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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诊急救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诊急救工作制度

  1.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护士承担急诊急救工作。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先抢救后收费"原则,杜绝见死不救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密观察急诊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认真执行急诊技术操作规程。

  4.院前抢救急救病人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救护,并迅速与120联系救援,待病情允许情况下,及时转院。转院病人必须由医务人员护送,做好与转诊医院交接工作。

  5.遇重大抢救,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抢救。

  6.急诊抢救药品准备齐全,抢救器材保证完好状态,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进行补充、更新、及时消毒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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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急救中心医疗工作制度

  医院急救中心医疗工作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接到调度指令后,保证3分钟内出车。并完成每天的急救医疗记录,出车单填写应符合要求,字迹清楚。

  2、医务人员必须携带急救药械器材到每个患者身边。

  3、医务人员必须对每个患者进行快速、认真的体格检查,作出初步诊断。转送过程中应坐在病人身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在现场和途中进行必要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护送病人到医院急诊科,并向值班人员交待好病情后方可离开。

  5、在现场发现特殊危重、传染病人或遇突发灾害事故,应及时报知调度室,以便通知有关单位作好一切准备工作。

篇3:医院急救中心车队工作制度

  医院急救中心车队工作制度

  1、驾驶人员实行全天24小时轮换值班制,值班表由急救中心车队队长安排,驾驶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值班及休息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时由车队负责变动。

  2、急救驾驶人员在值班时必须按时到岗,实行签到制度,即上、下班时必须在调度室及车队进行签到。

  3、值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远离及外出,有事须向调度值班人员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

  4、急救医疗值班车辆由调度中心调配,统一指挥,凭派车单出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车。接到急救出车任务后,必须在13分种内出车,在执行任务中打开对讲机或电话,随时与调度中心保持联系。

  5、急救驾驶人员在急救运送伤病员时,应与医务人员密切合作,根据病情,按医务人员的要求.控制车速,安全迅速将病员运送到目的地。

  6、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合理收费,出具收费票据,接受群众监督。所收费用及时上交财务室。

  7、对漏班、迟到、早退或出车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8、对病人及其家属乱收费或多收少报、少缴,或私分公款者一经发现按贪污公款从严查处。

  9、急救驾驶人员必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保持车辆不缺油、不缺水、不漏电,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0、做好急救车的消毒工作,一般情况每周消毒一次,拉运传染病患者的车辆回场后立即消毒,以保证自身及车上乘员的身心健康。

  11、行车中遵守道路交通条例,服从交管人员指挥,做到安全行驶、不违章。

  12、发生车辆擦碰或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篇4:医院急救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急救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在急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和护士长的领导下,成立科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2.每月组织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安全意识,以防范为主。

  3.加强科室安全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检查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急救任务的顺利完成。

  4.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各级人员的职责。

  5.积极配合医院保卫科作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各项急救任务。

  6.每周对科室安全方面进行一次小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汇报上级部门。

  7.消防设备应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消防设备完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本科室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

  8.做好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有记录,以防范事故隐患。

篇5:中心医院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中心医院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1、急救药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周校对,每月清点一次,由护士长负责领取、报损。

  2、急救药品应根据药品的种类与性质将针剂、口服与外用药按顺序、编号分别放置在固定的位置。

  3、护士长及专管人应定期对急救药品做好清点,检查工作,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破损、过期,药瓶标签与瓶内药品不符,标签涂改一律不得使用,并做好更换登记。

  4、急救药品必须建立交接登记本,每班进行交接登记,保证每日进行检查、核对,做到随用随补,保证其使用率为100%。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急救药品挪作他用或转借他人,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6、毒麻及精神类药品,按规定开据、使用、登记,设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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