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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销售部商品房资金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地产公司销售部商品房资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保证公司销售房款的回收。

  二、适用范围:销售部对销售房款的管理工作。

  三、责任:

  1.销售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按计划完成已售房屋款的回收。

  2.销售代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全部的按揭资料,配合按揭工作的及时进行。

  3.销售代表负责户履行合同中有关付款期限的规定。

  四、程序:

  1.销售代表与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同时,必须保证客户交纳定金;

  2.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十日内,向客户催要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上报全部按揭资料。

  3.如遇特殊情况,客户延期付款,需经主管领导对付款及条件进行更改,并从新制定催款计划;

  4.对于长期拖欠的客户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编辑:www.pmceo.Com

篇2:地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公司由预算部在每月的28日前提交次月“资金需求计划”;每半年第六个月的28日提交下半年的“资金需求计划”;每年的12月8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条 支付项目征地费、政府规费时,由前期部填制《款项使用申报表》,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交出纳支付。

  第三条 支付工程款项时,由工程部、物管技术部填制《工程款项使用申报表》,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交出纳支付。

  第四条 支付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时,由物资部填制《物资款项使用申报表》,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交出纳支付。

  第五条 支付设计款项时,由设计部填制《设计款项使用申报表》,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交出纳支付。

  第六条 支付广告款时,由营销部填制《广告款项使用申报表》,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交出纳支付。

  第七条 支付购置固定资产时,由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款项使用申报表》,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交出纳支付。

  第八条 支付“非经营性款项”时,由申请部门相应填制《费用报销单》、《借款单》或《款项使用申报表》,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交出纳支付。

  第九条 公司各项款项支付审批单,是公司重要原始凭证,应仅限于公司内部流转,不得交予公司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 本条中非经营性款项系指:办公用品购置、费用开支(办公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内部借款以及福利开支等项目开发以外的款项。

篇3:房地产公司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房地产公司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管理、约束全体财务人员,并对他们的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同时财务经理应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属于出纳人员的责任的则追究其经济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公司专门设立出纳人员1名,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业务的管理、核算,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经理负责。

  第六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印制的“现金收款收据”给交款方。

  第八条: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财务经理处定期缴销时备查。

  第九条:为了保证现金资产的安全,防止出现被盗损失,出纳人员应严格控制每日现金的库存量,每天下班前应保证现金库存量不超过 元,超过部分应及时解交到公司银行帐户上。且库存现金必需全部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内

  第十条:对于涉及到现金支付的采购、工资发放、借款暂支等业务时,出纳人员应严格遵照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的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无白条现象,审核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报销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情况方可以付款,并应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据(报销业务除外)。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所有现金的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应结算当天现金的收、支、存金额,编制“现金日报表”,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及时查找、纠正差异,以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经理和出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帐、帐相符。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有义务配合财务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篇4:房地产股份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三、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四、货币资金业务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才能办理,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六、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财务部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员的授权人报告。

  七、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按照公司相应制度或规定的要求,提前向审批人员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员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员应当拒绝批准。支付复核。财务部会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3、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八、公司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九、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管理

  十、根据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的特点,确定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人民币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十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6、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十二、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十三、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十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具体要求如下:

  1、收付现金时,必须与对方当面点清,以防发生差错。

  2、收付现金后,必须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以防重复收付。

  3、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完毕,即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现金日记帐

  4、每日业务终了,应将现金日记帐余额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五、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合营公司资金共管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管理

  十六、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合营公司开立资金共管账户,对合营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户使用,合营公司股东共同监督、定期检查资金共管帐户的结算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十七、公司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十八、公司财务部会计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十九、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

  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二十、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个人私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出纳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监督检查

  二十一、合营公司可派员对公司共管账户业务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二十二、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共管账户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共管账户资金是否用于指定用途。

  2、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3、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5、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二十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篇5:保利地产资金管理制度

  保利地产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股份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股份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的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www.pmceo.com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股份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股份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股份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四十九条 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二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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