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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1.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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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1.开展社区残疾人健康状况调查,掌握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并建立社区残疾人基本数据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档案,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

  3.积极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工作,对残疾人及亲友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4.对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满足的康复需求,向设有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

  5.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康复服务。

篇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社区内残疾人基本资料,每年对迁入、迁出的残疾人调查核实。

  2、将残疾人的管理和随访纳入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康复管理,定期访视,指导功能锻炼。完成各类表卡的填写,做到报表准确。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生活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师培、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用具的制作。

  3、开展保健服务,减少致残率,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早康复",合理用药,减少并发症。

  4、参加残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业务学习。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班、普及康复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篇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消毒制度

  1、工作人员入室必须按要求更换衣、裤和鞋子,戴口罩帽子,不得将手术衣裤穿出科室。

  2、手术各室(手术室、洗手间、冲洗室、休息室等)保持清洁。

  3、严格执行刷手规则和无菌操作规程。

  4、手术室各种用品应保持清洁整齐,手术包、器械、容器、敷料等物品按规定进行消毒灭菌,注明消毒日期、失效日期,超过一周未使用应重新消毒。

  5、凡手术需要开启的无菌包及容器,不得再放回无菌存物间,超过24小时要重新消毒灭菌。手术室其它无菌物品按规定及时更换消毒。

  6、手术各室在清洁基础上,每天2次用电子灭菌灯或紫外线照射消毒;按规定要求,做好手术室空气、物体表面、手术器械、消毒液、工作人员手的细菌培养,有记录可查。

篇5: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住院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主治医师(含主治)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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