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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同的签办与管理。

  三、职责和权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受权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合同预算部是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谈判、签署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工程部和主管副总协调管理。

  四、管理规定:

  1、合同格式和内容

  凡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其合同格式应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小于上述数额的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其合同签办可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执行。

  2、合同签办程序

  合同谈判员与对方进行合同洽谈一草拟合同文本二合同预算部审核一合同主管副总审核一合同签订有权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3、合同签办

  (1)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复杂程度、计划投资额、质量及进度要求等,由合同预算部与对方进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

  (2)合同草稿经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交主管副总审查。

  (3)经主管副总审查签认后,交法定代表审查并加盖法人章。

  4、合同评审

  重大、特殊及技术要求复杂的合同,应由主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对合同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

  5、合同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未正式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须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合同的重要孪更,必须经过评审,形成评审记录,必要时应向原登记、公证机关进行备案。

  6、合同的份数、分发和归档

  (1)在合同文本的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副本”字样。

  (2)合同正本(含附件)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由双方商定。

  (3)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由合同预算部按下表规定发送到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

  分发部门 合同份数 备注

  正本 副本

  合同预算部 1 工程部 1

  监理公司 1 委托监理时

  财务核算部 1 总经理助理 1

  7、合同的中止与解除

  因一方或双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有关事谊。

  8、合同预算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合同台帐,并对合同的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管理,以防失密和履约不到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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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合同管理监理办法

  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理办法

  一、合同管理的任务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基础,合同管理的任务是合同分析,建立合同数据档案,实施合同监督,加强索赔管理,正确处理工程暂停和复工,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合同争议和调解、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管理的原则与内容

  1、合同管理的原则

  (1)合同管理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设计还是监理单位都必须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则和实际履行的原则,切实维护合同严肃性、权威性,各方都应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使得工程实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在合同约束下的管理状态之中。

  (2)监理工程师还应采取预控在先,深入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有违反合同的问题,及时通过不同方式(如会议、发通知、函件)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和提前向业主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各方行为有偏离合同事件的发生。

  2、 合同管理的内容

  (1)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的管理;

  (2)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3)工程延期管理;

  (4)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控制和管理。

  3 、合同管理的程序与方法

  (1)协助业主进行合同总体策划;

  (2)审查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

  (3)对合同事件的分析;

  (4)合同履行中的监督与控制。

  4、 索赔与反索赔措施

  (1) 本工程引起索赔的原因

  业主未按时提供合同的施工条件;

  工程实际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因素;

  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物价上涨;

  甲供产品设备供应滞后;

  承包商违约。

  (2) 对索赔处理的原则

  公正原则;

  及时履行职责的原则;

  协商一致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3) 索赔与反索赔措施

  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总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抓

  住易产生索赔的条款进行预控制,另一方面由于监理在实施监理任务的过程中,可能有些工作漏洞或失误,这就要求监理工作应全面及时,防止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合同双方带来索赔的机会。

  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监理工程师要以积极的态度和主动的精神管理好工作,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符合和超过国家标准的服务。在施工中,监理行为是双方的纽带,应做好协调、缓冲工作,为双方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通常合同实施越顺利,双方合作得越好,索赔事件越少,且越易于解决。

  以主动控制为主,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

  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要以主动控制为主,详细调查,识别风险,用科学的方法控制计划,高质量地做好组织工作。在控制过程中将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的同时,进行定期、连续的被动控制。

  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索赔合理解决不仅符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目标,而且符合工程总目标。索赔的合理解决,是指承包商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合理补偿,而业主又不超额支付,合同双方都心服口服,对解决结果满意,连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

  (4) 索赔事件的分类与界定:

  一般地讲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事件在具备下列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约定予以受理。

  战争、外敌入侵、恶劣灾害性天气、地震、暴乱、叛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业主延迟提交设计图纸和不按合同规定以及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所

  必须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由此而未能按期动工,引起施工方费用增加。

  提供的红线桩和放线资料不准造成损失的。

  由于国家政策、法规更改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因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属于施工方责任全部或部分工程暂停,施工所采取

  的妥善保护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的支出;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或不属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的材料、设备等,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已经验收批准覆盖的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复验且查明符合相关规定)为此而支出的费用。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化石等为保护和处理而支付的费用。

  由于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变更工程计量单位和数量不满而重新

  增减计量的费用。

  由于取消某些项目造成施工单位额外的费用。

  施工单位违约给业主造成的工期损失、产品使用功能损失和因工期延误造成业主管理费用增大支出的。

  (5)、 索赔的管理

  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发生20 天内向业主、监理发索赔通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索赔意向和有关索赔事件及费用的详实资料和证明。

  索赔事件终止后,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费

  用索赔申请表》。 如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索赔,监理工程师则视为对方放弃索赔权利而不再受理。

  (6) 对索赔事件的审查与评估

  索赔过程必须符合程序和时限的要求(业主10 天内予以批准),否则可要求承包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10天内未予批准时,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索赔申请资料证据必须真实齐全,完备、有效。

  申请索赔的依据理由必须正确、充分,计算原则、方法必须合理、合法。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结果与业主、承包单位协商,协调一致后予以确认,并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此时承包单位方可按正常的支付程序办理费用索赔的支付。

  对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由争议方面通知项目监理部请求予以调解。监理工程师收到争议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查和取证,与双方协商一致后做出决定;如果业主或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对监理工程师做出的争议调解决定未提出异议,则三方应将此决定作为最后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如果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可按合同约定程序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甚至在仲裁(诉讼)期间、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5、 工程延期

  (1) 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预控措施

  工程延误的原因 ;

  业主及监理原因引

起的;

  承包商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预控措施

  对于业主及监理原因引起的;

  合同严密,法律性强,时间、内容具体,便于操作;

  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承包商合格的场地条件,做了“三通一平”工作;

  认真审核设计文件,力求无差错;

  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合格的建筑材料;

  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及时组织基础、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及时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各种问题;

  对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

  审核施工组织方案,落实劳动力、材料和资金;

  主动做好安全工作;

  主动控制施工质量,避免返工;

  对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加强预测;

  尽量避开;

  妥善保护好已完项目工程。

  (2) 工程延期管理办法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项目监理机构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的规定处理。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延期损害赔偿费。

  (3) 工程延期监理程序(见下图)

篇3:建筑材料管理办法:材料合同管理

  建筑材料管理办法:材料合同管理

  1 材料合同主要有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运输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物资供应部。

  2 合同签订的原则和要求,应遵守国家合同法、集团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对A、B类材料,除及时结清者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

  4 合同签约前,项目部(需方)经办人持合同文本和供方资质材料送物供部审核,物供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认为合同文本需要修改,提出修改意见,返还项目部修改。

  5如供方不属于公司合格供方,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供方资质、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保证能力、供货能力、服务和价格能否满足需要等。

  6 供方资质材料应包括工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环境安全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加盖供方鲜章)。

  7合同文本应使用工商管理部门的标准格式文本,合同条款应包括供货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环境和职业建康安全管理要求、交货方式与时间、验收方法、价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

  8 经修改后的合同,按审批程序由项目部(需方)填写《合同评审表》经项目经理签字,物供部及监审部审核签字,公司总经理签批、办公室盖章。

  9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部(需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原件公司应留三份,物供部、项目部及财务部各留一份,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篇4: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实行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编写印制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鉴证、变更、终止与解除,将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四、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情况和本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合法实施调解。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突出矛盾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三、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报表、台帐统计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与福利;

  九、劳动纪律;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和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种。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连续工龄未满一年的,可订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三、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订立:

  一、双方依据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加盖本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并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进人事档案,乙方一份由个人保存。

  第十六条 新招用人员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令到所在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在三十日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制度,确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工资兑现。当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生产(工作)或劳动组织机构调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可以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四、当与乙方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员工(生产者)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当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的义务:

  一、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和工作(岗位)调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

  四、认真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讲究职业道德;

  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

  (一)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招聘(录)考试考核者;

  (三)身体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四)试用期内完不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五)正处在管制执行期、假释期或缓刑期内者。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的,具体包括:

  (一)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造成伤残的;

  (四)违章违纪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指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盗窃、诈骗本企业财物或职务侵占,有两次情节轻微行为或一次严重行为的;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用工作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经教育无效的。

  三、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企业利益的,具体包括:

  (一)严重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二)采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财物,损害企业利益或有损企业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劳动教养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的。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三、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考核表》,经用人单位研究后,确定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单位经过考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接通知后七日内未做出答复的,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三、单位经过考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终止。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统一使用人力资源部编写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篇5: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签办与管理。

  三、职责和权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工程部是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谈判、签署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规定:

  1、合同格式和内容凡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其合同格式应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小于上述数额的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其合同签办可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执行。

  2、合同签办程序(合同会审、法律顾问、财务)合同谈判员与对方进行合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工程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核→合同签订有权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3、合同签办(专业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1)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复杂程度、计划投资额、质量及进度要求等,由工程部与对方进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

  (2)合同草稿经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交分管副总审查。

  (3)经分管副总审查签认后,交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合同章。

  4、合同评审重大、特殊及技术要求复杂的合同,应由分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对合同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

  5、合同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未正式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须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合同的重要变更,必须经过评审,形成评审记录,必要时应向原登记、公证机关进行备案。

  6、合同的份数、分发和归档(1)在合同文本的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副本”字样。(2)合同正本(含附件)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由双方商定

  (3)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由工程部按规定发送到财务部和综合部。

  7、合同的中止与解除因一方或双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8、工程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合同台帐,并对合同的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管理,以防失密和履约不到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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