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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区域停车场作业指导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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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后勤管理部内部管理制度

  房产销售区域停车场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规范**花园销售区域停车场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停车场车辆安全。结合本停车场的特性,特制定停车场岗作业指导书。

  2.范围

  适用于**花园项目小组

  3.职责

  3.1项目负责人负责停车场全面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3.2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停车场检查、安全员的培训工作;

  3.3项目安全班长负责现场实施情况的检查与指导,及时将发现问题上报项目负责人予以处理;

  3.4停车场安全员负责车辆检查、填写记录、指挥调度的管理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车辆进入销售停车区域时,车场安全岗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慢行(限时速5公里)并指引车辆按车头向内、按车位中央停放整齐;

  4.2当车辆驶近后,走近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客人下车后应主动上前问好和引导,此时应说:"先生、小姐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您吗?"在问明来意后应立即进行引导和通知相关岗位或人员予以接待并跟踪落实;

  4.3当客人下车后应快速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迅速填写《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如车辆是否有明显擦伤、碰伤的痕迹,车门窗是否关锁,车灯是否关闭,车内是否有贵重物品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知会车主或报告上级处理,并在《停车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详细记录。同时提醒车主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谨防丢失;

  4.4 遇有老人或小孩时应主动上前掺护,并提醒家长和随同人员细心照看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4.5 如遇阴雨天气,应主动接送未备雨具的顾客。如顾客行李物品较多,需要帮助时,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应主动帮助搬运,确因工作忙,要及时报告相关岗位协作处理;

  4.6 车场停放的货车,需特别关注。停放前需提前询问停放目的,如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允许停放。如发现从销售区域搬出物资的应要求出具《物资搬运放行条》,未办理的按要求到项目前台办理。无《物资搬运放行条》的不予放行;

  4.7 当停车场发生碰车、撞车、车辆被撬、伤人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班长和项目负责人,同时通知就近岗位前来协作拦截肇事车辆,保护现场。现场如有伤员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安全班长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对现场拍照取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交警或保险公司前来处理;

  4.8 车辆较多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协作指挥,保证车辆畅通无阻;

  4.9禁止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的情况发生,有滴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暴物品、严重污染物品及其他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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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01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

  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现有居住区未建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规划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临时占道停车位、立交桥下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新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销。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备的消防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

  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

  (二)遵守停车标志、标线;

  (三)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四)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价格、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占道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篇3: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南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管理,根据“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参照北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在科学核算当前运行成本和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地下停车位只能用于机动车停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由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四条 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制定《**科技大学南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管理细则》。

  第五条 南校区地下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费按年收取,教职工购买地下停车位后,无论使用与否,都需缴纳停车位管理费。

  第六条 南校区地下停车场通行卡与学校各门通行卡为同一卡片,注册通行卡的地下车位管理费为600元/个/年,不注册通行卡的地下车位管理年费为300元/个/年。

  第七条 学校通过计划财务处对所有购买地下停车位的职工在工资中代扣300元/个/年的地下车位管理费,注册通行卡的职工在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缴纳300元/个/年的地下车位管理费。

  第八条 如地下停车场运行成本发生变化,调整收费标准前须经过住户代表委员会充分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篇4: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

  1、为方便职工、病人停车之需要,我们提供三处免费停车场。

  2、本院负责维护停车场秩序,调配停车泊位,但不负责车辆等财产的监管,凡车辆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3、车辆停泊必须严格按院方要求执行,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停与行,否则将承担违规停车的责任。

  4、由于车辆停放存在上班、看病间区高峰,车辆停泊时间不宜过长。

  5、各停车场严禁一切车辆长期滞留,一经发现,将按每日50元收取停车费。

篇5: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学校地下停车场的秩序,规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安全,保护学校及车位使用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学校所有,车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偿使用。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和职工私家车均需交纳存车费。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存车协议收取存车费。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设施的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六条 行政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立项工程的建设与维修。

  第七条 安全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地下停车场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修、停车场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二 车位管理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限定学校正式员工的车辆停放,一名职工只能申请一个车位(一户家庭最多申请两个车位)。

  第九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申请车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存车协议。

  第十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拟终止停车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禁止私自将车位转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存车费按年度收取,学校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超过交费期限15天未交费,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三 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24小时开放,遇工程维修、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影响车辆存放时,地下停车场临时停用。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安装智能道闸系统,车辆须刷卡出入,无卡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场限高2米,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进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仅允许备案并交费的车辆停放,其它车辆严禁停放。

  第十六条 车辆出入停车场须减速慢行,在停车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安装热车仪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故障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八条 停车场内禁止随处扔垃圾,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九条 停车场的车辆出入通道禁止人员通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条 禁止消防通道及过道等处随意停车,对不按位停车造成的后果,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损坏停车场设备和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内禁止试车、修车、洗车、练车,禁止无证驾驶。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存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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