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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医院急诊会诊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第五医院急诊会诊制度

  1、科内会诊:凡病情危重、诊断不明、病情背景复杂的需要会诊时,值班医师必须在急诊病历上详细书写完整病历,请求会诊理由和目的,通过传呼系统请求上级或高年资医生会诊,被传呼的医师应随叫随到,会诊医师应书写详细的会诊意见,并共同参与医疗诊治工作。

  2、、科间会诊:因病情需要,或涉及其他专科的疑难病人需要会诊时,急诊值班医师必须在急诊病历上详细书写完整病史、请求会诊的理由和目的,并立即电话告知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必须及时到达,会诊医师在急诊病历上直接书写会诊意见,内容包括:对病史、体征的补充,诊断及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会诊医师签名及会诊科室和时间。

  三、院内会诊:病人在急诊抢救期间,或因病情危重、复杂(包括重大交通事故、中毒事件)、或因诊断不明、或因病人特殊(上级领导、国外贵宾等),值班医师按规定填写会诊单,列出被邀请专家姓名,并及时报告科主任,同时及时把会诊单送医务科或总值班,通知各位专家及时会诊。会诊时由经管或值班医师汇报病史,并做好会诊记录。

  四、院外会诊:病人在急诊抢救室期间,因病情需要而邀请院外其他医疗机构会诊时,由急诊经管(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抢救床位、简要病情、目前诊断、已实施的主要治疗措施及效果,请求会诊的理由、目的、医师签名、日期和时间,会诊单及时送到医务科或总值班,由医务科告知被邀请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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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五医院门诊会诊转诊制度

  第五医院门诊会诊、转诊制度

  一、凡就诊三次不能确诊或治疗无效、主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会诊,病情复杂者可作为疑难病历提请讨论,并予以记录,上级医师签名。如不提出会诊和讨论,延误病情或发生其他意外,追究个人和科室责任。

  二、病情复杂需请他科会诊,首诊医师应详细填写会诊单,注明会诊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诊病人,应护送并口头交班。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接诊或前往会诊。急会诊治15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亦应尽快会诊安排,原则上2小时内到位。

  三、病情复杂需请二科以上共同会诊时,科主任(门诊组长)向门诊办提出,由门诊及时组织有关科室会诊。若在夜间或节假日由行政总值班组织有关科室会诊。

  四、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时,应认真负责,全面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在会诊单上书写会诊并签名,如需转科、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持有其他医疗单位会诊介绍信的患者,接诊医师要认真检查,并在会诊单上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门诊办盖章后转回原单位。

  六、严格掌握转诊制度,转外院检查治疗的病人,主诊医师应详细填写病案,注明转诊原因,经本科负责人或最高级职称医师签署意见后才能转诊,本院可进行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不转外院检查。

篇3:护理工作核心制度:护理会诊制度

  护理工作核心制度:护理会诊制度

  (1)专科护理会诊

  1)高级责任护士以上人员具备申请会诊和参与会诊资质。申请会诊需要填写“护理会诊单”。

  2)病区遇有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应由病区或科部组织跨病区、多专科的护理会诊。并明确提出护理会诊目的和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护理部负责协调。

  3)护理会诊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主持,相关专业护士及病区相关护理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进行调查研究。

  4)进行会诊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并事先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预做发言准备。

  5)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准备。讨论时由高级责任护士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参加人员对护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会诊意见和建议。

  6)会诊结束时由专科护士或病区护士长总结,对会诊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组织临床实施,观察护理效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立项专门研究。

  7)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会诊的高级责任护士或专科护士在“护理会诊单”上填写会诊意见,并有签名。

  (2)疑难病例护理会诊

  1)病区收治疑难病例时,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护士长组织护理会诊。内容主要是正确评估患者,发现正确的护理问题和对病情转归的判断,提出有效的护理措施及需注意的问题,根据临床需要随时进行护理会诊,并在护理会诊单中按要求记录。

  2)对特殊病例或典型病例,可由护理部负责组织全院性的护理会诊。会诊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会诊结束时应提供书面的会诊意见。

篇4: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会诊制度

  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与会诊制度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疗服务部同意或由医疗服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疗服务部,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疗服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疗服务部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疗服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篇5: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诊制度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依据《医院工作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会诊制度。

  一、院内会诊

  1、邀请和被邀请会诊的科室均应填写会诊登记本,会诊医师应认真书写会诊记录,会诊时经治医师在场陪同。

  2、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3、科间普通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申请单。应邀医师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写出会诊记录。

  4、科间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后补填登记本。

  5、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6、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

  二、外出会诊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或监护人同意。

  3、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长批准。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我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7、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8、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9、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10、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11、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主任和医务科。

  12、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13、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按照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应当统一支付给我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我院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14、我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我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15、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会诊费用,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6、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17、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15条规定的,由医院计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18、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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