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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公司销售回款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房产经纪公司销售回款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回款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小定、大定、签约、预售、催款、办理按揭手续等销售业务流程的畅通,使各环节具有整体性和连贯性,保障能够按期回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全体销售前台、后台人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 小定单、《临时合约》及《签约通知单》(以下简称"合同")均由销售代表负责

  填写,各项内容填写完整齐全,不得涂改,不得有上下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条 合同和补充协议范本需销售代表、销售主管、签约主管仔细审核,并在合同副本内页签字确认,特殊附加条款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至合同及补充协议范本之外的补充条款中,并将公司审批的文件附到合同中,以便查阅。不允许合同及补充条款与公司审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因工作疏漏,影响到公司信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对销售代表、签约主管、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给予50、50、100、150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当事人。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协助客户交纳该房屋的首期款及印花税,并在24小时内(周六、日除外)将销售合同交销售统计做业绩登记,每逾期一日对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每人处以50元罚款。如客户未支付印花税,为不影响正常的预售登记并保证回款,则由该房屋销售代表垫付此费用。

  第四条 合同签订并交款后,转交签约主管时,应将公司所有审批文件和客户个人资料

  (与该房屋相关的补充条款审批单、折扣单等)一并交签约主管,并保证客户资料、信息的完整。合同自签约日起转至签约主管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超过7日,但不足8日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每人每天处予50元罚款,超过8日仍未转交合同的,每人每天处予100元罚款。

  第五条 合同签订且资料齐备的,签约主管应于48小时内将合同加盖公司合同章,并

  同时转预售登记人员。预售登记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已具备预售条件的房屋的预售登记工作,如有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

  第六条 销售代表必须督促客户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全额付款。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方式付款的,客户逾期一个月而未满两个月付款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每人罚款500元;逾期两个月而未满三个月的,销售代表罚款1000元、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罚没该套房佣金;逾期三个月未回款,销售代表停接客户,直至追回应收款项。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督促客户提交完整的按揭资料,办理完贷款所需的全部手续。因销售代表原因,导致按揭款不能如期到帐的,处罚方式同一次性和分期付款。客户的按揭资料一经送达律师事务所及银行,相关沟通事宜责任人为按揭主管,如因沟通不畅,导致最新情况在48小时内未能传达给销售前台的,视情节轻重每延误一天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相关工作的统计由销售支持部进行,并于每月24日前将上月违规清单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的相应处罚原则,销售部及销售支持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如有瞒报、漏报现象发生,每件次处予当事人和部门经理1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受到处罚的个人,罚金从次月佣金或底薪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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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产经纪公司项目签约制度

  房产经纪公司项目签约制度

  第一条需要进行签约工作的销售代表应提前一天通知销售支持部签约主管,填写签约通知单。

  第二条销售代表应于客户签约前将合同准备完毕。销售代表将该合同交至销售主管检查后,方可交与客户进行签约。

  第三条所有销售代表无权与客户私自谈论任何补充协议条款内容。更不可在未经签约主管同意前将已签署过的其他补充协议交与客户。违反规定者,一切后果将由销售代表自行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扣除佣金、开除等处理。所有补充协议条款必须由销售主管与客户协商解决。未经公司审定的补充协议条款,必须经公司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条签约时客户、销售代表、销售主管必须同时在场。签约主管应严格检查所签署各项条款(房号、房屋建筑面积、总房款、付款方式、地址、电话等)是否填写完整,内容是否正确,补充条款是否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签约完毕后销售代表应将合同、客户个人资料、委托书(折扣单、补充协议审批单)交销售主管审核,一并转交签约主管、财务人员(注明交款额)签字后交与签约主管,以便确认成交。

  第五条正式签约完毕的条件为客户签署《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付足所选付款方式中规定的首付款。客户不得用任何抵押物视同交款(如未到期存折、支票等)。如因上述原因未能签约,在其订金过期后,其他人员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售出。

  第六条如销售主管及销售代表私自进行违规签约,将全部扣除该签约单元之佣金,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开除。

  第七条签约主管必须仔细核对所签户型、价格、面积、交房日期、违约时间、违约金额等条款,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签字。如若发现有违反公司规定,合同金额等条款有误或没有相关领导批文,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予以辞退;若同时期出现同户型重复签约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5000元以上罚款,第二次出现同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篇3:房产经纪公司销售奖惩制度

  房产经纪公司销售奖惩制度

  第一条 奖励制度:

  1、当月销冠发放销售冠军证书并奖励人民币1000元。月度销冠的评选条件有两个:其一,完成个人月度销售定额;其二,当月签约额为部门第一。

  2、当年年度销冠,次年一年升为高级销售代表,每月底薪1400元。

  3、当月小组业绩第一,其销售主管奖励人民币2000元。评选条件有两个:其一,完成小组月度销售定额;其二,当月签约额为各组第一。

  4、销售签约额视市场客户为有效,以上奖励的评选中应扣除工程款抵房款、公司关系户及公司员工自购房等特殊情况,以示公正。

  第二条惩罚制度:

  1、销售代表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不足70%,降为试用;

  2、销售代表或试用期人员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不足60%,辞退;

  3、销售代表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年度累计指标的,辞退;

  4、对于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采取经济处罚、降职处理,直至辞退。

篇4:房产经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房产经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签约主管根据销售代表提供的签约通知单上网录入,其他人员无权上网操作。

  第二条所有与客户间的相关法律文本文件,原则上均由销售支持部签约主管或过户主管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第三条《房屋认购书》一式四份,其中公司两份分别由销售部及财务部收存。财务人员每月4、14、24日必须与销售统计人员核对账目。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办理预售登记三日内,交予公司两份合同,副本由公司综合计划部收存,正本由财务部收存,销售支持部预留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若补充协议在公司提供的文本基础上有修改,必须经销售部经理上报公司各部门、公司总经理,在需签订的文本上签署文字意见后,方可加盖合同章执行。最后送财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条销售代表与客户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交与销售主管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七条签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客户个人资料(与该房屋相关的补充审批单、折扣单等)一并交销售支持部,经签约主管审核后方可加盖公司合同章,转预登主管,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八条预登主管办理预售登记工作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自客户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揭主管必须追踪销售代表办理客户贷款手续,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十条非销售部人员要查看合同或索取客户资料及数据的必须经营销总监或上级领导的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人员若将所管理的合同、文件丢失或下落不明,第一次予以罚款200元,第二次辞退。

  第十二条 涉外审批单由前期开发部负责办理。

篇5:房产经纪公司销售培训管理制度

  房产经纪公司销售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销售代表必须准时参加各种内容的培训,不得无故缺席,严禁迟到或早退。(1分)

  第二条所有销售代表必须参加培训后的考核,不得以任何借口躲避。(1分)

  第三条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接待客户。

  第四条第一次考试未合格者(扣7分),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前取消该销售代表在售楼处接电接访的资格,直至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补考不合格者将给予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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