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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要求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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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验收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篇3: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要求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要求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 式材料质量 12.3.3条

  2 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 12.3.4条

  3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和固定 12.3.5条

  1 表面质量 12.3.6条

  2 与墙面、窗框的衔接要求 12.3.7条

  3 水平度 2mm

  4 上口、下口直线度 3mm

  5 两端距窗洞口长度差 2mm

  6 两端出墙厚度差 3mm

  主控项目

  12.3.3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3.4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

  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3.5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2.3.6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

  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3.7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面、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2.3.8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8的规定。

  表12.3.8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水平度

  2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2 上口、下口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3 两端距窗洞口长度差

  2 用钢直尺检查

  4 两端出墙厚度差

  3 用钢直尺检查

篇4:现场监理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现场监理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是指被其它工序施工所掩盖、隐蔽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掩盖或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

  2 隐蔽检查验收,除业主特别授权外,一般应由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程师和业主共同检查签认.

  3 隐蔽工程具备掩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于隐蔽前至少4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掩蔽部位和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联系人等,同时,由施工单位准备验收记录.

  4 监理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尽快通知业主代表,同时作好验收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检查验收.

  5 验收合格,监理单位与业主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通知验收,否则不得自行隐蔽.

  6 接到验收通知后,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监理单位、业主确认不需要验收,或虽已验收但并未对隐蔽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而验收后24小时内又未签认,则施工单位可自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 无论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控制办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工序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质量控制点,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检查验收.

  9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按国家、地方、行业的统一评定标准执行;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确定检查点数,计算检验项目合格、优良的百分比,以确定其质量等级;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参照分部工程质量标准,得出其质量等级,决定是否验收.

  10 土建工程完工转交安装工程施工前,或其他中间过程,监理单位应会同业主组织中间验收.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业主共同确认合格后,应在中间验收凭证上签章,才可继续安装施工.

  11 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时整理、签认交工技术文件,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后及时查验文件整理情况.

  12 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或影响全局的技术工作,必须加强复核,避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监理单位除按质量标准规定的复查、检查内容外,对下列项目应特别进行予检、复核:

  12.1建筑工程位置:检查标准轴线桩和小平桩;

  12.2基础工程:检查轴线、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

  12.3砌体工程:检查墙身轴线、楼层标高、砂浆配比、预留孔洞位置、尺寸;

  12.4钢筋砼工程:检查模板尺寸、标高、支撑预埋件、预留孔等;检查钢筋型号、规格、数量、焊接(锚固)、保护层等;检查砼配合比、外加剂、养护条件等;

  12.5设备安装:检查基础处理、管口方位、轴线、垂直度、水平度、主要配合尺寸间隙等;

  12.6 管道安装:检查标高、位置、坡度、联结方式等;

  12.7预制构件安装;检查构件位置、型号、支撑长度、标高;

  12.8电气工程:检查变电、配电位置,高低压进出口方向,电缆沟位置、标高、送电方向、接地保护等;

  12.9予检或核定合格,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篇5:现场监理工程交接验收制度

  现场监理工程交接验收制度

  1 工程交接验收是建设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监理单位实施事后控制的过程;工程交接是监理单位、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之后,由施工单位向业主移交项目所有权的过程,应予高度重视。

  2 由于工程项目的门类很多,要求各异,因而其验收规范、方法和程序也不尽相同。一般应按项目类别,采用相应规范,分两个阶段进行:

  2.1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系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初验;或者由几个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企业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后者住宅建设中已具备居住条件的某栋住宅等的验收或交接。

  2.2全部验收(或称工程验收)指整个工程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验收标准,施工单位已经通过预检的工程验收或交接。

  2.3 在全部验收时,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不再重复验收。

  3 施工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前,应先进行施工队自检、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经理部)复检及公司予检,确认符合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达到竣工标准后,填写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通知单。

  4 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按照工程合同要求,验收规范和标准仔细审查。若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监理单位可对工程进行初验,在初验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备忘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和完善。

  5 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应报告业主,由业主会同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正式验收。

  6 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单位不得报请验收:

  6.1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其设备、工艺管道尚未安装,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内、外装修、防腐未完成者;

  6.2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但附属配套工程尚未完成,影响投产使用者;

  6.3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已经竣工,但由该施工单位承担的配套工程如锅炉房、变电室、冷冻机房或室外给排水尚未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者;

  6.4房屋建筑工程已全部完成,但被施工单位占用者;

  6.5工程已经完成,但周围环境未清理,仍有建筑垃圾者;

  7 工程验收的程序为:

  7.1施工单位向参与验收各方介绍施工情况、初验情况及存在问题,未完工程量及今后安排,并出示交工技术文件;

  7.2监理单位向参与验收各方通报初验情况及验收意见;

  7.3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查,查阅、检查交工技术文件,提出问题及整改要求;

  7.4施工单位整改,申请复验,直至通过;

  7.5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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