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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检测项目监理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水库工程检测项目监理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编制。

  2、本细则适应于水工建筑物永久工程及水工洞室和高边坡开挖等工程中必须进行运行期与施工期安全监测的工程项目。

  3、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应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并随工程进展及时安排实施。

  二、仪器与辅助设备装置的采购与安装

  1、为确保现场仪器设备埋设安装按合同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进度以及仪器供货所需的时间要求,编制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简况(包括与仪器埋设相关项目施工计划进度,预期埋设计划进度,安全监测项目内容与技术要求)。

  (2)供货厂家情况(包括厂名、厂址及其资信情况)。

  (3)采购仪器件申报表(包括埋设部位、器件名称、规格型号、本批采购数量、计划进场日期、供货价格、承运方式与到货地点)。

  (4)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必须报报送的其他内容。

  2、因工程需要订购的特殊型号和规格的仪器设备,承建单位应约请监理工程师参加经与制造厂商进行的技术商谈。

  3、采购的仪器设备进场后,承建单位应认真检查各类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供货质量。所有的仪器都应附有相应的测试证明。

  4、进场仪器设施应按使用、保管说明书要求存放在安全、防潮的库房内妥善保管。

  三、仪器埋设准备

  1、仪器施工作业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规程,结合施工计划编制完成监测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一式四份报监理部批准。

  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测项目内容。

  (2)工地现场配备的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测量仪表和检验设备清单(附厂家、型号、规格、合格证、仪器检验资料、说明书等)。

  (3)作业设备、材料与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资历。

  (4)仪埋设备布置及其设计编号。

  (5)仪埋作业工序与措施(包括必须采用如钻孔等特殊埋设方法的作业工序与措施)。

  (6)仪埋准备工作与已备的作业条件。

  (7)作业进度计划。

  (8)质量保证措施。

  (9)安全防护措施。

  2、承建单位在监测仪器设备埋设安装之前,应完成对埋设仪器的率定和电缆联接检查,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合格认可。

  3、仪器的检查和率定。

  (1)仪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仪器的出厂合格证、出厂率定资料卡片、仪器使用说明等资料齐全。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仪器的主要工作性能(如力学性能、湿度性能、防水绝缘性能等)进行率定。

  (4)仪器的出厂资料和仪器埋设前的率定结果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4、电缆的检查和联接。

  (1)仪器的联接电缆其耐久和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防水绝缘检验合格。

  (2)依据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每支仪器联接的电缆长度要留有一定的裕度。电缆裁剪后应分别编号,并测量记录电缆的芯线电阻。

  电缆应保持无接头的最大安装长度,以尽量减少电缆的接头数量。

  (3)、仪器与电缆的联接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联接后的接头应作防水性能试验。

  (4)、电阻式仪器电缆联接后应测量并记录电缆芯线电阻、仪器电阻和电阻比。

  (5)仪器与电缆联接后,在电缆测量端应有清晰耐久的仪器编号标记。

  5、承建单位在仪器率定和电缆联接检验合格后,应填写仪器设备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认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准使用。

  6、承建单位应结合工程进度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计划,按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完成与仪器设备埋设配套的,如观测房、临时观测房、电缆管道等土建工程。

  7、监测仪器的埋设安装措施计划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8、除非收到的文件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仪器设备埋设安装措施计划,或未报经监理部批准擅自作业,或未经按报批的工序、措施与计划作业等,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责任。

  四、仪器埋设安装

  1、承建单位应在仪器埋设测点放样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测点与工程部位有矛盾时,承建单位应提出处理措施,书面报告监理部,在未收到监理工程师正式答复以前,承建单位对有矛盾的部位应暂缓实施。

  2、开挖边坡和基础内部需用钻机钻孔进行仪器埋设安装的,承建单位应在钻孔完成、经承建单位自检合格、报经监理工程师对布孔与成孔质量检查认证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

  3、承建单位在进行建筑物内部监测仪器埋设安装2天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准备埋设的仪器进行埋设前的质量检查认证。

  4、承建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设计通知、设计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仪器埋设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并做好仪器埋设现场记录。

  现场记录内容包括:

  (1)仪器埋设位置。

  (2)仪器的型号、规格和设计编号。

  (3)配件和预埋件的埋设安装情况。

  (4)埋设安装过程和仪器埋设前后的观测读数。

  (5)电缆的牵引保护。

  (6)仪器埋设时的现场环境记录。

  (7)仪器埋设位置和电缆走向的现场埋设图。

  (8)埋设质量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5、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或在保管埋设过程中遭受损坏的仪器设备,承包单位应立即予以更换。对埋设安装中不符合操作程序的和工艺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补工或返工直达合格。由于承建单位保护、埋设、安装不当或因承建单位原因引起或

发生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对埋设单元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定。

  7、观测电缆全部集中到观测房或观测站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安装集线箱。合同文件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在完成电子计算机房建筑,熬设并连接完成全部观测电缆和传达电缆,埋设网接地网络,接通电源电缆后,方可安装调试。

  8、集线箱、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安装前,承建单位应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五、观测与维修

  1、各类观测仪器埋设安装后,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测次按时进行观测,以保证观测成果的连续性。

  2、在观测或成果计算中,如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测,以验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承建单位观测作业是否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观测结果,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进行复测检查。

  3、承建单位在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各项工作进展和观测成果按月报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

  承建单位还应根据施工时段和蓄水分期要求,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与资料提交份数,按时间向监理部报送观测成果与阶段分析报告。

  4、在观测期间若发现观测成果变化异常,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如果发现观测部位变形过大或渗漏突增等现象时,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警,以便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处理。

  5、承建单位应经常巡视检查监测设备的保护情况,发现观测设备保护不良应及时改进。若发现观测设备遭到破坏,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有条件恢复的观测仪器应限期进行恢复。如观测仪器损坏已无法恢复,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3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经过和责任,提出处理与补救措施,报监理部审批。

  6、承建单位对直读式仪表和量具应定期检验率定(校准测定)。不合格的仪表和量具应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换。新仪表和量具的更换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六、竣工验收

  1、当分部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具备竣工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承建单位如未能按期申报而造成监测项目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2、工程竣工验收前28天,承建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报提供下列验收文件:

  (1)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工作量、实际完成工作量、仪器设备检查、埋设安装、观测工作情况、观测资料整编和分析等)。

  (2)设计文件、设计通知、现场变更及其目录。

  (3)竣工图纸及目录。

  (4)需移交的各种原始资料和原始记录(仪器说明书、检验表、出厂卡片、工地现场仪器检验率定记录、电缆联接记录、埋设安装记录、观测记录等)。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各阶段验收意见和质量签证。

  (6)各阶段资料整理分析报告、报警、事故分析、有关重大事件的经过和处理结论。

  (7)竣工支付结算报告。

  (8)其他依据合同文件或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必须报送的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审议上述文件并进行现场核查时,承建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七、其他

  1、承建单位在整个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与监理工程师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或电话通知,随后补上书面文件。

  2、仪埋项目工程设计量及支付签证按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细则与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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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库工程混凝土坝(工程)部份监理细则

  水库工程混凝土坝(工程)部份监理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依据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以及其它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取水工程、配水工程、输水管道的交叉建筑物及其它主体工程与非主体工程构筑物等所有常态混凝土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工程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包括:

  (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应包括施测方案、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制。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在每分部、分项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两份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部审核。

  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部或由监理部授权检测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施工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书面通知检测监理,以使得必要时检测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4、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申请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3)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分月浇筑强度)。

  (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掺和料与外加剂)。

  (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塌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合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参量)。

  (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止水设施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件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器埋件作业内容)。

  (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

  (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9)合同支付计划。

  对于高温时段的混凝土浇筑,施工单位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设计、试验和研究,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入施工措施计划。

  5、特殊部位(如泵站的基础防渗、闸门槽、净水部分等)的混凝土施工,在监理部认为应该特殊报告的情况下,承建单位均应在该项混凝土作业的21天前,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6、当施工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递交模板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书。

  7、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和掺合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实验报告或使用说明书,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查。止水材料应提供样品。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报监理部检查认可。

  8、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两份,原文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9、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10、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单位所应付的合同责任。

  11、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接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监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措施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载、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

  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各分段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前,施工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开工、仓)证》

  检查内容包括:

  (1)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

  (2)钢筋布置。

  (3)模板安装。

  (4)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

  (5)灌浆、排水系统布设,观测仪器及预埋件安装。

  (6)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

  (7)、其他必须准备检测的项目。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小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

  检查标准参照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

  4、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合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每一规定时间段(通常为一个月),施工单位或其实验室应一式两份向监理部提交书面试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1)所有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2)试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

  (3)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4)结论意见。

  5、金属止水片的焊接、金属止水片与朔料止水片的铆接等作业,必须将试焊、试接样品送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

  6、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并报监理部批准。

  7、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

  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或浇筑不合格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施工合同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

  9、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报送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0、预制构件应具备必须的标志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后,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筑接头混凝土。

  1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内容包括:

  (1)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2)各构件、块件的实际浇筑顺序、起止时间、养护和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设施、预埋件等情况。

  (3)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出机口与入仓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时间。

  (4)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

  (5)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日期及发展情况。

  (6)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7)按合同文件或监理部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12、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部报告,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小时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记录。

  13、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于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

  四、施工质量控制

  1、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日期,厂家的试验报告,施工单位试验室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项目包括:

  (1)水泥标号。

  (2)凝结时间。

  (3)体积稳定性。

  (4)稠度。

  (5)细度。

  (6)比重

  (7)水化热。

  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2、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储存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检验鉴定。

  3、混凝土的塌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的规定,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未说明,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塌落度。

  4、因设计或施工的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它胶凝材料和掺和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批准。

  5、模板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避免有可能导致错台及局部凸凹。

  6、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7、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应做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做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重要部位。

  8、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正调直后才允许使用。

  (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使钢筋截面积减少不得大于5%。

  (4)如用冷拉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一级钢筋不得大于2%)。

  9、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以同种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表更范围不宜超过4毫米,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积不得小于设计截面积的98%或超过其103%。

  (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能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

  (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

  10、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焊。现场作业或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直径小于25毫米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振动荷载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钢筋接头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11、为保证电弧焊接质量,在开始施焊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别、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之前,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的不利环节下现场施焊时,应预先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接操作条件、参数,制作两个抗拉试件并经抗拉试验合格后,才允许正式施焊。

  12、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绑扎紧。垫块应相互错开,分散布置。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置准确。

  13、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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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伸缩缝止水材料的形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等均应记录备查。采用代用品时,必须经过试验论证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15、金属止水铜片表面应光滑平整并备有有光泽,其浮皮、锈污、油漆、油渍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针孔,应予焊补。金属止水片宜用机械加工成型,成型的金属止水片,在运输、安装中应避免扭曲变形。

  16、塑料止水片接头不允许现场烧焊,应采用粘接方法,施工前应做试验报监理确认。塑料止水与金属止水连接,采用搭接螺旋紧固。接头搭接长度应满足规定要求。

  17、金属止水铜片的接头数量应按实际需要尽可能少,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和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焊接形式应采用双面搭接焊:搭接长度须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或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焊接作业必须先将试焊样品经过试验证明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施焊。

  18、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止水片产生变形、变位。止水片周围的混凝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

  19、成品嵌缝填料应抽样检验其技术指标。同嵌缝填料接触的混凝土表面必须平整、密实、洁净、干燥,嵌缝填料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保护。

  20、混凝土运输应遵守以下原则:

  (1)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降低塌落度。

  (2)运输不同标号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以免混仓。

  (3)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周转次数。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4)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米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21、在倾斜面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保持水平。仓内的泌水应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严禁在流水中浇筑混凝土,已浇筑的混凝土在硬化之前不得受水流冲刷。

  22、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且经监理工程师认定,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23、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均匀地散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24、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2)混凝土表面应凿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厘米厚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的混凝土。

  25、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监理部的同意。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模。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才能拆模。

  26、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等养护措施。混凝土表面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用经常保持水饱和用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暴晒。

  五、其它

  1、每单元混凝土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确定,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

  2、本细则未列之其它施工技术要求、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查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篇3:水库工程砼面板堆石坝部份监理细则

  水库工程砼面板堆石坝部份监理细则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大坝填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一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SL49-9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工程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面板堆石坝垫层、过滤层、堆石坝填筑区等大坝填筑工程。

  3、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其他关于填筑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施工测量以及土石方开挖工程、混凝土工程、水泥灌浆工程监理等,还应结和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承建单位应在大坝填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4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1)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坝轴线及主要结筑物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3)、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5)测量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在施测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预先算出坝体各部位、各高程控制点的坐标参数,以便放样施测时控制和校正。

  2、大坝填筑开始前,承建单位应将大坝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必要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定。

  3、大坝填筑施工之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坝体主要填筑区(垫层、过滤层及主、次堆石区)的碾压参数和坡面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

  4、承建单位应在大坝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

  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剖面图等)。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垫层料的加工生产工艺与生产规划。

  (5)施工程序(包括坝体填筑的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6)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区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振动频率、行走速度、铺筑厚度、洒水量、碾压方式与遍数)。

  (7)、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8)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筑、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措施,垫层料上游坡面保护等施工方法,必要时还要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方法)。

  (9)超径块体和不合格填筑料的处理。

  (10)施工设备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1)分年导流、度汛与坝体保护措施。

  (12)质量控制措施。

  (13)安全生产和环节保护措施。

  三、施工过程监理

  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作好施工测量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坝体填筑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各重要建筑的边界位置和填筑范围。坝体填筑过程中,应对各分区的边界范围进行测量控制或监测。

  (2)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坝体填筑纵横断面的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将成果会成图表并按设计控制线计算出已填筑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3)每个施工阶段结束时,应及时测绘坝体附件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以为下阶段施工提供资料。

  (4)每一分部工程完工,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横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2、施工期所有施工记录、计算成果和测绘图幅,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需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单位将上述资料和地面控制网点全部移交业主单位。

  3、坝体填筑必须在坝基清理和处理、岸坡处理以及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定后,方能进行。

  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低洼处要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坝基内的软弱夹层及其地质缺钱,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出后以混凝土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每层填筑施工应在下层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

  5、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除按设计分区划分单元工程外,对于主、次堆石区还要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当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层面齐整、搭接密实、均匀上升。

  6、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7、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填筑坝体取样检查,这种检查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示承建单位进行这种检查。对于经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填筑料或填筑区,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

  8、垫层区和过滤区是大坝填筑施工的关键部位,承建单位需要采用专门的施工设备和方法。

  当垫层区的填筑每上升10-15米时,应按设计要求和碾压试验确定的工艺、参数进行斜坡碾压和坡面保护。如因保护不及时导致坡面破坏,承建单位必须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满足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

  趾板区的小区料,必须采用专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以保证其施工质量和确保趾板混凝土结构不会受到损坏。

  9、坝体过水度汛时,承建单位要做好坝体过水保护设计,并在过水保护实施的28天前,将保护措施及施工方法报监理部批准。汛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坝体过流后的修复,包括淤积物的清理等工作。修补的施工方法、范围、计划应报监理部批准。

  10、施工

进入汛期期间,承建单位应加强中、短期水文、气象预报工作,妥善安排施工工期度汛,保证坝体达到相应的度汛高程,避免造成汛期抢险的严重局面。

  11、岸坡处理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施工中,应注意和采取措施防止两岸地表径流和山坡暴雨汇流对坝体的冲刷。

  12、不应在坝体填筑断面之内的岩坡上卸料或堆存弃料。特殊情况下必须卸料时,应另行报监理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与处理。

  13、由于施工、度汛等原因而停工的坝面应加以保护,坝体遭受暴雨或过流冲刷后,应对坝面进行认真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始准继续填筑。同时,应作好损害与修复记录备查。

  14、大坝填筑期间,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监测仪器埋设与观测工作,并注意保护埋设的仪器、仪表及其辅助器材不受损坏和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及时进行补救或补设。凡是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引起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格责任。

  15、坝体填筑期间,承建单位应在下月10日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施工进展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概况(包括开工部位、施工时段、坝体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2)施工程序和方法(包括各部位填料来源、品质、洒水量、碾压方式和碾压参数,结合面、接缝、接头处理以及施工作业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施工作业进度(包括分部、分项完成工程量、施工强度、机械设备投入与配置,劳动力组合和投入,以及主要材料消耗情况)。

  (4)当月施工质量及质检情况。

  (5)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处理措施。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6、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如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要变更施工计划,需事先报监理部批准后才允许实施。

  17、对施工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章警告、书面违章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四、施工质量控制

  1、坝体填筑质量控制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在施工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1)各填筑部位的填筑质量。

  (2)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3)碾压机具规格、重量、震动频率和压力等。

  (4)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

  (5)坝体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头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6)坝体填筑部位控制情况。

  (7)、坝体及坡面平整度。

  2、坝体填筑施工各工序应按技术规范、碾压试验的要求和报经批准的作业措施计划执行。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凸凹不平整现象时,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靠岸坡或其他边角部位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验确定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3、堆石坝各区之间的结合部位应遵守先填粗料后填细料的原则。对结合部位分离出来的超径石,承建单位应采取措施清除。坝体与岸坡结合处,应先填一部分细料,避免大石集中,不易碾压密实。

  4、坝体填筑材料的级配、含泥量、风化石等软弱岩体含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超过设计标准者,不允许上坝。对于以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填筑,承建单位的施工监督人员、质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其卸料,已填筑的不合格料必须挖除并运出坝外,填筑料中的超径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5、坝体内修建的临时施工道路,其材料应按所经过填筑区的质量要求填筑并碾压密实。通过这些临时道路的车辆不能污染坝体内的任何永久性填资料。

  在大坝填筑期间或填筑以后,如果已填筑的坝体受到表土或其他不合适材料的污染,承建单位应将受污染范围内的坝体填筑全部予以清除。

  6、铺料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分离,不允许从高坡向下卸料,不得发生大块石集中,力求做到粗细石铺料均匀,防止发生架空现象。

  7、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卸料处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每一填筑层碾压后,应按20米×20米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按此检查填筑层厚度。

  8、施工中应设计要求对填筑料洒水,供水系统的布设应合理,供水量应满足高峰填筑强度的要求。填筑中的洒水必须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

  9、碾压宜采用进退错位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位不应大于碾轮宽度除以碾压遍数。

  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邻的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压方向搭接长度应不小于30厘米~50厘米,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厘米~150厘米。

  10、振动碾的工作重量、频率、增幅应定时核定,一般每三个月一次,以保证震动碾工作参数的稳定。

  11、面板下游30米以内的填筑区(包括垫层区、过度区和主要堆石区)应保证连续平起,均衡上升。垫层、过度层、主堆石区之间不允许紧后层面侵入前一层面。相邻各层的填筑高差不宜超过一个堆石填筑层的厚度,以保证各分区之间的结合良好,并达到设计规划的密实度。

  12、施工中宜采用跳堆法铺料、平料,以避免颗粒分散。分离严重部位应掺混或挖处理。

  13、垫层料的控制,应向上游坡面法线方向超填10厘米~15厘米。进行水平碾压时,振动碾距上游坝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40厘米。

  填筑层每升高10米~15米应进行一次坡面碾压。坡面碾压应按碾压试验确定的碾压机具、方法和碾压参数进行。斜坡碾压前,应以已超填的坡面为基础进行修整,修整后的坡面,在法线方向应高出设计线5厘米~10厘米。

  垫层坡面防护应做到喷摊均匀密实,无空白、无鼓包,表面平整干净。当用水泥砂浆对坡面进行防护时,其砂浆表面在5米范围内不应高出设计线5厘米和低于设计线8厘米,并同时做好养护。

  14、下游坡面应随同相应部位坝体填筑进行,边填边护,同步上升。坡面砌筑石应从相邻的坝后区内的大石块中拣选。完成后的坡面应有均匀的颜色和平整的外观。

  五、其他

  1、每一填筑单元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2、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查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3、工程质量检验及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工程支付

计量与量测及价款结算申报,按《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监理工作规范》和业主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篇4:水库工程压力钢管安装部份监理细则

  水库工程压力钢管安装部份监理细则

  一、总则

  1.1范围

  本细则规定适用于水库工程压力钢管安装,施工图纸【放水涵洞洞身段钢管结构图】所示的压力钢管的直管、加劲环、阻水环等及其部件(以下统称钢管)的安装。

  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工程钢管安装所需的全部焊接材料、连接件和防腐补涂材料等,并应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对上述材料和连接件进行检验和验收

  (2)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钢管安装,包括规范规定进行钢管焊接、试验、安装、涂装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

  (3)承包人应指派持有上岗证的合格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进行焊接和检验工作,并应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二、安装前应具备的条件

  1.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钢管工程开工前14天提交一份钢管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主要包括:

  (1)钢管的安装工艺设计;

  (2)钢管的安装措施;

  (3)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4)施工进度计划。

  (5)其它必须提供的附属资料;

  1.2材料检验成果报告

  承包人应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所作的焊接材料检验成果和涂装材料等检验成果,均应及时报送监理人。

  1.3焊接工艺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焊开始前14天,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编制一份焊接工艺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将在收到图纸7天内批复在包人。

  1.4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焊接工艺计划的同时,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将在收到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1.5安装的质量检查记录

  承包人应在钢管制造和安装过程中,按监理人指示及时提交钢管安装的质量检验记录。

  1.6涂装工艺措施报告和质量检验成果

  承包人应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钢管防腐补涂工艺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提交涂装质量检验成果。

  除非承包方接以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方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方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可以减轻承包方应负的合同责任。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包方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焊接材料

  ⑴焊接材料的品种应与母材和焊接方法相适应。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焊接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及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提交监理人;

  ⑵焊接材料在存放和运输过程中,应密封防潮。存放的库房内通风房好,室温不应低于5℃,相对湿度不应高于70%。并定时记录室温和相对湿度;

  2.2涂装材料按钢管涂装规定执行;

  2.3灌浆补强材料应符合施工图纸(WLB.S-SD.1-02)和安装工程合同(WLBSK-C*JG-20**-04)规定和要求。

  三、焊接工艺的监理实施控制

  1.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1.1焊工

  ⑴凡参加钢管焊接的焊工,均应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⑵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核。

  1.2无损检测人员

  无员检测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国家专业部门的考试,并取得无损检测资格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II级或II级以上的无员检测人员担任。

  2.焊接工艺计划

  承包人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放水涵洞洞身段钢管结构图】(WLB.S-SD.1-01/02)提交的焊接工艺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焊接位置和焊缝设计(包括坡口型式、尺寸和加工方法等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⑵焊接材料的型号、性能,熔敷金属的主要成份,烘焙及保温措施等;

  ⑶焊接顺序,焊接层数和道数;

  ⑷电力特性;

  ⑸定位焊要求和控制变形的措施;

  ⑹预热、后热和焊后热处理;

  ⑺焊接工艺试验;

  ⑻质量检验方法及标准;

  ⑼焊接工作环境要求;

  ⑽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内容。

  3.焊接工艺评定

  3.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按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写焊接工艺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焊接工艺报告的编制参考DL5017-93附录E所示的推荐格式。

  3.2焊接工艺评定的试件,其试板钢材和焊接材料应与制造钢管所用的材料相同。试焊位置应包含现场作业中所有的焊接部位,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作相应的预热、后热和焊后热处理。

  3.3根据钢管使用的不同钢板和不同焊接材料,组成各种焊接试板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3.4按DL5017-93第6.1节规定可不作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承包人必须提交已进行过的合格评定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后,可不另作评定。

  3.5对接焊缝试板尺寸不少于长800mm,宽300mm,焊缝位于宽度中部;角焊缝试板高度不少于300mm。试板的约束度应与实际结构相近,焊后过大变形应予校正。

  3.6试板应打上试验程序编号钢印和焊接工艺标记。试验程序和焊接工艺应有详细说明。

  3.7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试板焊缝全长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检查方法与生产性施焊缝相同),并进行力学性能试验。试板不得有缺陷。若需修整的缺陷长度超过试焊长度的5%,则该试件无效,须重作评定。

  3.8试板力学性能试验对接试板评定项目和数量按DL5017-93第6.1.14条执行,试验方法按DL5017-93第6.1.15条执行。

  4.生产性施焊

  4.1压务钢管焊接工艺规程

  施焊前,承包人应根据已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结合本工程实际,编制压力钢管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人。

  4.2焊前清理

  所有拟焊面及坡口两侧50-100mm范围内的氧化皮、铁锈、油污及其它杂物都应清除干净,每一

焊道焊完后也应及时清理,检查合格后再焊。

  4.3定位焊

  拟焊项目应采用已批准的方法进行组装和定位焊。定位焊可留二、三类焊缝内,构成焊接构件的一部分,但不得保留在一类焊缝内。

  4.4装配校正

  装配中的错边应采用卡具校正,不得用锤击或其它损坏钢板的器具校正。

  4.5预热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要求。

  4.6焊接

  ⑴焊接环境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无防护措施时,应停止焊接工作。

  ⑵施焊前,应对主要部件的组装进行检查,有偏差时应及时予以校正。

  ⑶各种焊接材料应按DL/T5018的规定进行烘焙和保管。焊接时,应将焊条放置在专用的保温筒内,随用随取。

  ⑷为尽量减少变形和收缩应力,在施焊前选定定位焊焊点和焊接顺序应从构件受周围约束较大的部位开始焊接,向约束较小的部位推进。

  ⑸双面焊接时(设有垫板者例外),在其单侧焊接后应进行清根并打磨干净,再继续焊另一面。对需预热后焊接措施,并经监理人批准。

  ⑹在制造车间施焊的纵缝和环缝,应尽可能采用埋弧焊。

  ⑺纵缝焊接应设引弧和断弧用的助焊板;严禁在母材上引弧和断弧。定位焊的引弧和断弧应在坡口内进行。

  ⑻多层焊和层间接头应错开。

  ⑼每条焊缝应一次连续焊完,当因故中断焊接时,应采取防裂措施。在重新焊接前,应将表面清理干净,确认无裂纹后,方可按原工艺继续施焊。

  ⑽拆除引、断弧助焊板时不应伤及母材,拆除后应将残留焊疤打磨修整至与母材表面齐平。

  ⑾焊接完毕,焊工应进行自检。一、二类焊缝自检合格后应在焊缝附近近用钢印打上工号,并作好记录。

  4.7管壁表面缺陷修整

  ⑴管壁内面的突起处,应打磨消除。

  ⑵管壁表面的局部凹坑,若其深度不超过板厚的10%,且不超过2mm时,应使用砂轮打磨,使钢板厚度渐变过渡,剩余钢板厚度不得小于原厚度的90%;超过上述深度的凹坑,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焊补,并按合同和压力钢管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5.焊接检验

  5.1焊缝分成一、二、三类焊缝,各部位焊缝应符合规范相关要求。

  5.2外观检查

  所有焊缝均应按DL/T5018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5.3检查无损探伤

  6.焊缝缺陷处理

  6.1承包人根据检验确定的焊缝缺陷,提出缺陷返修的部位和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进行返修,返修后焊缝,仍应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复检。

  6.2承包人应严格按DL/T5018的规定进行缺陷部位的返修,并作好记录,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6.3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若超过两次,应找出原因,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四、现场安装的监理控制

  1.安装措施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钢管安装使用的设备、安装方法、临时工程设施、质量检验程序和安全措施等钢管现场安装措施。钢管现场安装工作应符合DL5017-20**的规定。

  2.安装偏差

  2.1钢管的直管等附件与设计轴线的平行度误差应不大于0.2%。

  2.2钢管安装中心的偏差和管口圆度应遵守DL5017-93表5.1.2条和5.1.3条的规定。

  2.3钢管始装节的里程偏差不应超过±5mm,始装节两端管口垂直直度偏差不应超过±3mm。

  2.4明管支座位置误差应按施工图纸规定,最大不得超过5mm;与钢管设计中心线平行度偏差不大于0.2%。

  3.现场安装的焊接

  3.1承包人应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现场焊接。

  3.2在现场焊接钢管环缝前,应校测钢管位置和管口圆度,若发现其安装偏差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纠正,并经监理人检查认可后,才准施焊。

  3.3定位焊后应尽快焊接安装环缝,每一条焊缝应连续完成,不得中断。

  4.观测仪器埋设

  本合同的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安装观测仪器的施工。安装观测仪器支座的焊接应符合DL5017-93第6.3.11条的规定,支座可不予拆除。

  5.安装质量检验

  5.1承包人应按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全部现场安装焊缝进行检验,并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缺陷处理。

  5.2全部钢管安装并检验完毕后,承包人应将钢管工程的质量检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五、安装节内外壁防腐补涂质量的监理控制

  1.1安装节焊接及检验完毕合格后,开始对焊缝两侧和钢管内外壁由于安装损伤的部位进行防腐补涂工作;

  1.2防腐前应将焊缝两侧的焊疤、工卡具等按规范第5.1.5条的规定予以清除,直至验收合格,钢管内支撑待钢管外混凝土凝结后再拆除;

  1.3安装节内外壁的防腐工作由有资质的专职防腐人员按照【防腐工艺】的要求执行;

  1.4防腐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照技术条款和规范SL-95第3.4节的规定申请验收。

  六、质量检查和验收

  1.钢管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1在钢管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每条现场焊缝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焊缝应进地返修和重新检验,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验收记录应经监理人签认。

  1.2钢管的现场涂装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钢管面的涂装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范围包括焊缝两侧的现场涂装部位和管节出厂前涂装面的损坏部位。不合格的涂装面应进行返修和重新检验,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验收记录应经监理人签认。

  2.钢管工程的完工验收

  2.1钢管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钢管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应按规范有关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经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批准后,进行钢管工作的完工验收。竣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钢管竣工图样;

  (2)各项材料和连接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

  (3)钢管制造、焊接、防腐补涂、安装的质量检验报告;

  (4)重大缺陷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篇5:水库工程监理细则之安全文明施工

  水库工程监理细则之安全文明施工

  一、总则

  在供水工程综合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并在总包人和业主单位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应贯穿在施工全过程中,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重视施工质量和安全、治安保卫、保护环境和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等。

  在工程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施工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通过技术上、组织上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工程质量保证

  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的质量要求详细规定在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内,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还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三、施工安全

  1.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日常施工当中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经常性检查:施工设备性能,安全防范设施的经常性检查;

  (1)建立有效的台风、强降雨预警系统;

  (2)指定安全可靠的土料堆放区域;

  (3)严格按规定设置施工作业区和临时施工设施的标志和信号,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作业时间;

  (4)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的预报工作。

  (5)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操作程序、制度,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

  3.施工前,根据施工的特点,制定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防坍塌措施,发现异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建立机械设备、机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5.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有效技术措施。

  四、治安保卫

  1.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并报项目监理部;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有关人员应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治安,协调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3.做好施工产品的保护工作。

  五、环境保护

  在工程施工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汕头市建委、汕头市环保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水;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当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包括民工住地)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6.施工现场内各种料具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指定位置存放,并分规格码放整齐、牢固,砌块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砂、石和其他散料应成堆,界限清楚,不得混乱。

  7.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垃圾,应及时分捡、有使用价值的应回收、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规,预防污染,节能减废,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创建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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