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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 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

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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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

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3:酒店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酒店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根据公安部门治安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个人的要求,为了将安全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现制定考核试行办法如下:

  (1)各部门每月结合部门管理服务的考评工作对员工的安全责任考评一次,同每个员工效益奖挂钩。

  (2)安全责任制的管理、组织落实的实绩作为对部门经理政绩考核的内容。

  (3)酒店从每月的效益奖中提取5%作为安全责任奖励基金。由保安部根据每月对各部的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奖惩建议,经总经理室审批后,落实到各部门、班组或个人的效益奖中。

  (4)保安部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出贡献,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的个人和班组除给予重量奖外,并列入年度先进个人或先进班组的评选。

  (5)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完成不好的部门按规定,由人事部、保安部提出建议,经审批后,可扣发部门效益奖。

  (6)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发生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酌情扣发部门责任人的效益奖金;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

  E大酒店保安部

篇4:酒店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酒店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为业主/住户提供安全环境,保障住户生命及财产安全。

  2.0适用范围

  **酒店物业项目安全管理。

  3.0职责

  3.1公司礼宾部经理负责消防安全检查机构的建立和消防工作的组织及安排。

  3.2项目经理负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3项目礼宾部主管制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方案并组织演练。

  3.4礼宾部领班负责组织对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查消防隐患。

  4.0方法和过控制

  4.1安全宣传

  4.1.1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案例,找出辖区安全防范弱点和存在的问题。

  4.1.2结合辖区安全防范实际,编拟宣传材料。

  4.1.3每季度印发一次《安全简报》,在辖区告示栏及楼栋门口告示栏张贴。

  4.1.4如属具体针对性的材料,应分发到户。

  4.1.5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材料,应分发到户。

  4.1.6关于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应分发到户。

  4.2安全检查

  4.8.1每月末对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消防设施检查录》。

  4.8.2节日前或有重大活动的前一天,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4.8.3检查工作由项目消防安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参与。

  4.8.4检查项目所有消防灭火器材、消防栓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配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门锁是否完好。

  4.8.5检查各层走廊、电梯厅、楼梯是否畅通,烟感探测器、指示灯是否正常。

  4.8.6检查设备层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8.7检查各机房、电房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4.8.8检查防火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灯及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4.8.9检查是否有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事项。

  4.8.10检查防火卷帘门能否正常使用。

  4.8.11消防标识是否清晰完好。

  4.8.12检查中发现设施设备有异常,或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3消防栓的检查

  4.3.1消防栓每周检查一次,检查是否有水,压力是否正常。

  4.3.2栓体情况:消火栓是否被埋压、圈占、消火栓是否漏水,消火栓帽是否遗失。

  4.3.3开关情况:消火栓是否能快速打开,正常输水。

  4.3.4标识牌:是否遗失、干净。

  4.3.5消火栓点水压能否达到要求,远距离控制能否在要求的时间达到所要求的压力。

  4.3.6栓外检查:检查栓门关闭是否良好,锁、玻璃有无损坏,栓门封条是否完好。

  4.3.7随机抽取灭火栓总数的10%测试,按消火栓报警按钮,监控中心应有正确报警显示。

  4.3.8检查箱内元件是否良好,有无脱落,栓内水龙头有无渗漏。

  4.3.9开栓门取出水带,仔细检查有无破损,如有应立即修补或替换。

  4.3.10检查水带有无发黑、发霉,如有,应取出刷净、晾干。

  4.3.11将水带交换摺边或翻动一次。

  4.3.12检查水枪、水带接头联接是否方便牢固、有无缺损,如有,立即修复,然后擦净在栓内放好。

  4.3.13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好无缺,替换阀门老化的皮垫。

  4.3.14检查修整全部支架,掉漆部位应重新补刷。

  4.3.15将箱内清扫干净,部件存放整齐后,锁上栓门,贴上封条。

  4.4灭火器的检查

  4.4.1摆放位置是否摆放在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得受到烈日的暴晒,不得接近热源或受剧烈震动。

  4.4.2灭火器器材周围2米内不得堆放杂物。

  4.4.3检查灭火器的瓶体、保险销是否完好无损,器材是否擦拭干净,灭火器药液是否减少、被动用过。

  4.4.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4.4.5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域要检查原因,检查后要重新灌装)。

  4.4.6零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损坏)。

  4.4.7可见部位防腐层是否完好(轻度脱落要及时补好,明显腐蚀应送专业部门维修及进行耐压试验)。

  4.4.8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启,必须按规定再行充装,并作密封试验,重新铅封)。

  4.4.9按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每月检查一次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

  4.5消防装备检查

  4.5.1水带、水枪、分水器等设备是否完好,水带接口、设备是否正常。

  4.5.2消防二节拉梯:拉梯牢固程度如何,拉绳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4.5.3防火服、消防斧、消防绳是否完好。

  4.6装修现场的检查

  4.6.1有没有配置足量、适用的灭火器材。

  4.6.2有没有违章使用电炉,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的行为。

  4.6.3有没有乱拉电线和电源接头用裸丝代替插头的行为。

  4.6.4装修用电器机具和临时照明灯具,有没有按照要求采用橡皮电缆线路。

  4.6.5有没有违反规定使用易受损坏的花线以及典钨灯等

高温照明灯具。

  4.6.6有没有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生火、焚烧、抽烟等。

  4.6.7有没有未经许可,动用氧、电焊以及其它明火作业行为,有没有足够的防火措施等。

  4.7安全通道的检查

  4.7.1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杂物堆放、车辆堵塞,是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7.2疏散标志是否完好。处于明显处、便于确认处;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被遮挡、损坏、紧急情况下能否照明等。

  4.7.3通道照明是否完好正常照明。

  4.7.4发现装修中有安全隐患存在,须向装修户/施工队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4.8消防演练

  4.8.1演练频次

  项目所辖区域的消防演练每半年至少一次,特殊情况下经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可增加演习次数。

  4.8.2参加消防演练的成员

  分管领导、公司礼宾部经理、项目经理、项目礼宾部及其他要求或邀请参加人员。

  4.8.3演练的组织

  4.3.1项目所辖区域的消防演练计划由礼宾队主管负责组织制定,并将《消防演习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3.2消防礼宾主管应现场指导,使所有参加人员能熟练掌握各种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3.3确定演练方案、演练日期和时间后,提前一周由礼宾队主管通知各参加部门及小区业主。

  4.5消防演习过程

  4.5.1后勤保障

  由保洁绿化部员工负责消防后勤保障,主要负责演练结束后的场地清扫工作。

  4.5.2人员疏散

  由服务中心员工负责对人员的疏散以及做好业主的解释工作。

  4.5.3组织灭火、安全警戒

  由礼宾主管负责组织灭火,并做好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4.5.4物资抢救

  由工程部负责断电、供水并负责火灾现场的物资抢救工作。

  4.6总结消防演习的效果

  每次消防演习结束后,项目礼宾主管/公司礼宾部应总结演习效果和经验教训;同时收集各方面对演习的反馈意见;将以上两份汇总后,填写《消防演习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呈报防火总负责人审阅后存档。

  5.0表格

  5.1 **WY/WI/7.5.1-AQ-09-F1《消防设施检查表》

  5.2 **WY/WI/7.5.1-AQ-09-F2《消防演习报告》

  5.3 **WY/WI/7.5.1-AQ-03-F4《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篇5:贸易商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贸易商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工作;

  (二)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

  (三)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任何人不得在**贸易城范围内动用明火和大功率用电,否则后果自负,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等带有火种的物品扔进垃圾箱内;

  (六)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进**贸易城;

  (七)不得在**贸易城的任何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八)保护**贸易城内道路的畅通,不得在公共场所、楼道、安全出口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或者搭建棚屋,否则无条件清除。

  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管理规定:

  (一)**贸易城内的所有通道和出入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堆放任何物品;

  (二)各通道、楼梯间、电梯间和出入口的“安全出口”指示牌、应急灯、消防栓等设施严禁挪用,必须经常保持完整,敏感有效。各走道防火门应随时关闭;

  (三)**贸易城周围的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严禁阻塞各出口和室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保证火灾时消防车辆的出入和停放;

  (四)举行大型活动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各通道门严禁上锁;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按公司的安全制度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培训是确保市场运转的重要保障;

  (二)由公司制定总的培训计划,领导进行审核批准,保安部实施;

  (三)原则上每年对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两次,新入职员工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保安部培训,各部门要经常组织本部门员工温习有关消防知识和管理规定;

  (四)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规、电器火灾、灭火常识、报警和疏散、自救和救灾等;

  (五)培训形式包括:消防讲座、观看录像、现场培训、黑板报、抽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知识抢答赛、组织演习等;

  (六)每位员工认真学习做好记录,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由保安部负责检查培训情况。

  四、其它消防职责:

  (一)配电室消防职责:

  1、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净,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在室内使用明火,必须经保安部批准,并有防护措施;

  2、高低压配电室,电器设备附近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灵敏有效。变压器、电缆车,每年的重大节日前进行彻底清扫、检修,低压配电室的设备及电缆,每年在雨季来临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修,检测两次。检测标准,均按供电的规定进行;

  3、电缆线、变压器等处不得漏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4、高低压配电室,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经常维护保养,以保证完备好用。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电器灭火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

  (二)电梯机房消防职责:

  1、机房内禁止存放各种杂物和易燃易爆品,机房不得改作他用;

  2、电梯机房、梯箱顶部和梯井底部,要定期清扫,及时清除布毛、纸屑、垃圾等易燃物;

  3、对电器线路和检查部分,要检查维修,以防打火短路等事故的发生;

  4、检修擦洗零部件用到汽油时,要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确保安全。汽油、擦过油的布要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三)市场管理部消防职责:

  1、市场管理部工作人员每天检查商铺,随时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梗等火源、火种,以防着火;

  2、商铺配备的电器和商户自备的电器按**贸易城有关规定使用,发现短路、打火、跑电、漏电、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立即通知工程部来人检查处理,并及时报告保安部;。

  3、要劝阻商户和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楼层和商铺,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进商铺的人,要及时报告保安部;

  4、及时清理本楼层的废纸及纸箱、纸盒等易燃物品,减少隐患;

  5、楼层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高度警惕,经常注意楼层有无起火源,要做到勤转、勤看、勤闻、勤检查。对饮酒过多的顾客更要注意,防止因其吸烟、用火、用电不慎而引起火灾;

  6、各楼层通道、楼梯内不准堆放杂物,以保持畅通无阻;

  7、市场部工作员工必须做到人人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消防栓,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能熟练地掌握灭火器的性能、作用及使用方法;

  8、商铺要设立禁止吸烟的标志。

  (四)

人事行政部消防职责:

  1、办公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报纸、书刊、纸张、资料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和处理,不要大量存放,对必须存放的要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2、办公区内禁止吸烟;

  3、办公区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预备急需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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