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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销售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4

  地产公司销售管理规定

  一、现场接待

  1、销售现场员工必须统一着装,熟练使用礼貌用语,按售楼处排定的“排序 表”热情大方地接待每一位客户;

  2、客户来销售现场,如指定销售代表接待时,由客户所指定的销售代表负责 接待。如客户所指定的销售代表正在接待其他客户或不在销售现场,则按“排序 表”顺序进行接待。

  3、客户在第二次或二次以上来销售现场时,原则上由第一次接待的销售代表 负责接待。如第一次接待该客户的销售代表正在接待其他客户,则按“排序表” 顺序进行接待;

  3、接待客户时,如“排序表”上的销售代表不在销售现场时,销售代表可按 “排序表”顺序顺延接待;

  4、销售代表在接待客户时,有突发情况须主动报销售主管,由销售主管视情 节严重报上级处理。

  二、销售价格

  1、制定

  (1)每年初,由营销部负责提供均价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年 度均价。

  (2)每一幢楼的开盘价格由营销部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商议制定后,报总经理 签批;

  2、调整

  根据市场情况和销售状况,销售价格需要调整时,由营销部提出调整方案, 报总经理签批;

  3、折扣

  (1)公司楼盘销售实行统一定价,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无权给客户折扣; 折扣价在2%以内总经理签批即可,折扣超过2%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总经理、副 董事长共同签批后执行。

  (2)为了促进销售,营销部可根据市场情况和销售状况向公司申请“内部促 销价”,报总经理签批后,销售代表可根据销售需要按“内部促销价”的标准给 客户一定折扣,但须经部门经理签字批准;

  (3)销售现场给客户的其它折扣申请,必须由部门经理或副经理报总经理签 字批准;

  (4)公司关系客户的折扣申请,须由经办人填写《优惠明细表》报总经理签 字批准;

  (5)客户在享受折扣价购房后,销售代表必须在合同审批单上注明折扣价格 ,按流程递交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三、合同条款的制定及变更

  合同条款是指认购合同、买卖契约和其它购房合同的内容填充、贴图和各项 补充条款。

  1、制定

  每一个项目合同条款的制定,由营销部拟定初稿,经公司工程部、设计部、 财务部、物业公司和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确认后,报总经理签批。

  2、变更

  (1)项目合同条款的变更由主管销售副经理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意见,确认可 行后报总经理签批;

  (2)经总经理签批执行的变更条款可根据需要作为合同条款附件,但在每次 执行前仍须总经理签批。

  四、合同签订

  1、认购合同

  (1)客户签订认购合同时,一式两份。签订后由销售代表在公司内部网上提 交,报销售主管审核、主管销售副经理复核、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2)如认购的价格有折让或合同条款有变更,由部门经理加签给总经理签字 确认;

  (3)认购合同及客户相关资料须交公司档案员存档。

  2、买卖契约

  (1)打印好的买卖契约一式四份,必须由销售代表确认无误后方可请客户签 字;

  (2)双方签订后的买卖契约,由销售代表在公司办公系统上进行递交。经销 售主管审核、主管销售副经理复核、部门经理审定后,营销部资料员持契约文本 到公司盖章;

  (3)如契约的价格有折让或合同条款有变更,由营销部经理加签给总经理, 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盖公司章。

  五、退、换房

  1、退房

  (1)客户提出退房时,需书面提出申请。

  (2)销售代表在收到客户提出的退房书面申请后,须按退房流程办理相关手 续,并在公司内部网上填写退房登记,报销售主管审核、主管销售副经理复核、 部门经理审定、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执行。

  (3)经总经理批准同意退房后,由销售代表负责协助客户办理退房手续。营 销部资料员按报销程序和财务确定退款时间后,负责通知客户前来取款。

  2、换房

  (1)客户提出换房时,需书面提出申请。

  (2)销售代表在收到客户提出的换房书面申请后,须按换房流程办理相关手 续,并在公司内部网上填写换房登记,报销售主管审核、主管销售副经理复核、 部门经理审定、总经理签批。

  (3)客户所换新房源的买卖契约由客服中心送至相关部门鉴证后,相关资料 交公司存档。

  六、按揭

  1、销售代表有责任引导客户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

  2、客户在公司指定银行做按揭前,由销售代表和客户约好按揭时间,销售主 管统一安排并通知财务部。

  3、客户如有特殊原因在非公司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时,须填写《客户指定银行 按揭确认单》,由售楼处资料员报公司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4、销售代表负责协助、督促客户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直至银行按揭款到帐 。

  5、客户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按揭手续,如延期办理按揭手续的,须由 销售代表报相关领导同意。

  七、信息登记

  1、当天所认购的房源,销售代表必须于当天下班前在公司内部网上作认购登 记,同时填写认购合同审批单;

  2、当天转签正式契约的房源,销售代表必须于当天下班前在公司内部网上作 销售登记,同时填写契约审批单;

  3、销售周(月、年)报表,必须在次周(月、年)的第一天由主管销售副经 理审核整理后在公司内部网上生成发布。

  八、购房款

  1、催款

  (1)销售代表负责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催款(首期款、按揭款等);

  (2)对逾期未付款的客户,由销售主管通知营销部客服中心统一发催告函;

  (3)销售主管每周一须整理逾期未付款的客户名单报部门经理。

  2、收款

  (1)销售现场所收现金当天必须送银行或公司财务部,不得隔夜留存销售现 场;

  (2)销售现场所收现金超过两万元时,送款时必须有同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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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政发〔20**〕112号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审批管理,满足本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均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住办)设在银川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组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购买者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核实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报经市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应当是具备下列第(一)、(二)项条件,且符合(三)、(四)项任一项条件的家庭: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5%的家庭;
(三)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在15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
(四)城市重点工程需要安置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拆迁户。
第八条 未婚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汉族,男22岁,女20岁;少数民族,男20岁,女18岁)。
未婚职工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标准以一人计算。
第九条 离婚家庭无房一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离异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
(二)离异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二)已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购买过商品住房的;
(四)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未退出的;
(五)从外市、县调入,在本市工作不满两年或在调出地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已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六)单位奖励赠送过住房的。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65平方米以内。家庭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定在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单身人员限定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来自:www.pmceo.com),方可出售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购买资格审核制度。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市房改办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银川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由市住房保障局统一印制的《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第十四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的购房人办理《资格证》的,应当到银川市政务大厅领取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附有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购房人取得《资格证》后,可随时申请购买全市任何单位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发放前应向社会公示。

篇3: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呼政发〔20**〕53号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及市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 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产管理局。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公示期的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 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载明准购面积。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公示期间内的

篇4:分公司销售管理规定

  分公司销售管理规定

  一、直营店销售管理

  分公司各直营店应严格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不得随意调整、降低销售价格。

  1、营业终端销售时,营业员开具销售清单(客户联、财务联、仓库联),交给收银员。收银员应审核销售单价,若销售单价与公司定价不一致,应审核是否有被授权领导审批或要求开单员解释并由其递交给公司领导审批,否则,收银员应将销售单据退回。审核单价和金额后,收银员收取款项,并在销售单上签名并加盖收讫章,并将销售单客户联和仓库联一并交给客户,作为客户取货凭证;

  营业员根据客户交给的收银员盖章后的销售发货,并在销售单上加盖商品已发专用章,收回仓库联,转交给商品管理员,据以做账;

  若客户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开票员应根据加盖收讫和商品已发专用章的销售清单客户联开具发票,并在销售清单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

  2、收银员每天应将收到营业款项与当天的销售单核对后,全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白班的营业款项在银行停止营业前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夜班的营业款先暂存放在公司指定的保管场所,严禁私自携带回家,于次日9点前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款后均要电话通知出纳查收。总部出纳若没有收到各营业终端的存款通知,应及时电话联系各营业终端负责人,查明原因;

  3、分公司管理人员有收取的现金销售款最迟在收取的次日早上9点之前存入公司指定的货款户账户内;

  4、营业终端负责人每天均应及时整理销售清单财务联,并与各当班收银员核对,确认销售与收款额一致,然后于每周一将上周销售清单财务联寄给公司财务;

  5、营业终端商品保管员应根据商品验收单和销售清单仓库联逐笔登记商品进出,每日下班前结出商品库存,并汇报给终端负责人。每周一上午,商品保管员自行盘点,每月的最后一天,由终端负责人与商品保管员共同盘点,并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然后与账上记录核对,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盘亏商品的损失价值按照营业终端零售价计算,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此外,商品保管员随时都要接受公司派出人员的临时抽查盘点;

  6、商品销售后出现退货,各营业终端要查明退货原因,在质保期内,由终管负责人与客户协商,尽可能采用退换、折让的方式解决;属于质保期外或属于有事先声明的特价商品,营业终端原则上不予退货。发生其它退货的事由,情况特殊的,由终端负责人电话请示公司领导,按照领导批复意见执行,并记录在销售清单上。客户坚持退货、退款的,营业员先查明当初的销售单价、开具负数销售单,交给终端负责人审批,然后收取商品,并注明,最后将手续完整的销售清单,交给收银员退款,加盖"付讫"章,并让客户在销售清单上签收,若已开具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的,要收回作废;

  7、营业终端负责人需每日登记销售数据,每周提供销售报表。根据库存情况,对于库存较少、销售较快的商品应及时填写采购申请单上报给公司采购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对于销售较差的商品应及时上报给公司营销部门,以便作出商品调整和处理,防止造成商品积压;

  8、各直营店应严格按照分公司的折扣、折让规定(如VIP卡、团购)执行折扣、折让的优惠政策,并记录VIP卡号码等信息。涉及其他分公司制度相关规定没有涉及的需要折扣、折让的事项,由各直营店填写申请、上报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9、以上涉及的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各经办人员均要将审批人签发的审批意见报送给财务部门,其他部门复印留存。

  二、加盟店、区域代理商管理

  1、营销部门根据公司营销政策,发展加盟事业,应向各有意加盟人士解析公司加盟政策,拟定加盟协议,上报给分公司负责人审批,然后与加盟人士签订加盟协议,并将加盟协议复印一份给财务部门;

  2、涉及装修、店面租金、广告、道具等各种补贴的,各加盟店应按照加盟协议的约定,提供装修合同、验收报告、租赁合同、广告合同、各种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报给分公司营销部门审定,并由分公司派专人出去现场查勘,然后将各种材料转给财务审核,最后上报给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3、营销部门应严格按照加盟协议及根据加盟店发货申请单,发货、催收款项。对于超赊销额度或逾期30天仍未付款的,营销部门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发货,并加大款项的催收力度。销售分公司应严格控制收账款应控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分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加盟店按照加盟协议,可以进行换货、退货、报废的,应事先填写申请书,报给销售部门。销售部门核查后,在申请书上注明核查结论,并签发初步处理意见,然后上报给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5、分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应与商超、加盟商、代理商对账,取得商超、加盟商、代理商原件书面对账材料,并认真核对盖章、签名;未按时对账的财务有权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发货;对不信用客户采取各种措施收回欠款;

  6、对于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与加盟店相关的需要分公司处理的事项,分公司执行"由各加盟店提出申请、销售部核实、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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