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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约谈问责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约谈、问责制度

  一、各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1、所属项目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的;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4、未按时完成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5、工程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生产经理、安全总监、项目经理进行约谈:

  1、所属项目发生重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经工程局督促或处罚仍不认真整改的;

  3、对重大安全隐患听之任之,不认真督促整改的;

  4、未组织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使安全生产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得不到保证的;

  5、所属工程项目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被当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处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6、工程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责任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职位、职称晋升等资格,并按照工程局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1、所属项目发生 2 人(含 2 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整改不重视、不布置、不要求,造成负面影响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迟报、谎报、漏报,或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于情节严重,给工程局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工程局安全总监上报工程局领导班子决定对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

  四、工程局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对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问责。工程局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总经理主持对各单位生产经理、安全总监、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约谈。

  五、约谈、问责一般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约谈、问责前,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通知约谈、问责对象,告知约谈、问责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问责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问责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问责单位;约谈、问责后,被约谈、问责单位应在 15 日内将约谈、问责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六、对无故不接受约谈、问责或不认真落实约谈、问责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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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先进,督促落后,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工程局《项目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对全局各单位、项目、部门及个人的奖罚,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局设立专项安全基金账户,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门及个人。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一是工程局注入部分资金,二是将各类违章罚款纳入基金。

  第五条工程局每年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确定年度安全优胜单位和部门;每年由各单位上报符合本奖励规定的项目及个人,上报工程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对项目的处罚在检查期间或检查后直接下达处罚单,对单位的处罚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部是本规定的奖罚确认主体,工程局财务资金部是奖罚执行主体。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安全优胜单位奖

  本年度内未发生重伤事故及死亡事故,所属项目在安全检查中无重大安全隐患,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重大投诉,完成年初制定的创建文明工地预定指标,奖励2000元。

  第九条安全优胜项目奖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受控,文明施工整洁有序,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评价良好,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未发生安全事故,奖励1000元。

  第十条安全优胜部门奖每年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安全优胜个人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安全革新成就奖

  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取得了突出成绩的单位或项目,给与奖励1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三条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必须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资质不符、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及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或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佩带胸卡,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教育上岗的,责令整改,每发现一人罚款20元。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针对性不强、交底不全面、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履行当事人签字手续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或执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安全例会无记录,记录在册的隐患没有按时整改,事故隐患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分包作业队伍应按以下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人数50人以下的,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志,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1万平米以下的项目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1-5万平米的项目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应设置安全总监,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员,并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经主管部门和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超过5米的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违反此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标准及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证书过期的,每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无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现场未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安全标志的,责令整改,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现场市区主要路段未设置高于2.5米的围挡、一般路段未设置高于1.8米的围挡,或围挡不连续、不封闭;进出口未设置大门,无门卫和门卫管理制度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道路不畅通,无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通,现场有积水,材料堆放混乱,易燃易爆品未分类存放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违者一经发现,每人罚款20元,现场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视为管理缺陷,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系好安全带,违反此规定每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采购进场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钢管、扣件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违反此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四口"、临边无防护或不按规定标准防护,达不到严密、牢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以上持证电气专业人员,负责现场中的电气安装、监督检查、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违反此项规定,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现场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接地、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配电线路、外电防护等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标准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屡次违反规范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二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安拆单位资质不符,无安拆方案或方案未审批而擅自施工的,责令立即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证件不齐,未办理验收、检验、备案手续,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四条大型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无运转、检修、保养记录等,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项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各楼层卸料台口必须设置统一的安全门,发现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门,或有安全门未关闭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司机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缺失或失灵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各类小型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不齐全,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区防火制度不健全,防火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消防器材、设备、材料存放、维护、管理不当或消防措施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九条现场临建未办理消防验收,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隔开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条明火作业无审批手续,动火无监护人和监护措施,责令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一条食堂、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责任制,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食堂内存放煤气罐,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内住宿,民工生活区内各类供电线路混乱,未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冬季民工宿舍内使用电炉、电褥,无安全取暖措施或采用明火取暖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三条因施工扰民受到重大投诉,安全不达标、施工现场混乱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不及时反馈的,罚款1000元,整改不彻底、反馈的内容不真实,罚款2000元,工程局或政府部门提出隐患整改,逾期不改的,或虚假回复,仍违规施工的,罚款5000元。

  第四十五条发生重伤事故,项目负有主要责任的,罚款5000元,单位负有责任的,罚款5000元;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项目和单位各罚款10000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项目和单位,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以上各类罚款,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下达处罚单

,三日内无陈述和申辩的,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经主管领导和部门裁决,不能改变处罚决定的,责任单位必须将罚款于一周内交到局财务资金部,存入专项安全基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局财务资金部对责任单位直接扣除。

  第四十七条奖罚款项在局财务部门设立专项管理台账,局安全生产管理部建立安全奖罚台帐,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罚款只能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不得挪用。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奖罚的补充规定并报局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除进行罚款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工程局、局属工程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区域公司、分公司应每月召开一 次,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每周召开一次。

  二、安全生产例会由各级行政一把手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还应包括分包作业队伍有关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例会要适时研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保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同时落实好安全奖罚。

  四、安全生产例会要履行签到手续,对会议内容和形成的决议要留有详细的记录

篇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应包括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目标管理工作中负有安全职责的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各级施工管理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并定期进行考核。

  三、工程项目经理部副职以下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的考核,由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经理确认,每月进行一次。项目经理的考核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上级单位行政一把手确认,每季度进行一次。公司有关领导、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单位行政一把手确认,每季度进行一次。公司经理以上各级行政一把手的考核,由上级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上级单位行政一把手确认,每年进行一次。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为各级领导、相关责任部门及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果,考核要有详细记录。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执行安全生产奖罚的重要依据。

篇5:中建六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指挥操作行为、查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查设备、查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三、安全检查的形式,根据检查的范围、目的、内容而定,主要有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特殊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等。

  四、专业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应由企业或项目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某项专业(如:深基坑、高大脚手架、起重设备、运输设备、消防、压力容器、防尘防毒等)的安全问题或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及预防惯性事故(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进行单项检查。此类检查也可以结合单项评比进行,参加专业安全检查的人员,主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有实际操作、维修能力的技术工人参加。

  五、经常性安全检查。主要由项目、施工班组等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经常性预防检查。通常有:

  (1)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2)班组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六、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风季等)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

  七、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检查应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节日加班,更要重视对加班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根据企业和项目需要,可以开展突击性检查,主要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以及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等。

  九、项目还要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检查,随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对不能自我整改、控制的隐患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2)互检:班组之间开展的安全检查。可以做到互相监督、相互交流经验、共同遵章守纪。

  (3)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如:脚手架、井字架与龙门架、塔吊、基坑防护等,在搭设好使用前,都要经过交接检查。

  十、安全检查可以通过采用安全检查表和实测实量的检测手段,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安全评价。

  十一、受检单位负责人对上级部门查出的隐患,按照“三定”

  (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要求整改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上级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十二、对由施工企业能力不能消除或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由工程建设相关方进行共同研究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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