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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例讨论制度(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病例讨论制度(九)

  (一)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

  1、每年由医务处组织安排手术科室病例讨论、非手术科室病例讨论,放射科读片报告会各4次。具体时间及内容由医务处协调。手术科室与非手术科室病例讨论由各主管院长主持,放射科读片报告会由主管院长或放射科正副科主任主持。内、外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各系统病例讨论2次,参加放射科读片报告会2次。

  2、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会的人员以做发言准备。

  3、开会时由主治科室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

  (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住院病人10天内不能明确诊断者或诊断尚明确但治疗效果不好者均视为疑难病人。凡遇疑难病例在诊断、治疗上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会诊。全院临床科室要高度重视疑难病人的全方位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2、疑难病人经本专业三级医师查房仍不能明确诊断者,由主管医师在住院10天内提交本科室,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全科医师进行科内病例讨论。主管医师根据科室讨论意见,积极认真实施治疗。对疑难危重病人应随时会诊、诊治。

  3、疑难病人需要其它专业科室进行科间会诊,主管医师要陪同会诊。应邀会诊科室应及时安排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会诊。

  4、经科内讨论及科间会诊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病人,在病人住院两周以后,由主管医师以文字形式提出全院讨论申请,同时附一份疑难病人简介(包括:简要病史、诊疗过程、阳性体征、检查项目、初步诊断、讨论目的、邀请讨论科室),经科主任签字后,提前一天递交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组织全院讨论,同时报告主管院长,必要时主管院长参加讨论。

  5、接到医务处通知参加全院讨论的医师,应提前查看病人,认真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帮助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6、疑难病人经过病例讨论仍不能明确诊断者,由科主任和主管医师向家属或单位及时交待诊治方面的有关问题。对经过全院讨论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病人,要向家属及单位提出转外地治疗或请外地专家进一步诊治等事宜,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7、疑难病人讨论应由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三)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处派人参加。

  2、死亡病例讨论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死亡原因。

  (2)诊断是否正确。

  (3)治疗护理是否恰当及时。

  (4)从中汲取哪些经验教训。

  (5)今后的努力方向。

  3、各科室必须建立死亡病历讨论本。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四)术前讨论制度

  1、各科室根据本专业手术分级。对乙级以上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定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酌情进行相应讨论。

  2、讨论内容包括: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3、对于病情复杂的手术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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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病例讨论制度(3)

  医院病例讨论制度(三)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制度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必要时可与病理科联合举行,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几科联合举行时,医教科应有人参加。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入院病例讨论制度

  1、对入院三天后凡临床未能确诊的病例,应进行入院病例讨论,尽早明确诊断。

  2、由经管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一般在科内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科人员参加。

  3、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经讨论后提出治疗方案。

  4、由经管医师作相应的记录。

  (三)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1、各种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各级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每月至少组织1—2次。涉及其它专科的要上报医教科,由医教科统一组织,必要时可邀请外院有关专家参加。

  2、每次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前应做好准备工作,经管医师应作简单的病史摘要,提出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通知参加讨论的人员,参加入员应作充分准备。

  3、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各抒己见,最后由科主任作出总结,提出下一步诊疗计划,经管医师应严格执行讨论决定的诊治医嘱,诊治中发现患者病情改变,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由科主任汇同有关人员研究进一步处理。

  4、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要详细记录病人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住址、工作单位)、入院诊断、病史摘要、讨论目的、讨论摘要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讨论情况应摘要记入病历内。

  5、凡涉及到院内多科大会诊时,各科派出的医师必须是经验丰富的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

  (四)手术前讨论制度

  1、对重大、疑难、破坏性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并向医教科报告,由分管业务院长审批或医教科长代批。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或经管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

  2、术前讨论内容应包括: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拟定术式、拟定麻醉方式,术前准备事项、术中注意事项及术后观察事项等,讨论情况应记入病历。

  3、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即进行。

  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病理科参加或医教科派人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死者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住址、工作单位)、入院日期、死亡日期、入院诊断、死亡诊断、病情摘要、简要的诊疗经过、抢救过程、死亡原因分析等。死亡讨论的最后结论应记录在病史上。

  4、死亡病历应如实详细记录,事后不得涂改、补充。

  (六)自动出院病例讨论制度

  1、凡自动出院病例,应在出院一周内召开自动出院病例讨论会。

  2、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教科组织人员参加。

  3、讨论重点应放在诊断、治疗情况及自动出院的原因、有无医护服务不到位等。

  (七)医疗纠纷病例讨论制度

  1、凡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一周内进行病例讨论。

  2、讨论由纠纷发生科室科主任主持,必要时由医教科组织人员参加。

  3、应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交医教科,重点报告事件经过,分析存在缺陷,提出改进措施,提出科室定性意见。

篇3:某市人民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某市人民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必要时与病理科联合举行。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组织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3、开会时由组织科室的科主任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4、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疑难病例讨论

  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三级医师)或主治医师(二级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术前病例讨论

  凡大中型手术患者,皆应进行术前讨论。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由科主任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四、死亡病例讨论

  凡死亡病例,皆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要如实记载,主持人签名,及时归档。

篇4:某市中心医院疑难(重危)病例讨论制度

  某市中心医院疑难(重危)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质量,减少误诊、漏诊,提高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职责

  临床科室医师要执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临床科室主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医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疑难病例讨论工作程序

  在诊疗中,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以及科室认为必须讨论的其他病例均应进行疑难病例讨论,一般须全科讨论。如遇特殊病例,须全院讨论。疑难病例讨论包括:住院患者疑难病例讨论、门诊患者疑难病例讨论。

  (一)住院患者的疑难病例讨论:

  1、凡入院3日未确诊或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人以及科室认为必须

  讨论的其他病例,应组织全科疑难病例讨论。

  2、科内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主持,全科室医师

  及本科护士长、责任护士须参加讨论。

  3、对科内讨论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显著的病人,科主任应报告医务部,组织全院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以明确诊疗方案。

  4、讨论前由经治医师将有关医疗资料收集完整,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

  5、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历,提出自己的诊断及治疗意见;本组主治医师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参加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主任补充说明。参加讨论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加讨论人员集体查看病人。主持人做归纳总结,并确定下一步诊疗方案。

  6、经治医师负责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上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每个人的发言,主持人审核并签字;同时经治医师将主持人小结意见转记录于病历中,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行。

  (二)门诊患者的疑难病例讨论:

  1、门诊患者的疑难病例讨论由门诊首诊医师提出申请,门诊部指派人员负责主持疑难病例的讨论,并指派有关的上级医师及相关科室上级医师参加。讨论前由首诊医师将有关医疗资料收集完整,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首诊医师汇报病历,提出自己的诊断及治疗意见;上级医师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参加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并补充说明;相关科室上级医师提出本专业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后由主持人做归纳总结,并确定下一步诊疗方案。

  2、讨论意见由门诊部人员作记录,由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将整理后的讨论意见记载于患者的的门诊病历本中,并将讨论后的有关下一步诊疗方案情况告知患者。门诊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须在门诊部保存管理。

篇5:某市中心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某市中心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职责

  1、临床科室医师要执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临床科室主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3、医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所有死亡病例均须进行讨论。一般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进行病例讨论;意外死亡病例、有医疗纠纷的死亡病例、诊断不清的死亡病例及其它特殊死亡病例应及时讨论。

  三、凡是死亡病例,均应动员家属实施尸检,不同意者,死者家属应签字确认,并保存于病历中。尸检病例,须在病理报告做出后的一周内进行讨论。

  四、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医生、护士长、责任护士参加。

  五、对涉及到多学科及生前诊断不明等特殊死亡病例讨论应请医务部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部组织相关科室参加。

  六、讨论程序

  1、经治医师详细介绍患者的一般情况、病史、检查结果、入院诊断及治疗过程、抢救经过,提出死亡诊断、分析死亡原因及可能存在的经验教训等。

  2、参加人员发表个人对死亡病例诊治过程的看法、意见和认识,包括明确入院诊断、死亡诊断、分析死亡原因及可能存在的经验教训。 3、科主任归纳评价诊断、治疗和抢救经过,确定入院诊断、死亡诊断、分析死亡原因及可能存在的经验教训。

  七、科室设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所有讨论病例必须进行记录,内容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

  八、由经治医师将死亡病例讨论的内容完整地记录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科主任审核并签字。同时将讨论内容完整地转抄于病历中。

  九、《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应由科室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部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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