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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员工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某公司员工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厅、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工班选择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反对一切铺张浪费行为。

  第五条 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接受当事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

  第六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不得到工班等相关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七条 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烟票"、支付凭证以及礼品、提货劵等。

  第八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当月(年)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党纪、政纪等规定处理。

采编:www.pmceo.cOm

篇2:人民医院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勤政规定

  人民医院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规定

  一、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搞好医疗服务,尽职尽责,努力工作,顾全大局,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同党中央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和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的传统,把自己置于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克己奉公,不搞特殊,不以职权谋私利,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选拔使用干部,职称晋升,要任人为贤,不搞亲疏,注重成绩。

  五、不收受贿赂,不用公款请客送礼。

  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做违反物价政策的事。

  七、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职工群众应当知道的事,都应通过适当形式,实行院务公开、党务公开,公布于众。

  八、要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创造性地进行工作,要有显著成绩。

篇3:卫校教师廉洁自律规定

卫校教师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全体教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办私事。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教师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必须爱护学生,禁止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提倡让学生愉快地学习,幸福地成长。

  第四条 教师要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从严要求自己,不得接受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确实难以谢绝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要按规定登记上交。

  第六条 全体教师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学生发展和学校各项活动中,不得从事有偿的家教活动和私自向学生出售参考书、试卷等;杜绝以考试舞弊、代办毕业证等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低碳教学活动。

  第八条 对教师队伍中,违反师德规定的,一经发现,由校纪委与主管校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

篇4:卫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卫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增强纪律意识、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始终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始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一)不准发表、传播反对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言论。

  (二)不准传播小道消息和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言论。

  (三)不准违*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四)不准违背共产党人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组织人事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决维护干部工作严肃性。

  第五条 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原则,向外人泄露工作机密。

  (二)超越工作职责范围,过问、打听干部工作情况。

  (三)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四)擅自携带保密材料和文件外出,私自抄录、复印带密级的文件,外借各种需保密的会议记录。

  (五)在公共场所、家属、亲友面前,在私人交往或通信、电话中谈论机关秘密事项。

  第六条 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做拒腐防变、廉洁从政的模范。

  第七条 坚持从严治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党支部负责定期对本支部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篇5:某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艺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现对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二、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学生、学生亲属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教工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

  四、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等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妨碍或影响招生、录取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占有学院公共财物;

  (二)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

  (三) 不按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在学院公务管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院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二)个人插手学院物资、配套设备采购活动;

  (三)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八、对配偶、子女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分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承揽物资设备供应,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评优评先、招生录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为配偶、子女出国学习、考察谋求便利条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等费用。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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