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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管理协调机关] 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政府通过精简、合并报建审批流程,实施“一个窗口”报建,提供优质高效地审批服务。同时,政府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单位和维护管养单位名单信息,提供更综合的服务平台,方便人民群众自主选择。

  第四条[申请方] 以下单位或个人可作为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方),办理相关报批、建设手续,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授权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 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申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 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申请方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金额不得超过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的50%。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 为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设立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座电梯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专项补助资金可用于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费用、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等。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申报准备

  第八条[申报准备] 申请方应就加装电梯的具体方案、费用筹集、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既有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明确电梯使用权者(即电梯管理责任人)承担人及其继任者;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五)对加装电梯后各楼层住宅升值或贬值情况,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制定利益平衡与补偿方案;

  (六)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前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住宅单元(梯间)独立计算。

  第九条[申报指引] 申请方应向佛山市规划城建档案馆或者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申请查询、复印原审批图纸资料,并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申请方可自主选择已经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加装电梯设计单位(见附件),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第三章 方案设计要求

  第十条[图纸要求]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原建筑平面图,加装电梯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总平面图应当准确表达周边现状建筑物、道路(通道)、绿化等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设计原则]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空间,不得浪费土地资源,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化,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

  2.新增连廊的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

  3.新增连廊的设置长度满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过长;

  4.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或者4米(供机动车通行)。

  第四章 报建程序

  第十二条[一个窗口报建] 加装电梯报建程序实行“一

  个窗口”办理,由城乡规划部门一个窗口受理、完成全部报建程序。   第一节 方案审核

  第十三条[提交方案审核] 申请方备齐以下资料,即可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方案审核手续:

  (一)已填妥的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方(或委托的代办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

  (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签名意见表;

  (四)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原报建审批图纸复印件;

  (六)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即转国土资源、消防、公用事业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就土地权属、消防安全、绿地占用或迁移等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若拟建电梯不涉及占用或迁移现状绿化,则无需征求公用事业部门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同时将申请资料通报属地镇(街道办),属地镇(街道办)应知会所在居委会一并做好协调服务准备。

  第十五条[方案审核通过原则] 城乡规划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并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方案审核意见。相关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以下要求的,方案审核予以通过,并组织进行批前公示:

  (一)设计方案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

  (二)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拟加装电梯所占土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该土地已有明确的使用权属单位,已取得该权属单位的同意意见;

  (三)经消防部门确认拟加装电梯不影响所在建筑物或者周边建筑物消防安全;

  (四)公用事业部门明确占用或迁移现状绿化的指引意见。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方案审核不予通过,申请方须按照审核意见指引,进行方案调整或补充征求意见后,再申请办理方案审核手续。

  第二节 批前公示

  第十六条[批前公示] 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城乡规划部门将拟加装电梯方案在所在建筑物、小区、居委会和政府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七条[意见反馈的要求] 提出反馈意见的有效时间为批前公示开始之日起、至公示期结束后的第5天。提出反对意见的业主(以下简称异议方)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及与拟加装电梯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超出反馈意见有效时间,或者未能提供上述有效信息、材料的,其反对意见视为无效意见。

  第十八条[意见反馈收集] 意见反馈渠道为城乡规划部门和所在居委会。公示期结束后,所在居委会须向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反映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自主协商] 申请方和异议方应本着相互体谅、邻里和睦的原则,就拟加装电梯方案的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第二十条[协调平台] 属地居委会应为申请方和异议方提供协商平台,协调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一并参加。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协调会议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等程序] 经协商、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城乡规划部门可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节 公示结果反馈

  第二十二条[出具反馈意见] 批前公示反馈意见收集结束后,城乡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作出申请方可以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许可指引意见,或者作出不予规划许可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指引申办许可的条件]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指引申请方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指引意见:

  (一)未收到有效反对意见。

  (二)申请方与异议方通过协商,取得异议方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异议方虽提出影响其通风、采光、日照的反对意见,但拟加装电梯方案不存在下列明显影响异议方切身利益情形的:

  1.(通风、采光)梯井(或连廊)位于异议方外墙窗户的正南北(或正东西)投影方向,且与窗户的净距小于:

  卧室或起居室(厅)的窗户:4米;

  厨房、卫生间的窗户:2米;

  其它用房的窗户:1.5米。

  2.(日照)因受到拟加装电梯的影响,异议方住宅的日照标准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标准的。(日照分析由城乡规划部门采用《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为标准进行分析)

  第二十四条[不予许可后的程序] 未获规划许可的,申请方可以调整设计方案消除对异议方的不利影响,或者通过协调、补偿等方式取得异议方的同意意见。申请方调整设计方案的,须提交规划部门重新组织批前公示。

  申请方取得异议方同意意见后,自审核意见核发之日起在一年内可补充资料,继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须重新申办方案审核、批前公示等程序。

  第四节 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第二十五条[申办许可准备] 申请方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重点审查结构安全。

  申请方应与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申请方可自主选择已经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见附件),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提交许可材料] 申请方向城乡规划窗口提交如下资料,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表

  2.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3.施工图纸一套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商品混凝土合同原件及外地企业进禅备案表(附件的施工单位不用提交)

  6.区外设

  计、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查原件)(附件的设计、施工单位不用提交)   7.建造师注册证及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原件(附件的施工单位不用提交)

  第二十七条[出具许可结果] 城乡规划部门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审查意见,并返回城乡规划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城乡规划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同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转发审查意见。申请方应按审查意见要求完善后,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施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工程放线] 加装电梯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依据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图进行放线,并由设计单位对放线结果校核,申请方免于办理规划验线手续。

  第二十九条[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跟进并监督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设备监督] 质监部门负责电梯设备安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检查。

  第三十一条[管线迁改] 拟加装电梯涉及现状管线迁改的,由申请方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制定管线迁改方案,并征得各管线单位同意后,由管线单位组织实施管线迁改。管线迁改可与加装电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迁改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保障] 对申请方合法组织的建设行为,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三十三条[阻挠查处] 申请方合法组织的建设行为受到他人阻挠、破坏的,公安机关将视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设备管理]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申请方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接受检验。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申请] 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申请方应向区联合验收办申请竣工验收,可一并申请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补助资金手续,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明细清单(原件)

  第三十六条[组织验收] 区联合验收办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第三十七条[资金拨付] 加装电梯工程通过联合验收后,区联合验收办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资料转交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和申请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接拨入申请方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七章 增值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政府鼓励申请方在电梯桥厢、候梯厅、出入口等位置设置广告。具体广告形式、位置、体量、收益等由申请方与相关广告经营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政府鼓励申请方利用加装电梯设置无线网络信息覆盖设施,提升既有住宅信息网络服务水平。具体设置方案、费用或收益由申请方与相关通信运营商协商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规划保障]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取得旧楼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的,申请方可以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前公示通过后,城乡规划部门予以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久)。

  第四十一条[争议解决]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四十二条[权利保障]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违法违规处理] 电梯申请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许可、验收等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特殊之一] 在既有住宅预留电梯井位或者住宅建筑内部空间加装电梯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十五条[特殊之二] 非住宅的建筑物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但不得享受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十六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 年。有关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4年)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经信局(经贸办),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低层住宅,指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四、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我局根据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变化情况,可以分项目分等级等方式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约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六、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须报我局核定。

  七、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

  物业服务双方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而变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九、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新建住宅物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住宅物业开始发售(含预售)20天前报我局备案。物业服务收费变更或重新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调整后10天内向我局备案。

  十、我市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产生的水电费等(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已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配套车位(车库),不得重复收取车位(车库)服务费。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周转金、押金等相关费用。

  十三、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具体标准由我局制定。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四、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其中有车位的不少于1张车辆出入卡)。业主申请多配置出入证或因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我局核定。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十六、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七、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十八、以上规定从20**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14日。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年9月29日

篇3: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办事程序(试行)

  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办事程序

  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办事程序(试行)

  一、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

  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共同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市(区)房产管理局提供政策法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开展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筹备组提交资料至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

  筹备组成立后,应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至少15天,

  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

  ↓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约5-17人单数)

  ↓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报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备注:

  (一)筹备组成立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筹备组成立备案申请书(由业主代表签名、建设单位盖章);

  2、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业主代表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房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简历表等;

  4、业主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复印件,提交至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时,应同时携带原件,核对后退回;

  5、《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筹备组公告事项:

  1、筹备组成员名单;

  2、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可通过召开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和内容;

  3、《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以每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册。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3、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册,包括职务及上述业主代表名册中各项内容;

  4、选举投票统计表,要求列明总票数、同意票数、否决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率;

  5、投票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6、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现场相片若干。

  注: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于材料提交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筹备组

  市(区)房产管理局提供政策法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开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相关物业公司提供协助

  ↓

  筹备组成立后应提交资料至市(区)房产管理局

  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并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至少15天

  ↓

  筹备组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约1-17人单数)

  ↓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报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

  经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后,

  即完成整个程序

  备注:

  (一)筹备组告知方式:

  向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总结、筹备组成员名单、换届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议程。

  (二)筹备组公告事项:

  1、筹备组成员名单;

  2、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确认业主身份,www.pmceo.com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册。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2、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必须由记录人、筹备组成员、

监票人等主要参加人员签名;

  4、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册,并提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身份证明文件;

  5、选举投票统计表,要求列明总票数、同意票数、否决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率;

  6、《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7、业主大会会议现场相片若干。

  注: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于材料提交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篇4: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引(2007年)

  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引(2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市(区)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选举)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选举)工作,监督、检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关事务,并对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有越权、不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2)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一)业主拟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17名成员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1名、业主代表2~15名。筹备组的组长由业主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由业主自荐、推荐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主要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广大业主应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自成立之日起,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3)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

4)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5)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名。

  (四)业主委员会应由5至1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六) 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

  (七)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以每1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八)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www.pmceo.com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九) 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1)《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会议的表决票样、业主委员会选票票样、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十)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业主签名确认;

  (2)挂号信邮寄或通过媒体公告。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1)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二)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具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且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次当选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

  (五)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7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六)回收时限届满后,如收到业主或其委托人的表决票或选票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前款“与会业主总票权数”指与会的业主所持票权数的累计之和。

  (七)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统计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选举结果。

  (八)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召集,并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经业主提议,且提议业主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物业名称、投票权数、会议内容等。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的提议无效。

  (三)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行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仍不召开的,由提议业主提请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组织召开。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五)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业主大会仍应依法履行职责,其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七) 除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5)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并在本小区居住的时间不少于十个月;

  (6)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级或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模范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

  (二)定期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参加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的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4)业主名册;

  (5)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9)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或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业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人数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仍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五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业主组织增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www.pmceo.com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宜超过17人。

  增补工作完成后,原临时业主委员会经报经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后,自动转为正式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2)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5)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6)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7)在物业管理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其中出现(1)、(2)项情况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该区域的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制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www.pmceo.com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决议;

  (8)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三十三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篇5:中山市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2008年)

  中山市建设局文件

  中建[20**]8号

  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部于 20**年10月30日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加强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宅产权人的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专户帐号的开设

  (一)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该行目前已有一套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信息系统,对维修资金进行实时操作和监控。

  (二)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三)专户帐号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立帐,核算到户。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专户缴存维修资金。

  (四)代管单位向银行申请设立维修资金专户时,必须与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户银行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二、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20**年2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由购房人按标准缴交维修资金,存入市专户银行各营业网点的维修资金专户。首期维修资金暂定标准30-50元/平方米。

  (二)本通知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已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须将维修资金和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提交到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及营业网点)维修资金专户,由银行负责进行分户处理。

  (三)、凡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与购房者约定维修资金收取的标准和金额,并由购房人直接将应缴的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中。

  (四)购房人在办理收楼手续前将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收取并存入各银行的维修资金,按本通知要求,将有维修资金转存到建设银行专户。逾期不转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代收购房人的维修资金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所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并领取维修资金专用存折,发给购房人。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资金缴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八)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或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收益,除补充物业管理费不足外,其余应当存入维修资金帐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物业保修期满确需使用维修的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聘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维修工程的工程量定出费用预算报告;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委会(或业主代表)持费用报告征求维修工程涉及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资金支用申请表、业主决议、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施工合同等,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实手续;

  5、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根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维修资金支用申请表直接将资金划拨给施工企业,并按维修费用分摊扣缴到相应的个人帐户上;

  (二)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大中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四、维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建设、财政、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加强维修资金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专用票据的管理。   (二)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之前,住宅小区(项目)维修资金由辖区建设分局(所)、城管办监管,成立后,由业委会监管。

  (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应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维修资金专用存折,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四)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地产权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注销审批手续,并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剩余款额。

  (五)物业服务公司入场管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转由物业服务公司代管,并通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与物业服务公司重新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六)代管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关停或撤出管理,在与新接管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将维修资金转由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通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与物业服务公司重新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七)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代管单位不得用其作为抵押或担保。代管单位发生关停、合并、分立时,不得将维修资金列入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不得因经济纠纷而影响维修资金的安全。

  (八)凡有代管单位对已收取的维修资金拒报、瞒报和截留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挪用维修资金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代管单位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档案,予以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凡因代管单位的责任导致维修资金损失的,代管单位必须全额予以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

  2、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

  3、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清册

  4、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移合并通知书

  5、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转实户转实通知书

  6、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

  7、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批量支取申请表

  8、中山市住宅维修资金账户收益分配授权书

  9、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

  10、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六日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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