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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保险索赔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法律概念
  20**年2月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但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来实现。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日常管理中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当保险事件发生后,更应注意证据收集,有时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与索赔的成功与否密切相关。因为,资金有时间价值,如果保险事件发生后很长时间才能取得索赔,即使是全额赔偿也不足以补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而且,时间过长还会给索赔人的取证或保险人的理赔增加很大的难度。
  (三)计算损失大小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但是,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采编:www.pmceo.cOm

篇2:工程索赔预防控制

一、各阶段工程索赔的预防与控制

1、勘察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发包方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为防止勘察资料对设计的影响,在大型工程、新开发地区的工程通常采取以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包的方式,如深水港工程、赵家沟航道整治工程等。

2、设计阶段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3、招标阶段
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方,为业主合理选择承包方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集体操作程序。招标文件是投标的基础,它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技术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安全协议、廉政协议,以及相关表式等。现场不明障碍物、地下管线、现场实际土方标高与图纸差异等,常常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理由,对可能被索赔的项目进行充分预计后,分别在不同的章节中予以预防。

针对地下管线、不明障碍物等,在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承包方详细踏勘现场,对周边的道路、管线、绿化、建筑物等进行了解,发包方提供的管线图等图纸仅供参考,承包方有义务自行进一步了解。

针对实际土方标高与设计图纸的原地面标高差异,在临港集团的场地平整工程中,我们提出由承包方对原地面标高进行复核,差异部分在单价中体现,工程量不变的原则,有效地杜绝了复测后引起的索赔。

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与实际施工的差异,一种是采取按固定单价合同,不作调整;另一种是工程数量变更达一定比例后,按工程程序审核单价。二种方法各有侧重。最好的方法是在施工图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的准确。

针对合同文本,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为今后签订合同的基础,为避免因合同文件缺陷被索赔,首先将合同文本交由相应的法律人士审核,对明显与《合同法》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明显欠公平的条款进行修改,再由有经验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结合工程性质,依据类似工程的特定,对可能的索赔进行预防,在专项条款中予以约定,一般合同文本的繁简与索赔的数量多少反比。

4、施工阶段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复杂多变,使施工索赔变得复杂普遍。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和索赔的内容,施工索赔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索赔。按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分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分包人,分包人或承包方与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索赔。若工程进行了保险,发包方、承包方与保险公司也可能发生索赔。
(2)承包方对发包人的索赔和发包人对承包方的索赔(反索赔)。
(3)工程索赔和费用索赔。
(4)不可抗拒的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
(5)施工合同内索赔和施工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等等。

5、对监理、审价单位、保险公司等的索赔

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进行监理工作,并对其监理范围负责,关键部位、工序、隐蔽工程等采取旁站、测试、验收等措施、手段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可能因施工工期超过原定合同服务期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在合同签订前,对工程施工工期进行预测,并在监理合同中对可能延长的工期进行约定,对该类索赔做到提前预防。

为保证审价的质量,对已审价工程可进行抽检,约定抽检查误差为一定比例,相应进行奖罚。

对已进行投保项目,如发生可理赔项目,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时限内进行索赔,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工程索赔的计算

1、分项法
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

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2、总费用法
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索赔余额,具体公式为: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总费用法
此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所受影响时段内该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总费用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能够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

三、国际工程的工程索赔借鉴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压价、亏损、夺标、恶性竞争等现象严重,这种现象使得工程索赔在各国际工程中被广泛应用,成为国际大承包商经营管理策略的重点和经济效益的增长点。国际工程一般应用FIDIC、ICE等合同条款,在FIDIC、ICE中,均对工程索赔有详细定义和描述,规定“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参与方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久务而遭受损失,合同当事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根据FIDIC合同条件,承包方可索赔的条款有18条22款,发包方可索赔的条款有16条17款。

索赔的典型案例采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基本上是国际工程索赔处理时的“公理”,即国际工程索赔时采用的是普通法,普通法是遵循先例为准的原则,强调“前车之鉴”。

篇3:工程索赔原始依据

  工程索赔的原始依据

  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以上九项资料是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承包商必须重视做好,否则,索赔无依据,一切都是空谈。

篇4: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保存索赔依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如何保存索赔的依据

  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以上九项资料是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承包商必须重视做好,否则,索赔无依据,一切都是空谈。

篇5:工程索赔知识

  工程索赔知识

  索赔的法律特征:

  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索赔的特性:

  1时效性

  2合法、合理性

  3操作性

  工程索赔主要分为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

  1经济索赔范围:

  1.1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地质条件、人为障碍、气候条件);

  1.2非承包方责任的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用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

  1.3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施工中断或工效降低);

  1.4拖延支付或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2工期索赔范围

  2.1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

  施工单位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或按合同),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相同。

  索赔的证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来往文件及更改通知等;

  (3)各种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6)工程音像资料;

  (7)气象报告;

  (8)工地交接班记录;

  (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10)市场行情记录;

  (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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