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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项目中介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27

  房地产集团公司项目中介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集团项目储备运作和管理,为集团战略发展提供项目储备的支撑,拓宽项目信息获取渠道,规范总部及各公司项目拓展部门与项目中介沟通过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适用范围:总部发展中心及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

  2.2发布范围:总部发展中心及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

  3.名词解释:项目储备包括土地储备和在建房地产项目储备。

  3.1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3.3项目所有方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在建项目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形成的共同体。

  3.4项目拓展部门是指总部发展中心项目拓展部及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拓展的部门或项目公司下属项目部负责项目拓展的工作人员。

  3.5项目责任人是指获取中介项目信息的第一人、拓展项目小组的牵头人。

  3.6项目备案是指各项目公司拓展项目达到备案标准后,向总部发展中心进行项目信息、项目资料及项目初步分析报告的备案,并留存项目资料。

  4.职责:

  4.1总部发展中心:

  4.1.1负责督促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对拓展项目及项目中介信息进行备案;

  4.1.2审定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

  4.1.3负责已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的备案工作。

  4.2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发展中心拓展部经理:

  4.2.1负责督促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及时进行项目备案;

  4.2.2协助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进行项目的沟通和谈判。

  4.2项目公司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发展中心拓展项目责任人:

  4.2.1负责厘清项目关系,认定所拓展项目的中介;

  4.2.2负责向总部发展中心及时进行项目备案及中介信息的备案;

  4.2.3及时通报项目中介变更或变动的信息;

  4.2.4负责解释与项目中介有关的信息和情况;

  4.2.5依制度中的中介服务协议范本,草拟中介服务协议书。

  5.作业内容:

  5.1项目中介的分类:

  5.1.1一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关键性作用(能根据我方要求,对项目进行全程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5.1.2二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辅助性作用的个人或单位。

  5.1.3三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但不具备沟通和协调能力及资源的个人或单位。

  5.2项目中介的认定:

  5.2.1可提供土地或在建房地产项目信息,并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达到总部发展中心项目备案标准的,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2不能提供项目所有方信息并进行切实沟通和协调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3提供项目信息不完整或有明显不真实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4项目中介以项目为单位,就同一项目而言,项目中介只有一个;中介为多人或多级时,视为一个中介团体;

  5.2.5拓展项目在总部发展中心进行项目备案时,信息来源属项目中介的,须同时对该项目中介备案,项目中介信息由该拓展项目实际负责人负责核实并解释。

  5.2.6项目责任人要保留项目中介在项目谈判过程中起到中介服务作用的凭证,要在谈判大纲、谈判纪要等谈判过程记录文件中体现,作为最终确定该项目中介认定结果的重要依据。

  5.2.7若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时,可视如下不同情况进行选择:

  5.2.7.1同一项目拓展部门内,若针对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且多个中介互无关系时,选择能够提供较详尽资料和信息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强的;

  5.2.7.2同一项目拓展部门内,若针对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且多个中介同属一个服务机构时,视其为一个中介团体;

  5.2.7.3不同项目拓展部门间,针对同一项目出现不同多个中介,以项目备案时间先后为准,确定项目归属及项目中介,或以上级领导意见确定为准。5.3项目备案标准:

  5.3.1项目简介清楚明确,应包含如下内容:项目座落、四至范围、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规划容积率、各类建设产品及其规划面积、地块现状、项目所有方的基本情况及意向转让价格。

  5.3.2项目法律文件,应有以下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或多个: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5.3.3项目中介信息的备案内容包括联系人姓名、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

  5.4项目中介接洽

  过程的工作原则:

  5.4.1尊重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承认项目中介方的信息提供、沟通协调的服务功能和作用;

  5.4.2注重接洽工作时的个人仪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详细内容参见《员工手册》及《拓展项目谈判管理制度》;

  5.4.3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进行沟通前,要求项目中介提供公开的项目资料,原则上项目拓展工作人员不应以任何名义签订保密协议。若确有必要签订保密协议的,须经集团领导同意并授权执行人,方可执行;

  5.5.项目拓展人员不应向中介方承诺给付中介费用的额度;中介费用额度的最终审定权归集于集团副总级别以上人员;

  5.5.1与项目中介接洽过程中,要注意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中介服务报酬及费用:中介服务报酬的给付以项目中介提供中介服务,使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的合作达成,且合作协议正式生效为前提;

  5.5.2若项目成交总额款项是分期给付的,则相应的,项目中介服务报酬也同比例分期给付;

  5.5.3三类项目中介的信息服务报酬付费区间为:1--10万元人民币;二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按市场标准以项目成交合同额的1-3‰(含税)累时比例额度给付,该中介服务报酬须中介费出具正规发票;

  5.5.4项目中介付费标准项目成交总价10亿元以上8-10亿元5-8亿元2-5亿元5.5.5付费标准0.10%0.15%0.20%0.25%2亿元以下0.30%一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参照二类项目中介的付费标准,上浮30-50%,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另行商定,经集团领导批准后确定;

  5.5.6中介服务报酬额度中已包含项目中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我方不负责代缴任何税费;

  5.5.7无论项目合作达成与否,项目中介在服务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我方不予负担;

  5.5.8若项目中介方发生如下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核减中介费给付额:5.5.8.1在合作过程中沟通协调不利的;

  5.5.8.2在合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节的;

  5.5.8.3在合作过程中发现有意向我方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

  5.5.8.4在合作过程中泄露我方公司机密的。

  5.6从项目中介渠道获取项目信息的操作流程:前期接洽中介认定获取项目信息资料及法律文件项目中介完成初步分析报告初步可行获取详细资料项目中介中介备案项目备案沟通协调与项目所有方接触、沟通、谈判项目中介签订合作协议签订中介服务协议

  5.7中介服务协议:

  5.7.1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以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为前提;

  5.7.2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须经由集团审批方生效,任何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均属无效。

  5.7.3中介服务协议内容参照本制度附件之中介服务协议范本执行;

  6.奖惩条例:

  6.1对于引荐项目中介并达成项目协议的公司拓展人员的奖励办法,相关内容详见《土地储备奖励制度》;

  6.2与中介接洽过程中不得接受他方人员的贿赂或回扣,否则将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惩处;

  6.3无

  7.与中介接洽过程中泄露公司机密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惩处。

  8.注意事项:8.1附件:中介服务协议(试行草案)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目录制度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目录制度

  一、公司档案共分十一类,分别是: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公司文件、文件(含设备、生产技术、仓储、营销、工程等)、工程、广告、采购、培训、信息、综合等类。有特殊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归为一类。不单独区分公文与档案的管理。

  二、档案管理执行的依据是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

  三、档案编号:"档案"二字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 + 类别 + 序号 + 附件

  类别直接以汉字表示。

  序号即各类别中排序,以三位数表示,从001开始顺序编号。

  附件以数量表示,有几份附件就用数字几表示。

  在此没有将"合同"单独分类,相关合同归相关类别建档。

  没有按档案密级分类,确属重要的、唯一的资料,将单独保管。

  四、查阅档案时以档案目录与档案编号对照一致即可。

  五、综合类如图片、录像(影)带、磁盘、移动盘、光盘等以及无法归入上述十一类的。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监督执行。

  档案目录  类

  项目 序号日 期编 号名 称份数备注

  1

  制表日期:

篇3:公寓酒店项目营销部的工作制度

  公寓酒店项目营销部的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务必着工装,注意仪容仪表。精神要饱满,面带微笑工作。

  2、提倡认真、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

  3、了解公司整体销售和效益目标与实况,并能提出合理销售办法和经营意见代公司决策参考。

  4、了解公司各部门的运作基本概况,在销售运作中与各部门配合与直辖市。

  5、及时了解市场异动情况及同区域同物业变动情况,并及时地作出分析。

  6、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努力把握销售方向。

  7、对客户所存在的疑虑或问题应热情、耐心地予以解答,需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8、对应急事件能作出适当的处理。

  9、同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团结协作,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10、认真完成上级传达的各项任务,按公司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篇4:公寓酒店项目销售部的规章制度

  公寓酒店项目销售部的规章制度

  1、每日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2、请假需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不按规定视为旷工。

  3、工作时间务必着工装,仪容仪表必须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

  4、精神要饱满,面带微笑工作,举止大方得体,维护公司及销售部的良好形象。

  5、提倡认真、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

  6、准时参加公司及本部门的各会议,如有事不能参加,应事先请假且需征得经理同意。

  7、会议跟进者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跟办的制度与程序操作,如有客人投诉,将追究跟办人的责任。

  8、工作时间严禁处理私人事务,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讲文明礼貌,不准粗言秽语,不准讥讽嘲弄客人或对客人不尊重、不理睬、不得有不雅行为动作、不得与客人争辩或在公共场所与同事争论等。

  10、对客户所存在的疑虑或问题应热情、耐心地予以解答,需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10、掌握公司整体销售和效益目标与实况,及时提出合理的销售办法和经营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

  11、团结公司各部门的关系,了解公司各部门的运作基本概况,在销售运作中与各部门合作与协调。

  12、及时了解市场异动情况及同区域、同物业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做出分析。

  13、销售人员每日须完成电话销售5次,外出销售拜访6次,每周签订2份合约。另外,每日完成电话报告、外出销售拜访报告。

  14、每日下班之前负责自己办公地点的清洁及整理,保持办公环境舒适优雅。

  15、当值员工须按值班的要求完成值班的各项任务。

  16、同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团结协作,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17、切实执行上级指派的各项任务,按公司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篇5:北京市关于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2007年)

  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9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 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险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

  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 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第五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

  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

  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

  (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

  (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

  (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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