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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2007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

  (二○○七年十月版)

  根据《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定期公布《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一年以来我市实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总结,重新制定了我市初装修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工作(20**修订版)指引,现向社会予以公布。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根据本指引制定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精装修商品住宅可参照本指引制定专项检验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进行逐套检验工作:

  一、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的内容

  (一)确定具体检验及实测实量项目、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检验记录表》;

  (二)在各套型内标注具体检验及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

  (三)绘制与具体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相对应的检查点分布图;

  (四)检查工具型号、数量;

  (五)逐套检验小组工作人员构成及检验日程等。

  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检验基本(内容)项目(缺项的可在检验记录表中载明):

  (一)建筑(结构)观感、几何尺寸及防护措施

  1、室内净高(实测);2、裂缝(观察、实测);3、玻璃或金属栏杆的构造、锈蚀、高度(观察、实测);4、门窗洞口尺寸(实测);5、消防通道宽度、楼梯宽度及尺寸(实测);6、低窗、凸窗防护措施(实测);7、落地玻璃(门)防护措施(实测或观察);8、推拉窗扇防脱落措施(观察);9、悬开窗限位装置(观察)。

  (二)地面、墙面及防水工程质量

  1、墙面(地面)裂缝、空鼓(观察);2、地面面层表面质量(观察);3、天花平整度(观察)、墙面平整度、垂直度(实测);4、涂饰、饰面砖(板)观感质量(观察);5、地下室渗漏(观察);6、厨房渗漏(观察);7、卫生间渗漏(观察);8、屋面渗漏、积水(观察);9、外窗、外墙(穿墙管)渗漏(观察)。

  (三)通风及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1、管道穿楼板、墙洞封堵;2、卫生器具、配件节水措施、接口严密性;3、暗埋给水管线标示、试水龙头通水;4、厨房、卫生间分别排水、阳台排水、横管坡度(实测)、PVC立管阻火圈、伸缩节;5、淋浴、洗衣机地漏、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实测);6、厨房排风机预留位置;7、卫生间排风机预留位置;8、竖向风道防回流措施。

  (四)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户箱进、出线截面;2、多股线头烫锡、剪芯;3、开关、插座接线(实测,3-5处);4、卫生间等电位;5、电视、电话、对讲;6、灯具接地。

  (五) 燃气工程安装质量

  1、燃气计量表具完整(观测);2、管道穿墙、楼板套管封堵(实测);3、热水器水、电、气、排烟洞配套及橱柜通风设施;4、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 5、燃气留头与燃烧器具的距离(实测);6、燃气设施与电气设备的间距(实测)。

  (六)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1、现浇混凝土外观缺陷经处理的部位;2、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须责令整改的内容;3、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实测)等。

  三、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推荐表格(一至八)(见附表)

  四、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操作说明

  (一)由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组成逐套检验小组,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参加逐套检验的设计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的专业人士参加。

  (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完成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全部工作后方可进入竣工验收程序。商品住宅逐套检验工作条件成熟即可按规定程序开展,以便于尽早发现问题,尽早整改,减轻后期竣工验收阶段压力。

  (三)在逐套检验工作开始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一套完整的逐套检验资料样板,以免资料不符合要求而全部整改。资料中应包括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户型汇总表、户型检查布点示意图、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汇总表、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等。

  (四)各方责任主体填写《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申请表》及《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查;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复核性监督抽查工作原则上最早以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五)逐套检验小组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

  复查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表》。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检验记录表》上载明。   (六)土建专业对观感质量的具体检查方法,如规范条款未有载明的,可采用下列方法作为检验和评定的依据:

  1、吊顶、涂饰及饰面板面积以30平方米为单位;

  2、地面裂缝以目测高度1.5米左右俯视地面观察;

  3、墙面裂缝以目测距离墙1米左右进行观察;

  4、墙面(含饰面)空鼓每3延长米小锤轻击和观察空而不裂小于200平方厘米者可不计;

  5、地面空鼓每处不大于400平方厘米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不计。

  (七)土建专业实测数据

  1、水平尺寸,每个房间不少于2处;房间净高,每个房间不少于3处。每处测3次,取最小值;

  2、相应楼层的消防通道及楼梯尺寸,核查点数不少于2处;

  3、推算设计尺寸(如房间净高、门窗洞口的合格尺寸的范围):推算允许偏差最大值、标明实测位置(方案、附图、表格、实体一致)。

  (八)土建专业检测及证据资料

  1、外窗三性报告;

  2、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

  3、外墙雨水渗漏性能或外墙(外窗)淋水试验记录;

  4、饰面砖黏结强度报告;

  5、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须责令整改的整改回复书;

  6、现浇混凝土外观缺陷经处理的记录;

  7、建筑节能方面的相关内容等。

  (九)给排水专业按规范要求检查以下项目

  1、检查管道穿楼板、墙洞的套管有无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

  2、卫生器具和配件是否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开龙头放水观察卫生器具的给、排水管道接口有无渗漏;

  3、给水管在墙面、地面的走向标识是否清晰、明确,开试水龙头检查通水情况;

  4、房、卫生间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禁止阳台排水进入市政雨水管道系统,应排入污水系统,禁止阳台排水地漏支管与建筑天面雨水排水管道连接;排水横管的坡度应满足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底平的偏心大小头;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PVC管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排水PVC管应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伸缩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 m;

  5、淋浴、洗衣机地漏、卫生器具需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地漏灌水后用尺测量水封高度;

  6、风机位置或设置排烟风道;

  7、卫生间应预留排风机位置;

  8、厨房风道入口应设置止回阀,或风道本身具有防回流结构。

  (十)电气专业按规范要求检查以下项目

  1、合上电闸,检查通电。灯具是否能被点亮,开关是否能正常通断,同一建筑物开关的开断方向是否一致;

  2、配电箱检查导线,电源进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出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多股导线线头是否进行拧紧搪锡处理,多股导线不得断股、减小截面积。检查户配箱的N排和PE排,每个安装孔应适合相应导线的截面,且不应连接超过2根导线,导线压接牢固可靠;

  3、检查户内配电箱的漏电开关动作是否正常。手动按下试验按钮,漏电开关动作切断电源;重合闸后,使用漏电检测仪在户内任意插座上进行漏电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测试试验,应小于等于30mA/0.1s即合格。

  4、拆开开关,用试电笔检查其是否控制相线;拆开插座,其地线不得串接,导线T接头应缠绕紧密可靠,圈数不得少于5圈;拆开灯具的面板,检查灯具接地线是否接入灯具或预留到位;

  5、打开卫生间等电位盒检查是否预留或连接到位;

  6、弱电系统检查电视、电话和门禁对讲系统是否安装。

  (十一)燃气专业按规范要求检查以下项目

  1、燃气计量表完整情况;目测,检查燃气设备外表面是否损伤;

  2、管道穿墙、楼板施工情况;检查套管长(高)度、热收缩套施工及套管封堵情况(目测);

  3、热水器水、电、气、排烟洞配套情况及橱柜通风情况;(目测),检查热水器水、电、气、排烟洞是否配套、橱柜通风是否良好;

  4、燃气安全监控系统配套情况;(目测),检查燃气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设计配套齐全;

  5、燃气留头与燃烧器具的距离(全数/套);观察和用尺测量燃气留头与燃烧器具的距离;

  6、燃气设施与电气设备的间距(全数/套);观察和用尺测量燃气设施与电气设备的距离。

  (十二)竣工验收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技术标准及法定程序进行;不可因逐套检验而遗漏公共部分的竣工验收内容。

  (十三)逐套检验小组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对工程进行逐套检验。逐套检验的检查、测量与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要求。鉴于各个项目合同约定不尽相同,所以实测实量项目的允许偏差本指引不给出具体数值。

  五、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告知

  (一)各方责任主体完成并提交主要户型完整的逐套检验资料(包括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户型汇总表、户型检查布点示意图、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汇总表以及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供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实体质量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永久缺陷应在《检验记录表》上载明,供质量监督机构核查。

  (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复核性监督抽查工作(实物、资料、程序)在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全数逐套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重点核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工作的真实性。

  (三)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复核性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抽查结果与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户型汇总表、户型检查布点示意图、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汇总表、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不符时,各方责任主体应作出合理解释,否则终止竣工验收程序,待问题处理完毕重新申请。

  (四)竣工验收监督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附表: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一

  建筑(结构)观感、几何尺寸及防护措施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二

  地面、墙面及防水工程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三

  通风及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四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五

  燃气工程安装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六

  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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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7]1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20**年9 月 1 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已成立业主会并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对照《办法》协商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审核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0 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四、各区(县)物价局在核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及标准时要按照质价相符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五、区(县)物价局应继续坚持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定或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六、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再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七、在市、区(县)物价局核定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标准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备案的各项规定和程序,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八、有关部门、企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篇3: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2005年)

  津房物管〔20**〕274号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集体决策、企业操作、设立专户、核算到套、业主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安全使用。

  第五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增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延长物业使用寿命。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服务部门施工造成损坏或者属于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范围:

  (一)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三)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四)整栋门共用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第七条 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范围: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5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复的。

  (二)整栋门排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三)整体更新改造消防控制系统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工程。

  (四)整体更新电梯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工程。

  (五)二次供水、排水及消防水泵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更新改造的。

  (六)小区围墙或者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八条 专业服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与专业服务部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根据房屋现状以及业主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制定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包括:

  (一)大修、更新改造内容;

  (二)工程预算;

  (三)涉及户数及按户分摊费用;

  (四)维修基金缴存余额;

  (五)大修、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维修基金缴存余额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会证明到缴存银行查询,缴存银行应当出具维修基金缴存余额明细证明。

  第十条 维修基金缴存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补交。物业管理企业在使用专户开立后,将收齐的维修费用差额一次性存入维修基金使用专户。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应当由业主会决策;整幢住宅或者每个栋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部分业主利益的,应当由相关受益业主集体决策。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召开会议或者按户走访等形式对大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附件1)。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征得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经业主书面确认的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附件2),公示期7天。业主对公示内容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填写《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申请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附件4);

  (三)公示情况照片及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5)。

  第十三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要件齐全的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备案证明》(附件6)。

  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附件7)。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委托招标费用计入大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包括:承包方式、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施工期限、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结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中心凭《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备案证明》、业主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和工程施工合同,出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专户开户通知书》(附件8)。

  物业管理企业持开户通知书到维修基金缴存银行开立维修基金使用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在开户当日通知市物业管理中心。

  市物业管理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中工程造价的70%资金划拨到维修基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工程进度控制定向分期拨付。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

  施工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织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

  工程验收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费用清单、发票及验收合格文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阅后签章。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决算费用作出《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附件9),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业主对公示内容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公示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户出具《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凭证》(附件10)。

  第十九条 决算费用未超过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造价或者在约定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尾款核拨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示后的分摊清册;

  (二)公示情况照片及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11);

  (三)发票及费用清单复印件;

  (四)验收合格文件。

  市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尾款划拨到维修基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的个人维修基金明细账中核减。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使用后,市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备案证明》、业主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工程施工合同、《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公示证明、维修费用发票复印件及验收合格文件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申请登记表》、大修、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复印件、公示情况照片及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大修、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维修费用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文件及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凭证存根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第四章 服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主体结构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的,经业主会或者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计入大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二条 房屋大修工程,业主会应当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聘请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费用计入大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大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疑义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负责解释,仍有疑义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委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房屋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解释、协调工作。

  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装修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减少噪音,防止污染。物业管理企业应

  当对工程的工期、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扰民行为及时制止。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反映,确有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尽快与施工企业协商、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指导下,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并支付委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未成立业主会的,应当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会会议,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大修、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2.《维修基金使用公示内容》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申请登记表》

  4.《业主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

  5.《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6.《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备案证明》

  7.《补正告知单》

  8.《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专户开户通知书》

  9.《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

  10.《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凭证》

  11.《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篇4: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14年)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维〔20**〕28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20**〕650号)有效期已届满,为了简化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提高维修资金划拨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1月23日

  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核算到套、安全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幢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每个楼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楼门内的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

  (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证明》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附件2);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3)。

  达到审价和招标条件的维修工程,还需提供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和工程中标通知书。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时,要件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项目

  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附件4)。   (四)开户划款

  物业服务企业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将开立的银行账号录入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接到以下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50%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2.工程预算书;

  3.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达到审价和招标条件的维修工程,还需提供维修工程预算审价合同、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和工程招投标相关材料。

  (五)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附件5)。

  (六)决算核减

  决算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6),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工证明,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7);

  2.工程决算书;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达到审价条件的维修工程,还需提供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要件齐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后,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工证明》(附件8)。

  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资料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划拨手续。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工证明》;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3.工程决算书及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达到审价条件的维修工程,还需提供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要件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第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聘请专业监理、鉴定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及鉴定,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二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审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审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三条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要造成业主自用部位装修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业主应当承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义务。

  第十五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20**〕650号)同时废止。

篇5:关于北京市建委会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2007)

  关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20**)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进行房屋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三、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五、对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www.pmceo.com,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六、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改正,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

  七、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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