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 导航

房产销售人员培训:商品房买卖合同知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4

  房产销售人员培训:商品房买卖合同知识

  1.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衅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会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

  5.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面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别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房地产工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采编:www.pmceo.cOm

篇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流程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流程及注意事项

  签署流程:

  1、客户须携带身份证、《认购合约》、定金收据及其它所有已交房款收据等资料在《认购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签约手续。

  2、置业顾问带客户交纳首付款(贷款)或剩余房款(一次性),收款人员将客户手中的《认购合约》、定金收据及其它所有已交房款收据收回,另行开具房款收据。

  3、贷款客户同时要在收款处交纳80元预告登记费(现金)。

  4、非住宅(商铺、车库)须交纳总房款的2.5‰的交易费。

  5、客户交齐上述款项后方可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人员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6、买受人签字文件:合同、附图、交房标准及补充协议、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贷款的客户需要在预告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7、签约人员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买受人留存一本合同。

  8、贷款的客户到银行区咨询贷款情况,办理贷款手续。

  注意事项:

  签约材料携带齐全

  合同及相关购房文件要仔细查阅(如买受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房源,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

  只接受POS机刷卡付款

  签约时需要买受人亲自签署合同。

  要妥善保管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字要书写规整,签字齐全。

  了解契税及维修基金交付时间及金额。

篇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2、面积

  乙方购买甲方之幢层号住宅,单价为元/m, 为m ,总价为元(大写元整)。

  一、付款时间的约定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人民币) 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人民币)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人民币) 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按揭的约定

  1、乙方应在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日内,按甲方要求将银行所需按揭材料提供于乙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在按揭期间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按揭手续视为甲方违约,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按揭手续视为乙方违约。

  三、。

  四、。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需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付清房款,否则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未付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比例收取违约利息。

  2、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内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权拒绝将乙方所购房产交付乙方使用。

  3、乙方付款时间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期限10天以上,甲方有权将乙方已付房款作为违约金予以收取,并终止购房合同,将该房产另行出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此协议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有效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篇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起诉状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起诉状

  原告:Y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市**区街号室

  被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买卖址在 的房产签署的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址在(含地下车库)单元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在20**年10月1日前将合乎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第九条规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被告实际交房时间已经逾期超过90日,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依法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Y女士

  (签字)

  20年月日

篇5: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民事答辩状(煤气管道安装)

  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民事答辩状(煤气管道安装)

  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

  法定代表人:Z总

  被答辩人:

  周先生:男,汉族,19**年 月 日出生

  住所:**市**区**路63号

  答辩请求:

  1、裁定驳回周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周的诉讼请求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现作扼要答辩如下:

  一、 贵院受理本案违反了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答辩人与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历经贵院一审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且二审法院已经做出(20**)厦民终字第17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贵院再次受理该案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周的诉讼请求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上述(20**)厦民终字第17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

  贵院执行局已经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向答辩人收取了9.9万元款项用于**大厦33户的煤气设施建设,上述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答辩人与周之间就煤气设施建设已无未了事宜。

  另据答辩人了解,包括周在内的33户业主已经与燃气公司签署了煤气设施建设的协议,该协议已经大部得以履行,只是因为**大厦部分业主不愿安装煤气,才导致南浦路63号 室无法进行煤气设施建设,这些情况,答辩人已向贵院提起了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调查核实。也就是说,现在南浦路63号 室无法进行煤气设施建设与答辩人毫无关系。

  其次,周并未因煤气设施未能建设遭受经济损失。其提出的气罐租金、运气费、燃气费差价、通讯费等系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其计算依据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58年。这些费用既然尚未发生,则周并未实际遭受损失。

  总之,上述(20**)厦民终字第17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答辩人与周之间就煤气设施建设已无未了事宜;现在南浦路63号 室无法进行煤气设施建设与答辩人毫无关系;周也未受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周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作为依据。

  综上所述,贵院受理该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依法驳回周的起诉;其诉讼请求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日期:20年月日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