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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广场(商场)员工基本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家居广场(商场)员工基本管理制度

  1、新进员工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满由部门经理依据个人表现,提交是否转正、延期或辞退报告,由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复;

  2、转正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3、员工离职分为"辞职、解雇、开除、自动离职"四等(试用期内员工及公司双方均有权提出辞职或解雇,而不负担任何补偿。离职前须与公司结清各项手续但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申请批准);

  4、试用期过之后,职员辞职必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职日期结算工资,但不结算任何福利;

  5、凡无故擅自旷工七天以上者,均作自动离职论,不予结算任何工资、福利

  工作期内,员工因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因互不符合本公司要求,无法胜作本职,公司有权解雇, 届时结算工资及福利;

  6、员工因触犯法律,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犯严重过失者,即予革职开除,计薪到革职日止;

  7、对工作成绩持续不佳及违纪员工,视情况给以经济惩罚、留职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具体内容如下:

  ◆违纪内容处罚办法:

  1、上班擅离职守、串岗:口头警告

  2、上班时睡觉、吃零食、看无关书刊杂志:口头警告

  3、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一下班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口头警告

  4、不服从主管指令、工作调动:书面警告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并书面警告

  6、虚报冒领,似造证明(或造病假单、发票及虚报加班等)隐瞒事故实情,谎报情报,诬陷他人:书面警告,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经济损失

  7、请假期间在外应聘其他工作: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经济损失

  8、破坏公物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口头警告,并按公物价值和造成的损失价值赔偿

  9、公共场所吵闹,干扰正常工作:口头警告

  10、打架斗殴、妨碍执行公务: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

  11、盗窃公司财物: 开除并追究经济损失

  12、触犯国家法律:开除,追究经济损失并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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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贸易城员工奖惩制度

  贸易城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三)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四)总经理和公司人事行政部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奖励:

  (一)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二)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热爱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2、模范遵守员工岗位行为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能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细致周到服务,多次受到商户和消费者的赞誉,对维护公司信誉有明显贡献;

  3、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及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经过实施取得明显或较大的经济效益的;

  4、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出现事故苗头和隐患或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态发展,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或先进员工的;

  6、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的;

  7、其他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质量差;

  2、不服从分配和领导,影响工作;

  3、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工作纪律;

  4、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5、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而造成事故或损失;

  6、隐瞒本人或他人重大职务过失,知情不报;

  7、损坏公物,乱动消防器材或其它使公司财物受损行为;

  8、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争吵、打架。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具体的奖罚措施按照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执行。

篇3:贸易城员工考勤制度

  贸易城员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

  公司所有员工考勤归属人事行政部管理并监督执行

  一、工作时间:

  (一)管理人员:周二至周日:9:00—17:00午休:12:00—13:00。休息日:每周一休息一天。

  (二)轮班工作人员:早班:9:00—15:00晚班:14:00—营业结束。休息日:每周一日轮休。

  (三)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按同等时间补休,原则上不予支付加班费。(冬季和夏季具体作息时间以实际公布为准)

  二、签到:

  管理人员每天上班、下班均实行签到考核制度。管理人员要亲自签到,帮助他人签到和接受他人帮助签到者,均按迟到计算。有公事不能签到的管理人员,需直接上级告知人事行政部给予补签。

  三、公差:

  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人事行政部登记。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并到人事行政部登记。

  四、假期

  (一)法定假期:

  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加班

  1、各部门在工作时间内应合理安排工作,不得擅自安排加班。因特殊情况需加班的,由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上级领导批准。

  2、非经营性加班,只安排倒休,不支付加班费,经营性所需加班,需支付加班费,由上级领导提出,报总经理批准。

  3、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发放。

  五、请假:

  全体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事假:

  1、职员请假须由本人填写假条,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开,无特殊原因不可电话、捎话请假。

  2、职员请假三天之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3、员工有事请假按小时计,2小时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按1天计,从工资中扣除相应部分。

  4、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主管领导事前批准,并到人事行政部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主管领导和人事行政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病假:

  凡请病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具体的考勤奖罚制度按各部门绩效制度执行。

篇4:建筑分公司项目员工查体制度

  建筑分公司项目员工查体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

  2、职工查体分为一般健康查体(包括女工专项查体)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查体两部分。

  3、一般健康查体医疗机构为油田职工总医院和一级医院;职业健康查体医疗机构为油田职工总医院和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不得以一般健康查体代替职业健康查体。

  4、人事部负责每年上半年制定员工健康查体计划,并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员工进行查体,保留查体结果。

  5、查体周期:一般健康查体可每2年查一次,一线职工或技术骨干为一年一次;职业健康查体周期为一年一次。

  6、查体项目

  一般健康查体项目:一般项目(内科、外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检验(血常规、尿常规、生化、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检查(心电图、B超、胸透)。

  职业健康查体项目:依照卫生部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要求进行。

  7、对于体检出现健康问题的员工,应及时通知本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在“员工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以便跟踪监测。

  8、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查体档案。

篇5:商综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商综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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