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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国际销售中心会议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东南国际销售中心会议制度

  一、总监办公会:

  每周五下午4:30举行;总结本周工作,拟定下周工作计划;

  协调部门间的工作,解决具体问题;

  主持人:营销总监召集人:中心文秘

  参加人:销售部经理、销售主管、合同主管

  二、营销中心员工大会:

  不定期举行,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并对部门及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

  主持人:营销总监召集人:中心文秘

  参加人:营销中心全体员工

  三、销售部晨会:

  每周二、四、六上午8:50-9:20,进行简短的销售培训及工作布置;

  主持人:销售部经理(或销售主管)

  参加人:销售部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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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集团销售处会议制度

  地产集团销售处会议制度

  一、周例会

  1、时间:每周一上午8:00

  2、会议职能:

  A、总结上周销售部工作情况。

  B、本周工作注意事项。

  C、强调有关注意事项。

  D、传达公司会议精神。

  二、早会

  1、时间:周一至周五早8:00至8:10

  2、会议职能:

  A、安排值台,组织卫生保洁

  B、电话接听

  C、业务人员赴约接待客户情况

  D、主管安排当日工作及传达公司精神、指示、通知。

  E、业务对练,优秀业务员传授销售技巧与经验,新业务员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1、每日例行事务及时间安排:

  2、早会:8:00-8:10

  3、早卫生:8:10-8:20

  4、下午保洁:14:30-14:40

  5、晚卫生:18:00-18:10

  6、业务对练为:每周一9:00-9:30

  三、会议纪律

  1、售楼处所有成员无请假,休假者,一律不得无故不参加会议,违者以旷工论处。

  2、周一例会由销售部总经理主持,早会由当日值台人员主持。

  3、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私自退场或做其他与早会无关的事。

篇3:房地产集团企业股东会会议制度

  房地产集团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会议程序和决议有效、合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 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明确授权范围。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 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会第六条 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3个月内举行。当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董事会按公司《章 程》在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人员。

  第八条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确定股东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与表决第十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提案内容可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或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 程等事项;(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及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四)以书面形式在股东会举行前5天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二)修改公司章 程;(三)公司章 程规定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记录第十六条 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会议认为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收存,年终时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对会议到会人数、与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会议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当日无法形成决议的,应另行召开会议。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房地产集团企业董事会会议制度

  房地产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保证董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常设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安排会议召开,以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 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会议召开事项第五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每次会议应于10天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在开会前3天通知召开。

  第七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等。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电话会议形式、传真形式或借助能使所有董事进行交流的其他通信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和总经理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行使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召集股东会的方案、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研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 程修改方案或确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章 程修改方案(十二)研究决定公司对外担保项目、对外捐赠事项;(十三)研究决定对董事长、总经理等的授权;(十四)根据董事长提名,委派和更换直属公司董事或董事长候选人;(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表决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就前款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召开会议,以书面形式召开会议时,事会秘书应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达到公司《章 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作出决定所需人数的,相关议案即构成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议案的提出(一)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议案,原则上由分管董事提出,非分管董事亦可就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出议案;(二)人事任免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三)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分支机构设置由总经理提出;(四)各项议案于会议召开前5天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制作成文件,提前3天送交与会董事审阅;(五)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议案可在会前3天内提出。

  第十六条 议案的表决(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表决意见,并在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二)董事若与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十七条 表决资格(一)公司《章 程》规定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被股东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议案的表决资格;(二)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不具有表决资格。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应就会议议案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议事过程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的记录应尽快提供全体董事审阅,要求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或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3天内将修改意见书面呈报董事长。会议记录(在会议当天或定稿期内)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年终时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相应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决议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议决议


的落实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一经形成即由分管董事和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有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

  第二十一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可由董事长或分管董事就其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给有关董事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房地产集团企业监事会会议制度

  房地产集团公司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的,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更换监事人选。

  第六条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期中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四)审议对董事、总经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五)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l/2以上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二)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询意见的;(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会议;(二)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但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依法召开的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10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3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对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会指定人员担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和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年终时交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监事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程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监事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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