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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特殊违规处理方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6

  员工特殊违规处理方式

  1.A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次违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第二次违规:予以停职或解雇

  2.B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次违规:予以停职或解雇

  3.A类违规行为举例

  替代其他员工打卡

  唆使其他员工替代打卡,或未经许可更换作息卡

  迟到且无合理理由

  未事先通知或出示假条而无故缺勤

  在非午餐及休息时间,未获上级许可,离开工作岗位或在休息室休息

  随意丢弃公司财物

  任意破坏公司财物

  早退或迟到

  打扰他人工作

  工作效率极低或不努力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不注意保持工作环境卫生

  危及他人安全

  诽谤他人或散布谣言

  4.B类违规行为举例

  利用公司财物进行赌博

  占有或出售公司麻醉用品

  工作时间酗酒

  鼓动他人利用公司财物进行斗殴

  未经许可私藏、www.pmceo.com挪用他人或公司财物

  故意破坏公司财物

  拒绝执行上司、上级或管理人员的合理工作指派

  求职期间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或其他重要事实真相

  拒绝完成被指派的工作

  未事先通知或无合理理由,连续旷工两天

  轻度偷窃行为

  未经公司管理人员的许可占用属于公司财物的枪支或炸药

  5.留职察看

  予以书面警告后,当事员工会受到留职察看。在此期间,没有加薪、假期和升职的机会,但仍保留原有福利。

  6.调查性停职

  由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员工会被勒令停职,最长为三天。如有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当事员工会被给予调查性停职。

  调查后:

  如有必要予以解雇,员工将不会得到调查性停职期间的薪水--解雇自通知日有效。

  如被确认有违规行为,但违规程度又不至于使被调查者受到解雇,员工将收到警告通知书。违规者不会得到调查性停职期间的薪水。

  如未被确认为违规行为,员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工作,并得到补偿。

  即刻停职:如需立即采取措施,上级会给予即刻停职。

  解雇:由于严重违规,员工会被解雇。或者员工已受到书面警告,由于情况较严重,公司最终决定辞退该员工,则员工不再拥有选择离职方式--辞职、失业或退休--的权力。

采编:www.pmceo.cOm

篇2: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1条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试秩序,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以考风建设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巡考、考务和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考生纠正,口头警告无效者,视为考试违纪,学校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影响考试秩序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3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出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从重处理,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4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或使用考试禁止的通讯设备的;

  (五)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5条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6条 学生考试作弊,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开除其学籍:

  (一)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又作弊的;

  (二)因违反考试纪律在本校曾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三)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

  (四)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7条 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8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组考和监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提示、暗示或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大面积雷同卷的;

  (五)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行为。

  第9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由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阅卷教师予以证实,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认定。考生考试后被举报作弊和考试工作人员监考违纪者,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调查,并以认定的证据以及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10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考场纪录》或书面材料、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处。

  凡考试(查)违纪、作弊的,应作出书面检讨,写明违纪、作弊事实及本人认识。

  第11条 有考试(查)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由教务处通报全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教务处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学生与家长。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程序进行申诉。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我校全体在校学生所参加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第13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与学工处共同实施。

篇3:学校学生违规进入营业性网吧处理办法

  学校关于学生违规进入营业性网吧处理办法

  学校禁止学生进入营业网吧,对违规进入网吧的学生按下列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1、放假时间进入网吧者,当场进行严肃批评,返校后写200字以上的检讨交班主任存档。

  2、在校时间空余时间内进入网吧者,给与严肃批评,责令学生做出500字以上的深刻检讨,并在本班宣读。

  3、上课时间进入网吧者,给与严肃批评,责令学生做出800字以上的深刻检讨,并在本校宣读,张贴,并交其家长带回家教育三天,经班主任批准后返校学习。

  4、就寝后进入网吧者,给与严肃批评,责令学生做出1000字以上的深刻检讨,并在本校宣读,张贴,并交其家长带回家教育一周,经主管安全的副校长批准后才能返校学习。

  5、出现以上行为者,一律取消本学期评优资格。如果是中途转入我校的学生,责令其退回原校。如果不属于本校招生范围,责令其退学。

篇4:(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企业(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

  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 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 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 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

  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

  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年度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5:某厂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和行政处理条例

  厂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和行政处理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受危害或损失的,尚不足以刑事、治安处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2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原岗位、降职使用,经济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500-10000元。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不服从上级指示、命令,干扰他人工作、生活秩序;

  2、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侮辱他人,打架斗殴、赌博;

  5、传播、观看淫秽录像、书画;

  6、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

  7、隐慝、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8、造谣惑众,煽动他人故意违反厂规厂纪、法律法规;

  9、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或参与*活动;

  10、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或上网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址、网页;

  11、现场值班人员发现可疑的人或事,不制止、不报告,

  12、违反财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经管的财物不按规定落实防盗措施;

  13、违反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4、违反用电,明火作业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5、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路牌、路标等公共设施;

  16、攀折厂区内花木、树木,破坏草坪、绿化;

  17、违反内部治安管理标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未经登记批准;

  18、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其它违章行为;

  19、骑自行车进出厂区大门,不下车推行;

  20、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员强闯门岗逃避检查的;

  21、在厂区内不按www.pmceo.com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

  22、职工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或携带宠物进入厂区;

  23、出入厂区不服从门卫、巡逻人员管理;

  24、基层治安秩序混乱且管理不力,致使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发生或职工有违法犯罪等问题;

  25、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弄虚作假;

  26、为犯罪分子窝赃或销赃,隐匿包庇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作伪证;

  27、违反保密法规,对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图纸、资料等保管不严,发生丢失、被盗或口头泄密;

  28、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情节轻微的。

  29、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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