

  附件:(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篇3:潮州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

  潮州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发改价【20**】356号

  各县(区)发改(物价)局、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42号)的规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最高限价。市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依照各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物业服务各等级服务内容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规定的政府指导价。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八、实行小区和停车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为每辆停放的机动车免费配置1张停车场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车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IC卡工本费每块15元。

  九、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规定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装修保证金(押金)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每块10元。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时,应与业主或者装修人员签订装修协议,告知业主或装修人员装修注意事项和违约承担的责任。装修保证金(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住户装修完成后,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进行查验,并出具书面的查验结论通知书,从查验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垃圾清运费。

  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布服务内容、等级和收费收支情况的,业主可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标准的,应当降低收费标准。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五、对物业服务收费及等级服务质量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十六、各级政府价格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和收费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考评考核,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本通知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通知

  抄 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潮州发展和改革局

  20**年12月11日印发

篇4: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9年)

  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房〔20**〕161号)

  各市(区)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请迳向我局物业管理督导科反映。

  附件: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按等级标准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www.pmceo.com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

  (一)申办一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申办二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www.pmceo.com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江门市房产局申请资质: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

  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各等级资质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规定。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二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属地房产局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确认后,报送市房产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广东省建设厅审批。

  三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

  经审批确认了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市房产局颁发相应等级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市房产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二级资质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当由市房产局初审,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核定制度,原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获取资质证书后,一年内仍未有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发生撤并、注销、分立、资质变更等事项,应将原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办理资质证书续办核准手续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第504号)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由市房产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对被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www.pmceo.com)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申请,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申办(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办事指南

  2、关于外驻物业服务企业申办备案的办事指南

  3、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的办事指南

  4、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doc

  5、广东省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doc

  6、江门市外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do

篇5: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

  潮府〔20**〕42号

  印发《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www.pmceo.com)、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湘桥区、枫溪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潮安县、饶平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眼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约定的收费标准与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不一致的或合同约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若双方同意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修改的,应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在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公布的同一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做出承诺的开发建设单位补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属于代

  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和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支出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经营性设施收益、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配套专用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www.pmceo.com,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以及临时停车时间在4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停车服务收费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单位等收取其他押金、保证金。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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