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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1

  沪容发规[20**]105号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新建住宅区卫生环境,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住宅区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的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

  第四条(管理原则)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和无害处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新建住宅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是本市住宅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本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工作;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配建规定)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一)每幢楼设置相应容量的分类收集容器,并没有明显标记;

  (二)每一组团设置相应处理能力的生化处理装置;

  (三)每一住户在3500户以下的居住小区(2个组团以上)设置一处生活垃圾容器间;

  (四)每一住户在35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或者居住区设置一处相应规模的小型压缩式收

  集站。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相对独立,布局合理,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当大于5米,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具体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规划设计)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纳入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中,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时投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和投入使用。

  第八条 (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市和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纳入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范围。末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投资建设)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由新建住宅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第十条(日常运行和管理)

  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好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回收和生化处理工作,并负责做好住宅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类投放)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分类收集容器内。

  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定时、定点投放,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上门有偿收集。

  第十二条(收集)

  居民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收。可资源利用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回收处理。

  对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规定场所。

  对不能回收和不能生化处理的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投放至设置在新建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容器间或者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及时收集、运输至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入

  收集、搬运生活垃圾,应当保持住宅区内的环境整洁,不得泄漏、散落和飞扬。

  第十三条(处理)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处置:

  (一)厨余(有机)垃圾直接进入生化处理装置处理;

  (二)可回收利用物资进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

  (三)其它分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处置。

  第十四条(环保要求)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作业场所应当相对封闭,垃圾渗滤液、废气等的排放必须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分别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住宅发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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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村[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商务厅(委)、爱卫办、妇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70号)要求,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组织制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年12月3日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以下简称10部门)提出如下验收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由10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验收。省级10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组织本行政区所辖的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

  申请验收的省(区、市)应在5个方面达到5有标准,具体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如下: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转运和处理。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四)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省、市、县3级已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第三方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五)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根据省级、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三、验收程序

  (一)省级申请。省级10部门通过自检,认为本地区已有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函,其中省级自检报告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2.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法规标准等。

  3.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含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

  4.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统计数据表:含总人口、乡镇总数、行政村总数、农村人口总数;农村生活垃圾清运总量、处理率;所有乡镇中转设施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不包括村内收集车辆)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类型及数量;农村保洁员数量;乡镇和村级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总投入(建设费用来源和构成,运行费用来源和构成),农民缴费标准和年度缴费总额。

  5.本省(区、市)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不当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由省级10部门共同出具。

  (二)材料审查。10部门结合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省级报送的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及其他相关数据,对申请验收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信息系统、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和10部门掌握的数据一致,且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90%以上的省(区、市),可认定其通过材料审查。未通过材料审查的可提供补充资料。

  (三)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材料审查的省(区、市),10部门将随机抽样一定数量的行政村进行现场核查。抽取的行政村覆盖该省(区、市)所有地级市,抽样总数量在50个以上,并随机确定对某个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场核查由独立第三方


调查机构依据现场核查评价表(附后)确定的项目进行逐项取证,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依据现场取证结果,逐村判断是否合格。申请验收省(区、市)有90%以上的抽样行政村判断为合格,方认定通过现场核查。

  其中,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应有多个成功开展全国性调查的经验,有多项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案例,入村调查和实地暗访经验丰富,有整套科学的调查方法、严格的保密制度,责任心强,履约能力好,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综合审定。10部门成立评审组,依据“5有标准”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是否通过综合审定的结论。对综合审定结论不合格的省(区、市),半年后方可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四、结果公布

  对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审定的省(区、市),10部门将于每年年底按通过综合评审的时间顺序,公布当年度通过验收的省(区、市)名单。

  五、验收管理

  对已通过验收的省(区、市),10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明显的反弹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非常严重不再符合“5有标准”的,将从通过的验收名单中予以除名。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场核查评价表

  行政村名称: (省/市/县/镇/村);核查员姓名及手机:

  村庄联系人姓名、身份及手机号码:

  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调查方式评价结果

  合格不合格

  垃圾1田野、村头、道路沿线、村内空地等区域是否有陈年积存垃圾(占地面积大于10平方米)走访、查看、拍照□无;□1-3处□4处以上

  公共

  环境2村内主要道路沿线是否有临时性垃圾堆放点查看、拍照□0-5处;□6-9处□10处以上

  3村内河流、沟渠是否有漂浮垃圾查看、拍照□0-5处;□6-9处□10处以上

  4农户房前屋后是否有随意倾倒垃圾现象查看、拍照□0-5处;□6-9处□10处以上

  处理

  情况5是否有垃圾直接焚烧现象(包括焚烧池、简易焚烧炉或露天直接焚烧)走访、查看、拍照□无;□有,不常见□有,且常见

  (通常如此处理)

  6是否有直接将垃圾倾倒于河、沟、塘现象走访、查看、拍照□无;□有,1-4处□有,5处以上

  7如有村内堆肥处理设施,堆肥垃圾中是否含有非生化成分(塑料制品、织物、瓶罐等)走访、查看、拍照□无;□有,不常见□有,且常见(不注意区分塑料、织物、瓶罐)

  8如垃圾进入乡镇处理设施,乡镇处理设施工艺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运行是否正常,并查验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走访、查看、拍照□卫生、正常运行,且设施已履行环评手续□不卫生或不正常运行*

  9如垃圾进入县市处理设施,与县市处理设施运行单位确认,并查验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走访□经确认,进入县市处理设施,且设施已履行环评手续□经确认,未进入市县级处理设施

  10如为其他处理方式,请确认处理设施是否卫生、是否正常运行(注明方式): 走访、查看、拍照□卫生,正常运行□不卫生或不正常运行

  保洁员11保洁员工资是否按时足量发放走访□是□否

  调查员评价□合格; □不合格签名

  复核专家评价□合格; □不合格 签名

  注:以上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不卫生:指不属于卫生填埋、工程焚烧、规模化堆肥的工艺,如不带防渗措施的填埋、露天焚烧、无除烟除尘措施的小型焚烧炉等;不正常运行:指设施设备基本闲置。

篇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 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 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权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篇4:电池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电池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本企业主要是指在生产中包装材料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协调外运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5.1各车间、库房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5.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放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一般固体废弃物储存间设置标识。

  5.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5.5委托处理

  环保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5.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环保组应每月检查一次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建议定期的收集处置协议。确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运。 不产生恶臭、蚊虫等环境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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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医院职工住宅区保卫职责

  医院职工住宅区保卫职责

  一、保卫人员在医院保卫科的领导下,负责住宅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尽职尽责为医院服务。

  三、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值班时不得与他人吹牛谈天、看书、下棋、睡觉等。

  四、值班时负责登记和检查进出车辆和外来人员,遇到案件、事故时,要奋勇出击,并尽快与保卫科取得联系。视而不见,畏缩不前,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坚持原则,讲究方法,不徇私情,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敢于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六、保卫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上岗,并佩戴上岗证,同时注意搞好环境卫生。

  七、巡逻时,要认真负责查视住宅区内各重点部位,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四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执行好住宅区生活管理制度。确保住宅区安全有序。

  八、整顿住宅区内停车秩序,发现乱停乱放现象,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爱护绿化设施,发现损害绿化设施的,要及时查处。

  九、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院保卫科侦破住宅区内发生的各种治安、刑事案件,协助调解委员会参与住宅区内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

  十、门卫人员必须带头遵守、监督执行工作职责。

  十一、完成院、科两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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