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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条例》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91 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 21 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及其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6 项职责。

  (二)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  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理协议

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87 号)、《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科【20**】149)、《关于执行“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建六科【20**】183)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  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根据单位自身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级完善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有较大变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部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企业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需接受项目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

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培训教育、查违章行为、查事故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织者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如遇股民、客户及政府部门等投诉系统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当事单位应迅速组织对被投诉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并将检查情况通过规定渠道予以反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应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七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它包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两部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和各

  项目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在施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单位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八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提高单位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定期组织演练,以达到检验预案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及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反

  应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将预警信息逐级传递落实。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准确的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并要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和媒体应对工作,尽全力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建股文字[20**]247 号)文件规定,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发布和披露。

  第五十条 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工作。

  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首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救伤员工作,并积极指导现场紧急救护,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有瞒报和迟报现象。

  第五十二条 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 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自救,尽最大努力弱化事故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详细全面的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

  第五十四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未遂事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单位内部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

  第五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的调查分析,积极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复和单位的相关制度,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章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  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五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已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承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通报业主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条 项目开工前,各单位应组织项目及有关部门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项目安全管理方案(项目安全策划)。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并应坚持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十二条 鼓励施工项目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特别是各项目要努力达到施工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

  第六十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罚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价、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应设立相关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随着行业和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 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 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和重大合理化建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重大管理贡献和管理创新,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著成效,给单位带来明显安全效益的;

  3. 在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险中表现突出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1.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导致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

  2.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迟报、漏报事故或谎报、瞒报事故的;

  4.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5.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6. 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7. 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8.未完成责任状所约定内容的。

  处理情况应视事故的影响、情节及后果而定,处理的方式可在考核兑现、评优评职、晋升晋级、党纪政纪等方面予以体现,触犯刑事法律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事单位对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中“各单位”是指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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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例(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例(6)

  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重在控制的安全管理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绞车是否平稳,如发现井口周围上层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汇报现场管理人员。并严禁下井。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明显警戒标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以生产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工地设专职安全员,每天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隐患排除隐患,主管项目经理直抓安全。建立安全施工日志,职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按照目标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

  具体注意事项为:

  1.l必须戴安全帽,穿绝缘胶鞋;

  1.2严禁酒后作业,不准在基坑内吸烟,不准在基坑内使用明火;

  1.3每工作4小时应出孔轮换,轮换时由现场负责人统一安排;

  1.4孔口配合人员应集中精力,密切监视孔内情况,积极配合孔内人员进行工作,不得擅离岗位。

  2安全用电

  2.1施工用电布线必须合理有效;

  2.2施工用电配电箱必须配有漏电保护器,严禁一闸多用;

  2.3工地配有专职电工进行用电管理。

  3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章程,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4实行安全目标责任制,层层分管,条条落实,责任到人,奖罚到人。

  5加强安全教育,做好现场安全宣传工作,现场悬挂安全标志牌,交叉施工实行安全监护。

  6充分利用"三宝",不带安全帽不准进入现场。

  7做好总平面规划管理,定点塔设机械棚。定点堆放材料,码垛成堆,现场保持整洁,道路畅通。

  8做好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9护壁安全管理:工地配备专职护壁安全管理员2人,负责下节开挖时上部护壁安全检查和孔底气体情况,发现护壁有松动变形、下滑及孔底缺氧或毒气等情况,严禁操作工人下井施工。

  10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11施工现场派专人值守,严禁闲散人员进入周边区域,无人作业井孔内,要加设井盖,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掉入井孔内。

  12挖孔完成后,必须及时护壁,不得裸孔。

  13雨期施工管理

  在施工时,为保证工程质量,应考虑雨季施工措施,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雨期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已批准的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13.1建立雨季值班制度,同气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指定一名技术人员收听并做好气象预报记录,及时组织汛期检查。

  13.2工具材料应妥善保管,五金电器、袋装水泥、木构件在仓库存放,地材放在高处,防止水冲流失,钢筋、模板架空堆放。

  13.3做好临建房屋的修缮加固工作,以防台风、大雨的破坏。

  13.4修整道路及排水设施,做到路基坚实、路面平整,保证道路、排水管道畅通,雨后不漏、不陷、不积水。

  13.5所有机械工作棚要搭设完好,防止漏雨。机电设备要做好防雨、防淹措施,并安装接地安全装置,机电闸箱的漏电保护装置要灵敏可靠。

  13.6做好防风措施,临时工棚要设防风支撑。保护装置要灵敏可靠。

  13.7准备好雨具、棚布、塑料布、水泵等器材,以备随时使用。

  13.8降大雨时不进行露天浇灌赴,对刚浇灌完的赴应立即覆盖。

  13.9随时测定现场砂、石子含水量,及时调整配合比。

  13.10工地设置突发事故应急小组,项目部经理任组长,市内各部门应急电话(建委安全处、安监局、劳动局安全处、公安局、监理、建设单位)张贴办公室墙上,以备及时通报。

  13.11施工前对工人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及伤者的自救方法进行培训。

篇3: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条例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搞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副经理主抓安全,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脚手架设计等)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6)台风、汛期、寒冬、高湿季节来临前,应针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和灯具取暖。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及有关消防条例及危险品保管使用等各项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建立消防制度,成立消防组织,加强危险品管理。

  (8)现场总平面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通畅,危险处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9)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0)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必须采购合格产品,使时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11)结构工程到二层楼面,必须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挂设密目安全网。

  (12)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通道口、井架口、电梯口、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及临近马路和居民密集区等危险处,应按规定进行防护和挂警示牌,垂直作业应采取全封闭防护措施。

  (13)起重机械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经有关部门鉴定、验收、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中应健全保养制度,安全防护装置及防护设施应保持齐全有效。吊具、索具、砌块夹具等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凡磨损超过规定必须及时报废。

  (14)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JGJ46-88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电气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电气线路,电气设施的改装和增加,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专职电工操作,严禁随地乱拉乱接。

  (15)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培训,定期复训,做到持证上岗。

  (16)施工中如需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公安部门申请,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爆破作业。进行在下工程或基础工时,发现文物、石化石、爆炸物、电缆、煤气管道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持好现场,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7)建立文明施工、卫生防病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及长春市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按围档封闭,硬化地坪施工等规定组织施工,改善工人生活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做到文明、卫生、安全、有序施工。

  (18)执行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发生工伤、火灾和重大机械事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不得瞒报或拖延不报。

  (19)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各项目安全员会议。

  项目部每月召开两次安全例会。

  2、奖惩总则

  (1)为了搞好安全工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公司职工都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待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纪律,以实际行动维护安全生产的严肃性。

  (3)违章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级安全组织或有关领导执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4)关于奖励的权利划分:属公司职权范围内的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评定,经理审批后执行;属项目部职权范围内的,由项目部的安全领导小组评定,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5)条例公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6)集体和个人均可受奖,奖励包括荣誉奖和物质奖。

  3、受奖条件

  (1)认真执行安全生法规,做到全年工伤事故负伤率达标,全年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工地。 (2)在安全防护方面,有所发明并经验证有一定实用价值,或在有关技术改进上提出合理化建设,被采纳者。

  (3)因及时或采取措施得当而防止和避免了伤亡事故,以及在事故抢救(抢救)中表现突出者。

  (4)模范遵守操作规程并敢于罅他人违章行为者。

  (5)在安全生产中一贯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成绩突出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和认真做到"五同时"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

  4、奖励办法

  (1)公司每季进行检查评比,年终进行总评和奖励。

  (2)每次评比要评出若干个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

  (3)公司的评比工作由公司的安全领导小组主持。

  (4)奖励额度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执行。

  (5)年累计事故频率超出(*) 、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及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6)奖励所需资金由企业年初提留,专款专用。

  5、处罚规定

  (1)个人违章处罚按情况每次不超过(*) 元、对项目部处罚每次不超过() 元。

  (2)发生事故后,除项目部承担处理事故的全部费用外,每发生轻伤扣项目部500元保证金,每发生一起重伤扣项目部(*) 元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 ) 元保证金,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6、奖励金和罚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1)公司奖励基金按面积筹集,公司罚款资金列入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各项目部罚款作为奖励基金、由集体研究,统一使用。

篇4:工程公司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工程公司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每个职工都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只有安全搞得好,生产才能好。要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要珍惜自己的生命。要杜绝一切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防患于未然。这就是本条例的宗旨。

  第一条 严禁在船上非吸烟区内吸烟。

  第二条 准备上船赴工地时,必须在岸上穿好救生衣,直至当班工作结束上岸方能脱去救生衣。未穿救生衣者,不许上船工作。交通艇上如有一人未穿救生衣,驾驶者必须拒绝开航。如果违规开航,减发驾驶者奖金50元。

  第三条 到船上上班者,上班时间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四条 当班人员中如有人不穿救生衣或不戴安全帽,施工主管必须令其停工,直至问题解决后才能恢复施工。

  以上四条规定中如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者,按以下处罚:

  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减发奖金20元;

  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减发奖金60元;

  第三次开除或解聘。

  处理的程序是:施工主管发现:减发当事者本人奖金;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发现:减发当事人、施工主管奖金;

  公司领导和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除减发当事人奖金外,还要减发奖金项目部领导奖金。

  五条 非本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上工作人员均有责任拒绝其登船:

  一、未经项目经理通知当班施工主管或船长;

  二、未穿救生衣、未戴安全帽。

  如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上船,则对当班施工主管给予处理,一人次减发奖金50元。非施工期间,则对船长给予处理,一人次减发奖金50元

  第六条 处理只是一个手段,它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就是要杜绝一切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因此,同一班内全体人员要相互提醒,互相监督,防止违规。提倡检举揭发,以确保大家的人身安全。对于举报者,项目部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5: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发第393号》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条例。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应挂墙。

  1.2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1.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

  1.4施工现场凡职工超过50人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1.5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有书面记录,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的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2.目标管理

  2.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好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2.2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每月考核记录在册。

  2.3项目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内容。

  3.施工组织设计

  3.1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较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

  3.2专项性较强的项目,如满堂脚手架、吊顶、施工用电、幕墙安装等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3.3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3.4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3.5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要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审查批准、签名盖章后方可实施。

  3.6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说明工程概况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及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4.1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工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4.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就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4.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5.安全检查

  5.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危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5.2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的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5.3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上报公司和有关部门。

  6.安全教育

  6.1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及教育内容,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试。

  6.2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15学时)、项目部(15学时)、班组(20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6.3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有针对性。

  6.4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6.5企业职工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其中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

  6.6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7.班组安全活动

  7.1施工现场建立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7.2班组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每月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7.3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

  8.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8.1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和附上特种作业相关证件。

  8.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8.3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9.工伤事故处理

  9.1项目部每月填写安全生产月报表。

  9.2发生工伤事故应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并附上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的盖章认可。

  9.3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9.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10.安全标志10.1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10.2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特别是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

  10.3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10.4安全标志要注意检查、保养、维修,当发现颜色有污染或

有变化、褪色等,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10.5各种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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