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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5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签定前的调查、论证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签定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签定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有序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合同先行原则。在签定正式合同前,应先对拟签定的合同进行调查、论证,并形成合同草本,在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后,方可正式签定。

  第三条 合同签定遵循部门负责、法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的程序。

  第四条 合同的审核、签定、履行、变更、解除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章 合同签定前的调查、论证

  第五条 需要签定合同时,由拟签定合同的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签约前的调查、论证、谈判等准备工作。必要时,法务部人员可参与合同签定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 在签定合同前,具体负责人应充分调查市场行情、了解市场动态、供求关系、行业惯例,并就拟签定的合同在技术上、专业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技术条款、经济条款、法律条款。涉及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事项订立的合同,工程部门技术人员应对合同的技术条款负责;涉及工程费用等方面的事项订立的合同,财务、费控部门人员应对合同的经济条款负责;涉及工程法律方面的问题,法务人员应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负责。

  第七条 合同签定前的调查、论证、谈判等工作主要以拟签定合同的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八条 调查、论证、谈判等工作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将拟签定合同的草本及相关背景资料报送公司,由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法务人员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或直接签定。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签定

  第九条 合同签定实行签字负责制度。

  第十条 拟签定合同时,具体负责人应填写签约申请单,并将拟签定的合同草本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交法务处审核,法务人员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合同审核涉及财务问题的,总经理可要求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的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审核、签定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签约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方法;

  1、名称规范。合同文本上应使用公司的法定名称(不能用简称):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名称前后一致;

  3、对方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对方主体资格的信息概况。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二)合同标的。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

  (三)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如产品的生产厂、品牌及图片(照片)、样品(样板)等技术资料;

  (四)价款或报酬;

  (五)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如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等;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七)解决争议的办法;

  (八)合同生效约定;

  (九)合同编号及签定时间(注明合同签定的具体日期)。

  第十二条 拟签定合同的具体负责人,在签定合同前,应向公司报送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一)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许可证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资格信息情况的资料;

  (二)对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拟签定的合同有样品(样板)、图片(照片)的,应将样品(样板)、图片(照片)等交公司存档;

  (四)拟签定的合同附有图纸资料的,应同时报送公司。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中,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就合同的签定进行解释、说明、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总经理批准签定正式合同后,由具体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对方签定正式合同。

  拟签定的合同有政府推行的示范文本者,可直接采用示范文本,或参照示范文本进行拟订。

  第十五条 合同签定完毕后,应将合同及相关审核单等资料交档案室存档备查并将合同复印件交法务部一份。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内容或解除合同的,由具体负责人提出相关变更申请,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合同审核、签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达成书面协议,签定完成后应及时归档备查并将形成

  的书面协议复印件交法务部一份。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公司根据纠纷情况,可责成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同法务部人员负责纠纷处理工作。涉及诉讼或仲裁的,由法务部配合顾问律师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应互相配合、积极协商,尽量缩小影响范围,妥善处理,化解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事项。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营销(策划)、行政管理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的签定及编号管理主要要求如下:

  (一)施工类合同(S类),是指就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建安合同(J)、门窗工程合同(M)、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合同(S)、园林景观合同(Y)、道路总平施工合同(D)、消防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合同(Zwww.pmceo.com)、其他施工合同(Q)等。此类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二)技术服务类合同(J类),是指就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技术和其他技术服务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勘察合同(K)、设计合同(S)、监理合同(J)、图审合同(T)和各类咨询(劳务)合同(Z)等。此类合同金额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三)材料(设备)采购类合同(C类),是指就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设施等物品的采购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土建材料购销合同(T)、水电材料购销合同(S)、装饰材料购销合同(Z)、消防材料购销合同(*)和设备购销合同(S)等。此类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四)营销(策划)类合同(Y类),是指就建设项目的策划、定位、包装、宣传、广告设计、营销代理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策划、定位合同(C)、广告、宣传、包装合同(G)、营销代理合同(Y)等。此类合同金额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五)综合类及其他合同(Z类),是指为公司进行行政管理以及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而采购或者委托加工、承揽、租赁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办公用品采购合同(B)、办公设备采购合同(S)、租赁合同(Z)、拆迁合同(C)及其他合同(Q)等。此类合同金额在2千元以上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别,合同分别由下列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负责部门

  经营部

  工程部

  财务部

  费控部

  综合部

  合同类别

  1:JK、JS、JT;

  2、Y类。

  1:S类;

  2:JJ、JZ。

  JZ、ZQ。

  1:JZ;

  2:C类。

  Z类

  合同签定、履行、变更、解除的过程中,涉及各部门职责交叉的时候,各部门人员都有义务配合主要负责部门的工作,不得推委拖延,懈怠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作出汇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签约申请单

  附件二:签约变更申请单

  附件三:通用合同审核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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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本公司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定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本规定依据《劳动法》和《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签定劳动合同的范围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员工都必须签定劳动合同。

  2、股东单位选派的员工,原则上都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组成。劳动合同的甲方为公司,由总经理签署;劳动合同的乙方为员工,由员工本人签署。

  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作内容;

  (2)、试用期;

  (3)、保守商业秘密;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纪律;

  (8)、劳动合同期限;

  (9)、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1)、其他有关事项。

  3、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求及员工本人条件,征询员工本人意见来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规定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以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自然终止条件出现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长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条件

  (1)、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员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非关键岗位(公司确定)工作的员工;

  公司同意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3)、签定中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的员工;

  企业关键岗位的员工;

  企业出资派遣出国学习、培训的员工;

  其他适合签定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4)、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职以上的员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www.pmceo.com任职资格的员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其他适合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5、关于试用期

  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最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延续、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2、劳动合同的延续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试用期、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

  严重失职或违纪,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员工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3)、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以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扣压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2)、支付员工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

  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发生下列情www.pmceo.com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4、第四章第三条第1款的情况,公司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的100%。

  5、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由公司出资攻读学历、学位或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应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与公司签定《培训协议》,明确学习结束后在本公司实行服务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务期限届满时,应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在服务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外,还要交还学习培训费用。

  (六)、劳动争议

  1、合同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按双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等,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对专项事物进行约定。

  2、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2、公司对外的一切交易、合作行为,除须及时结清的事务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3、不得违法订立合同,不得订立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合同,不得与资信不佳,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单位订立合同。

  4、预算合同部为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业务经办部门为合同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合同的拟定、市场询价、商务谈判、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具体分类如下:

  合同类型 第一责任人

  1)行政类行政部负责人

  2)营销类业务部负责人

  3)报建类开发部负责人

  4)财务类财务部负责人

  5)工程设计类技术总监

  6)工程类预算合同部负责人

  5、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有利性的审查,并指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订立与履行的一般原则

  1、订立合同前,公司经办人员及所在部门应严格审查订立合同对方的下列情况:

  (1)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有无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许可证;

  (3)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履约能力和信用。

  经办人员应收集其营业执照、当年工商年检记录、资质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如系个人应收集身份证复印件)。

  2、订立合同时,如对方委托其代理人订立合同,必须出具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事项和范围并收集备案。

  3、一般合同,经办人员应在做好市场、资信调查的基础上,与合同对方充分协商。

  4、对于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格式合同的,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内容表述是否准确,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是否完备,充分考虑对公司是否有利,并具有可操作性。

  4.1格式合同表述不准确、条款不完备,或者对公司不利的,经办人员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添附相关的内容,或者草拟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4.2格式合同空白处不需填写内容的,应划斜线予以填充,防止合同内容被伪造或篡改。

  5、凡本公司作为一方的合同,除有行业标准格式的外,原则上由本公司经办人员草拟合同。重大或复杂的合同,可以同法律顾问交换意见,由法律顾问草拟。如对方起草的合同,本公司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并提出意见。

  6、合同必须具有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主要条款,尽可能订立担保条款(定金、保证或抵押等)。

  7、建筑勘察、建筑设计、广告、美术、雕塑设计制作合同中,应尽可能约定相关(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当订立保密条款,约定保密责任。

  8、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对合同进行修改、增删,应在修改、增删处加盖印章或由经办人签名进行确认。两页(含两页)以上的自行装订的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

  9、合同应当按约定程序全面、及时履行,禁止"先履行,后补签"合同。

  10、合同对方违约,应当及时按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合同变更或解除

  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按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方式应当选择易被证明的方式。

  1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合同的审查

  1、合同经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

  同审核,并填写《合同评审批准表格》。《合同评审批准表格》附后

  2、《合同评审批准表格》是合同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审核确认的依据。合同具体经办部门对合同金额、单价、结算及付款方式等条款负责;预算合同部对合同金额、单价、结算及付款方式条款进行监督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合同中,收、付款方式、期限等财务约定进行审查。律师对合同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工程类合同工程部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相关条款负责;技术总监对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及工期、质量等相关条款进行监督审核。

  3、合同经业务经办部门起草、预审后,送相关顾问单位(对送审的

  合同进行专业审查)、财务部、律师及预算合同部、香港总部审查后方可报送总经理审批。

  3、合同经办部门须对合同的价格反复进行市场询价,价格比较和磋商,降低合同价格。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应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履行程序,留有足够的余地,避免公司违约。

  4、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有利性进行审查,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合同的审查工作。 对合同中的一般问题,法律顾问可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建议;对有重大法律隐患或对公司严重不利的合同,法律顾问可以直接进行修改;对通过审查的合同,法律顾问应当盖章,注明审查日期。

  5、预算合同部负责对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

  6、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对违反本规定送审的合同,应当拒绝审批,并责成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予以纠正。

  四、合同的管理

  1、合同的编号管理由预算合同部统一负责。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同业务经办部门对合同的起草、审查、订立、履行以及合同文本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3、合同文本一式六份,两份正本原件由行政部和预算合同部各执一份归档备案,副本由财务部、业务经办部各留存一份。对方单位存两份正本原件。

  4、财务部需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合同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5、合同执行中如发生合同纠纷,经办人及所在部门除及时向公司和法律顾问报告外,须配合法律顾问做好处理工作,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合同的履行

  1、由相关业务部门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金额及要求。

  2、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编制应收、应付账款的时间表,财务部门根据时间表提醒并督促主办部门做好收、付账款工作。

  3、付款程序:业务经办部门确认已经达到合同付款条件 提出付款申请 预算合同部审查 财务部审查 成都公司总经理审查

  由业务经办部门报总部。(后附付款申请表)

  4、凭付款申请单按财务制度付款。

  5、需要结算的合同在合同项目完成后需办理结算报告,经业务部门签字确认后,交预算合同部及财务部各一份。

  六、责任事故的处理

  1、因不了解对方资信、履约能力而轻率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约定存在明显瑕疵,或者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因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订立合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员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合同的分类编码规则

  第一位含义:项目名称

  YB:迎宾大道项目、DD:东大街项目、

  WH:文化宫项目、GL:管理合同

  注:项目名称为该项目的中文名称头两位的拼音缩写

  第二位含义:期数

  00:无分期、01:1期、02:2期...以此类推

  第三位含义:科目

  A:行政类、B:营销类、C:报建类、D:财务类E:工程设计、咨询类、F:工程类

  第四位含义:序号

  001、002、...

  例:YB-01-E-001迎宾大道项目1期方案设计合同001号

  八、合同签订的流程图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付款申请表

  二、《合同评审批准表格》

篇4:X地产业绩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绩合同签订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总体战略的顺利实施,使公司高层管理者把精力集中在对公司价值最关键的经营决策上,在公司创造业绩至上的企业文化,以合同的方式体现被承诺的业绩的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绩合同签订范围

  公司下属一、二开发分公司经理。

  第三条 业绩合同的期限

  业绩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公司首批业绩合同的有效期可以设为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有效期结束前,通过新一轮设定的业绩目标谈判签订下一年的业绩合同。

  第四条 业绩合同的效力

  业绩合同一旦被签署就具有约束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改。如遇到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可抗拒的情况时(如自然灾害或外部环境的巨大改变),经双方协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 业绩合同考核指标和确定原则

  第五条 关键业绩指标类别

  (一)效益类:销售收入指标、工程成本控制指标等

  (二)营运类:分公司管理费用、工程质量控制、项目竣工时间、安全生产等。

  第六条 关键业绩指标权重

  (一)效益类:60%;

  (二)营运类:40%。

  第七条 关键业绩指标目标值确定原则

  (一) 认同性原则:业绩合同的初始目标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然后经过总经理和分公司经理共同商讨而最终决定。当双方在关于目标设定无法达成一致时,总经理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二)公正性原则:业绩合同目标必须客观公正,具有足够的挑战性,综合考察多方面的信息来确定。例如:过去业绩效果、同行业公司的业绩成果、公司未来发展预测、对分公司控制要求等等。

  (三)严肃性原则:业绩合同目标一经设定,原则上不再轻易改变。

  第八条 业绩合同签订步骤

  (一)每年十月份,市场部根据公司下年度生产计划,对公司整体目标进行分解,提出分公司关键业绩指标的目标建议值;

  (二)每年十一月份,分公司、财务部、预算合同部、规划部、总工办对市场部提出的目标建议值修正并进行反馈;

  (三)每年十二月份,市场部根据分公司、财务部、预算合同部、规划部、总工办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报公司总经理审核;

  (四)每年一月上旬,公司总经理与开发分公司经理就合同条款进行面对面协商,达成共识并签署合同;

  (五)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业绩合同的协商签署工作,并负责合同备案。

  第三章 业绩合同过程控制

  第九条 每季度跟踪业绩合同完成情况

  (一)财务部、市场部每季度向分公司搜集数据,采集业绩合同中量化指标的季度完成数据;

  (二)财务部、市场部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对分公司完成情况与分配到各季度的目标值进行比较;

  (三)财务部、市场部向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通报本季度业绩完成情况,表扬超额单位和鞭策未达标单位。

  第十条 每季度分公司经理应向总经理汇报业绩

  (一)汇报时间为:一、四、七、十月上旬。

  (二)汇报目的是对关键业绩指标结果与目标进行对比,总结上一季度业绩合同目标完成情况。

  (三)当分公司经理实际业绩低于合同目标时,分公司经理有责任向总经理递交述职报告和下一季度如何改善业绩的具体行动方案。

  第十一条 业绩改进计划

  总经理听取分公司经理目标完成情况时,共同针对上季度中未达到业绩标准分析原因,为分公司经理实施业绩改进提供帮助,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计划。

  第四章 业绩合同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符合我国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对分公司业绩进行评估,每年一月上旬要对分公司业绩合同进行考核,比较全年实际业绩与全年业绩合同目标差异,两者的差异将作为分公司经理浮动薪酬与非物质性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业绩合同考核数据收集

  财务部负责收集、核实全年财务数据(销售收入、工程成本控制、分公司管理费用),市场部负责收集、核实全年运营数据(工程质量控制、项目竣工时间、安全生产)。财务部、市场部将收集数据交人力资源部进行计算业绩合同综合分值。

  第十四条 业绩合同综合分值计算

  (一)销售收入业绩分数=(销售收入实际值/销售收入目标值)×30

  (二)工程成本业绩分数=(工程成本实际值/工程成本控制目标值)×30

  (三)管理费用业绩分数=(管理费用实际值/管理费用目标值)×10

  (四)工程质量业绩分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实际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目标值)×10

  (五)竣工时间业绩分数=(竣工时间实际值/竣工时间目标值)×10

  (六)无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业绩分数为10分;发生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业绩分数为0分。

  (七)人力资源部对以上六项关键业绩指标分数进行计算,累加即可得到分公司经理业绩合同综合分数。

  第十五条 根据业绩合同综合分数评定考核等级

  (一)业绩合同综合分数100分及以上,考核结果为优;

  (二)业绩合同综合分数90--99分之间,考核结果为良;

  (三)业绩合同综合分数80--89分之间,考核结果为中;

  (四)业绩合同综合分数70--79分之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五)业绩合同综合分数69分(包括69分)以下,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当分公司经理在合同期内调离原职或担任新职,则应将其在任期间的实际业绩与其在任期间的合同目标进行衡量比较。

  第十七条 当实际业绩超过合同目标时,实际目标不会自动成为下一年度的业绩目标,以确保分公司经理继续保持良好的进取动力。

  第五章 业绩考核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考核结果的反馈

  总经理通过面谈形式,把业绩考核结果以及考核的评定内容与过程告诉被考核者本人,指出过去一年中取得的成绩与不足,并指明今后努力方向,改进方法和发展的要点,以及相应的期待、目标等。

  第十九条 公司考核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部根据《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薪酬制度》薪酬计算方法,参考业绩合同综合分值计算分公司经理个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条 业绩考核结果的保管

  业绩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作为下一年考核对比依据,也是工作中涉及到人事问题的依据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业绩合同关键考核指标、指标权重、指标目标值、营运类计算方法由市场部负责解释,效益类计算方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业绩合同综合分数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绩合同

  甲方(合同发约人):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合同受约人):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 * 分公司经理

  为使公司20**年计划目标落到实处,经甲乙双方商定,同意签订20**年分公司经营业绩合同。业绩指标如下:

  。。。。。。。。

  甲方将依据本业绩合同对乙方20**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20**年实际完成数以经审计的2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为准。甲方根据乙方完成情况,按《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薪酬制度》给予奖罚。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篇5: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京建法〔20**〕138号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www.pmceo.com,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九条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本文提要: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书面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三份(双方签字、盖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证文件原件; (四)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建委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区县建委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来自:www.pmceo.com)。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核销单,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施工合同的核销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每隔三个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价款支付、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承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按时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及劳务费;组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分包工程;监督、检查发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 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

  本文提要:

  包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市和区县建委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按照“谁许可、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分别负责由其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市和区县建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主体,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 (四)施工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变更、解除书面协议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进度(工期)的整体控制情况;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情况; (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情况; (九)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履行及职务变更; (十)现场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制定施工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委在监督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以备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况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依据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的; (二)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 (三)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变更、解除以及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施工合同核销手续的; (四)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 (五)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施工合同履行数据的; (六)对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 (七)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工程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未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 (九)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的工程。 (一)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 (二)因拖欠工程价款或者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和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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