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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发展简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摘要:本文简述了人类建筑高度发展的历史过程。通过对建筑高度发展的研讨,阐述了古代建筑高度记录的保持者,主要是服务于王权的高大建筑;中世纪是寄托着人们信仰的宗教塔楼;而现代则是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实用型高层建筑。同时还指出,历史上建筑高度竞争的领先地域,古代是埃及,中世纪和工业革命时期是欧洲,而在近现代高层建筑出现之后则转向了美国,到21世纪,高层建筑的竞争热点将会在亚洲。
20**年9月11日,美国的两幢高417m的摩天大楼——纽约世界贸易中心(World Trade Center Towers,110层,1973年建成),被恐怖分子所劫持的飞机撞毁、倒塌,美国人引以为自豪的曼哈顿地标不复存在了。恐怖分子选择以攻击标志性的超高层大楼来打击美国的做法,令全世界感到震惊。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高标天际的建筑物在人们的心目中,确实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这从“9·11事件”后人们对高层大楼的关注态度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证实,甚至,有些杂志还就此展开了有关高层建筑的讨论。实际上,高大建筑物从古至今就一直普遍受到人们关注,它不仅是人类财富和技术实力的表现,是社会物质文明的象征,而且还代表着人类精神的追求和创造的愿望。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或许也可以说,人类的建筑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追求新的建筑高度的历史。

一 古代的高大建筑

人类的建筑历史已经有数千年。在古代,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人们即已为建造更高高度的建筑而努力,从《圣经》中的通天塔(《旧约全书》)到秦二世“起云阁欲与南山齐”(《三辅黄图》),都表达了这一夙愿。从文献记载和建筑遗存来看,最早的高大建筑,当推埃及的金字塔①、巴比伦的观象台②、玛雅人的塔庙③和中国古代的高台建筑④。其中埃及最大的“胡夫金字塔”(Khufu,公元前2500年)的高度,已经达到了146.5 m,但是这些建筑虽高,却都不过是建筑形体的高大,并非使用空间的立体化,而真正靠楼层的叠加、向高层大楼发展的建筑演进,则很可能是起始于中国汉魏时期的楼和塔。
中国汉代时期楼阁建筑已大量出现,从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木构楼阁的高度都超出人们的想像。《汉书·郊祀志》中记载,汉武帝曾效仿黄帝建“井干楼,高五十丈”。《历代宅京记》中载:铜雀台“经石虎更增二丈,立一屋……又于屋上起五层楼,高十五丈,去地二十七丈”等等。当然,这些文学性的描述往往会有些夸张,但是汉代出土的明器和画像石中的楼阁,却多是3 ~ 4层的多层建筑,其中最高的竟达到了 7 层。而且,出土的数量之丰富,分布的地域之广阔,也足以证明其时木构多层楼阁之发达。
至南北朝,楼阁建筑又与佛塔相结合,并影响到日本。按《洛阳伽蓝记》:北魏洛阳的永宁寺塔高 9 层,“架木为之,举高九十丈,有刹复高十丈,合去地一千尺”。这就表明,在罗马人用砖石材料创造前所未有的高大建筑空间的时候,中国人开创了木构架叠层架屋的建造方式(框架结构),将建筑的使用空间推向高空。或许可以认为,中国人在约 2 000 年前进行的这种建筑实践,就是后来建筑向高层发展之滥觞。

二 中世纪宗教建筑的塔楼

随着技术的进步,宗教建筑的发展,塔式建筑开始在世界各地控制着城市的天际线。中国的佛塔、伊斯兰建筑的光塔和哥特式教堂的塔楼,占据了世界各地人类聚集地的领空,人类开创的建筑文明,在中世纪又创造出了新的建筑高度记录。
中国现存最高的木构建筑,是建于10世纪的山西应县佛宫寺木塔,塔高 9 层、67.3 m。最高的砖塔也差不多是同一时期建造的河北定县开元寺塔,13 层、83.7 m高。印度德里的库特普塔(Qutb Minar)建于 12 世纪,塔高72.5 m。埃及开罗的苏丹哈桑礼拜寺(Madrasso Sulten Hassan)的光塔高达81.6 m。而其时,欧洲一些教堂的塔楼高度,已经接近或是超过了100 m。如意大利威尼斯圣马可广场上的钟塔(Piazza San Marco Bell Tower)高98 m,法国沙特尔教堂(Chartre, 12 世纪)的塔楼高107 m,英国索尔兹伯里教堂(Salisbury,12 世纪)的主塔楼高124 m。而在中世纪,建筑高度达到了顶峰的,是德国的乌尔姆教堂(Ulm,14~16世纪),它始建于1337年,建筑高度161 m,超过了埃及“胡夫金字塔”的高度,而成为当时世界第一高塔。欧洲教堂塔楼的这种高度竞赛,直到19世纪都没有停止,工业革命到来之际,意大利的The Mole Antonelliana (始建于1863年)更以164 m的高度,打破了乌尔姆教堂保持了 200 多年的高度记录,而成为迄今为止最高的砖石结构建筑。
超过100 m的砖石结构建筑,已将材料特性和当时的建造技术推向了极致。与古代高大建筑物服务于王权不同,中世纪的这些宗教建筑则维系着人们的信仰和精神寄托。这些巍巍壮观的塔楼,后来又被广泛地运用于市政厅建筑,其象征性力量始终震撼人心,并对文艺复兴建筑和古典主义风格建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 工业革命和高层建筑

18世纪前后开始的工业革命,促使建筑技术有了飞跃性的发展,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和新的施工方法,使建筑物可以被建造得更高。

钢铁被大量生产并应用于建筑业。早期钢铁结构建造的建筑多为植物园中的温室,第一座铸铁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是美国纽约的哈帕兄弟大楼(Harper and Brothers Building,1854年建成),虽然它只有 5 层高,却为钢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的大量出现奠定了基础。
18*,一座空前高大的钢铁建筑出现在巴黎世界博览会上,它就是闻名遐迩的埃菲尔铁塔。铁塔全部以钢铁建造,高达328 m,在当时是人类有史以来建造得最高的建筑。以当时的经济情况、现实需求和建筑技术而论,要建造这样高大的建筑物还只能选择“塔”这种形式。但是,由于它采用了全新的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这便预示了今后建造具有实用价值的摩天大楼的可能性,而埃菲尔铁塔本身,也成为古代象征性高塔和现代实用性高层建筑之间的分水岭。
19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和资本经济的形成,一种新的建筑类型的出现,又从另一个角度,再次拉开了人类建筑高度竞争的序幕,这种新的建筑类型就是“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众所周知高层建筑的出现,主要得益于钢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进步和电梯的发明。至此,人类建筑高度的竞赛热点,便也很快由非实用性的高塔转向实用性的高层建筑。
第一座高层建筑,是1885年在美国芝加哥兴建的“家庭保险公司大楼”(Home Life Insurance Company Building,10 层,55 m)。这座大楼首次采用了钢框架结构,在结构体系、材料应用等方面开创了历史新纪元。此后,美国的芝加哥等地又陆续兴建了一大批高层建筑,并形成了所谓的“芝加哥学派(Chicago School)”。至19世纪末,美国最高的两幢大楼“卡比托大楼”(The Capitol,22 层,1892年建成)和“公园街大楼”(Park Row,29 层,1894年建成)的高度,已经分别达到了91.5 m和118 m。

四 20世纪初的摩天楼

20世纪初,由于美国经济中心的转变,高层建筑的建设中心,也从芝加哥转移到了纽约。社会经济实力的发展、人口的集中、攀比心理和商业广告效应的作祟,促使美国的高层建筑竞赛大大加快,建筑高度大幅攀升。纽约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大楼”(Metropolitan Life Tower,50 层,206 m,1909年建成)是世界上第一幢高度超过200 m的摩天大楼,也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座超过古代埃及金字塔和中世纪乌尔姆教堂塔楼的实用性建筑物。
但是,好景不长,这一记录只保持了4年,便又被“渥尔华斯大楼”(Woolworth Building, 52层,241m,1913年建成)打破。接着,1929年建成的“克莱斯勒大楼”(Chrysler Building,77 层,319 m)又再破建筑的高度记录,成为超过300 m的建筑,此时高层建筑的出现才仅仅半个世纪,而建筑高度的升幅却超过了已往。至1931年帝国大厦(Empire State Building,120 层)建成,建筑高度更达到了381 m,超过了埃菲尔铁塔成为世界第一高楼,这一世界记录一直保持了 40 余年,这也使美国成为继欧洲之后的世界建筑高度记录保持者。
与美国相对,这段时间世界其他地区高层建筑的建设却少得多,甚至一些国家还限制高层建筑的建设,对高层建筑多少存在一些抵触情绪。
欧洲由于城市建设早在工业革命之前就已经基本完成,并形成了与之相应的建筑理论。深厚的文化底蕴,使人们对传统城市风貌的保护意识十分强烈,从而导致了许多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都用“建筑法规”来限制建筑物的高度。同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破坏,也使得整个欧洲缺少发展高层建筑的经济刺激。直至 20 世纪 20 年代,在德国的汉堡和杜塞尔多夫,才出现了一些体量较为高大的多层建筑,然而最高的也不过 9 层,而且还建在远离传统建筑的地方。
在亚太地区,当时经济实力最强的两个国家日本和澳大利亚,也开始对高层建设加以限制,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由于当时结构抗震理论尚未成熟,所以政府部门只有通过控制高度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日本1920年颁布的法规规定建筑物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1 m,这项法规在日本一直沿用了 45 年。澳大利亚曾在20世纪初尝试过兴建高层建筑,当时最高的建筑是“澳大利亚财产和投资公司大楼”(Australia Property and Investment Company Building),高45.7 m、12 层。但是由于消防和日照等原因,澳大利亚很快便又对建筑物的高度加以限制。1912年悉尼率先实施45.7 m的限高,此后墨尔本也实行了40.2 m的限高制度,到1920年,澳大利亚的其他地区也都相继实施了对建筑高度的限制。
就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高层建筑加以限制的时候,亚洲另一个经济发展得最快的国家——中国,却成为继美国之后的又一个积极探索高层建筑建设的地区。当时,中国的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利用西方的技术、材料,甚至直接聘请欧美建筑师进行设计,建造了一批接近当时世界水准的高层建筑。特别是上海,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已建有 10 层以上的建筑 28 座。1929年第一座超过 10 层的高层建筑“沙逊大厦”落成,高77 m、13 层,由公和洋行设计。1934年“四行储蓄会大厦”(现上海国际饭店)建成,高86 m、23 层,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中国乃至整个远东地区最高的建筑。另外,除了外国建筑师在中国设计的高层

建筑之外,中国的建筑师也设计了一些很有影响的高层建筑,如76 m高的“中国银行大楼”(陆谦受设计,17 层,1937年建成⑤和68.4 m高的“广州爱群大厦”(陈荣技设计,14 层,1937年建成)。

五 二战以后世界性建设热潮中的高层建筑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和相关技术的日趋成熟,高层建筑的建设,在世界范围内进入了兴盛时期。世界各地的许多主要城市都建起了摩天大楼,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建筑高度都达到了100 m,至 70 年代中期又突破了200 m。
美国在此次世界性的高层建筑建设热潮中,仍然处于统领地位。这不仅是因为美国在高度竞赛中又再次打破了人类建筑的高度记录,突破了400 m(纽约世界贸易中心 110 层,417 m,1973年建成),而且,高层建筑的建造数量也大大增加,从几个主要城市发展到遍及美国各地。在高层建筑设计理论、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方面,美国也仍然走在世界的前列。1974年在芝加哥建成的“西尔斯大厦”(Sears Tower,110 层),以443 m的高度成为世界最高的建筑,并称雄世界 22 年。
在欧洲,高层建筑主要出现在一些经济中心城市,如法国的巴黎、英国的伦敦、德国的法兰克福和意大利的米兰等地。高层建筑在保守派的反对声中,突破了教堂的尖塔,成为控制城市天际线的新型标志。1952年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建成的“塞森·阿德姆大楼”(Thyssen Adm Building,30 层,160 m),是欧洲第一座高度超过100m的现代高层建筑,而法国的“梅因·穆特帕萨斯大楼”(Maine Montparnasse,64 层,229 m,1973年建成),则是欧洲第一幢高度突破200 m的建筑。与此同时,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修改了建筑法规,成为高层建筑建设的热点地区之一;而南美的巴西在1940年就已经建造出 30 层、120 m高的高层建筑。
日本在解决了结构抗震这一最为棘手的问题之后,也开始大力兴建高层建筑。建筑法规一经废除高度限制,第一座高层建筑——“霞关大楼”(Kasumigaseki,36 层,1968年建成)的高度就达到了147 m,而仅仅6 年之后,建筑高度便超过了200 m,建筑高度发展的速度之快,超过了欧洲各国。至1978,“阳光大厦”(Sunshine 60,60 层)又以其226.3 m的高度成为亚洲第一高楼。就100 m以上高楼的建设数量而论,到70年代末,日本已建成 40 余座,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

六 20世纪80年代至今崛起的亚洲高层建筑

20世纪80年代以后,欧美经济持续萧条,建筑业发展缓慢,高层建筑的建设处于稳定发展时期。建设的侧重点也从数量的增多、高度的增加,转化为质量上的提高。而此时,亚洲太平洋沿岸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开始领先于世界,加上该地区的人口密度极大,这就促使这一地区成为当今世界新一轮高层建筑建设的热点地区。随着亚洲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建筑高度的竞赛也开始由美国转向亚太地区。
继日本之后,新加坡、香港、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台湾等亚洲太平洋沿岸的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出现了大规模的高层建筑建设热潮。在短短的20~30年间,新加坡、日本的东京和中国的香港、上海、深圳等城市便已成为高层建筑的密集之地,不但建设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欧美,而且建筑高度也急起直追。
1985年建于槟城的Kompleles Tun Abdul Razak大厦以245 m的高度,打破了日本保持 7 年的亚洲第一记录。仅仅相隔 1 年,新加坡的“海外联合银行中心”(Overseas Union Bank Center,66 层),又以280 m的高度再破亚洲记录,而19*在香港建成的“中银大厦”(Bank of China,70 层)更成为亚洲首次超过300 m的建筑。至1996年吉隆坡建成“佩重那斯大楼”(Petronas Towers,88 层,452 m),高度突破450 m,超过了美国的“西尔斯大厦”成为世界上最高的建筑。
这就说明,自高层建筑出现以来,一直由美国保持了 100 多年的高度记录,已于 20 世纪末转由亚洲国家所取代。据世界“高层建筑与城居委员会”1999年统计,世界上超过400 m的高层建筑共有 6 座,其中 3 座位于亚洲,超过300 m的高层建筑共有 20 座,也有 10 座位于亚洲,而 20 年前,亚洲却没有一幢超过300 m高的大楼。可以明显地看出,亚洲地区高层建筑发展的速度之快,已经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所以有人曾预言,21世纪的亚洲,将会成为世界高层建筑发展的中心和高度记录竞争的热点地区。

注释
①埃及的金字塔始建于公元前 3 000 多年以前,最有代表性的是吉萨金字塔群,其中最大的一座胡夫金字塔高146.5 m,是古代建筑遗构中最为高大的建筑物。
②古代西亚地区文化十分发达,巴比伦王朝时期的城市中曾建造过很多高大的观象台,传说中的巴比伦空中花园也是建于一系列高大的建筑平台之上。
③玛雅人常把庙宇建在阶梯形的金字塔之上,提卡尔城的一座塔庙高约7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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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④中国上古时期以高台建筑为最高,《诗经》中就有关于著名的“灵台”的记载。《陵贾新语》中曾载:“楚灵王作干谿之台,百仞之高。”《史记》中说西汉的神明台,高五十丈。
⑤ “中国银行大楼”的原设计为 34 层,约100 m,计划要建成中国当时最高的建筑,但是由于抗日战争的影响,被迫改为 17 层,76 m。
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大量的摩天楼由于地产的因素,得以在城市里实现.他们中大多数是由一些经营良好的私人事务所设计.
1917年,建于美国旧金山的Willis Polks Hallidie Building首先实现了完全玻璃和钢框架体系.
1921到1922年,Mies设计了两个玻璃摩天楼方案, 一个是多边形, 另一个带有古怪的外墙.
20年代,哦洲处于经济的原因,在高层建筑上没能有突出的表现, 美国在此时期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时期美国高层建筑界所表现的倒退和复古和22年的芝加哥竞赛一致.
1922年的芝加哥透平机塔楼的世界竞赛, 是20世纪前半期最大的摩天楼的集合展. 本次竞赛的获胜者是John Mead Howells 和 Raymond Hood, 他们的方案是一个哥特式建筑, 没有任何创新和改革.
而第二名Eliel Sarrinen的设计却被认为对后来的高层建筑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闪烁着美学上的新理念的光辉.(下左一:Eliel Sarrinen;下中:Geropius)
但是整个20年代,高层建筑在技术方面却没有什么改进, 还是钢框架上垒砖石结构.芝加哥竞赛之后的20年代被认为是高层建筑史上最可怕的时期.
值得一提的是,1920年Hugh Ferriss 绘制了4-5张高层草图, 强调面的运用在视觉上的效果,他认为, 对于建筑石墙面雕塑感的重视要远比一些历史细节或是所谓的历史形式重要的多.
从1922年到1932年建造, 由Bretram Grosvenor Goodbue设计的伦敦Nebraska State Capitol 立面简洁流畅, 没有和任何一个历史形式相似的地方, 是一个从形式,结构到阴影效果都十分纯净抽象的建筑, 在哦洲产生了巨大影响, 被比作是真正的摩天楼的纪念碑. 但是在那个时期的美国建筑界却无人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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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现代建筑环境设计思想发展例证

摘要:绿色植物作为自然环境的代表,其生态效应、视觉感受和人文景观渗透和影响着人类生活和建筑环境的方方面面。近年来,栽培技术和环境思想的发展使建筑设计中环境要素的地位日渐突出,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建筑与环境的互动成为21世纪建筑设计思想的新探索和新方向。

关键词:建筑环境 建筑景观

“环境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环境问题是一个复合而复杂的问题,环境问题的可变性也就决定了“环境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界“是我们人类即自然界的产物本身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的存在和生命的延续都依赖于自然界所馈赠的给养;同时,自然界也只有被纳入到人的生活轨迹中,才能成为人的现实生活要素。人类的建筑活动作为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一种创造性劳动,毫无疑问具有明显的实用功利目的,但同时又必须兼具审美意识和精神情趣。而地面绿色植物系统作为功能最复杂、结构最庞大的生态系统之一,一直同建筑有着最为广泛的联系。

一、绿色植物与人类

今天,“生态学”(Ecology)这一用语早已超越了海克尔的用法①,其含义更为广泛。Ecology以绿色为象征,而绿色又是自然界植物的象征。人类与生俱来的对自然与绿色植物的强烈认同感与亲近感及其带给人类的安定感,使得绿色植物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营造活动中始终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尤其是在生态环境备受关注的今天,绿色植物更是借助于各种技术手段融入建筑设计和建筑环境,扮演着生态要素的重要角色。

在对绿色植物的喜好和选择上,各地区存在由不同的地理环境、经济生活条件、心理素质和历史文化传统所造成的地区和民族差异。很显然,在对植物所代表的自然环境的认同中不能排除人的主观意识和情感作用,因为美不仅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所引起的“人化自然”的产物②,也是人脑思维活动的结果。同时也正是由于人与植物之间这种超功利情感关系的存在,使得绿色植物从来就是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绿色景观与建筑

1、绿色植物的视觉魅力

“建筑仅仅是环境的一个部分,建筑美从整体上说是服从于周围环境的。”建筑作为稳定的不可移动的具体形象,总是要借助于周围环境恰当而和谐的布局才能获得完美的造型表现。绿色植物的季节性变化和易修剪的特点使其在营造建筑外部空间环境中成为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1)独特的地域景观 建筑的外部空间环境不仅同建筑形象有关,而且同建筑室外绿化景观密切相关,空间环境的特定性是建筑不同于其他艺术门类的重要特征。生长环境和民族文化喜好的不同使各地域的自然植物景观呈现出巨大的差异,而建筑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结合,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而且造就了丰富多彩的地域景观。虽然现代资讯共享带来人们生活方式、审美取向的日渐趋同,使建筑风格的同化现象不可避免,但迥异的建筑室内外绿化景观却为城市面貌带来迥然不同的人文视觉景观,这种不易消融的特点使其成为一幢建筑或一座城市最不易磨灭的印记。

(2)四季更迭的形与影 绿色景观四季变幻的姿态、颜色、气味和随风飘动的秀影使建筑外部空间呈现出生机盎然的景象,其微妙的动态变化使原本凝固的音乐也变得灵动起来,并在各个季节呈现出不同的丰姿和魅力。绿色景观在空间和时间维度上的变化,不仅为建筑创造了绚丽多变的空间环境,而且架起了人与自然交流的桥梁。其或优雅、或自然、或绚丽的外观自然而然成为建筑空间的延伸、呼应和限定。

(3)绚丽变幻的色彩 色彩最能引起人们的情感联想,绿色植物千变万化的色彩更增添了建筑空间的迷人魅力。春季欲滴的青翠、夏季蓬勃的盛绿、秋季灿烂的金红、冬季寂静的冷绿,使建筑造型和空间环境在一年四季变换出生动的表情,带给人们层出不穷的心理和视觉感受。

2、绿色植物的人文魅力

不同种类的绿色植物因其姿态、生长特性的不同常被人们赋予独特的个性和品格,从而表达出一定的文化特色和精神内涵,以及时代文化背景。纵观各个时代的建筑文化,都能觅到植物被赋予神圣象征含义的踪迹,并且它们所具有的含义往往取决于人们在时间和社会变迁中对其的评价,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因素和个人经历,其内容复杂地盘绕于个体和人类发展进程之中。

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巧妙互借和融合而显现出的整体性是中国私家园林的精髓。植物历来是文人造园表意的主角,在传统文人逸士的私人园林中,植物的选择极大地反映了他们的意趣。精心配置的蓊郁花木配以意义精到的楹联匾额,使人产生无限遐思和美妙想像,为园林增添了非凡的自然魅力和人文魅力。

三、建筑与环境的互动

在人们有意识地改变环境的过程中,人与环境的关系从同一性关系逐渐发展为对象性关系。马克思认为意识起初只是对周围

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自身以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当然同时它也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意识,但在这种初级的人与自然界的意识中,人们同自然的关系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动物式的服从意识,而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则表现在人与自然界,以及人与人之间狭隘关系的相互制约,以及对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这一现象的意识③。而建筑环境设计思想作为一种意识也必然遵循主观意识发展的规律,经历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

1、古代朴素的建筑环境观

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是讲究顺从自然、依附自然。儒家的入世之境、道家的自然之境、佛教的出世之境三家美学思想的相互揉合,使中国美学思想变得更加丰富和深沉,合流之后的美学思想对中国建筑艺术产生了重要影响。春秋时著名思想家老子就提出“道法自然”,已朦胧地意识到人的行为要尊重自然规律。建筑作为社会文化取向的物质形态表达,很明显地反映出这一点,例如集中国传统文化精粹的私家园林:室外空间中建筑与自然元素的组合极为精妙,形成相互掩映的多变化、多层次的空间效果。这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独特性使中国园林具有浓厚的抒情性,含情至深,“深在思郅,妙在情趣”④。在这种朴素的建筑环境观中,虽然不乏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对环境的尊重,但这种质朴无华的自然方式是非系统和非理论化的,不是具有明确生态目的自觉行为,而是一种为生产力水平所限、为获得较好生存条件而进行的潜意识的自发行为。

另外,屋顶花园也并非现代建筑发展的产物,它最早可以追溯到约公元前2000年位于古代幼发拉底河下游地区的亚述古庙塔;当然最为出名的是被视作“古代世界七大奇迹”之一的古巴比伦国王的“空中花园”(公元前604~562),它是为帝王的享乐而建的。但其后2500年间大型屋顶绿化一直极为罕见。

2、现代建筑环境设计思想的发展和转变

建筑是静态物,它的形式也是静态的。建筑的静态造型为动态提供了参照系,建筑内部和其周围存在的最普遍的“动”,除了人的活动外就是周围环境景观四季、昼夜的变化。1863年,美国奥姆斯特德提出了景观建筑(Landscape Architecture)的观念。《设计结合自然》(Design with Nature )的作者伊恩·麦克哈格是第一位将生态概念引入建筑设计的建筑师。

绿化是建筑室内外景观设计最常用和最丰富的设计元素。近年来,植物栽培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绿色植物的生长范围更加宽广;屋顶种植和室内种植的发展,使得建筑和绿化的融合更趋全方位和立体化,建筑内部空间的营造也更趋人性和丰富。在对建筑的观赏和体验中,要经历三个过程:建筑室外空间景观、建筑本身、建筑室内景观。建筑的室外景观环境对建筑本身而言是一个相对宏观的观察范围,最先进入人们的感知领域,对建筑整体形象影响最大。建筑室内是人停留时间最长的场所,室内景观同人最为接近,因此对人们的活动和心理感受影响最大。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丰裕,建筑室内景观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室内园林的出现不仅是现代社会自然环境衰退、生活压力增大的产物,而且是人类生活日趋富足进而追求生活质量的结果,同时也是科技发展的结果。绿色是把高度程序化生活中的人同大自然联系起来的心灵符码。当然,空间性质、大小,人们生活方式,审美情趣的变化和栽培技术的发展使室内绿色植物布置的特点与以前有很大的不同。

而屋顶栽培中,比较早的例子是藤森照信的“韭菜住宅”(1995年获第29届日本艺术大奖)藤森在设计中追求自然与人的“寄生”关系、人工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微妙平衡点, 而“自然素材”和“手工痕迹”与“绿色”是同等重要的课题:目的是利用自然素材的非均质性、偶然性和变化的微妙性,使建筑生出耐人寻味的品位。如果说“韭菜住宅”仅仅是设计者对打破绿色与建筑关系之间固有关系的一种尝试,仅仅是以自然素材包裹现代技术的一个开端,那么“蒲公英之家”(藤森照信、内由祥士设计),则将这种包裹发展得更为严密和淋漓尽致——绿化不再简单、安分地仅限于屋顶,蒲公英成为住宅立面的主角,种植在屋顶和墙壁上的蒲公英“从石饰板间探出头来摇曳着春天”。这种为了寻找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所做出的努力和尝试不仅可以看做绿化与建筑由寄生关系到共生关系的发展,而且这种探索也可以看做是对未来建筑的一种发展方向的预示,暗示着建筑绿化已经走向立体化和生态化。

建筑师还借助于各种技术手段,利用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和蒸腾作用来帮助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量,改善建筑局部的微气候条件,从而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减轻建筑物的环境负荷,以达到建筑生态化的目的。

19世纪80年代,屋顶绿化就在欧洲得到广泛应用。对上百万 m2 的绿色屋顶的研究表明,借助于绿色植物对CO的抑制而释放出更多的O,城市空气质量将得到改善,所谓的城市“热岛现象”也可以通过大面积植被吸收太阳紫外线而得到缓解。在一些易受洪水影响的地区,绿化屋顶通过其保持雨水的能力可以控制暴雨雨水流量的70%~100%.在日本山口县最近建成的“未来住宅”中,色彩绚丽的屋顶植物和周围景观融为一体,创造了与环境共生的建筑立体景观。绿化屋顶良好的保水性不仅同该地区雨水丰沛的气候特点相呼应,有效保证了地域的保水机能,而且其较好的蓄热性也使空调负荷得以降低,减轻了环境负荷。

立体绿化系统,作为建筑有效组成部分,确保了当地的生态系统的延续。另外,皮亚诺为自己设计的工作室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实验室位于可以俯瞰山谷的陡峭悬崖上,从很多方面来说是其建筑思想

的登峰之作。工作室为具有双层玻璃屋面和玻璃立面的轻钢结构,遍布室内各个角落的绿色植物被全透明的玻璃围护,与整个地域景观水乳交融,使整幢建筑看上去像一座适宜居住的大温室。建筑内倾泻着柔和的阳光,植被和交往空间得到有效地组织,它们相互穿插、渗透和融合,创造了一个完全植根于并归属于环境的建筑空间。在这里,绿化成为整个建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整个建筑从内部到外部都被绿化所包裹。对于皮亚诺来说,这个工作室是他一贯秉承的建筑精神的代表之作:“技术不应该破坏自然,而是应该帮助我们生存;空间不应该统治一切,而是应该令所有在里面工作的人感到愉悦。”

建筑与环境设计思想的另一大发展在于,建筑已经成为改造环境的一个契机。建筑师对建筑基地的原生环境日益重视,并将之列入建筑设计的内容之中;有的还将恢复和改善建筑基地的自然状况、绿化环境作为建筑的目的之一。安藤忠雄无疑是这方面的先行者。2000年在大阪湾淡路岛东北岸建成了“淡路梦舞台”,在其规划中安藤忠雄明确提出“要建设,先种树”的方针,而县政府也在委托安藤忠雄的同时成立了绿化专家委员会,探讨恢复植被的方法,于是1994年就开始了24万株苗木的栽种工程。“淡路梦舞台”的设计从整治建筑环境着手,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治愈山体开采留存的伤痕,恢复和彻底改善山体的生态环境,安藤认为:“环境破坏的结果,不仅在于对自然的直接侵蚀,更在于剥夺了人们心灵中保存的美好的历史性记忆。时间不可能倒流,因此必须探求一条与自然共生的道路,因此,首先应该在恢复自然意识上着眼改革。”这种建筑设计思想在建筑设计着眼点和目标上的转变暗示着建筑设计与绿化景观关系质的跳跃。所有这些都表明建筑绿化已经从原先单纯的营造建筑空间氛围的束缚中挣脱出来,逐渐向建筑中生态要素的角色转变,并且这种生态性的衡量指标已经开始被量化⑤。

四、结语

“新建筑提供了一个改造环境景观的机会”,这一新认识使人们对环境与建筑互动性的理解得到进一步深化,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前进了一大步。建筑已经开始从原先被看做是环境的添加物,被动地单方面追求与环境和谐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从适应环境向主动改善建筑环境发展;绿化从建筑外部空间的广场布置,发展到灰空间和室内园林绿化,甚至发展成为建筑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筑创作就是将一个新东西介入旧环境,这显然使得建筑成为一次改造环境的契机,而现代科学技术和栽培手段的发展使得绿化与建筑的融合这一建筑设计思想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注释

① “生态学”最早源于海克尔(E.H.Haeckel)着于1866年的《有机体的一般生态学》一书,是指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
② “人化自然”是一个哲学概念,指的是人类征服自然的历史尺度,是整个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和自然关系发生的整体的、根本的改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在自然的人化,指人以外的自然界通过人类的劳动逐渐获得一定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一种是人本身的人化,即人在劳动过程中具有的超出动物本性的人的社会性。
③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同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
④ 陈从周先生的完整原文为:“造园一名构园,重在构字,含义至深。深在思郅,妙在情趣,非仅土木绿化之事。”着重突出园林所内含的情和趣在园林审美中的重要分量。
⑤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20**年5月发布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首次对生态住宅小区的绿化做出了量的规定。

篇3:智能建筑在国内外现状发展

智能建筑在国内外的现状与发展

  由于智能建筑具有高效、节能、舒适等突出优点,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引起普遍重视。1984年,世界第一座智能建筑诞生于美国哈特福德市,它是由一座金融大厦改造而成的,并在大厦出租率、投资回收率、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成功。日本在1985年开始建设智能建筑,新建的大厦中有近60%为智能型,是在智能建筑领域进行全面的综合研究并提出有关理论和进行实践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欧洲国家智能建筑的发展基本上与日本同步启动,智能建筑主要集中在各国的现代化都市,19*在西欧的智能建筑面积中伦敦占12%,巴黎占10%,法兰克福和马德里分别占5%。亚太地区的智能建筑则主要集中在汉城、曼谷、香港、雅加达、吉隆坡等中心城市。新加坡政府投入巨资对智能建筑进行研究,规划将新加坡建成“智能城市公园”。韩国制定“智能岛”计划。印度也于1995年起在加尔各答的盐湖开始建设“智能城”计划。泰国智能建筑普及率高,在20世纪80年代,泰国新建大楼中,有近60%为智能建筑。

纵观国外智能建筑的发展,有以下特点:(1)智能建筑与节能环保以及业主的经济效益紧密相联。建筑物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已成为智能建筑发展必须考虑的首要前提和最重要的条件。智能建筑功能的采用必须与用户或业主的经济效益紧密相关。发达国家的智能建筑决不是运用新技术来提高建筑物的身份。(2)智能建筑充分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智能建筑的最终受益者因该是其中生活、工作的人。一栋大厦智能化程度,不能全视其所装设备器材的先进程度,而主要取决于使用人的需求功能。发达国家的智能建筑发展到今天,已经不是单纯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简单合成,而是采用高科技来实现人的需求,改善和提高人工环境的品质,更好地为人服务。

我国台湾地区智能建筑发展较早,到1991年已建成1300栋左右,其中以台北市居多。香港特区智能建筑起步也较早,相继出现了汇丰银行大厦、立法会大厦、中银大厦等一批智能化程度较高的智能建筑。1996年至20**年中开发的楼盘,绝大部分的都上了各智能化子系统。我国大陆地区智能建筑的起步较晚,直到80年代末才有较大的发展,近几年来,在京、沪、粤等发达地区,智能建筑初具规模。北京的发展大厦可谓是我国智能建筑的雏形,而后相继出现了上海的金茂大厦、青岛的中银大厦等具有相当高水平的智能建筑。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已建成的智能建筑约有1400栋,基本按国际标准设计、施工和管理。当前国内的智能建筑开始转向大型公共建筑,例如,会展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据国外预测,本世纪全世界的智能建筑将有一半以上在中国建成。随着智能建筑的迅速发展,我国也相继有一些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出台,例如2000年10月建设部颁布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在智能建筑迅猛发展的背后,智能建筑的建设与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整体水平不高,设计质量低
智能建筑技术应用的整体水平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产业化水平很低,相关技术产品尚不适应市场需求与合理滞后的矛盾,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建筑硬、软件产品。许多建设单位对智能建筑的期望过高,设计人员因不熟悉智能化设备的技术与智能建筑设计方法,智能化建筑竣工后出现应用效果差的问题。如集成性差,监控点配置不合理,控制精度低,致使智能物业管理实施困难。

2.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不健全
近年来,由于智能建筑技术发展迅速,相关设备与系统的规范和标准尚不健全。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验收等环节,缺乏相应配套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不少智能化设备验收时无测试、无规范、无标准。

3.系统集成商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良莠不齐
功能需求由业主提出,设计通常由设计院负责,深化设计与具体实施由系统集成商来完成,普遍存在不协调甚至脱节。系统集成商的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也对建筑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由于系统集成商过分追求商业利益,而且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以致好多工程建成后,系统运行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4.重建设轻管理
重建设轻管理是智能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大多数业主对智能建筑的物业管理意识落后,对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时无法提供具体的智能化建筑管理目标。有的业主从短期经济利益出发,在智能化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人数和知识层次上降低要求,智能化系统不能有效的正常工作,使得发展商花大量资金投入的智能化系统名存实亡,无法实现智能建筑给投资者带来的好处。

5.生态、节能和保护环境方面重视不够。

篇4: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年6月2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限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健全绿色建筑公共服务体系;制定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建立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机制;制订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对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和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房产、地震、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统计、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七条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与行为节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监督绿色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保、海绵城市建设、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以及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绿色生态城区、重点功能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应达到相应比例。

  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纳入评估和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同步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能满足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设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以及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等;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绿色建筑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经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严格执行按图施工的规定,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新建住宅工程应当按照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实行验收。

  新建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

  绿色建筑专项查验不合格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从事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开展检测、测评。

  从事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

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明示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技术措施、保护要求、保修期限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不得向建设工程提供不合格的绿色建筑相关产品。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应当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有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型式检验报告要求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型式检验报告。

  绿色建筑材料和设备应当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以及质量保证期、地址等信息标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无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与产品。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等设施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标准;

  (四)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垃圾收集容器规范设置,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并做好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设备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建立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当与建筑智能化系统统一设计、同步安装。

  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民用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将有关能耗数据传输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以及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送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的运营和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房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开展既有民用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等基本信息调查分析,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和城市更新专项工作,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化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其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九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改善门窗、屋面、遮阳和外墙等保温隔热性能,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鼓励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采用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设计安装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对屋顶、外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经过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透水地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配式建筑、隔音、智能控制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余热废热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一种以上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宾馆、医院等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新建民用建筑选用冷、热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

  第三十四条 城镇开发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建设用地面积达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第三十五条 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材料,提高绿色建筑材料在绿色建筑中的使用比例,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产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

  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就地取材,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

  第三十六条 引导和鼓励农村民用建筑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节能门窗、节水器具、节能型家电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 。

  第三十七条 民用建设工程中需要采用尚无相应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绿色建筑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在该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等。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

  鼓励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新区开发、重点功能区等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实施规划建设,健全绿色生态城区管理制度,保障绿色生态城区运营。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下列活动: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及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三)建筑能效测评、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宣传

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五)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内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第四十二条 对绿色建筑发展实行下列扶持措施:

  (一)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依法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

  (三)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四)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实施建设,装配式建筑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房要求建设。

  逐步推行全装修住房,并实施分户验收制度。

  鼓励全装修住房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土建与内装一体化,推进适用材料及部品的应用,推广内装工业化生产方式,提高全装修住宅整体质量。

  第四十四条 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绿色生态城区、大型办公集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条件具备的,可以结合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余热、废热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十五条 鼓励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开展绿色建筑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绿色建材评价和建筑能效评估等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绿色建筑专项查验不合格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符合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施工或者销售现场公示绿色建筑相关信息、未在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无绿色建筑专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未达到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请有权机关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传输、报送建筑能耗数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5:住宅建筑发展商简介

  住宅建筑发展商简介

  zz地产(福建)有限公司是由香港、印尼、新加坡等财团共同出资经福建省外经贸委批准于20**年成立并拥有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房地产开发,同时涉足化工、酒店等行业。现已成立了"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东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z地产(福州)有限公司"、"zz地产(合肥)有限公司"、和"zz化工(福州)有限公司"、"福州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zz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东莞新都电子有限公司"、"三力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多家独资企业。

  zz地产奉行"诚信经营、品牌经营"的战略,秉持"以人为本、让生活更加精彩"的开发理念,遵循"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原则,陆续开发了"大zz"、"时代zz"、"江南zz"、 "利伟商厦"等多个项目,开发面积已超过100万平方米。20**年zz地产在福州东江滨推出总占地面积1400亩,规划建筑面积近150万平方米的"zz港湾"超大型项目和国际五星级标准的"zz假日酒店",

  此外,zz地产还将陆续在上海、山东、湖南等省市投资30亿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发展"zz地产"连锁公司,以每年不低于100万平方米的开发量、不低于 35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打造一个中国房地产的航空母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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