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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07

  区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

  1.有条件的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②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④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三)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采编:www.pmceo.cOm

篇2: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针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例,应及时组织病例讨论。

  2、讨论疑难病例前,负责主治的科室或经治医师需积极作好准备,并通知本科及相关科室参加。

  3、讨论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例由经治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出总结,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

  4、疑难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记录,并将讨论的综合意见载入病历中。

篇3:市人民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市人民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讨论。

  (一)各科应选拔适当的病例,不论尚住院或已出院者,举行不定期的讨论。

  (二)临床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几科联合举行,单科举行的由科主任主持,大科讨论大科主任主持,联科讨论报医务科,讨论会由病例所在科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及业务副院长参加,如有活检或尸检资料,病理科应参加,有病理科参加者叫临床病理讨论。

  (三)每次临床病例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应将有关资料加以整理,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以便作好发言准备,发言材料应交医务科归入技术档案。

  (四)开会时由科主任主持,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主治医师补充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五)临床病例讨论应有记录,讨论记录应全部归入病历内。

  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

  (一)凡有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决定并主持讨论会,全科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

  (二)应由经治医师汇报病情,各有关人员作好准备,认真进行讨论,发挥集体智慧,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如病情危重,不允许参加人员有时间作发言准备,参加人员亦应认真负责,各抒己见,求得比较确切的诊断及较恰当的治疗方案。

  (四)讨论由经治医师记录,科主任总结,明确诊断意见、治疗方案,以便经治及主治医师执行。

  三、出院病例讨论

  (一)要积极创造条件,以科或组为单位每月或两月进行一次出院病历讨论会,作好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二)出院病例讨论可以分组讨论,以组讨论时由主治医师主持,经治医师及进修、实习医师参加;

  (三)出院病例讨论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1、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2、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3、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4、是否存在问题,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四)转院病例按出院病例讨论要求。

  四、术前讨论

  (一)手术病人术前必须进行讨论,以提高手术质量,术后护理质量,防止差错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

  (三)讨论的重点是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手术注意事项、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

  (四)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中。

  五、死亡病例讨论

  (一)凡死亡病例都应在死亡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要及时讨论。

  (二)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或分管业务副院长参加。

  (三)讨论重点是诊断、治疗经过及抢救措施、护理等各方面是否正确,经验及教训等,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主持医师审查,并签字记入病历。

篇4:自治州医院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自治州医院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难度较大及大手术和新开展的手术等,均应进行护理病例讨论。

  二、讨论由护士长和主管护师主持,病区护士均参加。

  三、讨论由责任护士汇报病史,介绍患者病情,目前采取的护理措施,效果,并提出问题。

  四、主管护师及其他护理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并结合患者的护理情况,提出个人对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外科手术病例,要讨论患者的术前、术后护理,预防术后患者可能出现的护理并发症。

  六、做好护理病例讨论的记录。

篇5:中心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  某中心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讨论会是医师研究工作和提高业务的一项重要方法。凡住院、出院或死亡病人经过住院阶段,对其所患疾病做过检查、治疗及观察等工作 ,特别是疑难少见或典型病例,各科室主任都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科室医务人员进行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质量及工作质量,积累科研资料。

  2)临床病例讨论包括疑难病例讨论会、术前讨论会、死亡病例讨论会、科内病例讨论会等,可以一科召开,也可以多科召开或与病理科联合召开。讨论由所在科室的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大型手术病例、死亡病例等进行讨论。讨论时住院医师报告病例,由负责主治医师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讨论会须有专人另立专页作详细记录,附在病程记录之后。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病例报告人姓名、病历摘要、各发言人姓名及详细发言内容、主持人的总结意见,最后为记录者签名。

  3)每次召开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前,所在科室应将讨论病例的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以便作好发言准备。

  (1)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凡科内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及院内感染者均需讨论,尽早明确诊断,修订治疗方案。科内讨论后诊断、治疗仍有困难的,再进行全院讨论。

  (2)术前病例讨论制度:对中型以上手术,尤其是高危、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包括三类手术和四类手术),科内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责任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对拟实施的手术方式、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进行讨论。是防止疏忽、差错、保证手术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应在术前准备基本完成时进行。讨论、记录必须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及病历书写制度要求进行。

  (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凡医院内死亡的病例均应进行死亡病例讨论。讨论应在病人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以总结经验教训。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讨论,但不迟于两周。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死亡讨论记录由主管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和科主任审查,修改并签字。

  (4)出院病例讨论会,每月一次,一般在科室进行,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或科室质控员主持,其他医务人员包括实习医师参加。内容包括:记录内容有关错误或遗漏,是否按顺序排列,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效果,取得哪些经验教训,并作好记录。

  2、医技科室讨论制度:各医技科室(病理科、检验科、放射科、磁共振、CT室、超声科、心电图室、核医学科、脑电图室等),针对各科实际情况及临床科室反馈的情况,每周应有一次相应的讨论会,制订整改措施,以提高辅助检查结果的质量,并作好讨论记录。

  3、医务人员要认真对待病例讨论,科室确定每次讨论日以后预先上报医务科。每次讨论会必须按《病历书写规范》及相关要求进行记录。院领导、医务科、质控科、科教科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科室讨论,检查科室讨论情况。对不按规定开展讨论的科室及无故不参加病历讨论者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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