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 导航

质量监督验收备案作业指导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质量监督、验收与备案作业指导书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以后,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从传统上的核验制向备案制转变,实现了国际接轨,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角色也从运动员向裁判员转变,并重点放在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等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分部工程的监督上。结合上海市的实践情况,介绍在竣工验收备案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和备案的程序、要求以及建设监理单位所应履行的质量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和备案流程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流程(见130页)

  1.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见131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流程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2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2.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监督范围分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2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

  2.2.1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和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加盖公章签字,提交监督机构审核。

  2.2.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初设计批文,规划许可证;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2.2.3送监督机构审查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2.2.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正式开工。

  3三、施工许可证申办

  3.1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2施工许可证申办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资金入帐凭证;

  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和廉洁协议;

  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勘察、设计、施工中标通知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工程项目建设首次监督检查和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由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指派有关质量监督工程师,并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召开由项目建设参与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监理单位应提供总监任命手续和项目监理规划供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同时将协助建设单位填写《从业人员资格核查表》,并介绍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的有关人员及工程概况。在质量监督机构介绍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公布监督方案之后,监理单位将做根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监督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监督机构作出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项、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监理单位将做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5.1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准备

  桩基分项、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等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将在施工单位的自评的基础上经验收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监督机构。

  5.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组织

  由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5.3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

  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5.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及内容:

  5.5.1由验收小组组长主持验收。

  5.5.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5.3由验收小组组长查阅施工图后随机确定抽查部位,数量按现行验收标准确定。

  5.5.4验收小组分组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检查工程实物质量,包括混凝土、砌体等分项实测实量;

  工程检测,重点检测砌体砂浆灰缝密实度、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检测。

  5.5.5验收小组在验收通过后,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有关验收小组人员签字,并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5.5.6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由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5.5.7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时,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5.5.8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验收意见,在3天内将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报质量监督机构备存。

  6竣工验收工作

  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协助。

  6.2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6.2.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6.2.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自来能够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竣工报告;

  6.2.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

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2.4对于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2.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6.2.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由工程款支付证明;

  6.2.7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6.2.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6.2.9由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6.2.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6.3竣工验收人员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6.4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上海市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6.5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6.5.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6.5.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6.5.3验收组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实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立管通球试验机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6.5.4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商裁决。

  7、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7.1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将协助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有下列文件:

  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核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商品住宅的还应用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2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竣工验收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8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中的质量责任

  8.1监理单位已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可承担本项目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承诺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8.2监理单位将格守监理行为规范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8.3监理单位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8.4监理单位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8.5未经监理工程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8.6监理工程师将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中的主要工作及要求

  监理单位将做好如下工作确保工程验收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9.1对项目工程量的检查、确认;

  9.2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文件进行检查确认;

  9.3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审计有关文件进行检查确认;

  9.4对工程项目质量合格标准的确认;

  9.5协助建设单位查阅工程项目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9.6配合建设单位确认工程量、工程质量、支付工程款;

  9.7监理单位已和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的责任;

  9.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

  监理单位在自查基础上及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后,并按规范要求确认建设工程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签署并提出监理单位工程中关键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的填写样张见下表,供项目部参考。

  监理单位将按照上述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各项协调工作,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以确保各项验收程序如期顺利的进行。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单位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地址

  监理单位邮编联系电话

  质量验收意见:对该单位工程进行了全面的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确认本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确认

  ⑴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验收合格;

  ⑵质量控制资料完善;

  ⑶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

  ⑷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应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⑸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该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过监理验收,核定工程质量合格。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监理单位公章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企业法人代表:

  年月日

  注:填写样张供参考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的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中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进一步施工、结算、付款、交付使用、备案等等方面,验收是否合格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强制性要求工程必须经过验收与备案。工程实务中,验收与备案制度也颇受重视,但对于法律上关于验收及备案的理解,在实务中也分歧颇大,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与备案也争议颇大,由于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很多,本文结合本人20**年处理过的一例交房纠纷来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的验收备案制度,对于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可以参考适用。

  问题的提起:何为“竣工验收合格”?

  20**年成都某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交房时,300多业主与开发商产生了纠纷,业主拒绝接房,找来新闻媒体曝光,并准备联合起来对开发商提起集团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产生这个纠纷是由于两方面原因引起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300多业主在被开发商通知接房、查看开发商交房文件的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所交的商品房只有《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没有取得房管局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认定该小区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就交付使用,违反了国家法律。纠纷产生后,经过政府出面组织业主联系会和政府协调会,最终协调解决了纠纷。本人在参与该交房纠纷处理的43天内,代表开发商与业主进行了多次协调、参与政府部门的会议,从法律的角度对该起纠纷进行协调和阐释。最后,业主放弃起诉,在一个月内开发商退还每户业主“两管三线”费1000元,300多户业主陆续接房,纠纷得以解决。

  通过该起纠纷,我们要提起一个问题,就是何为“竣工验收合格”?因为我国法律对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作了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可见。是否验收以及验收是否合格这个问题关系到该小区能否交付使用,从而关系到开发商是否违约,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而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梳理并了解我国法律对验收及备案制度的规定。

  一、 工程验收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行业的惯例,住宅工程验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中间验收(主要是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第3.03条第5项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第3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对于基础验收要核查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中间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中间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当然也就谈不上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2、 分户验收

  从20**年10月1日起,成都市正式施行了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制度。《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治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第6条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第3条规定:“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治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由上可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主要是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方面的检查,它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包含于竣工验收但不能替代竣工验收,因此,即使分户验收合格但未经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仍然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3、 甩项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2条第7款约定:“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因此,在甩项竣工的情况下,会设计对甩项竣工部分的验收,同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甩项还是全面竣工,要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都必须是经过验收且验收合格。

  4、 竣工验收

>  针对竣工验收,有必要从法律上弄清楚验收的主体、依据、条件。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改革,从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以政府为主体进行验收的模式,改革为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以建设单位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主体参与验收、政府进行监督的验收制度。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这是《合同法》对竣工验收主体及验收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本条是对竣工验收的参与主体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条件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因此,从现行法律制度层面上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标准,就是合格的,否则,就是不合格的。

  5、 质量验收

  质量是工程项目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包括实体项目的质量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等。对于质量验收的标准,主要是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为主体配合专业工程标准进行。在竣工验收中,质量验收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质量验收不合格,则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6、 分期验收

  主要是指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在每一期竣工后所进行的验收。通过验收,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7、 综合验收

  对于综合验收一般是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不过,该办法发布于1993年,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该办法有些地方是与前述法律法规抵触的地方(比如,该办法规定的验收主体依然是政府部门,与改革后的验收制度不符),但综合验收制度仍然是现行验收制度的部分。因此,对于综合验收而言,还需要结合其他规定进行。一般来讲,综合验收范畴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评验收、防雷设计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等。

  二、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制度

  工程验收的备案制度法律法规有详细的规定,各地方也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地方政府也作了大体相同的规定。综观上述规定,综合验收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到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等行政责任。

  结论

  综观前述规定,竣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颁发的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检查、评定活动,如竣工工程符合规范或合同要求,则为竣工验收合格。否则,即为不合格。至于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评验收、防雷设计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等则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不能等同与竣工验收。从法律角度而言,“竣工验收”与“综合验收”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不能等量齐观、也不能混淆使用。同时,竣工验收合格与竣工验收备案也是两个法律概念,必须分清,不能混同。《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而不是“竣工验收备案”(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所以,不能以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书)》为是否验收合格的依据。实务中,因为没有分清这两种验收制度的区别而导致的纠纷大量存在,而很多律师、法官对这两种验收制度也是认识模糊的。本人前述所提到的交房纠纷一案,就涉及对这两种验收制度的理解分歧而争执不下。此案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99版的国家示范文本,在本合同中,双方对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约定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在交房时已经通过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竣工验收,只是尚未取得房管局的备案表,并不影响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业主在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必须以取得《备案表》为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仅以开发商没有备案就交房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开发商没有备案,也只能引起开发商应向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并不导致对业主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开发商没有备案导致办证迟延(不能),方可由其承担办证迟延(不能)的违约责任,但在交房时此责任是否成立尚不明确,同时,即使成立,业主的诉由也不应该为因“竣工验收不合格”。

  通过对上述法律及

案例的梳理,在工程实务中,我们应该分清各种不同情况类型以及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方式,不可混淆使用,千篇一律。

篇3:设备安装作业指导书

现代建筑施工,市政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中,都广泛使用了各种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安全使用是起重机械使用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生产质量的重要组成因素。为了达到重大设备安全使用的预期目的,特制订如下作业指导书。

一、安全操作技术一般规定

1、重大设备安装、拆卸、搬运作业前,应由技术人员,会同有实际施工经验的工人,一齐研究制订方案,并向参加操作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求操作时精神集中,听从统一指挥。
2、注意施工环境,检查作业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应设禁区,并派专人把守、看管。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3、所有受力杆件、钢丝绳、起升动力及锚固设施应校核其受力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3.0。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即缆风绳为3.5;缆索起重机、承重机为3.75,手动起重设备4.5;机动起重设备5~6;作吊索无弯曲6~7;做捆绑吊装8~10(其钢丝绳因磨损,断丝应按标准折减受力强度,直至报废)。
4、所有拖拉绳(缆风绳)需用φ12.5mm以上的钢丝绳,且需设专用地锚。不准栓在电杆、树木或脚手架上。地锚必须根据受力大小按标准埋设,选位适宜。拖拉绳与地面夹角不宜大于45°,如条件有限应适当加深地锚埋设深度以增大垂直方向的压力。
5、起重用钢丝绳可以卡接,卡子方向应一致,间距为5~6倍,U形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压板应压在受力绳上。绳索(千斤绳)两头搭接长度应不少于15倍,且不得短于300mm.。
6、使用几根钢丝绳作索具或用一根钢丝绳卷成几个分支起吊重物时,必须使每根或每个分支钢丝绳均匀受力,钢丝绳与地面水平夹角不得小于45°。
7、索具与重物如有尖锐棱角接触点,须用麻袋、胶皮、木板等补垫,且应按钢丝绳变形角度降低破断拉力(破断拉力计算按规定)。
8、就位或经过移位后的起重设备,在开始吊重之前应慎重地进行试吊,即将重物吊起距地面20~30cm时停车察看钢丝绳、支撑杆件、基础、地锚等设施有无变异和危险症状,如出现变异或危险,应立即将重物放下,并采取加固和其它措施。
9、牵引绳和水平导向滑轮受力时,严禁在其内侧三角区站人或行走。
10、捆扎重物人员、挂钩人员要注意吊钩、钢丝绳是否定好,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
11、在使用撬棍施工时,所选择的撬棍,大小要便于操作,一般采用φ25以上的圆钢。撬拨重物时,支点要选用坚固构件,不易滑动,且坚硬、规则的物件,以免打滑,破碎伤人。
12、高处使用撬棍作业时,其临边危险处禁止操作,防止撬棍滑脱,人体重心失控,造成人员坠落;同时在使用时不可随意加长或松手,防止滑倒,掉落伤人,多人同时作业须有统一指挥。
13、使用手拉葫芦作业时,必须按其额定起重范围使用,严禁超载。气温在-10℃以下使用时,起重量应减半。操作时拉动环链不得过快,拉力要均衡,拉链方向始终应与链轮的切线方向一致。
14手拉葫芦垂直吊物时,拉动环链的操作人员应站在葫芦的侧下方。拉链人员可依据吊物的轻重设置,最多不超过四人,但在正常吊物中,若突然拉力增大,应先查明原因,不可盲目增加人力。
15、起重前要认真检查吊钩、链条、齿轮是否完好,制动力矩是否有效。如传动齿轮有裂纹,断齿或齿厚磨损达30%以上应报废;链条产生塑性变形或直径磨损10%应报废。制动力矩可采用试吊的方法检验,认定确实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作业。

二、塔吊安装技术指导

1、塔吊安装架设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操作,在架设前应对架设机构(塔式超重机自身的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2、安装时风速除使用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一般不大于6m/s。
3、周围有建筑物的场所,应注意起重机的尾部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4、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应避免起重机结构进入输电线的危险区域。塔机的任何部位要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其间距应符合建筑施工用电规范的规定。
5、两台塔吊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臂架顶端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两米的距离;处于高位的塔机(吊钩提升最高点)与低位塔机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方向的间距不得小于两米。
6、塔机的基础必须根据设计要求设置,该基础必须能满足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最大荷载,并满足塔机的稳定性要求。
7、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审批制度,并按方案执行。

三、塔机拆卸技术指导

1、拆卸作业前,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及设备情况,结合塔式起重机拆卸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按其技术状况、身体条件进行合理分工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2、仔细查看被拆塔机与建筑物、脚手架等其它物件的间距,是否符合拆卸安全要求;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3、拆卸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不宜在白天6级以上大风的情况下进行。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确保安全。
4、塔机拆卸工作属特种作业,必须由持证的部门、人员和具有相关经验的指挥人员配合进行。
5、拆卸前应精心编制拆卸方案。对方案的选择要进行必要的力学计算,根据实际制订拆卸程序并严格执行,不准随意和盲目进行,不准凭过去的经验去应付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6、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并在使用前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试验,符合标准后方准投入使用。
7、拆卸作业中,所选用的绳卡、卸扣必须符合规定,并作事先检查;凡吊挂和捆扎用绳,安全系统应≥6,其它用绳应≥3.5。
8、临时堆放塔吊部件时,应注意地面的承载情况,并用木头垫实,分类存放。

四、塔机搬运技术指导

1、在塔机零件装运前,应由技术人员会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研制上车和搬运方案,并向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装车后,应将大件捆扎固定,零配件装箱摆稳,并做到不超载,如因特殊情况超长,在征得有关部门允许后,还应挂上警示标志,超高应按规定绑扎好滑线杆。
3、在起运前,应由部门负责人会同运输负责人一齐察看行车、路线及道路畅通情况,及时排除道路临时障碍。
4、按交通法规规定驾驶运载车辆,确保交通安全;并做到两人驾驶,必要的情况下由专人负责地面交通指挥。

篇4:施工防高空坠落作业指导书

  施工防高空坠落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确保指挥部对施工过程的高空坠落打击对人体伤害的有效控制,符合公司管理手册的要求,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全过程对高空坠落打击的控制。

  3.术语和定义

  采用GB/T28001/20**标准及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安全质量监察处负责编制本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

  4.2指挥部、项目部负责对施工中的高空坠落进行控制。

  5.工作程序

  5.1准备阶段

  5.1.1高处作业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检。

  5.1.2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1.3施工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5.1.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5.1.5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禁止上下同时拆除。

  5.2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5.2..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2.1.2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5.2.1.3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5.2.1.4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安装防护棚。双龙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5.2.1.5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5.2..2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www.pmceo.com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5.3洞口作业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5.3.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5.3.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5.3.3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5.3.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5.4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5.4..1攀登作业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5.4.2悬空作业

  5.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培植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5.4.2.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方可使用。

  5.4.2.3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5.4.2.4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4.2.4.1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5.4.2.4.2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5.4.2.4.3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5.4.2.5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4.2.5.1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5.4.2.5.2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角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5.4.2.5.3特殊情况下如何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5.4.2.6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4.2.6.1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5.4.2.6.2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5.4.2.6.3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5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5.5.1操作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5.5.1.1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模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5.5.1.2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5.5.2交叉作业

  5.5.2.1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www.pmceo.com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

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5.2.2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5.5.2.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5.2.4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5.5.2.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篇5:施工防物体打击作业指导书

  施工防物体打击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确保指挥部对施工过程的高空坠落打击对人体伤害的有效控制,符合公司管理手册的要求,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全过程对高空坠落打击的控制。

  3.术语和定义

  采用GB/T28001/20**标准及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安全质量监察处负责编制本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

  4.2指挥部、项目部负责对施工中的高空坠落进行控制。

  5.工作程序

  5.1一般规定

  各工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5.1.1生产班组在接受任务时,应组织全体人员听取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5.1.2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1.3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杜绝违章作业。

  5.1.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不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抛掷物体,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现场。

  5.1.5上班作业前应认真察看脚手架、护身栏、挡脚板、立网是否齐全、牢固;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有无探头板和空隙。

  5.1.6作业中发现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5.1.7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5.2架子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5.2.1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架子稳定,以防歪斜倾倒,砸、扎伤人。

  5.2.2脚手架所用材料应光滑,无裂缝、分层、错位、毛刺。

  5.2.3脚手架拆除作业区的周围及进出口处,必须派专人了望,严禁非作业区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拆至底部时,应先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再拆除。

  5.3普通工作业

  普通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胶靴、手套、口罩,不得赤脚、露体。

  5.3.1普通工在从事挖土、装卸、搬运和辅助作业时,工作前必须熟悉作业的内容,作业环境,对所使用的铁铣、铁镐、车子等工具要认真进行检查,不牢固不得使用。

  5.3.2从砖垛上取砖应由上而下阶梯式拿取,严禁一码拿到底或在下面掏拿。传砖时应整砖和半砖分开传递,严禁抛掷传递。

  5.3.3用钢钎破冻土、坚硬土及地基勘探打钎时,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停留,锤顶www.pmceo.com应平整,锤头应安装牢固,钎子应直且不得有飞刺。打锤人不得戴手套。

  5.3.4从槽坑、沟中吊运送土至地面时,下方不得站人。配合机械挖土

  清理槽底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

  5.3.5使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必须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车;向槽内下料,槽下不得有人;槽边卸料时,车轮应挡掩,严禁猛推,撒把倒料。

  5.4砼工作业

  5.4.1砼工在材料运输搬运袋装水泥时,必须逐层从上往下阶梯式搬运,严禁从下抽拿。使用手推车运料不得抢跑,空车应让重车。

  5.4.2浇砼使用的溜槽节间必须连接牢靠,操作部位应设护身栏杆,不得直接站在溜放槽帮上操作。

  5.4.3振捣器使用前,应经电工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5瓦工作业

  5.5.1在深度超过1.5m砌基础时,送料砂浆要有溜槽,严禁向下猛倒和抛掷物料工具等。

  5.5.2在架子上用刨锛斩砖,操作人员必须面向里,把砖头斩在架子上。挂线用的坠物必须绑扎牢固。作业环境中的碎料、杂物、工具集中下运。

  5.5.3在同一垂直面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层。

  5.6抹灰工作业

  5.6.1脚手架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板是否有空隙、探头板、护身栏、挡脚板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6.2脚手架上的工具、材料要分散放稳,不得乱放、抛掷。

  5.6.3采用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垂直运料时不得向井内探头张望。

  5.6.4外装饰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隔离层,贴面使用的预制件、大理石、瓷砖等应堆放整齐、平稳,边用边运,安装时要稳拿稳放,待浇浆凝固稳定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废料、边角料等严禁随意抛掷。

  5.6.5室内推小车要稳,拐弯时不得猛拐。

  5.6.6在门、窗旁作业时,必须将门、窗扇关好,插好插销。

  5.6.7瓷砖墙面作业时,瓷砖碎片不得向窗外抛扔,剔凿瓷砖应戴防护镜。

  5.6.8预制水磨石板,装卸时应稳拿稳放。现制水磨石地面及墙裙作业时,清扫地面的垃圾杂物,严禁由窗口、阳台等处往外抛扔。

  5.7木工作业

  5.7.1木工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如手柄有无松动、断裂等。

  5.7.2木工作业时使用的工具不得乱放,应随时放入工具箱或工具袋内,使用的铁钉不得含在嘴中。

  5.7.3使用手锯时,锯条www.pmceo.com必须调紧适度,下班时要放松,以防再使用时锯条突然暴断伤人。

  5.7.4模板安装过程中,不得间歇,柱头、搭头、立柱顶撑、拉杆等必须安装牢固成整体后,作业人员才允许离开。

  5.7.5向槽(坑)内运送模板构件时严禁抛扔。使用溜槽或起重机械运送,下方操作人员必须远离危险区域。

  5.7.6组装立柱模板时,四周必须设牢固支撑。

  5.8钢筋工作业

  钢筋工作业前必须检查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照明设施等,并试运行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作业。

  5.8.1脚手架上不得集中码放钢筋,应随使用随运送。

  5.8.2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严禁戴手套。

  5.8.3机械明齿轮、皮带轮等高速运转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操作前检查切断机刀口及固定螺栓有无松动,确认安装正确,刀片无裂纹,刀架螺

栓紧固,防护罩牢靠并调整刀刃间隙,空运转正常后进行操作。

  5.8.4切断钢筋,断料时要握紧钢筋,断短料手握端小于40c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住,严禁用手直接送料。

  5.8.5发现机械运转异常,刀片歪斜等,应立即停机检修。

  5.8.6弯曲好的钢筋,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5.8.7钢筋绑扎和安装时,不得将工具、箍筋或短钢筋随意放在脚手架或模板上。

  5.9水暖工作业

  5.9.1操作机电设备,严禁戴手套,袖口扎紧,使用砂轮锯时,人站在砂轮片旋转方向侧面。

  5.9.2用小推车运管时,管放在车上必须将散热器放稳,搬抬时两人应

  用力一致,相互照应。

  5.9.3稳挂散热器应扶好,用压杆压起后平稳放在托钩上。

  5.10其它作业

  5.10.1安装玻璃所用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严禁腋下夹住玻璃,另一手扶梯攀登上下。

  5.10.2安装电工在剔槽、打洞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锤子柄不得松动。錾子不得卷边、裂纹。打过墙、楼板时,墙体后面、楼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使用的料具,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不得投掷。

  5.10.3电焊工操作时严禁焊钳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颈上。

  5.10.4吊起重物时,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5.10.5机械运转时,不得进行任何紧固、保养、润滑、检查等作业,机械作业时,人员不得上下机械。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