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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用地范围确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5

  居住区用地范围的确定

  1.当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以道路为周界,该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时,用地范围以居住区一侧的城市道路红线为界;该道路属于公路时,用地范围则应以贴近居住区一侧的公路红线为界。

  2.当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以自然分界线(如河流、山体)或人工障碍物的边线为周界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或人工障碍物的边界线。

  3.当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时,居住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的交界处。

  4.在居住区内的城市非居住用地或居住区级以上的公共建筑用地(如城市级行政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等)应从居住区用地指标中予以扣除。

采编:www.pmceo.cOm

篇2: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确定

  住宅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

  1.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1)住宅用地的划分一般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于住宅用地。

  (2)住宅用地与公共绿地相邻,如果没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线时,通常在住宅的长边,以住宅高度的1/2计算,在住宅的两侧,一般按3~6米计算。

  (3)住宅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相邻的,以公共服务设施为界。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

  (1)明确划定建筑基地界线的公共服务设施,例如幼托、中小学等均按基地界线划定。

  (2)未明确划定基地界线的公共设施,例如综合副食店、菜场等,可按建筑基底占用土地及建筑物四周所需利用的土地划定界线。

  3.底层公共服务设施住宅或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楼用地范围的确定:

  (1)当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建筑底层时,将其建筑基底及建筑物周围用地,按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2)当底层公共服务设施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地与院落时,突出部分的建筑基底和因公共建筑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与专用场地的面积,均应计入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4.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篇3:绿地道路其它用地范围确定

  绿地、道路及其它用地范围的确定

  1.绿地范围的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附录A第A.0.2条(图3-6)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或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附录A第A.0.3条(图3-7)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录A第A.0.4条(图3-8)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道路用地范围的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作为居住区用地界线时,以道路红线宽度的一半计算;

  (3)小区道路和住宅组团道路按道路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道时,人行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公共停车场、回车场以设计的占地面积计入道路用地;

  (5)宅前宅后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

  (6)公共建筑用地界限外的人行道或车行道均按道路用地计算,属于公共建筑专用的道路不计入道路用地。

  3.其它用地范围的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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