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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思考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论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思考

  在房价历经数次调控仍然不断上涨的背景下,本文对美、德、韩三国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措施尤其是税收手段进行分析与比较,提出了关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几点措施,以期对当下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所启示。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 调控 房产税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及房地产价格调控措施的连续升级,引入美国房产税制度的呼声是越来越强烈。但是我们不禁要问,中美两国国情差异如此之大的背景下,美国房产税制度的引进真的能够抑制中国特色的房价高涨吗?考虑到中国土地制度的特点,我们在学习国外的房产税制度的时候应当思虑再三,对中外存在的差异以及差异形成的原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再探讨具体措施的运用与实施。

  笔者抽取了三个各具特色的国家来进行比较与分析:(1)美国——被认为是具有最完整的财产税收制度的国家,但是却又是与中国走着不同政治经济道路的国家;(2)德国——同为大陆法系之下的国家,其房地产市场保持着极高的稳定性;(3)韩国——地缘、经济、文化各方面与中国极其相似,却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过度调控。以这三个国家在房地产调控中的措施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启示与警示。

  一、美国房产税未必适应中国的土壤

  每个国家的制度选择都有其历史背景及国家实情的影响,房产税制度也不例外,中美两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中美财税征收的职能在中国财税理论中,财税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职能需要,而美国的财税理论认为财税活动是为了实现公共需要。美国地方政府的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左右,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自有财源,而这部分税收又是全部用于公共事业,包括筹集地方教育资金。美国地方政府财税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地方政府履行社会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规模和质量。而中国的财产税收占总体税收的30%都不到,税收模式的不一致,可能会成为实施房产税的极大阻碍,或者说房产税的实施在中国将有十分漫长的一段过程。

  (二)美国财产税率的确定方式在美国,财产税税率由各地方政府制定。这里的地方政府包括郡、市、学区和特区,作为美国特色的学区设置正是反映了财产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学区的税收收入越多,越能带动学区的教育建设水平,提高社区的服务水平。各地方的财产税税率由年度预算和税基价值综合决定。年度预算即本年度财政预计支出总额,由地方政府根据议会确定的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来决定。税基价值由地方政府的评税机构(设于政府内部,与征税部门分开)运用三大评估方法,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并借助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CAMA)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快速准确地进行确定。在此二者基础上,美国各地方政府倒算出该年度财产税率,下一年度再重新计算。

  看得出,美国的财产税制度确实完整而且科学。但是如此庞大、独立且专业的评税系统,我国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更何况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也将会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不过,这不应该成为我国建立独立房产评估机构的阻碍,美国完善而又科学的税基评估系统仍然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二、稳定的德国房地产调控措施之启示

  德国为什么能够在几十年里,面对着金融风暴、经济危机的冲击下,房地产市场依然保持稳定的发展,德国政府的调控措施功不可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良好的住房规划与稳定的房贷相结合德国政府依据全国的人口特征,对高中低档的房屋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划。尤其是针对低收入人群,地方政府都会明确规定供给他们的福利房在住房建设中的比例。地方政府会专门规划福利房用地,开发商开发后必须以低价格供给低收入家庭,差价则会由政府补贴。

  针对广大的购房者,德国有专门的住房储蓄银行,它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住房储蓄银行提供给购房者固定利率的房屋贷款,且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并长期稳定,不会受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等的影响。

  (二)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打击与保障相结合德国政府通过对房地产流转环节的重税征收,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房地产投资的需求。在德国,对于出售房地产获得盈利的买卖行为,需要在缴纳保有环节的土地税、不动产税和交易税之外,还要缴纳15%的差价盈利税。对于购买房屋并进行对外出租的投资者,以其房租收入的2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德国政府鼓励合作建房、自建房,对于合作建房和自建房都有大量的税收优惠。在住宅建设中,有一种称为“住宅合作社”的形式。德国政府对合作社合作建房的模式从信贷、土地、税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对于合作社的税收,在财产税、土地转移税和交易税上都实行较低税率。

  (三)运用严厉的法律规定打击暴利行为德国法律对于超高房价、房租谋取暴利的房地产商和房主,予以严格的责任规定,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房价是否超标由专门的“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负责认定,德国政府按照联邦建筑法建立了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由“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地的基准地价或指导价。以合理房价为基准,当地产商的房价高出20%会被认定为“超高房价”,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高额罚款;而超过50%时,则构成了“房价暴利”,行为性质上升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除了高额的罚款,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德国政府还在《租房法》中严格规定每个地区房租的具体价格应当在市政府制定的“租房价格表”中合理房租的上下波动。具体的规定与“超高房价”的规定一样,如果超过20%会被认定为“房租超高”,构成违法行为,超过了50%则构成“房租暴利”,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三、打击过度的韩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手段

  韩国与美德两国相比,不论在地域、经济还是文化各方面都与中国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在经济发展上,同样存在着城市化时间短,城市人口增长快,房地产市场迅速泡沫化的特点。

  面对房价一次次的上涨,韩国政府主要运用了税收手段进行调控,并且主要集中在转让和持有两方面的税收。韩国现在的个人不动产转让利得税历经了几次调整,从20**年首次实施的对多住宅者课税到20**年对1户3处住宅以上者按60%课重税,再到20**年转让税以全部房地产为对象。其转让的税率根据持有期限、拥有房产数量和土地性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转让持有期限满2年的不动产,利率视同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转让持有期限满1年但不足2年的,税率为40%;持有期限不足1年的,税率50%;对于拥有3处或者3年以上达到规定标准的房产的,税率为60%;转让非经营和非居住用的土地,税率为60%.韩国房地产持有税的调整主要是,扩大税基,对高额房地产所有人提高持有税率。在综合不动产税(针对拥有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或土地者)的征收上,通过按户全国合算的方法增加对房地产过多持有者的税负。

  在房地产市场泡沫不断膨胀的情况下,韩国政府打出一系列“重拳”将房价击落。但其在抑制房价的同

时却存在着过度干预的弊端,过度的调控政策打击了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也抑制了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房屋短缺的问题。

  四、国外经验对中国房地产调控的启示

  从完整的美国制度——稳定的德国制度——动荡的韩国制度三者的总结,我们看到有很多做得不够仍需学习的地方。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我们需要作出的是长远计划,稳步地推进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税收的改革,而不是仅仅依靠临时的一个又一个被动实施的政策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没有实效的调控。笔者在对美、德、韩三国房地产调控措施的对比与分析之下,寻找出了以下几点措施,以期能够适合中国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为稳定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提出些许良策。

  (一)政府主导增加房屋供给房产税似乎可以抑制需求,增加供应,但是如果市场上的商品房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出售者完全可以将已经缴纳的税额相加,在出售时一并转移给购买人,这样反而会导致房价的进一步升高,更多人将买不起住房。

  政府应当大力增加市场上保障房、廉租房的供给,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刚性需求。供给模式上以开发商承建,政府补贴的模式,对低收入人群低价供应为主,同时辅以政府租借商品房再廉价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的模式。政府对于提供保障房、廉租房的开发商和房主应当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来平衡他们的利益得失。这样两种模式的结合,为房地产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解决住房刚性需求,抑制房价上涨。但这种模式在必须有足够的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以防止开发商和投资购房者钻了漏洞。所以,我们还应当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房、廉租房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具体实施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完整有效的房屋价格法律规制首先,完善房屋评估制度,建立专门的房产评估机构。地方政府既可以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也可以对市场上已存在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资质的认定,这样齐头并进,可以加快房屋评估体系的建立。同时,地方政府还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市场“准入制度”和评估人员资质认证制度,并且评估人员要对评估报告结果实行严格责任和长期责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要给予房屋评估机构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其减少对利润的过度追求。

  其次,引入德国严格的“指导价”制度。政府内设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要负责制定当地的基准定价、指导地价以及房租指导价,评估人员对于其制定的指导价负有严格的责任。同时,在法律条文中加入关于房价、房租暴利行为的规定,可以参考德国超过20%为“超高”,超过50%为“暴利”来进行设置,并且设定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稳步调整房产税收,由流转环节向保有环节转换首先,从税收的纵向来,在提高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的同时降低流转环节的税负。一直以来,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几乎不征税,这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规定完全不一样,这也被认为是造成现在房价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开征房地产持有税,将会直接增加养房成本,减少房产投机行为,增加进入市场的闲置房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但是韩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经验告诉我们,房地产税制的设立需要长远的规划,否则可能导致税负增加而房价继续升高的后果。所以,一方面需要保有环节税的征收,抑制房产投资的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减少流转环节的税收征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二手房市场的活跃,提供更多的房源以解决居住需求。

  其次,从税收的纵向上,将中央统一规定税率的权力逐步下方到各省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根据具体经济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并且地方政府应当有一定的减免权力,这样才能促进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建设上的动力。地方税收是与地方经济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的财政支出与公共服务也是如此,从税收的公共服务目的出发,将房产保有税的征收与保障房、廉租房的建设规划相结合,才是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应有之义。

  五、小结

  房地产市场泡沫绝非一日之寒,房产税的建设与改革也绝不能一蹴而就。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市场中摸索着稳步前进,才能建得广厦千万间,天下百姓俱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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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住宅用地供应全国领先水平,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棚改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比重达到75%以上。密切监控土地价格,严防高价地扰乱土地市场。

  二、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需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由1年以上提高到2年以上,即能够提供在本市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5%。

  四、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多层建筑应封顶,高层建筑应建设到总层数的2/3以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进一步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中小户型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六、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危房改造。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规定。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售楼现场和网上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信息,严禁捂盘惜售。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房产部门暂停网签备案。

  八、进一步整理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等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积极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房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建立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基础支撑。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房产部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3:厦门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

  进一步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防止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确保20**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国土房产、建设、规划、财政、税务、物价、统计、人社、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务院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制,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确保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目标。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住房限购措施。自本文件发布次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前严格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之后审查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或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 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

  国土房产、税务、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等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三、加强税收征管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国土房产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要继续完善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四、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厦门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20**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20**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适时推出“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住房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落实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确保全年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各区人民政府要按出让计划时序要求,提前做好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按“开工一批、储备一批”滚动开发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项目尽早动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计划任务。20**年底前,要把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商品房预售主管部门要加强预售管理,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

  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银行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未申请预售许可、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捂盘惜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应视情约谈、限期整改,直至暂停网上签约备案。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让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认筹金、信息服务费等费用。经纪机构在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或提供中介服务时,除由开发企业支付佣金外,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其他费用。   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小组,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贷款融资、企业资质等方面依法给予处罚和限制。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及其主管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暂停网签资格、收回从业人员上岗证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加快研究建立国土房产、建设、物价、金融、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查处、公布房地产企业及房屋中介机构在开发和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对国土房产、人社、税务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实施意见》的,依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八、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走势研判。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商品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情况要及时主动澄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稳定市场预期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篇4: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榕政办〔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和近期住建部召开的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落实九月份以来采取的相关措施

  1.严格控制在售或即将预售楼盘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销售均价明显高于周边地块同品质项目成交均价,或在同一楼盘中销售均价明显高于前期开发的同品质产品成交均价的项目,暂不予批准预售。在售或即将预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必须按照报备的“一房一价”价格销售,不得提价。

  2.继续加大土地供应力度,特别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要根据市土管会研究议定的意见,各区加快交地进度,市国土局做好土地出让方案和时间安排,以满足当前住宅用地供地的需要。

  3.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备案,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房管局每周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加快商品住房预售手续办理,满足市场需求。

  4.由市政府林瑞良副市长牵头,罗蜀榕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房屋登记、物价等部门成立房价监测专门工作小组,每周召开商品住房价格分析会,及时监测分析商品住房变动情况及原因,预判下周市场动向,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5.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治理力度,严厉查处骗购、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

  6.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行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并轨运行,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由市房管局牵头,市建委配合,充分利用目前施工的黄金期,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建设,确保完成今年基本建成1.8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任务。

  二、提高外地购房家庭购房条件

  对于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交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25日

篇5: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201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暂定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的,由必须在本市纳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一年调整为二年,并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购房资格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涉及违规骗取购房资格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

  二、切实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住房用地供应,特别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力争20**年全市住房用地实际供应总量比过去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加快20**年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确保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比前5年均值增加1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该计划的编制工作,20**年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优化供应结构,均衡供应土地,加强土地市场跟踪分析和交易预警管理,确保土地市场交易平稳。做好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监管,提高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效率。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在项目审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力度,确实提供资金保障,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早竣工交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管,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房源销售、配租和后期营运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抓紧研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五、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步伐;对此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有效供给。

  六、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教唆和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违法违规行为。

  七、我市以前制发的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规定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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