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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工作职责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职责

  (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出院时凭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核实无误后交给新生儿父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去医院指定科室窗口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人员,每日定时去分娩室和手术室核查产时新生儿信息,同时取回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后于电脑信息核对。

  (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

  (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医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

  (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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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C酒店客务前台办理入住登记、验证管理制度

  酒店客务前台办理入住登记、验证管理制度

  1.新员工上岗前,将登记验证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培训,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宾客登记、验证及户籍管理的规定;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人住登记手续;发现查控人员,立即报告安全部门。

  3.当班经理、主管负责检查当班接待员人住宾客的登记,若有遗漏,要及时与宾客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

  4.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接待员不能处理,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

  5,定期对登记、验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接待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篇3:公司办理各种报销手续制度

  公司办理各种报销的手续制度

  为规范管理,现将公司有关办理各种报销的手续制度明确如下:

  1、凡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各种正式发票(如餐费、交通费等),均须由员工本人先行在发票背面签字,再由部门负责人或指派工作的领导签字确认,财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报销。

  2、凡公司司机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各种过路费、停车费等票据,均须由司机本人先行在票据背面签字,再由搭乘人员签字确认(如无搭乘人员,则须由委派出车任务的领导领导签字确认),财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报销。

  3、 对于可以乘坐公交或地铁直达的地方,如无特殊情况,则不应选择乘坐出租车。如路程较远且无公交、地铁到达,则应在乘坐出租后,拿车票(于车票背面注明起始点及终点)及时向领导做出说明,由领导签字确认后,方予以报销。

  4、乘坐出租车最高上限金额为25元,如要到达的目的地距离可能超出25元,则应选择乘坐地铁或公交到距离目的地最近的地方,再根据情况乘坐出租车,尽量将单程车费控制在25元内。

  5、出行路程建议上网查询,可登录百度地图搜索引擎、陕西公交等网站,查询出行路线,根据网站给出的出行方案做出选择。

  6、对于出行目的地路程遥远或在郊区的员工,则司机班应优先给予配车。

  7、凡时间超过实际发生日期15天的各种发票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篇4:人民医院到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规定

  人民医院到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到龄办理退休手续制定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凡我院在职正式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为规定的退休年龄(计算方法为现在的年月减去出生年月即为周岁)。

  二、年龄的计算依据一律以个人档案材料中,最早的登记出生年月为依据(县人事部门通知)。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对五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建立名册,并每年整理一次,以便统一管理,安排工作,及早通知科室与本人。

  四、我院一律不办理延长退休时间,到龄即办理退休手续。

篇5: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

  案例简介

  1994年5月,孙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6年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7年9月,孙某因工作压力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8年5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此时孙某也再无辞职之意。1998年8月,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便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9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并补发孙某1998年9、10二个月的工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手续。由此工地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在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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