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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行医诫勉:临床行医十个严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廉洁行医诫勉--临床行医十个严禁

  (浙江省卫生厅)

  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而收取红包;

  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

  严禁设立或收取药械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铺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

  严禁为药品生主、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严禁擅自收费、不合理收费或乱收费;

  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

  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物代药”;

  严禁擅自接受新药临应酬观察及新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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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中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一、医务人员要廉洁公正,文明服务,不得以医谋私。

  二、不得将非医疗用品作为可报销药品开具收据,不得用病人的公费(医保)证件为自己或亲属看病取药。

  三、不得利用介绍看病、安排住院、手术和检查治疗等机会,收取介绍费、好处费和其他物品。

  四、不得弄虚作假,开人情方、人情假、人情诊断证明。

  五、不得见利义,用暗示等手法,变相索要、吃请、收受病人及家属的钱财。严禁敲诈勒索。

  六、不得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作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

  七、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见死不救。认真执行驶首诊首科负责制。

  八、不得向药品、器械和其它物资供应商暗中索要回扣,严禁个人收受回扣。

  九、不得利用履行公务之便,接受被检查、监督单位(人员)的宴请、礼品或其它馈赠。

  十、不得在业余服务、业余兼职服务、有偿服务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查处,根据情节轻衙,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篇3:医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制度(2)

>  医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制度(二)

  一、遵守党纪国法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严格履行医务人员工作职责,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二、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精益求精,诊断一丝不苟。主动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大胆创新。

  三、尊重患者,关心体贴病人,视病人为亲人,一视同仁,使病人感到温暖和亲切。

  四、廉洁行医,不徇私利。严格遵守医德医风规范,不以医疗为手段向病人勒索或暗示钱物,不收“红包”、“回扣”,不乱开“检查单”,不开“搭车处方”,谢绝患者请吃。

  五、医院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杜绝药、械采购等过程中的收受回扣或变相谋利。医务人员不得收取医药代表任何巧立名目的“促销费”,对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严格执行转院规定,严禁将病人介绍到民营医疗机构从中谋利,一经查实,取消执业岗位。

  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分解或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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